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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汇总10篇)

作者: 笔砚
最新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汇总10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一

离婚协议书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下文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三、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为例,对离婚协议的效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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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二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三

房屋认购协议书效力如何?一起来了解一下房屋认购协议书效力吧。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分析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要求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须签订《认购书》,但《认购书》的签订在房地产销售中似乎已约定俗成。

1.《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一般会约定购房者选定的楼号、房号、面积、单价等具体事宜,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或符合约定条件时,双方应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内容。

故,我们认为《认购书》系 “预约合同”。

即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在条件成就时,买卖双方应依据该“预约”订立“本约”。

2.《认购书》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效力,且该解释第四条还确认了《认购书》中关于“定金”约定的效力。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只要其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应被认可的。

“定金”与“认购金”是否一样,

开发商违约能否要回?

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般会要求购房者先行交付一笔“定金”或“认购金”,此二者名目不同,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可主张的权利也不尽相同。

1.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时约定购房者给付定金的,购房者作为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届时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所“认购”之房屋)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作为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不能将该房屋出卖给该购房者)的,购房者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认购金(诚意金、意向金、排号费等)

若签订《认购书》时约定购房者所给付款项系“认购金”,且旨在取得《认购书》约定期限内“认购”房屋之优先购买权的,该“认购金”的法律意义则在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不得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若购房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应返还该“认购金”。

《认购书》签订后,

一方违约怎么办?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四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三方协议”无法律效力

小赵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是: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不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四个方面:

四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等于工资减去很多,还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第一,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第五,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五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第二条: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支付时间是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女方接受抚养费的账号为:。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区/县路号单元号,共平方,登记户主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女方应于30日内,向男方支付完毕;男方应在3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二)婚后20年月日所购牌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无须向女方支付补偿。

(三)婚后各自的户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以上所写为假设状况,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五)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七条: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上述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写二

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____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_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女方住: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立协议人: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写三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在婚姻期间生有一子/女(年月日)由女方/男方抚养,男方/女方每个月支付小孩子抚养费元; 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补偿给付女方/男方元;四、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一处(位于),轿车一台(车牌号粤),房产一处(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无共同存款;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八、男女双方清楚知道虽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的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协议由男女双方签字,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_月_日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六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七

导语: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摘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上海市闵行法院承认忠诚协议的案件,引出对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探讨。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本文主要介绍了肯定说与否定说,在此基础上,分析忠诚协议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分析了忠诚协议的性质与具体条款的效力,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并且偏向于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其财产条款的部分进行审理。

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段宇2000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郑婉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1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近年来,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断出现。因夫妻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或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夫妻忠诚协议,自司法权介入之后,便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话题 。

但是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如上述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之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如青岛市市北法院认为,吕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

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他们首先在“忠诚协议”的定义和属性上就产生了争议。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属于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性自由的合理约束,其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违反配偶义务时财产责任的约定。也有学者将“忠诚协议”类比为恋人之间的海誓山盟,认为在未兑现时须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得不合情理 。

目前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否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是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最高院解释规定,忠诚协议类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在理论界,忠诚协议的争议仍然存在,法院到底是应该支持还是回避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以及忠诚协议到底为何性质,都值得探讨。

“忠诚”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一般认为是个伦理性的道德概念,指人与人之间应该忠心,诚恳相待。夫妻间的忠诚、忠实,主要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要忠心、诚实,不做有损夫妻感情和夫妻间道德关系的事;广义解释还包含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忠诚协议”,狭义上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相互忠诚于对方并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配偶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约定。而广义上可以泛指婚姻当事人或者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有关一方出现不忠诚于另一方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关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协议。 “忠诚协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常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协议的重点在于,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承担责任内容以当事人的约定具体而有区别。据签订协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恋人间忠诚协议,夫妻间忠诚协议,其他不正当关系主体间忠诚协议,这里所讨论得仅指夫妻间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实例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人身关系协议和财产关系协议。即在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条件下,有引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动以及导致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丧失的可能性 。

法学理论界将忠诚协议的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精神补偿金。现实生活当中,主要是以“空床费”等形式出现。(2)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违约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是缺失优势。主要是指,守约方可在离婚时,于同等条件下分得较多的财产。(3)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惩罚赔偿条款。诸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者是婚前约定以后不能离婚的。

(4)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婚姻自动解除或失效。(5)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违约一方自残、自虐、自杀等(人身伤害性自罚行为);或者要求用不当的方式公开道歉,认错,赔礼道歉等有损其人格尊严的。(6)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违约一方自动无条件丧失监护权,探望权的。

我国《合同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排除了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关于忠诚协议性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它是否是人身关系合同。

一些主张忠诚协议有效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就是一个合同关系,因为它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所有要件;一些主张忠诚协议无效的学者认为,有些夫妻间“忠诚协议”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有的“忠诚协议”中约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出轨行为,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予以判决离婚。如此认为忠诚协议中的条款很可能与法律有直接或间接的冲突,而致使该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所以,认为忠诚协议是被合同法所排除的,是因为它的基础是人身关系,而认为其为合同法所规范的是因为协议的内容往往包含了财产关系。

忠诚协议的性质就决定着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说这是忠诚协议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为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所以,笔者认为忠诚协议虽然有人身关系的存在,但是其中有关违约赔偿的部分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为违约赔偿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而原则性的法律倡导性的义务(即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它有利于教育督促全体婚姻当事人信守法律,忠于婚姻,减少婚姻中性利益的冲突,维护婚姻和谐和家庭稳定。所以,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忠诚协议”问题的核心。上文中提到,法学理论界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肯定说、否定说、中立说及其它。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将婚姻法宣言性的规定具体化,具有操作性,是审判的依据;新《婚姻法》实质上是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单纯道德范畴的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的契约实质,其本身而言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来理解,原则上是具备效力的。无效说,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为新《婚姻法》第46 条是我国法律干涉夫妻现实婚姻“不忠诚”行为的穷尽和限度;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尊重的原则,仅是一种价值倡导、提倡,不存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我国当前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承认其效力可具有婚姻功利化等负面效应;侵权损害通过契约预定,有损公序良俗原则。

两种学术观点虽均具有自身的逻辑轨迹,但是,深入推敲是有缺陷的,两种学说均没有系统的分析和总结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规律”的认定其是有效或者无效的,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更是不科学的。笔者主张应该具体分析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作区别对待,结合夫妻忠诚协议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果来做认定其是否有效。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而往往是有质的区别的,在法律定性上理应有所差异 。

探讨“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有学者就指出,夫妻相互忠实,与夫妻同居一起,构成夫妻关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配偶是否应该相互忠实,应该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内容条款是否有与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相违背之处。如果没有,又符合协议的基本要求,则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里有关人身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如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如一方发生婚外恋情况,则另一方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当事人把不许对方探视子女作为对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借此报复对方、发泄心中怨恨,这种条款的效力则值得质疑。因为父母对子女探视权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权利,除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不能剥夺父母的探视权。另外,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则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约定也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其次,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条款的效力判断,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以财产损害赔偿作为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这种条款可以视为一种对夫妻财产归属附延缓条件的约定 。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条件成就的事实,忠诚协议中是将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作为夫妻财产转移的条件,这种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然,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一个条件,即内容与形式上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符合立法和司法精神,也符合公认的公序良俗,且有相对明晰的条款、规定了相应责任,具有协议的基本形态,则通常可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介绍了承认忠诚协议的第一案,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自此不少法院纷纷效仿;但是也存在不少法院否认忠诚协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以忠诚义务为内容的案件,自此法院均开始不予受理忠诚协议类案件,这引起我们的思考,法院能否回避忠诚协议案件的审理。

通过对忠诚协议性质与效力的分析,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并且偏向于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其财产条款的部分进行审理。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出台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人提出,《若干规定》第15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相抵触,其内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作出与《民事诉讼法》内容相违背的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相悖。

有人之所以提出《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观点,主要是混淆了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

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

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

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和不制作调解书两种情形。

制作调解书属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规定,不制作调解书则属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规定。

此特别规定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尚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一是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显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有足够的考虑时间和余地。

从而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成为效力待定的“契约”。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既不能显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处分,法律若不赋予其效力,还谈什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任意反悔,调解书便成为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规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是因为用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弥补成文法僵化和封闭的局限性,将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案型涵摄之中。

如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4项亦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4类8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类8种情形远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该款第5项又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除上述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从而使《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

《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包括《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其调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由当事人签收后方才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而产生的效力,成为便于当事人履行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当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为尽早摆脱纠纷的困扰,喜欢以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

然而,公众对和解行为的效力缺乏正确的认识,致使一些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普遍存在。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关于民事赔偿或补偿内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于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未对其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实际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自由过程,始终都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

诉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

民事契约行为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契约”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故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以《合同法》的效力规则为准。

诉内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内民事侵权和解协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宣判前就侵权赔偿内容或其它债权债务内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由于诉讼和解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而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不是民事契约关系。

因此,《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实际是以履行完毕为生效条件,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和解协议》视为撤销或失效,法院不能根据《诉讼和解协议》作为裁判的依据。

现行法律虽未对《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强制力,但可以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由此可见,《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裁判效力,使之具有执行力。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变更或终止的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也是一种程序性协议,不具有可诉性,也非民事契约关系,不具有民事合同得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由此观之,立法机关并未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是暂时“冻结”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涉嫌伤害一案,甲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并经其同意,乙方作为受害人家属,本着抚慰伤痛、挽救失足的态度,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诚挚道歉及慰问外,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 作为给乙方的包干赔偿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法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就上述款项的内部分配处理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再对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诉求,也不会对本案案情或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宣扬及披露,否则,此协议按无效协议处理。

二、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存入 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续(含亲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后,由刑警大队转付给乙方指定帐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之内容向 政法委员会及司法机关(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法院)出具《刑事谅解函》(共六份,其中两份由甲乙双方留存),该《刑事谅解函》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将款项存入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确认后,由刑警大队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给上述部门。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含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提交上条所列之司法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 解决。

甲方: 乙方:

月 年日

年月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九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

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篇十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投资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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