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报告(优质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产清查报告篇一
本次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五大重点工作内容。面对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的现状,园区财政局积极应对,快速制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17日召开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布置培训会议,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260余人参加了大会。会上,园区财政局详细解读了上级政策,全面介绍了园区方案,就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工作布置。会议还邀请共创软件公司培训授课,系统讲解了全省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的操作要领,并在现场进行了操作演示和问题解答。
下一步,园区财政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类别和特点,分别召开相关细化工作会议,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门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工作进度推进会议,确保本次清查工作保质、保量、保时顺利圆满完成。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园区财政局将进一步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基础,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启动,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定组织开展20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于年1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资产清查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
财政部同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资产清查报告篇二
5月12日上午,区中医院召开“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医院领导和科室管理人员均到场参加。会议由财务科副科长黎凤仪主持。
会上,黎凤仪科长传达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同时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会议要求各部门、各科室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并对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配合完成。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员及各科室主管负责人需在6月8日前完成科室固定资产的核查工作并把清查结果上报财务科。经科室确认无误的资料由财务科负责录入财政系统,财务科将于年7月31号前全面完成资产清查系统上报工作。
会上,副院长张兆华强调了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提出了2016年固定资产清查三点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各科室应认识本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是要专人负责,按期完成。各科室应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能按时、按质完成,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保证账物相符。
三是要加强沟通。各部门和各科室在清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本次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报告篇三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八章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同时废止。
附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资产清查报告篇四
按照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局规财科、办公室和其他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用3个月时间完成了此次清查的具体工作。二月份召开了卫生局直属单位资产清查部署和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清查工作以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参与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丹东市卫生局机关及直属共计18个单位(1个行政单位,6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1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清查工作中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的清查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了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通过本次清查各单位对资产进行了清理,将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纳入待报废资产处理,对已转让资产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进行了补办,根据清查的结果对全系统的资产情况有了全面、详细的了解。
具体数据略。
根据《__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东财〔〕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2015〕28号)文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现将有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成立于年月,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地址为__市,人员编制人,在编干部职工人,实有人员(含临工)人.单位主要职能为.
(二)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12月31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个,分别为.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个,分别为.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
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时间安排:3月日至月日;(3)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并进行核对,时间安排:月日至月日;(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5)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有关数据;(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资产清查结果
通过对本单位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清查值为元.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元,差额元,属于会计差错调整.具体情况为:.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损失元,占资产账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元,无形资产损失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元;具体损失原因分别为.
(二)资产盘盈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元,占资产账面值的.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元,固定资产盘盈元,无形资产盘盈元,其他资产盘盈等元;具体盘盈原因及入账,计价情况分别为.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国共产党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元,申报处理的损失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其中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外投资损失元,无形资产损失元,其他资产损失元.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国共产党申报处理资产盘盈元,申报处理的盘盈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其中流动资产盘盈元,固定资产盘盈元,对外投资盘盈元,无形资产盘盈元,其他资产盘盈元.
四,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备查材料
(一)单位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需申报处理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明细表.
(五)2015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备查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
资产清查报告篇五
简报一:
继晋中市财政局207月11日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进展通报会之后,针对我局存在的问题,局党组织进行了专项研究,并于年7月12日以介财建字【2016】55号文下发《介休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度的通知》。截止目前,我市已完成清查工作,正在出审计报告的有63户,已完成清点,正在进行处理鉴定的有57户,已完成实物清点,尚未录入完成的有18户,清查工作进度缓慢的有6户,对进度缓慢的单位我们将继续加大督促力度,加快资产清查的进度,以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同时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介财建字【2016】58号文转发了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以提高各单位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认识。
简报二:
为了促进市直单位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自查阶段任务,确保资产清查申报表的报送质量,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部门组成督查组,于9月11日至12日,分别对二级单位较多和资产较多的市农委等12个部门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听取了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进展情况的介绍,对自查及申报表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疑惑进行了逐一解答。督查组要求各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自查及申报表的报送任务,特别是清查申报表的表五、表六、表七,各主管部门须进行审核确认,在9月15日前汇总报送到市政府资产清查办公室。
简报三:
为贯彻落实学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清查任务,5月5日至6日,由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及清查作组相关人员20余人分别到东区、中心校区、西区、南湖校区、北区五个校区调研督导资产清查工作。
工作组一行分别在上述校区召开资产清查工作现场会,共56家单位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单位主管资产负责人关于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现场回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伟对各单位在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启动后,积极行动,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等予以充分肯定。对清查工作完成较快和工作突出的单位,如西区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等单位提出表扬,同时督促清查进展缓慢的单位提高重视程度,保证按时完成清查任务。
会上,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伟强调:希望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抽调精锐力量,精心组织,对盘亏资产一定认真追溯,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努力查找当事人,厘清资产管理责任。清查过程中要加强与资产清查工作组的沟通,尤其是与本次清查工作业务指导单位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问题,加快推进本单位清查工作。本次清查务必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确保清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为有效快速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在学校召开各校区工作督导会的基础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相关负责人,近期又集中走访了汽车工程学院、交通学院、化学学院、物理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等部分单位,专题指导清查工作、共同商讨解决具体问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方东红处长、李春华副处长,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李青山副处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走访座谈。
在座谈会上,首先听取走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难点,不仅一一解答了走访单位提出的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还就开展此次资产清查的目的、原则及责任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方东红处长强调:开展此次资产清查,主要是摸清家底、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存在的诸多问题可能不是我们在岗人员的责任,但解决问题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并提出了“平和心态、认真努力、共同商讨”的工作原则,与大家共勉,要求努力做好工作、完成任务。
通过走访座谈,使各学院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清查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明晰了化解相关具体问题的技术措施,尤其是舒缓了大家的紧张情绪、增强了做好清查工作的信心,为各学院高效保质的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