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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通用10篇)

作者: 灵魂曲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通用10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一

大家好!

按照市局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述职述廉工作安排,我代表贾岭工商所,就我所在履行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遵守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向大家作汇报,诚恳接受大家的监督。

我所辖区34个行政自然村。辖区内有企业62家,其中国有企业2家,集体企业6家,私营企业4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3家,个体工商户349户。

我所现有干部职工10人,其中男同志8人、女同志2人。我所被授予周口市“五好工商所”。连年被项城市评为先进单位。近两年来,我所按照“五好工商所”要求和标准,求真务实做好各项工作,今年一来共办结各类违法违章案件28余起,罚没入库金额4.12万余元;调处消费者纠纷16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积极配合支持市委政府,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多家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邮储银行百亿送货行动,累计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货款200多万元;帮助3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获得再就业;全部干部、职工爱岗敬业,不计较个人得失,累计上贡献班12天,廉洁行政蔚然成风。近两年来,我所拒礼品和礼金800余元,拒请吃25多人次,干部精神面貌大为改观,所容所貌焕然一新。

一、努力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我们认真抓落实,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商监管队伍。

(1)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发展效果,为建设和谐工商、和谐社会、服务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抓好班子建设。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制度面前不搞特殊化,注重团结,经常开展交心通气活动,所班子成员在原则问题上都能旗帜鲜明维护大局,工作取长补短,配合契,步调一致。

(3)重视党务工作,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党建活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4)健全学习制度,落实学习计划。我们制定了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按月分季安排学习内容,授课人和组织者,每月利用四天组织大家学习政治理论、工商法规和业务知识。同时,抓好各种技能的学习,为干部业余学习计算机、车辆驾驶等基本技能提供方便。目前,全所同志都能熟练操作网格化监管系统。

(5)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过硬作风。针对过去少数干部出工不出力,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懒散现象,我所经常开展作风纪律整顿,采取不定期随机考勤签到,考勤领导对所里工作人员进行查岗登记,迟到早退每次每人罚款10元;严禁在办公、下乡等工作时间搞各种娱乐活动。从而,大大加强了干部工作责任心,干部工作作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乐于奉献成了每个干部的自觉行动。近两年,据不完全统计,同志们上贡献班10余天。

(6)深化廉政教育,促进廉洁自律。我们充分利用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和省工商局《十条禁令》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强化对案、证、照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管理,每一个环节都制定了明确的办事员程序,从源头上治理不正之风,使全所同志养成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良好风尚。例如,对办照收费由原来的路段干部收费代办,改为统一由所里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办照费用,讲求相关监督,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另外,每个干部与市局、所里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同时,加强社会监督,聘请了社会廉政监督员。今年,我所拒礼品和礼金500元,拒请吃10多人次,全所干部没有违反禁令的现象发生。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法制工作职能到位。我们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规范全所行政行为;做到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执法;认真落实一票否决;成立执法质量考评小组,对每个同志的行政行为进行考评,使干部时刻牢记依法行政,办案质量有了新的飞跃,今年,我所办结违章违法28起,罚没入库金额4.12万元,未发生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为了广泛接受广大群众监督,防止违规行为,滥用职权,我们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3)深化和完善辖区内经济户口,健全“网格”责任管理。我所建立比较完善的电子数据库,对经济户口统一编制了地段码和档案号,及时输入电脑、存入了书式档案,做到经济户口底子清、情况明,既掌握静态的登记资料,又及时记录动态的监管信息,能准确、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确保了监管职能全面到位。一年来,专人负责受理和审查核准个体户发照,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和“一口清”制度,按照办照程序,严格准入关,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52户,换照登记36户,注销登记52户,到今年12月底为止,我所个体工商户总数102户。

(4)加强领导,积极抓好市场巡查监管工作。我所成立了市场巡查监管小组,将辖区的四个办事处划分为两个片区,每个工作人员负责1-2个路段,并明确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逐级上报,有记录,有回访,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网格责任监管模式。

(5)执法维权为重点,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全面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采取平时抽查与“节前”(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突击检查相结合,特别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户落实了四种“制度”“一个台帐”。即“商品质量检查登记制度”、“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商品质量准入制度”“重要商品进货销货台帐”,加强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律意识,促使他们严把商品质量准入关。[到今年底,实现中心城区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与索证索票制度,镇乡(街道)和社区的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及中心城区小食杂店等无照经营问题。

同时,我们查处了一批有影响违法违章的案件,有力地规范了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经营行为.其次,在城区街道居委会,各乡镇行政自然村,完善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设立了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实现农村村民消费投诉不出村、消费纠纷处理不出乡,既密切了工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又为我们强化监管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并聘请了食品安全监督联系员,维权护法工作向纵新发展。今年,我所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10起,及时进行了调处为消费者换回经济损失3万元,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扶贫帮困”工程

我们自觉理顺工商工作指导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开辟“绿色通道”,把维护发展好地方经济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秉着“放水养鱼”的原则,吸收外资,引进项目,实施“安帮工程”促进辖区内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一,建立与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制度。为落实当地政府个私为主体的发展战略,我们建立了与企业、个体户联系点制度,每年全所干部联系1户企业和个体户,做到走访有记录,处事有回音,底子清、情况明,为其经营出谋划策,帮助他们做大做强。近两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近800户。

其三,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品牌意识,发展着名商标,如帮助华强机械申请商标。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总结半年来,我所做了一定工作。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创新能力有待提高;二是电脑操作技能有待加强;三是思想境界和工作前瞻性有待提升;四是对监管服务对象的服务服务方式方法还有待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自身的主观原因,在此,恳请得到大家帮助加以改正。总之,城郊工商所将以创建“争创群众满意工商所活动”为目标、为动力,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法,依法监管,优化服务,为发展辖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参会代表们评议,欢迎对贾岭工商所及本人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并借此机会,向一贯关心、支持和帮助我所的各位领导和代表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二

当执法过程中人手不足,会给执法带来阻碍。下文是增加执法人员请示,欢迎阅读!

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下设机构有办公室、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管理科、生态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宣教科七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改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核定编制数为16,主要担负污染源环境现场监察、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自然生态和农业生态环境现场监察、饮用水源地现场监察、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环保排污收费等工作。环境监察任务不断增多,环境执法任务日趋繁重,我局人员配备远远达不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难以开展正常性的执法检查任务,不能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供良好的基础。

鉴于上述情况,特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增加1名人员编制补充到环境监察执法岗位,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要求。

请示妥否,请批复。

龙井市环境保护局

xxxx年xx月xx日

xx人民政府:

隶属于我局的二级单位规划城市管理监督大队成立于20xx年11月,承担着我旗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市容市貌管理、国省县道两侧环境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等工作任务。大队现实有在岗人员118人,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大队现内设7个中队和1个办公室。20xx年是我旗创建全国文明旗县关键年、冲刺年、决战年,城管大队面临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创城工作的有效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现需为大队充实执法人员50名(30周岁以下男性)。建议从近年来复转退伍军人及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的待业青年中考试招聘(法律、规划、建筑及相关专业者优先)。恳请旗人民政府给予考虑为盼。

专此请示

xxxx年xx月xx日

xx区城管局:

兴隆街道地处南京河西新城腹地,东到江东中路、南至河西大街、西至长江、北至汉中门大街与鼓楼区毗邻,辖区总面积为7.01平方公里。街道下辖11个社区、2个社区筹备组,奥体中心、绿博园、万达广场等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市民广场、商业网点等重点“窗口”在我街道辖区内,目前,居住人口约8万人。

街道现有城管队员12人,其中:2人专门从事违停车辆的执法工作,其他10名队员需要承担160余项城管执法事项,人少事多,执法队员的主要精力用在摊点管理、违建拆除和“12345”工单的处置上,其它事项漏管失管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治理的成效。

根据《建邺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和成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预计在20xx年1月底前挂牌成立。为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在城乡规划、市政设施、市容卫生、道路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园林绿化、河道管理等方面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按城市人口万分之四标准核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标准,结合我辖区现有常住人口8万的基数,城管执法队员需要32人才能基本满足工作运转,现需要增加派驻街道城管队员20人。

妥否,请指示。

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办事处

20xx年1月21日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三

根据《中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大队迅速行动,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为大队学习实践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并确立了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目前,大队学习实践活动已进入分析检查阶段,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大队在班子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园林城市”和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班子建设不断深化。一是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弘扬正气,促进班子团结协作,以领导班子带动整个队伍建设,有效推动各项工作。二是工作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勤奋工作、带头开拓创新。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对大队人员岗位及时地进行了调整和资源整活,有力地促进了大队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行政执法不断优化。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根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队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二是执法业务培训加强。按照上半年制定的业务培训计划,培训覆盖率**100%,合格率**100%。三是严格程序、加强把关,提高办案质量。今年1~6月份,共受理各类违章违法的一般程序案件108起,结案率为100%,查处的全部案件中,执法文书规范,卷宗装订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且无一例进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

(三)加强队伍管理,突出“人性化”。一是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大队从机关到各股、室、中队,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统一上墙。二是坚持人性化管理。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对全体执法人员,在工作上严格要求的同时,大队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关心其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继续开办好职工伙食团,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共**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决定》(委发〔20xx〕46 号)、《中共**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规划(20xx—20xx年)的通知》(委办发〔20xx〕57 号)精神,大队高度重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县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劝导不文明行为”活动和“爱国卫生宣传暨义务劳动” 活动。我队年初就制定了以上两个活动的安排表,落实了参加活动的人员,明确了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从 20xx年 1月起,每周星期日上午9:00—11:00开展“劝导不文明行为”活动,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9:00—11:00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暨义务劳动”活动。通过以上两个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转变了市民的一些生活陋俗,县城区环境卫生面貌大大改善, “脏、乱、差”现象和卫生死角被彻底根除。

(二)成立专业队伍,督导“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为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执行“门前三包”规定,大队成立了“门前三包”专业督导队伍,印制了《“门前三包”督导(处罚)登记薄》。从4月13日起,全体执法人员和协管员佩戴统一订制的“门前三包”督导员袖套,逐街、逐巷、逐户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落实“门前三包”三次以上的业主进行处罚。目前,己对南城的经营户、单位共2万余家进行了登记,对1000余家“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较差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督导和劝导,对200余家拒不改正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处罚。

(三)在南城人行道上设置隔离桩等设施,彻底禁绝车辆乱停乱放。为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针对车辆上人行道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车辆占用人行道停放反映强烈、意见很大的问题,从4月中旬开始我大队在南城各主要街道安装隔离桩,设置摩托车停放框,设立汽车禁停警示牌和摩托车停放告示牌。目前,共安装了隔离桩800余个,设置了摩托车停放框400余米,设立了汽车禁停警示牌和摩托车停放告示牌30余个。此举收到了良好效果,人民群众满意,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和通行,实现了“人走人行道,车走车行道”的目标。

(四)强力开展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县城形象,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队成立了以大队长宋小毅为组长的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了四个专门的撤除分队,采取先宣传教育由门市业主自行拆除后强制拆除的方法,向不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门市业主发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店招牌匾专项整治的通告》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各20xx余份。从6月9日起对拒不自行拆除的门市业主展开集中拆除,我队每天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协管员20余人,组织专业的拆除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强制拆除。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开展之中,据统计,已拆除户外广告牌匾1000余个。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全面落实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半年来,大队根据“xx年工作计划”,全面加强城区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对各种有违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集中、统一、全面的治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在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组织开展了以整治“乱摆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据统计:共规范经营摊点1310个,取缔占道经营、骑门摊4390个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970人次。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秩序得到有效整治,新西街、花溪街和三里坪等重点突出部位“乱摆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范交通秩序。一是治理“乱停乱放”。对违规占用人行道路停放的车辆坚决实行锁车和罚款,共查处乱停乱放121台次,有效遏制了城区乱停乱放现象蔓延的势头。二是严厉打击“三车”乱载客,针对城区人力三轮车、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载客的现象,我们对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实施日夜不间断打击,共暂扣或没收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车119台次,查处人力三轮车10台次。三是加大对脏车入城、沿街撒落的处罚力度,共查处入城脏车、沿街撒落车辆97台次,从源头上净化了城市环境。

(三)规范市容市貌秩序。一是整治乱张贴乱涂写(牛皮癣),大队专门购置了清洗剂、钢丝刷、喷水器等一批清理材料,出动全体执法人员、协管员走街串巷,采取堵源头与街头清洗相结合方式,给南城“洗脸”。共清除乱张贴、乱涂写9230处,查处散发小广告违法行为13起,没收非法小广告3140张。通过治“癣”,南城的市容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二是整治脏、乱、差现象,为给市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执法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共计捣毁乱烧烟煤、型煤、焦煤的炉具炉灶103个,查处噪音扰民案件16件,拆除违章破旧广告、店招1000余个,拆除违章条幅、横幅广告20条,查处乱吐、乱仍、乱倾、乱倒1200余人次。

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大队信访、综治、党建等各项基础工作

半年来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县委“为民服务强党建、解决问题在**县”的号召,一是认真办理市民投诉,大队值班室共接听“投诉电话”170个,对群众的投诉,大队领导都及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做到了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二是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市长热线”、“县长热线”和“凤凰山下论坛”,立案查处群众反映的有关市容环境、商业噪声、无照商贩乱占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40件,凡是反映的问题属我大队职权范围内的办结率100%;接待群众来访3起,群众反映的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无一例上访,办结率为100%。三是继续加强大队各项基层党建工作和“综治创先”工作。在已经取得县级“平安单位”的基础上,争创市级“平安单位”。

回顾上半年的工作,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大队在队伍建设和平时工作中仍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和差距,执法队员执法水平、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克服困难、鼓足干劲,为管好“半个州城”而继续努力工作。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四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扎实工作。在规划执法上,重点查处了清溪河沿烟柳园至南外环两侧地段155户违法建筑。参加了全市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每月规范摩的、出租车近百车次,市区主干道的交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在市容管理上,共查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1200余次,收缴非法广告3000余张,清理不规范户外广告条幅600余条。通过以上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和生活秩序进一步优化,城市动态性违法行为进一步得到控制,城市管理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查处违法建设,推进重点工程

为保障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顺利推进,市政府3月24发布了《关于依法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支队重点加大了对清溪河沿烟柳园至南外环两侧地段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该地块共有违法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市城管支队与区政府、办事处抽调的人员一道,依法对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教育动员。整治主要采取依法强拆和自行拆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是严格执法程序。4月23日至29日分别对湖心路、长江南路、前进巷、湖心组等地段155户违法建筑逐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等法律文书,并且进行了两次公示。二是坚持两手抓。为加快拆除工作进度,减少强拆户数。一手抓强制拆除,另一手继续抓政策法律宣传和对违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违建户自拆,巩固教育动员效果,扩大的自拆范围。三是多措并举,选点拆除。事前制定拆除方案。首先实施司法强制拆除,然后继续抽调60人在其余地块做思想教育动员工作,力争大多数违建户自拆。四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之初,城管支队就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及时制定和提交了《依法整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情况汇报》、《关于依法综合整治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制止清溪河沿河两侧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拟定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配合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由于前期工作扎实缜密,5月18日,对汪晓明户进行了司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强拆的同时,支队继续做思想动员工作,第二天湖心路示范农场片7户违法建筑主动签订协议进行了自拆。截止目前,该地块的155户违法建筑,已依法强拆1户,协议拆除56户,总面积3500平方米,其中28户已自行拆除,其余28户正在自行拆除中,有效地推进了重点工程建设。

二、积极参与交通整治,保障城市交通安全

为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市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每月集中组织支队全体队员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进行一次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摊点占道等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上半年,共依法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00多起,查扣机动车600多辆、非机动车700多辆,查扣占道摊点300多户,处罚800余人次,每月规范摩的、出租车近百车次,市区主次干道的交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三、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上半年,支队通过合理安排,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市容市貌明显改观。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流动摊点、店外店和占道经营的管理。针对城区内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现象,印发了《关于坚决取缔城区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和规范夜市大排档的通知》,每星期集中统一整治二至三次,查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1200余次,有效地维护了秩序,净化了环境。二是以人为本,加强西瓜摊点管理。支队在城区认真勘察,确定8处西瓜批发零售场地,并向瓜农印发了《关于设置西瓜批发零售场地的通本》,既规范了瓜农交易,方便群众生活,又营造出了优美的市容环境。三是开展了城区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支队会同工商、公安、卫生、教育、各中小学校等部门,从3月31日开始,对城区学校周边无证照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有效地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四是规范了主城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营造优美的环境。支队所属大队对各自片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共收缴非法广告3000余张,清理不规范户外广告条幅600余条(幅),使我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逐步走向规范化。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支队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管理、联合执法、混合编组、分开处罚”的执法模式,主要受建委、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委托执法。执法主体是委托部门,委托部门授权后,同样有权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仍然容易产生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现象。另外,城市管理领域点多面广,涉及的工作部门较多,工作关系复杂,矛盾多,困难大,条件差,工作辛苦,致使少数队员产生畏难情绪,思想不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拆违工作难度大。一是违建户抵触情绪很大,对进村入户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拉扯,群体围攻,阻碍执法人员正常工作;二是在二层或三层屋顶加层扩建的违法建筑,质量差,拆除难度大,机械拆除无法操作,人工拆除安全得不到保障。

五、对策与建议

(一)理顺体制,激活机制

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理顺城市管理与监察体制,保障城市管理有效进行。

(二)加大思想动员工作力度,积极做好拆违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思想教育工作队要继续进村入户做工作,争取更多的违法建筑户进行自拆。二是继续加大公安和城管力量,对阻碍自拆工作、对自拆户进行威胁的,实施公安传唤,优化自拆环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民意和红光公司与村民的和谐干群关系,及时调整动员自拆方式。建议下一步的动员自拆,继续按此方式进行,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尚不能达成自拆协议的违法建设户,四是依法予以制止并组织拆除(集中强拆),不予补助。五是属清溪河综合整治二期拆迁工程地块上的加层违法建筑,和正常拆迁工作一并进行,组织拆除。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五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近年来,自己缺少学习,对执法要求领会不深,有点放松,自己感觉良好。工作中不够严谨,领导在此之前已对我进行了提示,我没有及时纠正,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执法人员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我的所作所为是党和政府的形象的直观反映,就是在这样重要的场合下,我没有文明、依规执法并与人打架,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以自己为中心,犯经验主义错误,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对执法缺少足够的耐心,态度过于粗暴。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许胜阳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六

大家好!

一、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情况

一年来,本人自觉参加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特别是学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在思想上始终与上级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做好工作的思想,做到无私奉献。在工作上始终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养成了吃苦耐劳、善于钻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密结合岗位实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走上领导岗位的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执法素质。

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抓好政治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规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制度汇编》,严格遵守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决定处理意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到执行、结案等八个程序。认真组织监察大队人员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知识,并将其形成长效机制执行,使执法人员不断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执法监察工作。

先后组织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反腐倡廉、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尽职尽责,落实好基本国策。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职责,今年我带领全队干部职工抓重点、求实效,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两不误,在进一步深化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双保行动、开展矿产整规回头看、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砖瓦窑用地清理、未批即用专项清理等工作中,做到思想认识与上级保持高度统一,行动上动作迅速、组织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三)、加强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全年共调查办理案件x起,其中处理信访x起,直接办理案件x起,行政处罚案件x起,到现场勘查x余次,向法院移交案件x余起,下达处罚决定书x余份,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共计x万元。在案件办理中,实行案件办理终身制,在不降低办案标准前提下,把任务落实到人头,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到底,真正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切实做好执法监察工作。同时还积极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加强沟通与协作,采取多种手段严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四)、加大矿产资源整治力度,维护矿产资源正常开放秩序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我局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把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作为当前重要的事情来抓,狠抓落实,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坚持“以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探代采、超层越界、超规模开采”“非法骗取矿业权开发资格”“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及“矿区水土流失严重,环境污染”等对存在问题的矿区进行重点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的开发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共x次,出动各种车辆x台次,人员x人次,查处、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矿山企业x起,拆除矿山工棚和建筑物x座,扣押汽车x辆,挖泥钩机x台,各类机械设备x台,遣散采矿工人x人,移送司法机x人。我县共发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x宗,其中无证勘查、开采案件x宗。

同时,坚持“以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开采的势头,减少了乱采乱挖的行为,有效地维护我县良好的矿产资源市场秩序。

(五)、加大对违法改建住宅用地的查处,积极开展闲置土地的回收工作

今年,我大队对辖区内发生的居民住宅建设及违法旧村改造村民安置项目违法用地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统计,共上报居民住宅及村民住宅安置等违法用地x宗,占地面积x亩。同时,我局共清理涉嫌闲置土地x宗,面积x公顷。

三、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通过x年来的学习和实践锻炼,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工作中自己还感觉到存在许多的不足:一是在政治理论学用结合上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钻研理论缺乏恒心,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二是在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

有时方式上不讲究策略,方法上不注意细节,易产生急躁情绪,缺乏冷静慎重思虑;三是在工作经验上不够丰富。执法工作经验还不足,还需进一步的学习实践。新的一年,我将通过进一步加强学习实践、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来切实加以改进,促使我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继续加强学习,掌握做好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工作本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履责、公正公平、廉洁自律。

(二)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土地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自己一定要顾全大局,把人民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克服消极埋怨情绪,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班子成员搞好团结,放下包袱,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三)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塑造领导干部形象。一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本人能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严以律己。在自己身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发生,也没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现象。

四、下一步打算

(一)、不断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认真做好土地、矿产资源的巡查、整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非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开展集中整治,重点监管。

(二)、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结合实际,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人们知法、懂法、不犯法。

(三)、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要从快、从严查处,对违法占地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大对矿产资源执法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私自开采、滥挖滥采的行为。对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开采、持过期证件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和排查,发现一宗,就查处一宗。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要进行重点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以上是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以后我一定会努力学习,弥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七

近几年,随着政府法制工作力度的加大,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工作也进一步规范,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仍遇到了合法权益难维护、处罚轻重难确定、处罚决定难执行、违法主体难*等问题。

一、在执法工作中的遇到的难题

在正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难题,比如日常质量监督执

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某公司销售的排水用聚氯乙烯管材进行抽样送检。5月12日送样,6月7日检测结果不合格。可业主已将800米管材出售,产品无法追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有些生产饮用水的非法加工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质量技监部门负有食品生产源头监管的责任,也只能作出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果取缔非法加工点则要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一来,黑窝点又要转移了,不能有效打击这种黑心商贩。

二、难题出现的原因

在执法中出现这些疑难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滞后,存有缺陷。如何让商家和生产厂家实行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使遵循“公权法律没有赋予不可为”司法准则的执法主体处于尴尬的境地。二是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监管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导致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上造成行政执法难作为。三是宣传还不够到位,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绝大多数的行政相对人对质量技监的专业法律法规不熟悉。

三、未来工作中应加强的有效措施

(一)、树立正确意识

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有适应形势的补位意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适时作出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延续和补充。作为省一级的人大和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补充规定,弥补法律的缺陷。如,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可以让商家和生产厂家利用大众传媒作出公示或公告,并作出无条件召回的承诺;若已经造成损失的,要作出适当的经济被偿等等。

(二)、理顺众多关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互相通告制度,形成执法合力。如,供电部门根据质监部门断电的函,就要对生产企业拉匣,工商部门根据质监部门取缔的函,就要适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另外,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作为下级的要多请示、多汇报、多与上级沟通。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上级局的横向联系,对下级局的相关单位施加压力,整合执法资源,协同作战,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流程表管理制度。对现场执法、案件调查、法制员审查、案审会审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归档等十几个办案环节,作出时限上的规定,提高办案效率。实行执法人员相互交叉共同监督制度。现场执法人员不做调查笔录,做调查笔录人员不去现场执法。实行教育培训考核验资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学法促进执法。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理。实行外部评议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行风监督评议员、举行民主测评等方式,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量罚合情合理

在判定情节轻重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方面的违法情节,酌情量罚;在事实要件认定时,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质量技监管理秩序;在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时,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同时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在选择行为时,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质监部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宣传活动等时机,抓好阶段性重点宣传工作,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效果。行政业务科室在服务企业的同时,抓好标准化、计量、质量责任、质量控制、特种设备等专项质量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抓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他们相关质量法律法规意识,促进企业质量控制工作。抓好信息宣传工作,鼓励质监系统内部的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多动笔,通过编发简报、内参、调研文章,争取多在各级新闻媒体和内部信息载体上刊用,树立质监人的良好行业形象。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执 法 程 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泸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所属城-管执法分局、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执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应当会同持有人对被查封、扣押工具、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查点清楚,开具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由执法人员和持有人签名,各执一份。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

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易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

城-管执法部门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工具、物品,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应当在通知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超过规定的期限延迟领取的,应当缴纳保管费。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以上未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进行。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改进执法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审批与城-管执法有关的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责令改正。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扣押、没收财物的;

(六)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仍行使已交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九

一、业务工作情况

(一)着力建设办事队伍

1.注重队员的执法者形象。一支队伍的风气,从队员的自身形象上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换句话说队员的形象,就代表了队伍的形象,因此,做一个整洁、礼貌的执法队员,可以使老百姓对执法队员有一个好的第一印象。

握和运用,以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和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三是要求队员把上级的精神,*的法规同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认真思考分析,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弄清主客观原因,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创造性地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全面规范行业行为

为了规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所有从业人员认真进行岗前培训,耐心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其对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在运营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为树立行业形象,对所有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同时加强路检路查,对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加以规范,一年来共现场整改车次,查处起,组织xx人次。

(三)全力打击非法营运

为维护广大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专门组建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队伍,不定期与等部门积极配合,重拳出击,从严查处。一年来共查处非法营运自用车辆,二轮摩托车辆,有效遏制了非法营运车辆的猖獗势头。

(四)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行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大对各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各企业严把安全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适应发展

为使自己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我坚持把学习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加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以致用,在实践中提升自己,使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使自身能够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默默无闻、埋头苦干,做好本职

在工作中,我除了时刻告诫自己要有全身心投入热情,有甘于吃苦的信念和超越自我精神外,最主要的在以下几方面加强修养。

1.坚定个人的人生信条,树立自己独有的处事原则“恭敬、守信、勤勉”,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兢兢业业,默默无闻,从来不夸夸其谈,正确面对上下左右,切实处理好各方面关系,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自己必须有高度的事业心,有强烈的奉献精神,有宽阔的胸怀。

3.树立服务意识,时刻提醒自己“要早、要勤、要快”,淡泊名利,宠辱不惊,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受得住委屈,全心全意做好各项工作,在工作中感受到乐趣,在奉献中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做到吃苦不叫苦,有难不怕难,有累不喊累,受气不赌气。

(三)廉洁自律,从严要求,端正作风

健康之路的x大家庭氛围。

回顾一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策理论水平还不够高。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够深、不够细。有时只注重学习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则走马观花,学习停留在表面上。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和促进工作的能力还不强。二是创新意识不够强。办事过于谨慎,事事求稳妥,未能从尽善尽美的标准上去把握。三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力度还不足。四是新时期搞好管理的理念还不新。

面对成绩,我将不骄不躁,继续发扬;面对不足,我也正确对待,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学习,更新理念,百尺竿头,更上一步。

执法工作年终总结个人总结 执法人员年终述职报告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1 略),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 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见附件 2 略),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农业部统一编制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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