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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农村集体管理工作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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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农村集体管理工作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篇一

党的*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今年以来,xxxx县按照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定题破题的总体要求,确定在曹务乡张屲村试点推行1+3产业党建模式,探索破解制约贫困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瓶颈的新路子,加快推进村级发展由传统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变。

一、背景起因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一项政策性强、关联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xxxx县基于五个方面考虑遴选乡镇先行试点。

1。*1号文件给予强大政策支持。今年,*1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http:///by/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政策的*,为推进土地流转、实施集约经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了政策依据。

2。新一轮城镇化带动大量人员外出。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土地闲置化趋势日益凸现。采取自愿、依法、有偿方式,引导农民将弃耕、撂荒土地流转,既可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不变,又可解决因农民外出造成的土地荒芜现象。

3。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迫切集约发展。家庭承包激发调动了农民自主生产的积极性,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推进,山旱区土地细碎化经营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迫切需要走先行试点、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全面推广的路子,构建集约化、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4。贫困地区亟需壮大村级集体经济。xxxx是一个国扶贫困县,全县333个行政村有集体经济收入的33个,且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集体房屋租赁、集体土地承包等,90%的村为空壳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村级办公条件、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解决村级无钱办事问题的尝试与探索。

5。加强和创新农村党建模式的需要。作为农业大县的xxxx,农村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全面提高农村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的作用,既需要持续巩固党建工作成果,又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探索寻求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二、探索创新

1。一征双摸法调研摸底。年初,曹务乡党委结合全乡整体工作部署,筛选确定张屲村为试点村,组织村两委班子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摸清弃耕撂荒土地面积,摸清适宜发展产业,为乡镇党委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解决能否建的问题。

2。一提*法议事定事。由村党支部提议,召开全村党员群众大会,公布归纳梳理的意见建议,并以户为单位推选代表表决,经60%以上代表举手表决同意后,由村党支部上报乡镇党委审议,研究敲定实施地域、发展产业和运行模式等事项,解决怎么建的问题。

3。一带三联法具体实施。推行村党支部加协会联企业带农户的1+3产业党建模式,由村党支部牵头,协调流转土地,组建育苗协会;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进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共同参与,构建统分结合、权责明晰、分类实施的工作机制,解决由谁建的问题。

4。一点四制法保障运行。注重在一个试点村配套建立完善党建牵头、企业运作、协会管理和群众监督四套制度体系,引导村级党组织发挥牵头抓总、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协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基层群众发挥全程监督四大作用,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党建与产业融合,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

三、成效与启示

1。强化政策支撑是前提。只有紧扣*1号文件精神,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加强农村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找准发展农村经济与推进基层党建的结合点,才能确保产业结构更优化、村级基础更牢固。

2。紧扣群众意愿是基础。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践中,只有认真实施四议两公开、双议双评等农村基层*议事制度,紧贴基层群众意愿,始终遵循自然规律、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吸收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促进农业生产大发展、农村面貌大改善、农民收入大提升。

3。创新组织模式是途径。创新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只有以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不变为前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才能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与推进农村基层党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载体创新和制度机制创新统筹结合起来。

4。瞄准市场发展是目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后进村、薄弱村和空壳村发展基础差、群众增收慢、党建底子薄等问题,只有紧盯市场需求确定发展方向,捕捉市场信息畅通营销渠道,才能有效规避发展的盲目性,提高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党群联动落实是根本。群众既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直接参与者、也是组织实施者和结果监督者。只有构建党委牵头、村级组织、企业实施、群众参与的党群联动协调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谁提议、谁组织、谁管理、谁协调、谁实施等具体问题,才能确保创新实践落在实处、深入推进。

街道农村集体管理工作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篇二

一、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有力抓手,作为推进清廉村居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善、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体系,有效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农村“三资”数字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建设,智慧监管逐步推进,永康市、兰溪市被列为全省首批5个新省版“三资”系统试点县市。目前,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基本上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体系,促进了有章理事、按章办事的落实。

2.创造“后陈经验”,民主监督不断强化。武义县建立村民财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后陈经验”在全国推广后,成为了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市各地都认真践行,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全面推行,有的县市还积极探索数字化公开形式,通过数字电视、手机终端等形式,丰富完善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部署开展清廉村居建设,强化村级“微权力”监督,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3.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积极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了集体资产的家底和权属关系,截止去年底全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3409个,改革量化资产总额171.74亿元,2019年实现股金分红总额2.92亿元,完成股份制改革村社比例达到97.6%。全面实施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义乌市、浦江县获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开展股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完善了农村资产各项权能,激活了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4.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消薄”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载体,先后开展“富村五年计划”、“新一轮发展集体经济三年行动”等活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总量、经营性收入、高收入村占比等得到不断提升。2019年,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65.27亿元,比“十三五”末的2015年38.39亿元增长了70.02%,年均增长达到了14.3%。认真实施“全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完善“消薄”工作农村发展用地、财政资金、金融信贷、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全省率先建立“2+1”结对帮扶机制,加快实施飞地抱团、异地物业等消薄项目建设,总结推广“消薄”经验,努力促进持续增收,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省定“消薄”任务。同时,各地高度重视村级债务管控和化解工作,认真开展村级债务的调查清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负债严重、化解有困难的村,落实“一村一策”帮扶化解举措。

二、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标乡村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重要窗口”建设的定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不少矛盾问题和短板,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有的代理中心未严格执行限额审批制度。四是村级报账员队伍不适应发展要求。村级报账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等情况,有的地方还有80多岁的报帐员在岗,难以适应行政村扩大、业务增多、推行智慧管理等需要。许多报账员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监督或者放弃监督。

有的无公司法人资质的社会个人违规承建;

有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有的项目建设违规转包分包;

有的项目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程质量较差等。

有的公开内容笼统,只有总开支,没有明细;

有的重大支出项目公开不及时,甚至不公开。

4.上级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乡镇农经监管力量薄弱。乡镇农经队伍是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监管力量,但各县(市、区)乡镇农经员普遍缺乏,且兼职较多,精力难以集中,有的县(市)的有些乡镇甚至没有在编人员,与省里要求的“1-3万人配备2名,3万人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的要求差距很大。随着乡镇农经工作内容不断增多,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消薄”、土地流转服务、农村经济统计等等,乡镇农经员队伍建设问题将日益凸显。二是清帐理财、审计不够到位,效果不明显。目前的村级清帐理财、审计仅限于村级财务收支流水,未延伸至村级资产、资源以及决策和绩效等,存在清帐理财(审计)不到位、结果运用不到位现象。

5.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一是集体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村级集体经济不平衡现象突出,不少县(市、区)往往10%的村占70%的收入。全市有近40%的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对照新一轮集体经济巩固提升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我市有近一半的村将是省定相对薄弱村,数量全省第一。当前村级集体刚性支出日益增多,较大比例的村集体收入难以支撑开支需要。二是“消薄”成果巩固、持续提升难度大。发展集体经济路径不多,有许多村的经营性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县、乡统筹的物业项目,本村无持续可增收的项目,虽然实现了前一个三年“消薄”计划,但要实现倍增的目标则比较困难。三是部分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矛盾突出。各县(市、区)都有一些富裕村,现金资产较大。因投资理财人才少、能力弱、渠道狭窄,同时上级部门管理较死等多种原因,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路子少、压力大,矛盾突出。

6.依法管理观念还亟需进一步增强。一些政府部门和村干部还没有养成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自觉。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情况看,有许多明确规定未执行到位,如有的地方还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的地方还未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未及时兑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等等。同时,执法还不到位,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各县(市、区)未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有发挥《条例》应有的规范、震慑作用。

三、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建议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我市努力为建设“重要窗口”交出高分答卷、打造更多“金”字招牌的重要着力点,要坚持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基础,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智慧技术运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断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基础,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高质量发展。

1.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一是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升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意识。二是加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力度,全面对标《条例》规定要求,建立问题、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加大投入、搭建平台、配套制度、兑现政策等,加快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短板,为推进法治化管理夯实基础。三是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执法力度,及时严格处理违法人员,真正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积极推广数字化公开,如手机app、电视互动平台等公开方式,让群众查阅、监督更方便、更充分。

3.加强乡镇代理中心建设,完善代理服务机制。要在坚持村财乡管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代理中心建设,提高代理服务和监管水平。一是提高代理中心会计服务能力。导入竞争机制,全面推广与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的方法,共建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不断提高代理中心会计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同时,要加强对“三资”代理中心业务的考核,以此作为兑现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依据。二是继续推进代理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督查,认真落实“将行政村级以下集体组织的‘三资’管理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的要求,将行政村下属的自然村、队(组),村老年协会、居家养老中心、村办企业等村内其他组织掌握的集体资产,全部纳入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管。要研究落实村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保障村集体产业健康发展。三是完善代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票据审核机制,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代理会计、农经员分工协作的“三审核”机制,并要建立镇、村对争议支出的及时协调解决机制。四是提高村报账员队伍水平。村报帐员是代理服务的基础环节,要探索创新村级报账员选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由乡镇统一招聘,提高报账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加强村建设项目的预决算约束,克服随意扩大项目;

要建立村级建设项目库,完善乡镇对村级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审查把关制度,确保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是健全完善工程发包管理制度。既要防止村级建设工程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又要降低村集体的负担。如对村级同类建设项目,可以打包由乡镇统一招投标。三是建立健全村级资产运营制度。切实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规范集体产权交易,既要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又能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定期对乡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推行审计标准化,提高审计监督质量。积极构建村级清帐理财、乡镇(街道)组织清账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县级重点清账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完善村集体资产分级审计的监督制度,并要细化审计机构选择、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标准等制度。注重审计(清帐)结果运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三是发展数字农经,落实智慧监管。全面推广新省版“三资”系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行村务卡等去现金化改革举措,形成收支非现金结算的闭环管理。要按照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村级组织巡察监察,对反映集中事项要开展专项检查。

要引导围绕自身资源、自身优势,积极探索美丽经济、电商经济等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经。二是巩固提升“消薄”成果。进一步落实省里新一轮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确保在责任落实、项目发展、资产盘活、结对帮扶、财政支持等方面有新的加强,不断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同时,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保障力度,确保经济薄弱村收入底线。三是继续做好村级债务管控化解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兑现奖励扶持政策,并要建立村干部报酬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村债务化解相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要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债务)等情况全部纳入“三资”管理范围,实现源头监管,并制定科学的债务化解计划。四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激活潜力。要加快各县(市、区)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构建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要总结推广义乌市、浦江县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着力在农村集体产权赋权活权上有新的突破,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潜力。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探索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资产调研报告

街道农村集体管理工作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5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全面宣传贯彻实施,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作宣讲报告,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黄业斌强调,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贯彻实施工作和监督推动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邓海光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全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名称和场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权利、义务;

(五)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计制度;

(十)公开制度;

(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和与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参会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决议决定等情况。

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作出该决议决定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监事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管理人员,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更多的财产交易方式选择,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进行指导,建立健全股权流转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更多有效实现形式。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街道农村集体管理工作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篇四

一、进一步健全“三资”监管工作体系

(一)全面落实村级民主监督管理。“三资”监管的源头在村级,村“两委”和村监委主要领导是村级“三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抓规范管理,又要带头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涉及“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监委负责对村级“三资”的日常监督,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按月、真实、准确地做好报账结账工作。

(二)明确镇监管主体责任。镇政府履行好“三资”管理的主体监督职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联系村负责人具体抓,定期听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检查督促村干部按章办事。

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办手续或不予办理报账。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收支监管

收款收据不得发放到村,统一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开据收取;

收取的资金必须三日内缴存银行。村内所有经济业务事项,一律由村报账员负责办理和报账,其他任何人不得经手。杜绝新增债务、逐年消化老债务。

单笔10000元以上的超大额开支还要附村民代表通过的会议录;

对个别单笔10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可由村报账员代领现金并在3日内支付给当事人。

(三)规范村级各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村级各项开支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和自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务工补贴办法,务工标准原则掌握在每次60元以内,村民在本村内务工每个工日控制在100元以内,技术性务工每个工日控制在200元以内,由各村在不突破标准前提下结合实际自定。

村级实行零招待,上级部门下村工作不得在村就餐,遇特殊情况确需就餐的,按规定交纳就餐费。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开会以及在村内开展各种活动不得开支就餐费。

村级办公用品开支,原则上每村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

购买2000以上的办公设备应事先填报申请表,经包村负责人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等须通过村“两委”班子和村监委集体研究,并报告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批。

村干部因村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所产生的差旅费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据实报销,报销时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村贫困户、老村干、党员生病死亡慰问等补助标准,通过村“两委”班子和村监委集体研究同意。

各种节庆活动,村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赞助费(不含村办企业)。

村集体资金不得为农户垫付水稻、油菜、新农合等保险,不得为村组干部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应由政府部门全额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村集体资金一律不得外借,不得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兴办村内各项公益事业不得举债。

三、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对新增固定资产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源逐一登记,建立资源台账,以免造成流失。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固定资产、资源发生增减变动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对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应经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凡所签的资源发包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必须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建立不良资产和呆账死账核销制度。对已经确认的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死账,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联系村负责人审核,报镇政府审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经确认为不良资产债权和呆账死账的,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

四、规范财务公开

年末时增加公布各项固定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重要的财务活动和多数村民或村监委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

(二)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村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开,也可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辅助公开。

对公开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监委审核并标注“此次公开群众无异议”等字样,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财务公开的资料一式三份,上墙一份(拍照留存),镇、村各留一份,财务公开的资料,镇、村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五、加强财务监督

(一)加强财务审计。镇定期组织纪检、组织、财政、民政、农经等部门对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至少审计三分之一的村,三年轮审一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审计中查出的经济问题,依据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三资”信息化平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把各村固定资产、资源(拍照)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扫描录入“三资”管理系统,整合各类监管信息资源,实现对村民关注的土地征用、资产租用、资源承包、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完善“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确保“三资”数据和管理信息公开可查询,实现市、区、镇三级联网的网络预警监管功能,便于农民群众和上级部门查询和监督。

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农村集体三资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查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改报告

镇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简报

街道农村集体管理工作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篇五

林甸县共有86个行政村,521个自然屯,5.6万个农户,农业人口19.9万人。2019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9543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17398.7万元.其中,流动负债9235.3万元,长期负债8463.4万元;总资产26981.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656万元,农业资产12.7万元,长期资产13312.9万元; 总农用地面积287.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69.8万亩(承包地面积151.2万亩、机动地面积18.6万亩),草原面积89万亩,林地面积16.5万亩,水面3.1万亩,其它土地面积9.5万亩。

近年来,林甸县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保障,不断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力度,实现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动态化、规范化和监督立体化,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建立机制促长效,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

从建立机制入手、强化保障做起,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建设,做到“三资”管理制度化。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三资”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指导、督查等3个工作组,全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的指导检查。同时,各乡镇场也成立了相应组织,采取分片包村、责任到人等形式,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二是改革监管模式。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村财民理乡代管”要求,全县86个村全面推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财务统一实行专户管理,村级会计业务统一由乡经管站代理,村里不设会计、出纳,只设报账员。同时,各村成立了村民理财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林甸县实际,先后制订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实施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明确要求、严格程序、统一标准,促进了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设立台账建载体,实现“三资”管理动态化

以清理核查为基础,以“三资”台账为平台,认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不断夯实“三资”管理工作基础。一是开展“三资”清查。近年来,由县纪检委牵头,农工委、农业局、各乡镇等部门配合,先后两次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工作,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17项内容进行逐一细致核查,基本摸清了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二是建立“三资”台账。根据“三资”清查结果,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为各村统一建立“三资”台账,详细登记每一项资金、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分布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微机化管理。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对“三资”变更情况做到随时记账销账,定期审核清查。对村级支出用于新购置资产的,乡镇农经管理中心支付资金的同时,及时将新购置资产记入台账,防止各村少报或瞒报资产情况。对国家扶贫、项目投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赠予增加的村级资产,村组织向上述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手续,并及时上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入台账。

(三)严格程序抓关键,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

通过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不断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进程。一是把好资金管理关。全县转移支付、扶贫、专项和自有资金等村级资金统一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资金统一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支付。各项村级收入资金一律使用专用票据,村记账员收取各项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三天内必须存入“村集体收入专户”集中管理。超过规定时限未入账的,按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小金库”清理力度,对设立“小金库”的严查严处,防止出现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问题。二是把好资金审批(核)关。村级支出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村级小额资金(3000元及以下)支出全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查,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对大额资金(3000元及以上)支出,村民委员会在征求村民理财小组意见后,召开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研究讨论,并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准。各种票据必须经过经办人签字、村主任(村书记)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代理服务中心把关四道关口方可入账。三是把好资产资源处置关。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标的额50000元以上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县经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复核,县经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50000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四是把好合同签订关。资源发包合同由村委会拟定,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并报县农经管理总站和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形成合力重监管,实现“三资”监管立体化

一是加强专业监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每年对各村“三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对照账目逐笔逐项进行资金、资产、资源盘点校对,保证账、物(钱)相符。同时,县农经管理总站每年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计。二是加强民主监管。村委会定期将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并向村民监督小组、党风廉政监督员通报“三资”管理情况,征求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作为村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纪检监管。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建立与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台账,随时掌握各村“三资”情况,并对资金使用、资产变卖和资源发包等重点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大查办力度,对“三资”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几年来,共参加各种监督活动40多次,查处“三资”管理案件28件,处理乡村干部28人。

通过调研,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和问题:

(一)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底数不够清。一是“三资”登记的台帐管理不完善、不全面。对资金、资产还好些,对资源,尤其是林遮地、取土坑、废弃地等登记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从而造成资源底子不清、管理混乱。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土地、林木、水面、草原等资源性资产权属界定不清。

(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落实不到位。乡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最主要部门,但由于乡镇经管站人员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少,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加之经费和办公场所紧张,办公设施陈旧,难以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和规范性。此外,有些乡镇领导对此项工作不重视,使一些经管人员常年围绕中心工作奔忙,顾不上本身的工作业务,往往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委托代理服务作用发挥的不明显。

(三)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力度不够大。一是部门监督乏力。由于职能限制、违规金额小等种种因素,司法机关不能、不愿介入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村干部是党员的,纪检部门还可以查处,对不是党员的,纪检部门不便查处。二是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其对集体的事不了解、不关心、不过问。加上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了某些不廉洁的干部可乘之机。三是村班子内部监督乏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对其无法监督。四是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乏力。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是民选的,不为群众说话;有的一干多少年不调整;有的不懂财务知识,没有理财能力;还有的原则性不强,对村干部做小动作听之任之。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程序不规范。一是资金管理不规范。有的资金违规滞留帐外,规避财务监管;一些村存在资产出售款或其他收入不及时入账现象。二是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有少数村为避债,用村干部名字在信用社开户,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造成公款私款难分。如某村干部因急病去世后,造成其代管的村集体资金3万多元无法全部追回。三是财务公开不规范。个别村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群众意识淡薄,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都不符合要求,有的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有时甚至是走过场。四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五是资产资源处置不规范。有的在资产租赁、资源处置、机动地发包等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整、上交承包费不及时等现象。有的为缓解一时资金所缺,将资源发包期限延长,降低价格,一次性收取资金,出现寅吃卯粮现象。

(五)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方式不明晰。一是项目资金管理。惠农项目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到村级支出账户,在乡财政所直接核销,资产在村级资产账上无法体现。二是粮补资金管理。作为村机动地原农业税纳税人的村集体理应是集体机动地粮食补贴对象,由于乡镇财政所不给村集体设户头,村集体机动地粮食补贴无法直接进入村级账户,以个人名义代替村里领取补贴,容易造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三是村干部工资管理。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村干部工资,村集体无法下账,造成村集体账目不完整,无法科学体现村级全部财务活动。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点。一是农村“三资”的清理工作。“三资”清理是搞好农村“三资”管理的基础工作,如何摸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家底,如实填写调查表格、登记入账,把问题搞清搞实是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点。二是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构。依托乡镇经管站组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设立服务大厅,配备业务人员及设备,组建现代化的网络管理系统,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三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内部控制。要建立资金支出,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清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保障。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难点。一是村级债务界定认定问题。有的村债务时间长、成因较为复杂,账目不清,特别是有些债务只有极个别村干部清楚,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干群之间的矛盾,造成农村的不稳定, 影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村集体资源权属问题。村集体资源有的被部分村干部、村民低价承包或无偿占有使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是农村的热点问题,矛盾较为集中。三是逃避监管问题。集体收入较大的村干部对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存在抵触情绪,存在不愿意如实申报村级收入和资产、资源,不愿意乡镇统一委托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农民最关心、最关注的核心问题,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建设,改善党群关系,发展农村经济的推进器,必须认真加以完善,逐步提高,要从源头上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思想认识更深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看起来是业务工作,实质上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少数乡镇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各级干部的畏难情绪及部分群众不愿参与、不想参与的思想,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的目的。

(二)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清理核查更彻底。开展“三资”清理,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基础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规范当前、后梳理历史的原则,凡是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及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无论帐内、帐外一律作为清查的对象。主要采取看、查、记、核、认、议、报等方法,核对债权债务,落实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核实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数量、面积、价值、分布、界限等,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权属,由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对外公布。同时,结合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现网络化管理,规范资产资源增减变动、经营处置等行为。

(三)要进一步健全机制,长效管理更规范。围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随意性和不作为。同时,要逐步建立“村组管理、民主监督、县镇审核、共同把关”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资产资源经营制度。建立适应当地民情的规章制度,明确村集体资源管理、资产运营、资金运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和工作权限。二是建立资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一套层层监督、公正透明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暗箱操作,通过有为的运作,还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益分配制度落实到位,让村民共享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效益。三是建立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建立资产资源公开招投标、拍卖及集体资产出租出让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文件,以刚性条文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集体资产出租出让管理的规范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程序,重大决策更民主。民主决策是权力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朽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规范农村民主决策过程,对农村土地租赁承包、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以及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建设承包等重大事项,坚持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告、结果公示”的“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形成以制度治村、按程序办事的民主决策模式,使农村两委的决策更加科学,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五)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违纪查处更严厉。由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监督体系,推进权力公开,严肃查处农村“三资”违纪案件。重点是查处用权谋私、私分、挪用、侵吞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在处置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案件。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资产随意变卖、人为造成资源流失浪费等行为。加强后续监管力度,及时查纠问题,对滥用权力、徇弊舞私、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进一步加强培训,业务技能更熟练。制定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乡村“三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加强对代理会计职业道德、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将会计、招投标、集体资产资源监管等制度、操作规程作为主要学习内容,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同时,把“三资”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和廉政考核内容之一,从机制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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