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委托考试报名委托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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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考试报名委托书篇一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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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考试报名委托书篇二
2015年4月25日,原告苏某某、李某某委托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其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当日,被告介绍曹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转让价为268万元。此后曹某某又将此二手房买卖合同转让给史某。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佣金40200元。在上述房屋交易期间,曹某某系被告的员工,但被告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了所介绍交易对象系其员工的情况,受被告怂恿、误导,在深圳房价暴涨初期低价出售了自己的房屋,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退还佣金。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相当于自己参与交易,无权收取居间服务的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利害关系人仍然是第三人,只要促成了交易,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服务的报酬。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虽然有别于自己参与交易,但如果对此加以隐瞒则损害了委托人利益,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的报酬。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不同于自己参与交易
房地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自己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时,其实质上已不再具有居间人的地位,而是委托人的交易对手,其利益集中体现在交易对价当中,与委托人直接对立,当然没有理由再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房地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自己成为委托人的交易对象,直接破坏了居间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此为行业管理规定所禁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八)项为“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2.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交易对象为其利害关系人的,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
首先,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其掌握的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的行为中,第(二)项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第(三)项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上述规定均要求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应当如实披露交易的真实信息,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被告隐瞒其介绍的交易对象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该公司员工),违反了如实报告交易事项的法律义务。
其次,居间人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时,将使居间人与委托人产生利益冲突。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收取委托人报酬的对价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交易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角色是其应有立场。如果居间人与其介绍的交易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将使其角色错位,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虑而难以再客观、全面地向委托人报告交易信息(如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市场变化趋势、供求情况等),甚至可能故意提供误导性意见。
再次,居间人隐瞒交易对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居间合同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人对居间人的信任基础之上,委托人依靠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和专业意见进行交易决策,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对委托人的影响力不言而喻。而委托人是否知道居间人与交易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事关其对居间人可信任度的判断,影响其对居间人提供的意见和信息的甄别,对委托人而言至关重要。居间人介绍利害关系人参与交易,本就存在立场失衡的道德风险,如果还有意隐瞒利害关系,足以说明其不仅不再忠于委托事项,反而有利用委托人的信赖误导委托人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谋求私利的高度可能。而委托人对此不知情时,是无法规避该风险的。委托人与交易对象之间利益此消彼长,一方获利必然以另一方受损为代价。因此,居间人隐瞒其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即应认定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支付报酬。在此基础上,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居间人给其造成损害的程度,可以继续要求居间人予以赔偿。以此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保护居间合同关系得以建立的信赖基础,减少道德风险,避免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利益失衡。
委托考试报名委托书篇三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委托考试报名委托书篇四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委托考试报名委托书篇五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答案:ad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答案:b
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