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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精选7篇)

作者: QJ墨客
最新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精选7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一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要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

一、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立法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绝大多数检察从业人员对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程度不够,许多人在观念上将检察人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缺少对其职业特殊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检察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只是一个原则的、框架式的轮廓,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特别是缺乏严密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的执行中,检察官应该享有的很多保障落不到实处,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检察人员身份保障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还面临着失去检察官身份的风险。如《检察官法》第14条第(2)、第(3)项规定的检察官免职理由是:“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检察官“调出本检察院”或进行“职务变动”,法律并未作进一步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检察官可以予以辞退。那么,“不胜任现职工作”又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认定?法律也没有作明确说明。宽泛的事由标准和简单的程序,使检察官缺乏足够的身份保障。就目前检察机关人事、财政保障管理属地化的状况而言,如果没有稳固的身份保障,检察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实现控告权,对妨碍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保护,而强求其顶着巨大的压力“甘于清贫,不畏权贵,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是非常困难的。

(三)检察机关干部职级配备较低

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基层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但在实际的检察干部职级中,大都低于这个标准,一般基层院检察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有些基层院甚至达到了1:2.5--1:4,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部职级有很大的差距。以某市为例:该市某局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7:6:1;而该市检察院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1:2:1;从基层看,该市某区委组织部,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4:1;而该市县级检察院除检察长为副县级外,其他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通过上述数据比较不难看出,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干部职级比例明显偏低,检察人员上升空间小,培训机制不健全,知识难更新,使检察人员没有充分的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社会地位。

(四)检察人员的经济保障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检察官属于司法类公务员,其工资、待遇与其他种类公务员几乎没有差别,甚至低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与检察官职业资格的高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反比。从优待检落不到实处,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偏少,因各地财政原因,某些基层院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检察人员的医疗、教育、培训等没有经费保障,检察官等级津贴虽然已经下发文件,但执行过程中仍是困难重重,很大部分基层院的检察官津贴尚未落实,即使落实也不能同警衔一样固定到基本工资中,随着检察官身份的免除而取消,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待遇还低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司法警察。

检察官政治、福利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专业化和职业化逐渐被淡化、被误导,致使许多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检察官职业,基层检察官后继乏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了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甚至不少检察院检察官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便选择转行当律师或从事其他职业,检察人才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一)检察官的职权保障

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配,基于检察官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配力。根据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案中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予以抵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完善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愿意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这样才能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能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再次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因此,检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并与其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基础。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应紧紧围绕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履行检察职责为标准,以实现职业保障法制化、多样化、合理化为目标,认真改革,扎实推进,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又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既要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特性需求,又要考虑到目前的社会现状;既要内容全面、细致、到位,又要进行系统的规划,使执行操作深化、细化、具体化,便于开展工作。

(一)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健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畅通检察人员竞争、保障渠道,建立严格的检察人员准入、晋升、考评、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办案机制。一是职业独立,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官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转任。二是检察官职务独立,检察官具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检察官职务独立允许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逐步健全和完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依法进行。

(二)建立单独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大,但检察人员增加的速度却远远低于检察工作量的上升速度,绝大部分检察人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因此,应在科学分析、参照各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检察工作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检察人员属于特殊公务员,应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标准。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为制定检察人员特殊职数比例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组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位阶,所以不能单纯的将检察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局、委、办等),当然也就不能将检察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三是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提起国家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要提高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就有必要建立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检察人员职级序列,而且检察人员职级序列应高于普通公务员职级序列,这样才有利于行使监督权。四是检察官具有国家官员和专业人员的双重属性,其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所决定的专业性,是重要的属性,其严格的任免程序和法律监督者的尊严应该得到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检察官法》第3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所以有必要建立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以检察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职责、晋升、待遇的基本依据,在“检察官”的四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二是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并积极争取人事、财政部门支持,参照警衔方式,将检察官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行终身制。

热情依法公正地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作出积极的贡献。

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二

幼儿园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幼儿园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幼儿园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幼儿园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幼儿园。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幼儿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政教处盖章审批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园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必须在门卫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

1、幼儿园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2、幼儿家长到幼儿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幼儿家长要进幼儿园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幼儿,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四)车辆管理制度

1、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并锁上大小门,严禁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幼儿园。

3、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幼儿园的车辆,需经幼儿园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4、幼儿园要密切关注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解决,防止恶性交通事故发生。

(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门卫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实验药品,必须由实验保管员带入并登记。

2、门卫人员对带出幼儿园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幼儿园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幼儿园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幼儿园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安全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月份以来,连续发生的五起校园暴-力伤害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温-家-宝、周永康书记等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我们每位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当前校园安全工作的严峻性,要增强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发生校园案件的高度敏感性,充分认识做好校园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校要形成“生命第一,警钟长鸣,预防为主,履职尽责”的安全工作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是校园特殊的地理位置,致使进出人员的管理异常复杂;二是交通安全状况不佳,两个校门都处于交通要道;三是校园周边治安情况不佳,时时发生校外人员擂肥、欺负学生的状况,甚至有不法分子混入校园盗窃家长、老师财务;四是校园周边网吧非法经营,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五是门卫管理、教师值日、学生值日管理不到位,没有很好履行各自职责;六是个别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没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七是校园活动场地、电器等设施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八是安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一些安全管理的制度没有很好得到落实,如门卫管理制度、值日制度、课堂常规、作息时间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九是有些教师利用放学时间、节假日私自补课、有偿家教,也为学生安全带来隐患。

二、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为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制、学校领导蹲点制、值日教师督办制、班主任责任制”,并要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政教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校产管理、学校小卖部食品安全由总务处负责;课堂教学安全由教务处负责;学校治安保卫、学生集会、学生课间活动、学生外出活动等安全工作由政教处负责;干部教师值日由办公室负责。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和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要负责督办班主任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政教处和少先队要通过广播、板报、电子显示屏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各班要建立健全纪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作用,发挥学生的监督作用,利用身边发生的事例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加强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认真对校园设施及管理漏洞等进行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近期将组织对校园的电器设施、消防设施进一步进行排查,也希望老师们多一份心,多一双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是严格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上课时间及非放学时间,紧锁大门。学校侧门定时开放,早晨6:40开门,8:10锁门,中午11:40锁门,1:40锁门,下午5:00锁门;上课期间学生外出必须有班主任签字或由班主任出面交代,严禁学生单独外出或家长带出;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和查验制度;学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校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门卫要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干部教师要有防范意识,要加强校园的巡查,发现不明身份的人在校园要进行盘查,摸清其来校意图,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四是加强教师值日、学生干部值日管理。教师值日必须按时到位到岗,自现在起值日教师要实行签到制,因特殊情况不能值日必须找人换,必须向当天值日的组长请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政教处、大队部要加强学生值日管理,涉及的班主任要大力支持,要将学生值日情况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

五是加强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及其他室外活动课的安全管理。各处室、年级组、教师因教育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必须报校长审批,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学生做操、集会及外出教室上公开课、实验课、体育课等,有关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六是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上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中途退出。学校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要求学生早到校、晚放学或者中途要学生离开学校,不得将晚离校的低年级学生交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有偿补课。因教师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教师个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相关教师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是加强学校早餐食堂管理。严格执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买和索证、登记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要加强校内小卖部的管理,严禁出售“三无”产品和危险性玩具。

八是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教师不得安排此类学生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班主任要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九是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第一个发现的教师必须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报告学校,告知家长。

改建加油站施工安全制度不完善 赤水消防现场督改#e#

4月6日,贵州省赤水市消防部门对全市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查,针对正在改建的加油站,现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施工制度进行了督促改正。

根据加油站提供的装修图纸,监督人员现场查看了需要改建装修的实际地点是否和所提供的图纸一致,并对装修材料进行详细的查看,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针对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监督人员还对现场施工所用的工具进行检查,查看是否使用电焊、气焊等高危工具,并详细查阅现场的施工制度和临时用电许可证明是否齐全,检查过程中该加油站能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施工人员有高度的要求,在现场设置有灭火器器材和沙池,但还是存在一点火灾隐患,如未明确施工现场必须离加油站台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等。

此次检查,现场督改了离施工现场最近的加油站台应停止使用等不安全因素,并对加油站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其负责人也表示在施工期间一定高规格注意现场施工安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四

一、 强化对员工的公司理念培训,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

公司的发展理念是员工在今后工作中的发展目标与标杆。只有员工在不断调整自己,与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公司理念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员工才可能视公司为家,才可能产生强烈的“主人翁”意识,从而保持对工作更高的责任感与“主人翁”心态,才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奉献,产生更大的利润。因此,公司的理念培训是公司与员工保持高度一致的桥梁,使公司与员工能够产生共鸣,实现公司与员工的“重叠”。

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1. 严格公司操作流程,确保员工工作科学合理:

要想保证员工尽职尽责,首先对业务流程、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等所有工作流程要科学设计,从流程上确保工作质量,只有流程上科学合理,才能高效。正大集团在管理流程上做到了细致入微,真正实现了言有所据,行有所依。这也是东莞喷画公司在中国发展30年来依旧辉煌的秘诀!

2. 加强公司制度监管,实现公司管理标准化

监管是管理工作所必须的,监管分传统人力上的监管和技术上的监管,随着工作复杂程度的提升,技术监管也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死的,是条文性的东西,有了制度没有人监管,等于没有制度。监管者首先自己要遵守应该遵守的制度,其次还要破除情面不徇私情进行监管,监管同样需要智慧,需要原则和灵活相结合。如果说制度是铆丁,那么监管就是上铆丁的工具,它可以让铆丁紧,也可以让铆丁松动;它可以让管道畅通,也可以让管道堵塞起来。所以监管直接决定着流水管道流水的效果。

3. 合理制定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积极性

人是决定公司兴衰的关键,对员工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奖励,给员工的动机起到强化作用,因为人总是追求从工作中获得好处的。奖励能使员工看到自己的成就,赢得尊重、信任和社会地位。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企业股权、期权、工资、奖金和各种公共福利等。物质奖励是最基本的重要的激励手段,因为工资、奖金、住房等决定着人们的基本需要满足情况,同时,员工收入及居住条件也影响其社会地位、社会交往,甚至学习、文化娱乐等精神需要的满足状况。精神奖励包括对于成效的认可、记功命名、表彰、授予称号、提级升职等,激发起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依据员工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他们对不同需求的程度而定。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积极开展公司文化建设,点亮员工心灵之火

如果说公司的发展理念是公司的根骨,公司流程制度是公司发展的筋脉,那么公司文化就是公司的灵魂!公司文化代表公司的思想与氛围,一个创新、发展的公司其公司文化必然是阳光、健康积极向上的。而作为公司,在保证了公司发展的刚性需求之后,其重心点必须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公司文化。让员工获得“幸福感”、职业成就感与尊重感,从而对公司全身心投入,实现自身与公司发展联为一体,提高东莞喷画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良性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企业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面对新颁布《劳动合同法》,企业应该如何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够在不违法法律的'情况下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成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守护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一、 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或者个别领导,比如说人力资源部或者是办公室,如果以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就存在无效的风险,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可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是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实施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

二、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不相冲突。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或者扣押员工的身份证件;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有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一步,由职工代表带回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规章制度形成方案或者意见后,用人单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工会,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协商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为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随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那么劳动者因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那么用人单位存在程序瑕疵的规章制度就有无效的风险,不能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程序,并且把规章制度的形成的程序用书面的形式记录和确认下来。

四、 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有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人执行才有价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后没有告知劳动者,同样这样的规章制度也有可能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比如将规章制度张贴在用人单位的公共区域,或者放在的劳动者可以自由访问的企业局域网内。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告知劳动者,比如说通过培训的形式直接告知劳动着,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劳动者,或者直接将规章制度给劳动者,让劳动者签收等等。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让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

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五

随着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各种潜在的风险日益凸显,这对企业的管理改革也提出了内在要求。内部控制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成为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企业战略目标、营运目标、资产目标和合规目标等实现的一把利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身边触手可及的案例让企业更加意识到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基本规范的制定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该文件的合理成分,并特别强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应该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本人认为,要想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仅有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内部管理控制的支持和配合。

一、关于内部管理控制 内部控制是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会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部分,指的是利用会计方法和会计信息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监督控制经营过程,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会计组织控制达到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二是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管理和业务过程所进行的控制,如进行预算控制、责任会计控制等。而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整体目标,管理控制也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内部控制方式和控制过程。企业的管理控制包含的内容很广,除了会计控制外,其它控制都可以纳入内部管理控制的范围。因此,管理控制不仅包括与组织规划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而且还包括与组织目标的实现有关的一切管理部门的职能。此外,管理控制也是对经济业务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的起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管理政策的实施、经营效率的提高以及为内部会计制度提供基础。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用于管理控制。但是,总的来说,我们认为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三个密切联系的方面,即组织控制、业务控制和人事控制。

(一)组织控制

企业的组织控制在于提供规划、执行、控制和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构框架,企业组织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及控制效果。例如某公司为了实现一定利润目标,规定其每一产品的成本不超过180元,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要求,就需要对组织即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现成本快要高出180元的限制标准,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改变原材料、减少人工投入、提高工作效率等)以保证不要突破这一生产成本线。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企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权责分配,而企业权利和职责的划分反映了一个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同时又决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过程和效果。因此,企业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必然要求存在相适应的、有机的组织管理系统和结构。

(二)业务控制

企业组织框架控制之下的是具体的业务流程控制及相应的授权批准控制制度。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是根据企业业务(或交易)的特点,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通过部门之间业务的传递,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进行相互验证与监督检查。授权批准和业务流程控制能有效保证企业的业务和行为处于严格的组织控制之下。如对于采购与付款业务,其主要业务活动包括请购商品和劳务、编制订购单、验收商品、储存已验收的商品存货、编制付款凭单、确认与记录负债、付款以及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支出,在实施业务控制时,就应该针对这每一个环节进行。

(三)人事控制

人事控制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方式和内容。它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与提拔、员工的考核与激励、员工的素质培训。在现代企业存在的多级管理关系中,最能体现各级领导控制意志的无外乎是对员工的聘用、评价以及相应的激励政策,而人事控制的成败与否,可从受托管理者和企业员工工作积极还是消极、工作效率的高低以及员工素质等方面得到反映,并反作用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因此,企业人事控制和职务设计方面的内控机制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起双重作用,其通过员工认同和参与实现企业的目标管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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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六

一、每天在幼儿来园前检查室内设备(如吊扇、门、窗、桌椅、玩具等)是否安全,发现损坏迹象,立即停止使用。清扫时注意清理落在地上的大头针、回形针等小物品。一切刀、针等危险物品均放在固定的幼儿不能触到的地方。

二、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作好记录,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了解幼儿的健康情况及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

三、严格执行接药、服药制度,严防漏服现象发生。成人药严禁放在班上,以防止幼儿错食发生危险。

四、教育幼儿不随便触摸电源开关,注意电线和电源插头的安放位置,杜绝触电事故发生。

五、盥洗、喝水、入厕应分组有序地进行,杜绝拥挤、推撞、混乱现象发生;盥洗室、厕所要保持地面干燥,防止幼儿滑倒。

六、户外活动时,要先检查场地器械是否安全,幼儿玩滑梯、攀登架时要有保教人员监护。外出活动时,全部幼儿要在教师视野之内,并随时清点人数。

七、幼儿园进餐时要注意观察,哭闹时暂不进食,防止噎呛。匪放在安全地方,提醒幼儿注意匪温度,防止烫伤。吃鱼时防止鱼刺刺伤幼儿。

八、教育幼儿友好活动,不乱扔玩具,不推人、不打人、不争夺玩具,不无端攻击。随时注意不让幼儿将皮筋套在手上或腿上玩。

九、保教人员态度和蔼,动作轻柔,装饰简单,不佩戴长尖锐饰品,不留长指甲。严禁恐吓、强行拉拽、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十、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出现各种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xxx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xxx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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