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用工合同(六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民事用工合同篇一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_______加工厂(以下简称甲方)工作的需要,聘请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到甲方工厂工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12条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民事用工合同篇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原告)因与 交通事故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 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4.其他特别规定: 。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受托律师: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民事用工合同篇三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用工合同篇四
甲方: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xxxx(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xxx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xxx(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xxx(签名或者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用工合同篇五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家庭电话: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1、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雇佣雇佣期为 年。
2、乙方工作岗位:餐馆服务员
二、职责及职权:
1、服从经理或主管的工作安排,遵守酒店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2、营业时间内,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礼仪、仪表、服务热情周到、正确使用服务语言。
3、按照规定标准,布置餐桌,做好开餐前的准备工作。
4、做好营业前的洁净餐具、用具的卫生入柜工作,保证开餐时使用方便。确保所用餐具、玻璃器皿等清洁、卫生、明亮、无缺口。桌布、餐巾干净、挺括、无破损、无污迹。
5、按照服务程序迎接客人入座就席,协助客人点菜、向客人介绍特色或时令菜点。
6、勤巡台,按程序提供各种服务,及时撤离餐具,勤换烟蛊。
7、顾客用餐后,迅速做好餐桌的清洁工作。
8、熟悉餐牌和酒水牌的内容,了解菜品的制作方法,擅于推销菜品和酒水饮料。
9、了解结账方式,妥善保管好订单,以便复核。
10、做好餐后的卫生清洁的餐厅、餐桌的布置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鉴于餐饮工作的特殊性,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间9:00———14:00、16:00—20:00(包两餐时间)
2、员工每月休息4日,有总厨安排自行安排轮休。
3、根据餐馆的具体情况,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除外)不放假,有餐馆按员工本人工资的双倍发放工资。若员工将这些假期拿到其他时间休,则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按照平日工资标准发放。
四、工资待遇
1、服务员月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元),每月10日发放。
2、员工认真履行本协议并遵守了餐馆规章制度,无违约行为的,工资依合同约定发放。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2、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协议。
(1)甲方发现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餐厅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利益重大损失的;
(4)乙方在其他餐厅兼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协议不能变更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1)甲方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劳动的;
5、协议终止,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协议自行终止。
八、保密条款
2、乙方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若甲方为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可追究甲方责任。
2、乙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无理提前解除协议,则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保密条款,按保密条款约定执行;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关管辖的部门申请处理。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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