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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美甲学徒合同(通用9篇)

作者: 念青松
最新美甲学徒合同(通用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美甲学徒合同篇一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方因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食堂炊事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学生食堂担任食堂炊事员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

二、乙方享受待遇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于每月30日前支付乙方当月位炊事员工资、共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整)。寒暑假不发工资。

三、工作职责

1、食堂员工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食堂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2、熟悉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严把食品质量关,加工关,确保安全生产。

3、食堂组长指挥好自己的员工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校的接待任务。

4、食堂炊事员必须进行一次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5、按上级提供的食谱要求正常开展好营养餐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质,足额发放给学生,不得耽误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6、食堂炊事员应加强团结合作,协商好每天的饭菜数量,做到够吃略有剩余。

7、认真钻研业务,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在色、香、味上多下功夫,搭配好营养。

8、搞好食堂卫生工作,餐后要全面清洁打扫,经常保持灶台、地板、墙壁、案板、饭台、橱柜、餐桌卫生,餐厅地面要经常冲洗。餐具、容器及时清洗和消毒。

9、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岗位。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并按规定上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油、用水、用燃料。

11、在接收过程中严格把好食品关,对于、变质、变味、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有权拒收。

12、食堂必须保障好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得在本学年内出现2次10人以上的学生没饭吃,或者食堂太多的饭菜浪费。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正确处理上下级和同事之间的关系。

2、乙方应认真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应如期支付乙方工资。

4、由于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人为因素使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5、如因特殊原因,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食堂人员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在前一月内提出辞呈申请,如突然自行终止合同,学校不予结算工资。如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书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

(2).乙方因疾病不能按时上岗。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旷工时间超过两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5).伪造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8、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9、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1、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五、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20xx年9月1日

美甲学徒合同篇二

甲方(聘用单位):

学校乙方(受聘人员):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校行政会议要求,因我校食堂自主经营的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对乙方进行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要求。

3、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餐具、厨具和其它设施设备。

4、采购足够的日常食品和用品。

5、乙方完成规定工作后,按合同期限给乙方发放工资。

二、乙方责任

1、必须服从校方管理,自觉学习和遵守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本合同后附有与乙方相关的各种制度)2、按时上班,每天按照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流程开始工作。

3、特别要注重个人卫生,进入厨房时应着装工作衣帽,先洗手再开始工作。

4、在进行食品的加工操作时,不得随意离开厨房。

5、根据就餐人数,每天饭菜烹制的数量要适当,不能有过多剩菜和剩饭,要树立节约意识。

6、每次就餐之后,要认真打扫厨房和餐厅,保持其干净、整洁。要认真清洗、消毒用过的餐具和厨具并规范摆放。

因操作失误、错误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报酬及给付形式

1、实行聘任制,合同每学期签订一次。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工资按照《兴隆镇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编制及工资发放方案》执行,按照《方案》随着学校学生人数的变化,从业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必须向食堂管理人员请假,经批准并与其他从业人员作好交待协调后方可离开,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辞呈申请。如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学校视其本人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2、乙方每学期工资由甲方在次学末发放给乙方。若甲方未解聘乙方,而乙方在总合同期未满就自行辞职的,乙方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限为准进行核算。

3、如果因乙方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敷衍了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在食堂卫生等方面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做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接打电话,玩手机上网,私自聊天等)一经查出发现一次扣除现金当日工资的50﹪。

四、解聘情况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1、因无法抗拒的非人为因素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在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品行不端正、品德修养差,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在甲方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患病或者因公、非因公负伤、致残,医疗期间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7月15日止。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交中心小学一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学校负责人:

乙方(签字):

xx镇xx学校

二0xx年三月三日

美甲学徒合同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v^社会保障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出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5.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美甲学徒合同篇四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关系,强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区全面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v^劳动合同法》、《^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政府赋予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促进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预防和制止拖欠工资,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实施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区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地(市)、县直用人单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我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二)职工信息: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职工人数、技能水平、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优惠政策等情况,属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标注劳务派遣单位等;(三)劳动关系信息:与职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姓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原因及劳动关系变更内容等。

       五、本《通知》下发执行后,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4.《劳动合同备案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

       六、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后,发生以下不同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用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本:

       2.调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

       3.《劳动合同书》正式文本一份;

       4.《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1 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本: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正式文本一份;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5);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1 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和职工花名册一份。

       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

美甲学徒合同篇五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市)、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v^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就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v^、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培训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创业重点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良好机遇,结合我区特色经济、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进入自治区和地(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四、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我区各类人员,作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指导和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农牧民创业。    有创业愿望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农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可到各级^v^门申请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放宽登记限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任何地(市)和部门不得设置许可限制。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创办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减免行政收费。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    1.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v^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4.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落实税收减免。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经济组织发展。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业者创办的企业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规定项目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的经营场地。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五)强化担保贷款。1.小额贷款担保。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各地(市)应积极筹集落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两年内设立相应的担保机构,各地(市)担保机构要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2.小额贷款额度。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均可凭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等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3.贷款利率及贴息。经办银行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创业者从事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的服务业、旅游业、商贸业等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4.风险奖补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担保措施,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鼓励经办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六)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建立创业奖励制度。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三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创业者可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奖励资金。

    六、创业培训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市)要将创业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返乡农牧民工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师资力量的培养,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我区实际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帮助创业人员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创业技巧。通过探索援藏省市对口援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实行创业见习制度。建立创业见习制度是帮助创业者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创业的实训功能和作用,为创业者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生活补贴。

    七、创业服务    (一)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各级^v^门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自主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师及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工商联、银行等部门熟悉经济发展、创业政策的人员,建立创业项目专家组,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美甲学徒合同篇六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v^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除执行《^v^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 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 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 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4.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 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 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1. 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2. 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3. 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4. 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5. 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范围。

6.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1)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

(五)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 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旅游局确定。2.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行以下税收优惠:1.兼并、收购^v^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同时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被兼并、收购企业与兼并、收购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2. 托管、租赁^v^有亏损企业的,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

第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办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美甲学徒合同篇七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定,达成下列条款:

1、甲方聘请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拍摄平面、影视广告,共支付酬金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为________年。

2、初次拍摄内容:

(1)专卖店立像推销照

(2)欢迎光临照片

(3)介绍产品照

(4)专卖店货架选购照

(5)产品外包装装潢照数张 如:手提袋、包装箱、礼品盒等

(6)电视广告片拍摄

3、乙方有义务出席甲方的重大宣传活动(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大客户洽谈等)需到场,定期为甲方拍摄平面、影视广告,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形象代言费,只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4、乙方同意其广告形象在甲方各类广告宣传及包装中使用,其肖像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在为甲方代言期间,不得接拍同类企业广告。

6、乙方为甲方拍摄用67的反转片拍摄,最终为客户提供67的反转片每张价格为________元,电分(b)刻盘每张加收________元。

7、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将制作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

(2)初次拍摄内容完成交付照片(反转片)或光盘后,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全部余款。

8、拍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_______天。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9、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或者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图片。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图片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在杂志内使用乙方图片中的姓名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资料。

(4)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或形象为其他企业本身或产品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11、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所需数量的候选照片,并经协商授权甲方选择、使用其中照片。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应视为违约。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当保证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图片的相关权益,含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财产权等。

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13、不可抗力因素: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民法典》办理。

14、合同生效,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美甲学徒合同篇八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已印发全区认真贯彻执行。为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了解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重要意义、公益性岗位类别、安置对象、日常管理等政策内容,现制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自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大中专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九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不仅有效缓解了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项得民心、惠民意的援助措施。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使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惠民措施更好地落实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树立困难人员再就业信心,自治区人社厅自2008年起开始起草相关办法,并多次征求各地(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明确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产假权益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统一全区管理制度,增强公众对公益性岗位的正确认识,提高公益性岗位招聘透明度,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援助措施,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的阶段性、过渡性政策,不同于正规就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能长久性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规定的就业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原则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开发岗位指标总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并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并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分哪几类?

公益性岗位共分为四类:一是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如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如门卫、保洁、保绿、学校食宿管理、打字、驾驶、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三是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如公共安全保卫、停车场管理、公共卫生保洁保绿、公园看护、广场管理等岗位;四是为安置和合我区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备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的条件,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安置对象为我区城镇户籍(大中志毕业生不受我区城镇户籍限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军烈属及现役军人配偶和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干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六、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本着“岗位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应明确岗位名称、申请数额、劳动报酬、补贴标准、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培训转岗计划等,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下达同意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的批复,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做好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招聘等工作。

七、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办事处或居委会性审核汇总,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作好考试考核、拟用公示和推荐就业等工作。

八、公益性岗位由谁进行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退职、辞退、无故缺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公益性岗位空岗缺岗具体情况。对空出的岗位需继续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提出补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缺岗情况,及时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不再需要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指标收回,并及时停拨政府补贴。

九、如何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一式三份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劳动合同,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另行考核推荐到其它用人单位。

十、如何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限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限。

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期限满3年后仍难以实现转岗就业,且在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身份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有休息、休假、产假权益。一是享有休息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在法宝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相应的调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200%、法定休息日不低于岗位补贴300%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是享有年休假权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休假时间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休假时间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为40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三是享有产假权益。对领取《结婚证》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对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可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产假期间的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

十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的12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

十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定额补助,同时享受参保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涵盖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范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无须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对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生育的,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核销生育医疗费。

十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v^劳动合同法》和《^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五、用人单位如何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用人单位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聘用的;

(九)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十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为何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由于身体、年龄、技能等原因,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们,就业的难度很大,而他们的就业愿望又十分迫切,做好他们的就业帮扶是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由于操作简单、技能要求不高,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同时,两项补贴政策,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是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一项托底援助措施。因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用工成本、安置的是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性,加之公益性岗位并非正式用工形式,《^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七、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哪类人员?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年龄大、就业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其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时间为准。

十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退出公益性岗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要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公益性岗位从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六)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七)达到自治区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十九、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接续,如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从事经营活动等自主创业的,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无论以什么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公益性岗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同时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考取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可与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如何解决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所需资金?

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拨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十一、申请拨付两项补贴有哪些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申报拨付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按季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请拨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市)公益性岗位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在每年1月3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经复核后下达政府补贴预算指标,并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给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时领取岗位补贴。

二十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责有哪些?

(一)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九)按季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两项补贴,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两项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二十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业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自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从业人员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前后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休假等待遇。

美甲学徒合同篇九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聘用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务

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休息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具体标准为: 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 元。

四、保险福利待遇

(一)本合同期内,乙方享受与甲方原有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

(二)甲方按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违反合同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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