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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大全5篇)

作者: 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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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篇一

庙岔中心学校资产清查报告

根据财务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完成资产清

查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20xx年3月15日--4月15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我单位领导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主任为资产清查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总务处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材料进行集中分析、简化,把跟学校有关的各个项目化解为表格式分发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进行审核、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最终结果,并填好报表上报。经过努力,终于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但清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已经淘汰产品,旧的课桌凳已到更新时期,却未履行正常资产报废手续,暴露出学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显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

二、对资产清查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我们将以本次资产清查作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加强实物管理,对于清理出来的有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并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更有效地管理、维护、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校管理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阐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损坏和遗失。

4、要求各校保管员定期(每个月)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如发现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现象,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应负相关责任。

5、校领导加强监督工作,将不定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篇二

(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权属

第三章资产运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协商,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文化、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

第八条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予以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规定的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留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成员大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四条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推行将农村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鼓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

股份合作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

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纳入本条规定的比例核算;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继续持有,但不得再通过折股量化或者转让增加持有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三十三条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

(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条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可以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停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实施。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的转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动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的会计代理机构。

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会计代理机构,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是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及相应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本条例的其他条款,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篇三

学校资产清查自查报告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安全,根据137号文件和县纪委机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使用处置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我校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

一、清查范围:

我校管理和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办公事物及家具、文体设备等。

二、清查内容:

1、我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2、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的产权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3、帐、物、卡相符情况。

三、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我校领导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实施操作;其次,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我校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至清查基准日,我校没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对于已经拆除的礼堂和小坳子教学楼已上报申请处置,各类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我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有效。清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土地权属问题,所有的土地、房屋虽然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但是没有明确到具体的房屋,产权关系不明晰。二是学校土地产权按照规定办理了国有土地产权证,但是占地面积不精确。三是因为房屋年代久远,在拆除重建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现在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变更,也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证。四是一些老旧的电子设备、仪器、书籍严重过时,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但是依然存在,没有足够的地方堆积,需要及时处理。这些问题暴露出我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细致的地方,显示了日常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

五、对资产清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我校将以本次资产清查作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清理出来的有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并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学校使用的土地及房屋产权问题,学校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主动的联系教育局、财政局及乡中心校相关人员,尽快按要求规范明确产权关系,并办理相关证件。

1、组织各管理员进一步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认识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学校总务主任为具体责任人),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损坏和遗失。校领导加强监管工作,将不定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学校资产。

4、严肃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学校资产清查自查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篇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篇五

我单位领导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十分重视,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展,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主任为资产清查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领导小组的监视指导下,总务处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材料进展集中分析、简化,把跟学校有关的各个工程化解为表格式分发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进展审核、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最终结果,并填好报表上报。经过努力,终于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进一步标准了资产工作,更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但清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已经淘汰产品,旧的课桌凳已到更新时期,却未履行正常资产报废手续,暴露出学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标准的地方,显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我们将以本次资产清查作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实物管理,对于清理出来的有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并进展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根底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更有效地管理、维护、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校管理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说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根底工作,对固定资产进展严格的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标准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实行责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实到每一个详细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损坏和遗失。

4、要求各校保管员定期(每个月)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如发现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现象,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那么应负相关责任。

5、校领导加强监视工作,将不定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展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司及公司工会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工会对所管理的工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备品及低值易耗品进展清查,已按时完成清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时间:20xx年4月22日至20xx年4月26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详细实施情况:接到公司工会通知后,医院工会认真清查固定资产和库存物品,对借出的进展收回、借用的给予归还,无法使用的资产和物品进展登记,严格履行报废程序。(四)经过认真仔细的资产清查,次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总医院工会共有固定资产14项,报废两项(因卡拉ok电视和多功能跑步机已损坏,无法使用,已按照报废程序处理),剩余资产12项。

总医院工会备品、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经认真清查,共有22项(详细明细见附表二、附表三)。

此次清查发现个别物品保管方法不到位,影响了使用寿命,经认真分析,已提出改进措施。

清查结果属实,同意报送!

副组长:陈x

成员:周x丁x陈x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部室管理人员认真组织清查,原那么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我校召开固定资产资产清查会议,布置清查任务。

2、各部室管理人员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目为根底,与各部室的资产逐一逐项核对,对帐外资产逐一登记,于20xx年7月31日前上报学校。

3、学校将各部室清查数据进展汇总,对各部室管理人员有帐无物资产进展再清理,对有物无账资产进展备案登记。

(1)各部室管理人员要依据资产账目逐件核对、落实,做到账物相符。有账无物资产,要查明去向。借出的要有借出相关手续。

(2)设备标签书写标准,规格型号等以此次下发数据为准,按照编号一一对应粘贴在资产显著位置,粘贴牢固、端正。

(3)对资产的用途(教学用、办公用等)和使用状态(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盘亏)、存放地点进展明确填写。

(4)本次清查账目上没有的帐外物品要逐一登记,各个工程要填全。

(5)由于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流动,账目上的物品可能调出或不明去向,各部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将本部门资产账目上物品追查清楚,查清去向,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我校制定了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处置、报废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我校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按要求建档建册,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记账流程合理标准,款物相符,登记准确无误,不存在漏记、少记现象,固定资产的增减手续完备,没有造成固定资产流失。

此次自查工作中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标准根底管理,强化经费监视深化效劳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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