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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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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长沙县水度河水闸工程位于湘江一级支流的捞刀河下游,距汇于湘江口14公里。左岸为回龙和团结两院,右岸为水塘三合院,原闸通过30多年运行,已存在严重的病险隐患。特别是90年代连续几年的超常洪水发生后,水工建筑物淘空坍塌、设备老化、工程损毁逐年加大、问题日益突出,已经难以正常运行。通过委托水利科研所对该坝进行安全鉴定,其结果是一座典型的四类病险水闸,根据水利厅专家组对河坝安全鉴定报告的审查意见,建议该坝报废重建。

20xx年10月29日是,长沙县委、政府和长沙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召开有关会议,一致认为该水闸建成后能蓄水679万立方米,为我县新一轮县城控容提质、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会议决定:作为长沙县十大工程之一,立即成立工程指挥部,通过招标选择省水利水电一公司为水闸工程施工中标单位,选择省水利水电检测中心为检测单位,于12月10日举行开工典礼,20xx年5月15日竣工。总之,水渡河水闸工程是一项规模大,任务紧、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在县委、政府、开发区的领导下,发扬抗洪精神,取得了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的伟大胜利。

水渡河水闸工程6月份进入交付运行管理单位试运行阶段,由运行管理单位(水渡河坝管理所)负责操作管理,为了搞好水闸及橡胶坝的管理,河坝管理所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管理办法,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如《橡胶坝维护及管理制度》,《橡胶坝检查观测制度》,《橡胶坝袋运行使用制度》,《水质水情监测制度》,《值班人员规章制度》等,在汛期对坝袋24小时值班,在非汛期,每天都有专人管理,把水闸管理纳入全所工作的重中之重。6月1日运行管理单位第一次试冲袋,当时坝袋高程为30米,开机时间4小时15分。6月2日将橡胶袋排干。当时上下落差为2米,系采取为开机自排的办法。虽然时间长一点,但效果较好。运行管理单位在反复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是:上下游落差在2米以上,泄袋可以不开机采取自排;落差在2米以下,要采取抽水泄袋。从6月1日到12月31日,共计充排18次,泵房机械设备运行均正常。提升闸门是水闸工程的一个重要部位,它的主要作用是调蓄水源。试运行期间,在8月6日使用提升闸门调蓄时,闸门因自重不够无法放下,情况发生后,运行管理单位及时向上级作了汇报,长沙县水利局局长亲临现场查看,要求采取应急措施保住水源。后通过在闸门上加水泥砖2吨,增加闸门自重,采用手工操作程序将闸门放下,成功保住水源。此后运行管理单位一直未使用此提升闸门。为确保县城供水,后生产厂家又进行了维修,但至今未能进行调试。

1、水渡河水闸建成投入使用期间,橡胶坝运行良好,并为县城供水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实际操作中暴露了不少隐患,一是橡胶袋的安全保护难度大,上游的漂浮物、报废船只四处皆是,一到雨季流量加大,坝袋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二是上下游采沙、运沙船无规航行,捕鱼船只任意停放,一但水闸放水,难免发生意外。

2、提升闸门启闭设备未能安装调试好,一但大水来临,闸门无法打开,后果将不堪设想。

3、泵房顶入口距泵房内部操作平台近20米,且缺乏通风设备,在底层操作时易缺氧。另在泵房内操作时,手机无信号民,无法与泵房外的操作人员进行联系。

4、在近几个月的试运行过程中,发现左坝袋有自然下塌现象,每天下降有两厘米多。

1、由县政府发出通知,水渡河到赤石河禁止挖沙,沿河两砂场农的报废船只限时搬出河堤外自行处理。到时未运的组织执法部门强制烧毁清除,能用船只必须加强管理,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签定安全合同。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为确保水闸上下游船只安全和水闸的准时调蓄,下游100米,上游500米之间禁止所有船只通行、停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禁航设标手续。

3、为确保坝袋安全运行,杜绝一切意外发生,做到有备无患,管理和保安必备请求尽快落实到位(快艇、救生设备等)。

4、请求在泵房内安装一套通风设备,并对泵房闸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修。

5、坝袋在上下游水位相差不大时的拍打漂荡是否需要研究解决。

6、为了方便今后对提升闸门的维修和保养,建议在提升闸门下建造工作平台,并对现有的启闭设备进行更换。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一)概述

试运行起止时间、主要运行内容、主要技术参数等。

(二)运行管理

试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运行规程编制执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运行效果

试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主要检测检验情况,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等;航运企业等用户的评价。

(四)问题及建议

1工程概况。

2管理单位筹建及参与工程建设情况。

3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观测情况,已发挥的效益,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4对工程建设的建议: 包括对设计、施工、项目法人的建议(从建设为管理创造条件出发提出建议)。

5运行管理: 包括人员培训情况,已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如何发挥工程效益等。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一)**高速桥梁养护基本情况

根据20xx年最新统计,**高速管养桥梁***座,全长******米,其中互通立交**座,主线大桥**座,中桥**座,小桥**座,天桥**座,渡槽**座,连接线桥*座。

公路桥梁年底统计数

(二)**高速桥梁总体技术状况分析

1、管养桥梁数量众多。管养桥梁数量达到***座。

2、认真开展了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定期检查

周期中20xx年检查桥梁**座,总体技术状况较好,技术状况综合评定为一类的桥梁有**座,占**%,**座为二类桥梁,占**%。

(三)桥梁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

由于我司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积极、有效,20xx年我司管养的桥梁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我司通过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性检查以及本年度专项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发现桥梁泄水孔堵塞、伸缩缝损坏等病害,及时纳入我司小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4、进一步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确保人员到位,逐步提升桥梁养护专业化水平。

5、严格按规定频率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

作,并在检查后及时更新完善桥梁数据库,桥梁定期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我市采取现场检查、桥管系统督查等手段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及抽检、巡查力度,监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6、严格按分类处置制度的要求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养护管理计划,加强养护管理和危旧桥梁改造力度。

7、加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各管养单位加强我市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利用系统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检查落实到位。

8、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交公路发〔20xx〕321号文的《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撰写报告。

9、我司高度重视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每年参加省局养护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司对小修保养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差的,要在年度报告中对进行通报批评。

10、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于交通运输部在抽检巡查中明确为部、省挂牌督办的桥梁,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加强监管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一)桥梁技术状况分析

我司桥梁桥面系各构件中损坏比例较高的是桥梁泄水孔和伸缩缝。泄水孔的严重损坏比例最高,其次为伸缩缝。由此可见,泄水孔、伸缩缝是桥面系中损坏较多的构件,应是桥面系养护工作的重点。

我司桥梁上部结构各构件中,各类构件损坏较少或没有出现损坏。从以往桥梁养护经验来看梁式或拱式构件的损坏对桥梁的结构承载能力影响很大,且其损坏比例较高,应加强对该构件的养护。在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中需特别关注。

我司桥梁下部结构各构件耳背翼墙有轻微损坏,尚无严重损坏。下部结构是桥梁结构安全的根本,尽管下部结构各构件损坏数量和比例均不高,但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根据实际情况,将桥梁养护经费从小修保养经费中分离出来,设立桥梁养护专项经费,加强桥梁的小修投入,及时减缓病害扩大,保证构件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

2、根据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经常性检查结果,对因客观因素而不能观测到主要承重构件的大、中桥,分期分批地安排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大中桥的实际使用状况。

制度”之规定,加强桥梁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桥梁工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升桥梁的养护管理水平。同时,强化桥梁工程师职能,真正让桥梁工程师参与到桥梁养护的各个阶段中来。

4、提升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联合路政部门继续加大治超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运输的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以上汇报,请审示。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水库大坝安全的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到下游区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与风险损失评估技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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