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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

作者: 曹czj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篇一

2、着力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全面强化监管整治,实施检打联动。9月底以来,对我县11家蔬菜、茶叶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检查。检查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标准要求使用 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3、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加快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不断完善我县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管理,加快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4、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安全意识

11月底将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全县农产品重点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培训,切实提高生产主体的农产品安全意识。

1、监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监管人员还有待充实,目前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2)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难于形成合力,打击难度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目前我县农业执法机构尚不健全,市场准入监管难启动。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完善,缺乏专职执法人员,执法条件较差,执法力度不够。而农业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成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

(3)缺乏组织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规范化生产经营观念和法制意识还有待提高。主要生产基地信息化程度低,没有建立良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制。目前全县范围内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的生产企业仍很少。

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省、市、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以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底线,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为抓手,不断健全县监管工作网络和检测体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监管信息化工程。

(一)抓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化手段。

(二)抓好示范创建,推进品牌建设。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已建基地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的规定。全年计划建立3-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点。

(三)做好检验监测,加强日常监管。一是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执法查处。重点对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基地、省市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例行巡检。二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通过承诺书、保证书等形式,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质量问题约谈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 。三是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联合执法队伍,继续深化“农资打假”、“禁限用高毒农药”、“三品一标”等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全县的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四是落实定期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生产基地和重点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巡查监管。同时,加强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管理、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规范和生产记录管理,以及储运包装、质量安全监管员、产品监测等全程监管制度的落实。加大执法打击查处力度,全方位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监管,形成高压态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监管常态化。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效率。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及时为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从示范基地开始做起,努力实现联机联网,使农产品监测数据等监管、预警信息即时共享。

(五)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掌握工作主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及其应受到的惩罚,强化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振对农产品的消费信心。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篇二

2、着力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全面强化监管整治,实施检打联动。9月底以来,对我县11家蔬菜、茶叶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检查。检查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标准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3、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加快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不断完善我县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管理,加快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4、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安全意识

11月底将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全县农产品重点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培训,切实提高生产主体的农产品安全意识。

1、监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监管人员还有待充实,目前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2、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难于形成合力,打击难度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目前我县农业执法机构尚不健全,市场准入监管难启动。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完善,缺乏专职执法人员,执法条件较差,执法力度不够。而农业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成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

3、缺乏组织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规范化生产经营观念和法制意识还有待提高。主要生产基地信息化程度低,没有建立良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制。目前全县范围内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的生产企业仍很少。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篇三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健康问题,如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是养殖业的首要问题。下文是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准入管理的衔接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做好畜产品防疫、检疫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计、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畜产品的进口由海关统一监督管理,进入本市市场后,由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协助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并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第二章畜禽养殖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畜禽养殖档案。

鼓励其他畜禽养殖者建立畜禽养殖记录。

第十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加强畜禽环境卫生管理,对养殖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养殖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禁止在畜禽养殖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畜禽养殖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养殖畜禽;

(五)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者在出售畜禽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第十三条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排泄物和其他废弃物,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畜禽屠宰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定点屠宰的畜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场所以外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畜禽屠宰、加工。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进出场的畜禽进行查验登记,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产品流向。

(一)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二)未依法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

(三)患病、疑似患病的畜禽。

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向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检疫工作应当与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屠宰、加工活动同步进行。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建立畜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由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出场。

第四章畜产品经营

第十九条外地畜产品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到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报验凭证,销售畜产品时应当附有报验凭证。

第二十条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

(一)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药物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限的;

(六)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第二十一条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三)定期组织有关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销售区域的消毒、休市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督促畜产品经营者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发现畜产品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批发业务的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网络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畜产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畜产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六条进口的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进口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记载进货渠道、品种、数量、时间等,不得采购、使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畜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一)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和其他材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施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畜产品进行检测。快速检测结果表明畜产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二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地畜产品输入本市未申报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

(四)畜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法收取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5日公布的《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畜产品的概念

畜产品是农产品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指动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它包括食用和非食用两个方面, 大家通常所说的畜产品主要是指食用畜产品( 食品) 。

一是指质量和安全的组合。质量是指畜产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 如营养成份, 色香味和口感、加工性能等; 安全是指畜产品的危害因素, 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对人、动植物和环境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

二是质量安全作为一个词组, 是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要素的综合。

第三个是狭义概念, 指质量中的安全。所以, who(1996) 对食品质量安全给出了这样的定义: 即, “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它主要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没有达到危害程度的剂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加入, 从而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这种的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 这样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篇四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欢迎阅读。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标准生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 恪守职业道德,坚定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行为。

3. 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不到疫区收购、调进畜禽,拒绝屠宰注水、病害和含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动物。

4.宰前、宰后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检疫检验。

5.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畜禽、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本人将严守承诺,若有违犯,将自愿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 诺 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 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 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 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 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 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 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 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 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 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 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1.安全质量承诺书

2.质量安全承诺书

3.超市质量安全承诺书

4.工程安全质量承诺书

5.食堂质量安全承诺书

6.质量工期安全承诺书

7.煤矿安全质量承诺书

8.质量安全承诺书五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篇五

养殖及活畜收购贩运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销售病死畜禽、自配料中不按规定添加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不执行休药期、运输过程注射沙丁胺醇保水增重的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经营环节,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无证收购经营运输生鲜乳、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的企业;屠宰环节,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宰前使用沙丁胺醇等违禁物质的;饲料兽药生产环节,生产假劣兽药饲料等违法添加饲料和药物添加剂,不按照兽药gmp、gsp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等。

。从源头入手,集中力量对我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收购贩运环节、屠宰环节、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排查。我们采取分片包干的制度,由xxx副所长和xxx副所长带队,xxxx逐户、逐场、逐点进行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此次排查工作落到实效。

监督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进场排查时检查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畜禽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确保从源头上抓好畜禽安全。

对养殖各个环节进行检查。一是检查存栏量、是否使用违禁药物、是否做到出栏必报检、抽检饲料是否合格等。二是严把“瘦肉精”检测关。检疫人员除每天对待宰生猪按照2%—5%的比例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外,还督促屠宰厂(场)开展自检,做好检测记录,已经确认“瘦肉精”检测呈现阳性,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截止目前,共出动900人次,车辆150车次,养殖场户1600个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75人次,饲料生产经营企业34人次,“瘦肉精”检测600批次,经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下发整改通知书3份,查办案件3起。此次集中排查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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