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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优质8篇)

作者: 笔舞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优质8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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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以来思想、、作风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一是从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入手,加强政治学习。在自觉参加各种集体学习的同时,始终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二是从提高能力入手,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纪委监察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在实际中,我特别注重理论学习和实际的结合,在准确把握、吃透“上情”的基础上,切实搞好调查研究,摸透“下情”,及时发现,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三是从增进团结入手,学习政治,凝聚干事创业的合力。时刻铭记“团结就是力量”这个真理。对上下级之间,做到了政治上互相信任,上互相支持,生活上相互关照,作风上不搞亲疏。同志间,谈心交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管理上,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严要求,对待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班子成员之间,始终本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了讲党性,讲大局,讲原则,努力营造相互信任,互相支持,团结一心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全力尽责,积极,各项取得了较好地成绩。1―5月份,主要从事案件检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有条不紊的开展,大要案件检查有重大突破,“一案两报告”得到全面落实。5月底,主要从事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自我加压,不辱使命,迅速进入角色,协助组长全面推进各项的开展。在机关建设上,制定出台了20项规章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干部职工思想稳定,机关面貌焕然一新的好局面;在业务开展上,狠抓规范化管理、违规案件处理和重点工程的实施,使整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逐渐步入正轨。

(一)“四清理四整顿”、“三落实”。为整顿自然保护区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集中开展了“四清理四整顿”、“三落实”,对未挂帐资金、土地海域承包、挂靠公司(施工队伍)及油田设施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中,方法对路,措施有力,标准明确,取得了扎实效果。共清理出未挂帐资金**万元,对外承包土地**万亩、海域**万亩,下属公司**家,油田设施油气水井**口、生产生活设施**处、电力线路**公里、道路**公里、油气水管线**公里。在完成清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区内油田勘探开发、土地和海域承包情况进行了反复研究,起草了《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对外承包的土地、海域处理意见。目前,各项正在深入进行中。

(二)执法管理

1、项目审批管理。按照核心区管死、缓冲区管严、实验区科学合理利用的原则,以《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报批程序,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报请的项目,在现场勘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按要求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同时,加强对批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工程项目申报审批和工程招投标程序。

2、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批准的油田作业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检查,按照批复内容进行核实,查处各种建而不报、报而未批、未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等违规行为。查处错报施工井2口,未经审批擅自作业井4口。

二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及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督查,制止、查处各种非法开垦土地、占用海域等不法行为。对站范围内**区块、桩**区块和飞雁滩区块的挖土、卖土、毁林等问题,多次现场取证,起草报告报送市政府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目前,上述违法行为已全部制止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是防火及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及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通报,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四是加强对禽流感防控、资源保护管理、鸟类投食区的监督检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

)防火及安全生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强督促指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防范措施,确保了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稳定。全市森林防火会议在黄河口管理站召开,自然保护区防火得到了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在中,我们坚持做到了“十个到位”。局、站两级成立了防火指挥部,修订完善了《防火应急预案》,层层签定了防火责任状,做到了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查巡监测,严控火灾源头,做到了巡逻检查、火源管理到位;投入**万元防火经费,加强消防设备补充更新和维护保养,清理防火隔离带490公里、1.47万亩,开展防火宣传,举办4期防火知识培训班,做到了物资储备、宣传培训到位;加强扑火队伍建设,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了人员组织、督导检查到位;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做到了值班带班、通讯联络到位。一年来,整个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十万亩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十万亩湿地恢复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双十工程”和2005―农水会战十二项重点工程之一。组进驻后,针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完善施工合同,完备施工手续,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督导,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如期保质完工蓄水投入使用。12月3日,组织十万亩湿地恢复围坝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共修筑围坝**公里,隔坝两条,修建泄水闸一座、连通闸三座,动用土方**万立方米,完成投资**万元。

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廉洁奉公、勤政廉政是对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廉洁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加强廉政学习,注重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严格履行《廉政准则》,提高了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上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了拒腐防变不褪色,廉洁从政,克己奉公;生活上不攀高,不搞特殊化,人际交往坚持讲感情不失原则,做到了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从严要求身边的人员和亲属,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了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树立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年来的,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当前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同志们谈心较少,沟通交流不够;中有时有急躁情绪等。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系统学习,讲求学习深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二是改进方法,加强与同志们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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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及安全生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强督促指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防范措施,确保了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稳定。全市森林防火会议在黄河口管理站召开,自然保护区防火得到了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在中,我们坚持做到了“十个到位”。局、站两级成立了防火指挥部,修订完善了《防火应急预案》,层层签定了防火责任状,做到了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查巡监测,严控火灾源头,做到了巡逻检查、火源管理到位;投入**万元防火经费,加强消防设备补充更新和维护保养,清理防火隔离带490公里、1.47万亩,开展防火宣传,举办4期防火知识培训班,做到了物资储备、宣传培训到位;加强扑火队伍建设,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了人员组织、督导检查到位;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做到了值班带班、通讯联络到位。一年来,整个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十万亩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十万亩湿地恢复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6年“双十工程”和2005―20农水会战十二项重点工程之一。组进驻后,针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完善施工合同,完备施工手续,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督导,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如期保质完工蓄水投入使用。12月3日,组织十万亩湿地恢复围坝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共修筑围坝**公里,隔坝两条,修建泄水闸一座、连通闸三座,动用土方**万立方米,完成投资**万元。

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廉洁奉公、勤政廉政是对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廉洁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加强廉政学习,注重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严格履行《廉政准则》,提高了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上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了拒腐防变不褪色,廉洁从政,克己奉公;生活上不攀高,不搞特殊化,人际交往坚持讲感情不失原则,做到了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从严要求身边的人员和亲属,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了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树立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年来的,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当前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同志们谈心较少,沟通交流不够;中有时有急躁情绪等。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系统学习,讲求学习深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二是改进方法,加强与同志们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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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二

现将xx年以来思想、工作、作风及廉政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一是从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入手,加强政治学习。在自觉参加各种集体学习的同时,始终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二是从提高工作能力入手,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纪委监察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能力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特别注重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的结合,在准确把握、吃透“上情”的基础上,切实搞好调查研究,摸透“下情”,及时发现,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三是从增进团结入手,学习政治,凝聚干事创业的合力。时刻铭记“团结就是力量”这个真理。对上下级之间,做到了政治上互相信任,工作上互相支持,生活上相互关照,作风上不搞亲疏。同志间,谈心交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工作管理上,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严要求,对待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班子成员之间,始终本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了讲党性,讲大局,讲原则,努力营造相互信任,互相支持,团结一心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全力尽责,积极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成绩。1—5月份,主要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大要案件检查工作有重大突破,“一案两报告”工作得到全面落实。5月底,主要从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工作中,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自我加压,不辱使命,迅速进入角色,协助组长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机关建设上,制定出台了20项规章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干部职工思想稳定,机关面貌焕然一新的好局面;在业务工作开展上,狠抓规范化管理、违规案件处理和重点工程的实施,使整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逐渐步入正轨。

(一)“四清理四整顿”、“三落实”工作。为整顿自然保护区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集中开展了“四清理四整顿”、“三落实”工作,对未挂帐资金、土地海域承包、挂靠公司(施工队伍)及油田设施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中,方法对路,措施有力,标准明确,取得了扎实效果。共清理出未挂帐资金**万元,对外承包土地**万亩、海域**万亩,下属公司**家,油田设施油气水井**口、生产生活设施**处、电力线路**公里、道路**公里、油气水管线**公里。在完成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区内油田勘探开发、土地和海域承包情况进行了反复研究,起草了《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对外承包的土地、海域处理意见。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深入进行中。

(二)执法管理工作

1、项目审批管理。按照核心区管死、缓冲区管严、实验区科学合理利用的.原则,以《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报批程序,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报请的项目,在现场勘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按要求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同时,加强对批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工程项目申报审批和工程招投标程序。

2、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批准的油田作业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检查,按照批复内容进行核实,查处各种建而不报、报而未批、未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等违规行为。查处错报施工井2口,未经审批擅自作业井4口。

二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及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督查,制止、查处各种非法开垦土地、占用海域等不法行为。对站范围内**区块、桩**区块和飞雁滩区块的挖土、卖土、毁林等问题,多次现场取证,起草报告报送市政府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目前,上述违法行为已全部制止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是防火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及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通报,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四是加强对禽流感防控、资源保护管理、鸟类投食区的监督检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防火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强督促指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防范措施,确保了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稳定。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在黄河口管理站召开,自然保护区防火工作得到了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了“十个到位”。局、站两级成立了防火指挥部,修订完善了《防火应急预案》,层层签定了防火责任状,做到了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查巡监测,严控火灾源头,做到了巡逻检查、火源管理到位;投入**万元防火经费,加强消防设备补充更新和维护保养,清理防火隔离带490公里、1.47万亩,开展防火宣传,举办4期防火知识培训班,做到了物资储备、宣传培训到位;加强扑火队伍建设,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了人员组织、督导检查到位;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做到了值班带班、通讯联络到位。一年来,整个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十万亩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十万亩湿地恢复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xx年“双十工程”和xx—xx年度农水会战十二项重点工程之一。工作组进驻后,针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新制定工作措施,完善施工合同,完备施工手续,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督导,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如期保质完工蓄水投入使用。12月3日,组织十万亩湿地恢复围坝工程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共修筑围坝**公里,隔坝两条,修建泄水闸一座、连通闸三座,动用土方**万立方米,完成投资**万元。

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廉洁奉公、勤政廉政是对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廉洁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加强廉政学习,注重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严格履行《廉政准则》,提高了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上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了拒腐防变不褪色,廉洁从政,克己奉公;生活上不攀高,不搞特殊化,人际交往坚持讲感情不失原则,做到了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从严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了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树立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当前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同志们谈心较少,沟通交流不够;工作中有时有急躁情绪等。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系统学习,讲求学习深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与同志们的沟通协调。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级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属玉溪市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自然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通过保护和建设,逐步达到改善玉溪市中心城区的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用水水质的目的。

第三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对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2°33′55″—102°40′19″,北纬24°17′52″—24°32′29″,具体四至界线如下:

东:由大尖山起经豹子洞、石槽箐口、石耙耙箐、陡嘴、天宝厂至晋宁六街大路、酸水塘中路、罗家坟、老埂、打厂沟头、大地海子、沙河、杀人脑小脑、马鹿塘有林地边缘、干沟箐、细脖子、大凹子沟、龙母亲河、水箐、小玉苗至玉溪赶街路、吃水不弯腰、围埂至玉溪赶街路、石丫口、一丘田、瞿脑山东箐、黑圈河、大碑河、沙巴河、羊窝箐、细脖子、李家坟分山堆、防火线、艺刺箐、龙鸣山山脊、普庙河、12、11、10、9、8号界碑、玉溪与江川(阳山庄)分界箐、2、1、17、16、15、14、13、12、11、10号界碑止。

南:9、8、7、6、5、4号界碑止。

西:二龙潭水库、大红坡水库、观音洞小桥、上灵秀柏油路、养护段围墙外小路、玉江公路、奶牛场房后水沟、收容所监房围墙外、幸福坝、有林地边缘、老尖山水箐口、褚家大山防火线、褚家大山沟、基龙坝、基龙山林地边缘、任井九社养鱼塘、任家坟、大团脑、李棋六社台山、二丈界碑、小水沟、睡佛寺、白龙潭河、刺董箐、拉石路、小龙潭庙后、龙爪坡脚箐、双林寺后羊厩箐、三採秧山脊、青龙山大路、干岔箐、红星坝尾水箐、家烧箐、踏山坡、玉溪与晋宁分界大路、踏山坡梁子、小路、长车、三岔箐之西侧小箐头止。

北:玉溪与晋宁分界小路至大尖山。

红塔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69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玉溪市中心城区东风水库、红旗水库、大红坡水库、二龙潭水库径流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

第六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等一切资源属国家所有,其面积、界线及权属,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八条 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玉溪市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玉溪市林业局的林业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保护管理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管理局下设东风、北山、灵秀三个管理所,负责片区的巡山护林工作。

第十一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开展社会协作,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隶属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

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林区治安;

(二)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维护保护区林区治安秩序,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行业和行政管理,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参与、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采药、猎捕野生动物、开垦、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和从事其他有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采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破坏其设施,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占用林地,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旅游人员、外来人员等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留宿、居住。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不得扩大,鼓励农户退耕还林;农户不耕种的农地,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造林绿化。

第二十条 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禁止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生产性用火、捕猎、放牧、砍柴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到保护区外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核实后,依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可按规划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参观等活动,提高人们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罚款、赔偿林木损失和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设施的;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七)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八)实施其它林业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 5月1日起实行。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重点国有林、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  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理程序申报:

(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九条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一)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

(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自然保护区采取优先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在资金使用及其他补助资金方面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应当保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并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三条  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在重点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得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二)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

(三)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染废水。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应当通过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罚款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五

今天,是五一节的`第二天。爸爸带我和邻居家的小弟弟一起去北溪生态自然保护区游玩。

啊!一进北溪,顿时那里人山人海,这里峰峦秀美,瀑布飞悬,树木葱郁,小桥流水,还有田园交错,栈道水车,桃花伊人,村居如画。荣获(福建省园林式村庄),(泉州十佳魅力乡村),等荣誉称号。

首先,我们去双溪瀑布,那里我们经过了水车,鸟语林,葵花园等,我们走了一段时间,终于到了双溪瀑布,哇!那瀑布像李白说的那句诗;"飞流之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我们坐石椅上看瀑布,爸爸说;"中国最大的瀑布是黄果树瀑布。这时,我抬起头看见了一朵美丽的花儿,我非常想要它,可是太高了,摘不到,所以我想把它当作纪念来做。

爸爸说:"太阳要下山了,要回家!我和小弟弟大声喊了一声:"再见双溪瀑布,再见了美丽的北溪生态自然保护区!

再路上,我望着北溪,心里说:"再见了!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六

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本人于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10日,在**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现将实习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1.实习单位简介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它位于**市长宁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往西。一走进中级人民法院,迎面看到的就是庄严的国徽,让人们感到一种庄重严肃。中级人民法院分为南门和北门。从南门进去看见“严格执法”四个大字。

**中院内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执行庭等11个业务部门及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10个行政部门。

**中院依法受理和审判唐山市辖区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指导全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

2.实习岗位简介

此次实习,本人的实习岗位是见习书记员,因为知识能力的限制,所以我只能做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比如打印文书、整理卷宗、传送文件等。虽然工作简单又有些繁琐,但我从中的确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没有的东西,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通过这三个星期的实习,我学会了许多课本中学不到的东西,同时也发现了现在的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庭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作为一名实习生,我们也帮忙做了一些书记员分内的事,虽然琐碎,却非常有用和必要。

在这段实习期间,我们主要是帮助书记员做一些录入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中的内容的工作,在录入信息的过程中,我也了解到这些裁定书基本上都是采取同一个模式,即先介绍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处罪刑的情况,然后是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情况,法院对应否减刑、假释作出裁定。同时我也知道了这些裁定书中的许多语句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比如,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等;裁定书的最后一段肯定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帮助书记员录入这些信息之外,我们还填写了减刑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合议庭笔录、减刑执行通知书、送达证等内容。从中也了解到许多内容,比如减刑案件的程序,即先由监狱提交减刑建议书,附上证明材料,监所监察处提出意见,之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最后送达文书。同时我也了解到了减刑时间是如何算出来的,比如表扬一次减2个月,记功一次减3个月,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减3个月,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减6个月,累犯、主犯少减3个月,二次犯少减2个月等等。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审判人员入席后,由法警带被告入席,接着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被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再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和辩护方各自通过举证质证来论证己方观点,之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通过辩论来论证自己一方的观点,最后一个环节是被告人陈述,然后宣布休庭。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的开庭审理,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在这次庭审中我看到了法院、检察院对法律的践行。但是在这次庭审中也存在一些与我们所学内容有所脱节的地方,比如,开庭审理前没有贴出公告,这一行为不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

另外一次是关于合伙纠纷案件的庭审,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诉后省高院指定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这个案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一个审判员缺席,但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却说出了缺席的审判员的名字,并且审判长在宣读完之后竟然退席了,只剩下一个审判员独立审理了此案。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严重破坏了我心目中法律庄严的形象。

通过旁听这几次庭审,一方面我对理论知识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和体会,但是另一方面我感觉现在的法院仍然存在部分漏洞,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也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导致了庭审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

除了旁听了这些案件,还有一次颇具意义的是跟随带领我们实习的书记员和一个审判长到**市**市去送达一个开庭通知的传票。我们先是去了**市人民法院,由这个法院审监庭的一个庭长带我们去了当事人家里,这是一户农村家庭,当事人不在家,只有当事人的妻子和一个儿子在家,书记员向他们说明了这件事,要求其妻签字,但是她说她不识字,怕有麻烦,怕担责任,就是不签字,然后向她解释了好几遍,但是他还是拒签,最后没办法,只能选择留置送达,书记员和审判长把开庭通知的传票放在了当事人家里,然后书记员在送达回证的备注上写明送达的情况、事人妻子拒绝签字的情况。从这次的送达中,我了解到现在的农村地区的送达有一定的难度,他们没有文化,又缺乏法律知识,所以现在宣传法律知识迫在眉睫。

除此之外,我还担任了一次涉黑案件的减刑的庭审的书记员,从中也了解到了许多。作为书记员,首先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其次是打字速度、写字速度要快;再其次,要知道记笔录都是有技巧的,不是把罪犯说的所有话都记下来,而是要学会归纳其意思,写出其所说的与案件有关的内容,把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构成要件写清楚;最后是知道这类减刑案件的开庭笔录中其格式还有询问的内容大都相同,即先写出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然后是开庭,审判长问罪犯的基本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问其是否申请回避,问其认罪悔罪情况,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情况,劳动情况;再然后是由罪犯核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字。

总之,从这次实习中,我了解到了许多。主要有:一是我们在学校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由此可见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三是我还是学会了许多课本中学不到的东西,了解到了实践中一个案件大概是如何操作的,进一步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自我评价

通过这次实习,我学会了许多,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为我以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同时我也发现自身存在的一些缺点和不足,比如自身能力不足,社经验较少,社会阅历较浅,对司法实务的认知不够深入;还有由于自身性格比较内向,所以在与人沟通、交流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短板”都使我意识到我应该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努力学习,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培养自身的专业素养,同时在生活中要更多地与人交流,学会与人沟通。

在这次实习中,我学会了很多。比如在一个案件中,证据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委托代理人的作用也很重要,另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关键的。还有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注重平等当事人的利益,而刑事案件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同时,我了解到了一些法律文书是如何写的,为以后我们学习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还有减刑、假释案件的操作程序以及庭审的一些情况。另外还有作为一名书记员所应具有的素质。

总之,在这次实习中,我既锻炼了自己的能力,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既学到了书本上教不会的办事能力,又预先体验了自己还未涉足的领域;既发现了学好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并将其实际运用的关键性;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在平时学习中的不足。

这次实习能够顺利完成,我要感谢老师的帮助和监督,感谢实习单位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在今后我一定会不断地锻炼自己,弥补自身的不足,为将来所要从事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七

寒假社会实践

本文个人原创,绝非复制

本文包括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社会实践目的、实践内容、心得体会三部分,共4

学 院: 专 业: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 班 级: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1109班 姓 名: 学 号: 实践时间:

一、社会实践目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的当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说是每个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学生假期的必修课。随着时代发展,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与时俱进、日新月异。为了更好地了解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我特地参加了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相关岗位的实践活动。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篇八

(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以[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 籍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规 划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或者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界标。

因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土地使用面积,而且不致危害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及其保护对象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对此类设施用地,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立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区域开展旅游,应维持原地貌和景观不受破坏和污染。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受到破坏并能够复垦恢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九条 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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