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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czj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工作报告书 工作报告下载篇一

建立企业培训机制的核心,就是通过机制引导,激发职工岗位练功、竞争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难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五篇优秀的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一、培训工作情况:

19年综合办培训与其他部协作共举办了员工培训二十期以上,共四百多人人次参加,每届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基本达到了目标要求;(其中包括全公司员工消防知识,消防实战练习)。

二、培训工作分析:

1、19年的培训工作比起19年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无论是在培训课程还是培训质量上都有了一定的增长幅度。一是:对一线操作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管理人员进行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二是:全员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企业文化构建与团队协作教育与培训;三是:脱产和半脱产培训,学校将参培人员送到其它培训机构或规模企业,接受创新思想和技术提高培训。

2、完整了培训计划:建立了制度性培训体系,比起以往的培训工作缺乏制度完善和系统化,培训管理幅度和力度较弱,员工培训意识差,培训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困难的情形。综合办建立了职工学校,利用职工学校平台,在总结了以往的培训经验基础上,优化了培训的重要性,重点加强了培训内容全面性,提升了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管理。

3、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模式:19年的培训工作,我们主要采取幻灯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培训工作,让新入职员工尽快掌握相关知识,在投入工作。

三、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培训工作考核少,造成培训“参加与不参加一个样,学好与学孬一个样”的消极局面,导致培训工作的被动性。

2、虽改变了培训制度但是培训形式缺乏创新,只是一味的采劝上面讲,下面听‘形式,呆板、枯燥,提不起员工的兴趣,导致员工注意力不集中,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3、培训过于形式化:培训时间与课时的不长是导致形式化的主要体现,短短的1个小时不能完全将所要讲的课程融入到培训工作中来。

4、实施培训的针对性不好,后续效果评价不到位目前培训整体还是停留在推的阶段,培训计划更多地靠主管部门去督促和实施,相对缺乏对业务的支持,针对性不强。

5、内部授课老师技巧普遍不高,有待提高,制作课件水平不足,自主研发课程能力有所欠缺,所以,以上需要改善,进一步规范内部讲师管理,提升内部讲师授课水平,推行内部讲师认证,真正打造一支合格称职的讲师队伍。

以上是我对培训工作的总结,认真进行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只有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总结,通过总结寻找工作中的规律,从而培养和提高工作效率及完成工作能力。

当今社会知识的快速增长、技术的迅猛变革,使企业必须不断更新技术和管理,管理者和员工不须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在许多大中型现代企业中,教育培训已经从满足生产经营的辅助经营管理环节转变成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厂作为钢铁路线桥的主体维修单位,是整个铁路运输系统“链条”中的重要一环。2007年顺利划归铁运公司后,厂的改革、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适应日益繁重的运输保产形势、不断提升的技术装备水平、逐步迈进的企业管理水平,对加强企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成果项目的主要内容

1、培训模式实现创新。教育培训形式采用“技术理论培训+培训基地演练+作业现场应用”模式,将企业的教育培训活动与生产经营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作为教育培训内容,将“工学结合”的理念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第一,完善教材及课件,提高教学质量。组织总结制作了《线路测量教学片》,首次采用三维动画形式,精确描述了直线、曲线、道岔、桥涵等线路的测量方法,为搞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创造有利条件;第二,组建技术人员试验班,提升创新水平。针对我厂2019年确定的“攻七化、创三优”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了21个科技攻关项目,从全厂专业技术人员中组建试验班,凝练铁路维修前沿技术,为科技人员成长提供充足的创新空间;第三,定期举办“技术论坛”,交流技术心得。厂里每季度都有铁路维修技术讲座,将组织技术交流情况作为考核科技拔尖人才和岗位带头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参加技术交流的情况作为考核班组长创新能力的指标之一。

2、实训基地全面建成。围绕“工学结合”实际演练等重要教育培训模式改革与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厂党政工的大力支持下,在已有的理论培训课堂的基础上,建立职工技能实际演练基地,从培训线岔铺设、师资队伍培训、实训项目设置以及基地日常管理等方面推进改革建设。第一,树立“工学结合”的教育培训理念。强调相关技术和能力在生产实践中的有机联系,从生产实际中发现和提出问题,引导职工思考,应用所学知识探究规律和致力创新;引导职工主动学习,提供更多的现场实践课程,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强调“走进矛盾、难题”的理念养成,建立和加强学习反馈机制;第二、创新实践机制与试验平台。通过实施项目课题组、导师带徒等机制,更好地发挥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的作用,给职工创造参与科研创新的机会,鼓励职工结合科研项目进行设计选题,通过科技攻关培养职工的创新能力;第三,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如组织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考察钢鲅鱼圈新区铁路线路、路局辽阳工务段、砼枕制造厂,了解路局和兄弟单位铁路维修发展前沿,进行交叉式学习,促进我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3、培训制度得以完善。建立企业培训机制的核心,就是通过机制引导,激发职工岗位练功、竞争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此,我们制定了相关的培训教育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激发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同时给素质相对较高的职工提供更好的岗位和,整体实现职工由“要我干”向“我要干”、由“要我学”向“我要学”的根本转变。两年来,我们相继出台了《厂教育培训工作实施计划》、《厂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厂班组长专项技术培训计划》等培训制度,对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学分和学习纪律提出了硬性要求,制定了奖惩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职工学习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成果项目的创新点

本成果项目,在培训体系和教育内容设计中体现了“过程控制、行动学习”的教育培训创新思想。专业技术人员的核心技术培训、操作岗位人员的实际演练培训和现场岗位的应用能力培训,均按照“过程控制”的创新思想设计培训内容,强调来自于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式的培训内容,并通过“行动学习”的课程设计,体现“过程控制”的完整性和以学员为主体的教育培训创新,关注各层次职工的职业成长体验,在培训职工理论与实际知识的同时,促进职工现场隐患的解决与处理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行动学习的流程如图所示。由此可见,行动学习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得以持续改进。

为实现学习培训的创新,我们厂积极导入行动学习培训法:第一,以攻克难点重点问题为主线,进行“研究式”学习培训。今年年初,我们确定了21个科技项目,在全厂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骨干中组织攻关,到目前,大部分攻关项目已经完成。如钢及市劳模许树贵,就是个科技攻关迷,他研制的铁路设备维修管控系统,被誉为厂的“erp”,在铁修保运保产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他研制的砼岔枕已经试铺成功,全面铺开后,将给钢铁路岔群维修带来革命化的变革;我们推荐的铁运公司共产党员品牌徐慧积极组织各维修车间利用钢轨调边、工程利旧、尖轨打磨、旧料修复,以及对小型机具设备进行自修等多种途径,综合降低维修成本近千万元。

第二,以实践锻炼为基础,进行“体验式”学习培训。坚持以练促学,学练结合,坚持在创新实践中练创新。如2019年我们承办的钢铁路维修工技术竞赛,就是通过赛前全员培训,要求人人参赛、层层选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出我厂的参赛选手。在有矿业公司高手参赛的情况下,我厂选手阵前冷静,发挥超常,最后包揽了前15名,受到了钢集团相关部门的高度赞扬,展现了我厂职工学技术、学本领、练内功的丰硕成果。

应用效果

企业整体水平显著提升。通过创新培训模式、提高职工素质,我厂的班组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攻关和各项管理工作均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荣获了集团公司和铁运公司2019年度先进单位的殊荣。全厂的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线桥质量明显提升、降本增效成果显著。

2、课题攻关取得新突破。年内申报的“60kg/m钢轨整铸轨撑垫板”成攻获得国家专利;“”、“”分获钢专有技术;“”荣获辽宁省qc质量管理活动一等奖。《》获全国年度冶金企业优秀论文三等奖。《手册》,已于2019年10月正式出版,填补了钢铁路桥涵管理的空白。

3、职工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年干部职工共参加各类培训班期,培训管理技术人员人次,完成计划%;培训生产操作岗位人员人次,完成计划%。为名职工办理了技术等级鉴定手续,主体线路工技术等级中级以上达到%。建立“导师带徒”对。新增星级职工名。

总之,加强企业培训,打造技能型职工队伍是一项长期的、全新的工作,它没有现成的地图,路要靠自己走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构建学习型企业活动与我厂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找准切入点,把握关键点,始终做到构建“学习型铁修”活动,培训工作中不断完善,使之成为铁修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这样,企业培训工作才能取得明显效果,构建“学习型铁修”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紧张的学习就是自我充电的过程,总结这几天的学习,感想颇多,真是滴滴香浓,意犹未尽!

感想一:进一步、学几招,海阔天空。

学会总结规划自己的人生,将工作、学习和生活进行目标规划,规定自己需要完善目标的时间,进行量化考核,做到细节决定成败!

感想二:我们不能够改变环境,但能够改变自己。

同样是梅花,在毛泽东的笔下就是,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而在陆游的眼里就是,驿外断桥边,寂寞开无主。同样是江水,毛泽东说,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而李后主却低吟,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同样的情境,不同的是人,人的情绪,就有截然不同的2个心境。就像那个撕纸的游戏――我们假定此刻是40岁,预期活到70岁,我们把一张纸,折成7份,每份代表10年,我们剩余的30年,再细分,除去睡觉、与家人朋友团就、一些应酬,那么实际属于工作的又有多少呢但是知其中我们能够这样理解,我们不能改变我们生命的长度,但我们能够掌控我我们生命和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我们只有在有效的时间内,加强自己的修养,历练自己的言行,捕捉属于我们的精华,吸取我们的营养,增加我们的才干,才能等于无限的延伸了我们生命的长度,这样的人生才有好处,当我们很平庸的生活和工作,那么我们回首自己走过来的路时,会是一片空白!

感想三:发散思维,突破瓶颈。

曾有一位教授,他发现自己汽车的轮胎被人卸掉一个,并且卸掉轮胎的四个螺丝也被卸掉了,教授虽有备胎但很无奈,这时过来一位农民,看出了教授的心里,就决定教授。农民将其他三个轮胎每个上面卸下一个螺丝,然后用这3个螺丝把备胎安装好,使教授能够顺利开车在路上飞驰。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无论我们的学历和职务高低,只要我们利用已经拥有的知识,发散思维,突破瓶颈,就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在我们的生活中也许会遇到很多的门槛,过去就是门,过不去就是槛,那么门槛高怎样办我有3个答案,1、找个凳子;2、绕个弯子;3、调头。我想透过我们学习以后,我们不会选取调头。

感想四:梦在远方,路在脚下。

2019年6月24日至今,我加入公司也有将近半年,这半年以来,不仅仅是负责培训工作,而后也新增了一项工作任务:企业文化宣传,在临近年末,我将从5大模块来总结自己的工作,包括年度培训总结、企业文化、企业活动、培训专员工作手册、其他工作以及2019年工作计划。

一、年度培训总结

2019年的培训工作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内训和外训,其中我主要负责新员工入职培训和企业内训。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本年度共进行6期新员工入职培训,其中我负责主讲5期,协助组织1期。

1、完善入职培训的流程和表格:1个流程-《新员工入职培训流程》;3个表格-《新员工入职培训名单交接表》、《新员工入职培训签到表》和《新员工入职培训成绩表》模板。

2、完善了新员工入职培训教材,已优化到第二版。

3、6期培训共组织61人次参加,实际参加人次为46,出勤率为75、41%(其中11人次工假、1人次事假、2人次缺席),考试合格率为96、10%(2人考试不及格但补考及格、1人次未参加培训直接考试且及格)。

(二)企业内训

本年度计划开展6次内训,顺利完成5次内训课程,《野战户外拓展》原计划10月开展,延期至12月14日。

2、培训费用:目前已完成的5期共7天的课程中,总体费用为152、444、5元,人均费用为408、1元。

费用项目包括课程费、场地费、餐费、水费和住宿费,其中课程费和餐费在每次课程都有支出;住宿费仅在《项目管理沙盘模拟》课程支出(533元);场地费在《执行力》课程未支出;水费在《关键时刻-以服务促销售》和《主管管理技能训练》未支出。

(三)企业外训

1、参加了两次时代光华的外训课程,分别是《基于组织学习地图的培训体系建设》和《时代光华2013年培训课程采购大会》。

二、企业文化

2、协助肖惠兰主管完成第9期泰科通讯策划工作,携同姚智龙开展第10期泰科通讯策划工作。

三、培训专员工作手册

建立了培训专员工作手册,此手册目前仅包含2项内容,分别是新员工入职培训和企业内训。

1、建立了并优化新员工入职培训流程,共1项,其中包括:

a)《新员工入职培训流程及工作标准》-131128第3版;

2、建立并优化了企业内训相关文档,共7项,其中包括:

a)《内训流程及工作标准》-第1版131128;

b)《内训前期工作物料清单》-第1版131128;

c)《内训签到表》-第2版130821;

d)《内训反馈评估表》-第3版131129;

e)《内训反馈评估统计表》-第2版130912;

f)《内训反馈评估报告》-模板130814;

g)《培训场地清单》-131025

四、其他工作

1、协助部门策划2次企业活动,分别是《中秋晚会》、《佛山南海旅游》,并担任《佛山南海旅游》活动晚宴的游戏主持人。

2、搜索短信平台并提交相关方案,1份;

3、协助营销部参加招投标,1次。

五、2019年年度计划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2、例行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共13次。

(二)企业内训

1、协助上级开展2019年年度培训满意度调查;

2、协助上级开展2019年年度内训需求调查并制定培训计划;

3、按内训计划逐步开展相关课程。

自进入公司近四月来,我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建设学习型公司、培养学习型干部、培育学习型员工”的精神,牢固树立“培训是公司的长效投入,是发展的最大后劲,是员工的最大福利”的理念,以狠抓管理、提高人的素质为重点,正潜移默化地提高科室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一、做得比较满意的。

围绕“狠抓管理,以培养人的素质为重点”的原则,全面主导培训课题20次,共40学时,培训员工574人/次。针对个人的需求或企业发展中某人的短板现象,在3-7月外派培训19人/次,共开支培训费用15152元,其中5980元现金,其它为vip卡消费。强化了外出培训效果的跟踪管理,相关人员填写了改善报告并作了内化培训,但效果不佳,没有真正把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发启迪性的ppt13个。发管理短信27条,受益人270人/次。

二、做得不够好的。

对于培训学习的时间,3-7月选择周三晚是错误的,在员工对培训的意识都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占用员工6天8小时之外的时间培训,员工不能接受,加之有两次未安排车辆和就餐,对培训工作有较大影响。现在培训时间更改,有助于培训工作的推进。

对于内部培训学习,大家不够重视,很容易被日常工作所冲淡。当工作、会议、家庭琐事与学习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是学习让路,使学习很难坚持不懈,见不到理想效果。主要是因为观念和态度的课题没有做到位。

三、对远航培训工作的认识。

在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培训必须认清公司面临的镍合金大幅度降价的生存危机,课题在观念、团队建设和协作、成本控制、生产现场管理做引导。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素质、适应加工贸易行业的本质。必须改良工艺流程,依靠新工艺新技术,着力解决品质问题。

在速度的世纪,知识的“保鲜期”日益缩短,“折旧率”日益加快,“老化率”日益提高,昨天的饱学之士如果不是今日的勤学之人,将必然落伍。势必培养“下一刻比上一刻更值钱”的增值理念,创建学习型公司。要求各级员工真正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习惯、一种生存需要、一种事业根基、一种企业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实现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化和长期化。

各部门的培训,只有安全生产小组启动了,其他部门没有行动。这是公司未来的发展的隐患。

介于上述,公司应启动“育才工程”,本着“淘汰不是目的,提高才是初衷,决不让一个员工掉队”的思想。在育才手段上,坚持“从基层中来、到基层中去”的原则,突出学以致用,着眼高层和生产现场,在育才方式上,坚持抓“骨干”带“一般”,注重“梯次”培训,对基层员工的学习深造大开“绿灯”,用以解决企业像采购、行政、财务人才配置的青黄不接问题。针对生产急需课题实施现场教学。

通过近4月的观察,能洞察企业培训需要什么,能认真的做好培训课题,正追求着效果。为了更好的开展培训工作,为了更好的把高层愿望解码成培训内容,希望能看到公司的会议记录或纪要,或者直接参加公司的非机密性会议。

1、培训制度的推行,培训队伍的组建,培训体系的建立。

2、在培训过程中,做到理论培训“五有”,即有培训计划、有培训教材、有培训教员、有培训教室、有培训考勤。

3、实际操作训练做到“四有”,即有培训计划、有操作项目、有训练记录、有考核。

4、日常培训做到“三个突出”,即突出重点岗位要害岗位培训,突出标准化操作培训,突出新工艺、新技术培训。

5、确保“两个提高”,提高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和中高层管理水平。

6、落实“一课”,落实每周一课的工作。

7、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8、实行公司员工培训兼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考核机制,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比较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9、加强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使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较好的适应本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

10、严格实行“三不”原则,即未经培训的新员工不能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转岗工人不能顶岗、未能取得培训资格的要害岗位工人不能上岗。

11、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分层次、分等级、分岗位的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和造就“转岗能上岗,上岗能胜任”和“一岗精、二岗通、三岗会”的复合型岗位优秀人才。

12、建议开展“树名师、带高徒”活动,实行双向考核,抓两头带中间,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为调动员工学技术、学管理、练技能的积极性,精心组织,做好名师、高徒的选拔工作。

13、强化岗位操作人员的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一线工人强化“三在岗”培训,即培训内容在岗位上落实、培训基本功在岗位上进行、培训效果在岗位上体现,使其培训面达100%。

14、通过采取岗位培训与现场操作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教师授课与员工自学相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较好地完成了岗位培训、操作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培训任务,实行培训计划执行率100%的工作目标。

15、搞好员工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开发好人力第一资源,进一步转变观念,激发员工学习知识和技术的积极性。

16、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档案,把员工培训跟踪考核档案作为年终业绩考核、晋升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作报告书 工作报告下载篇二

劳务合同范本在那么下载呢?下面为了方便大家下载,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劳务合同范本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

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工作报告书 工作报告下载篇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

工作报告书 工作报告下载篇四

合同编号:

双方协定:

1. 印件交货日期按甲乙双方协定为准,如遇不可测因素延误交货时间,双方应协商解决。

2. 产品印刷前甲方必须确认稿件所有内容并签字同意,乙方才能下单生产。甲方自带稿件的,我司视为最终确认稿件。签字确认后的稿件,产品印刷后内容若有误我司概不负责。

3. 产品验收标准以来样及印刷行规的标准为标准(数码打样与成品印刷会有色差),如客户跟机看样按客户签样稿为准,其它一切差错与乙方无关。

4. 特殊行业补充说明:因印刷品颜色由墨压、天气、温度、湿度以及工厂内不同机品印刷等多种自然因素影响,不同批次印刷品会产生色差,此属印刷通性,不应做不合格品处之。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共具法律效应,任何一方违约、毁约都应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二、项目明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

四、交货方式

交货时间:

五、印刷质量标准

1、乙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最终签字样稿为准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稿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最多不超过四次的样稿确认。在乙方提供第四次确认稿时,甲方应完成所有的确认修改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在第四次确认稿后仍需要进行修改,甲方同意视修改内容额外支付每页不超过100元的改稿费用。

3、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围正负应不超过样稿的10%,套印允许误差应小于0.2mm。 其他如需检验的项目按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有关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质量标准验收。

4、甲方对印刷质量有任何异议,须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负责除印刷以外发行、广告的连带责任。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应对甲方制作发行方式、计划等与本宣传品有关的内容严格保密。

2、乙方设计人员应自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电子文档,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乙方为甲方杂志制作的平面设计,其著作权属甲方所有。

4、乙方应妥善保存杂志的'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甲方若需要,应予提供;合同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应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电子设计稿件、菲林交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有备份。

七、短溢装条款

交货数量同意允许正负5%的短溢装。如溢装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合同单价接收超装之货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赠送他人或以任何价格出售,但作其他客户印刷业务参考样本除外。如短装在5%之内,乙方须按合同单价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但不另行补足数量。如短装在5%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缺货品。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__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甲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本合同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工作报告书 工作报告下载篇五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年月日

工作报告书 工作报告下载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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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司推出佳乐阳光新品以来,在我司总经理顾总的精心带领之下,我司销售部经理任俊华先生、企划部余伟先生共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承担了大量的繁琐工作,同时也与各部门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全司顺利地完成了总经理下达的新品佳乐阳光销售淡季(7月、8月、9月)平均月销售量2000台这项艰巨任务。

为表彰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团结、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的努力,公司决定予以嘉奖,并通报表扬。

此外,负责销售帝康清华全新一代北大阳光的各销售分部的共同努力也使得我司在销售淡季中取得良好的销量。

运作部胡婉蓉的努力工作和突出表现,在员工中也起到了表率作用,有良好的影响。

号召全体员工以他们为榜样,不断地提升自己,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xxx

xxxx年xx月xx日

员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力军,公司决定每月表彰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团结、用心为公司发展做出发奋,对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等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嘉奖,并通报表扬。

此外,xxxx工作表现突出,为公司赢得客户的尊重和赞赏,赢得良好口碑员工(xxxxxx)予以通报表扬,同时也号召全体员工以他们为榜样,期望在我们的企业里构成比学赶帮超的风气,掀起学习模范员工的热潮。

xxxx客户关联中心:

我是xx广州xxx的业主,xx湾客户关联中心xx主任、xx工程师以及中天七建xx工程师、xx两位工人对我家负一楼漏水问题给予了用心的关注,并大力协助我家重新做好了楼层防水工程,特以此信表达我感激的情绪。

我于今年春节前搬入xx湾新居居住,入住一段时刻后,我发现家中负一楼有漏水现象,我立刻电话联系了金域蓝湾客户关联中心反映漏水问题,我是早上七点多打电话给客户关联中心,陈奕荣主任、李庭淳工程师他们两位早上一上班8点多就直接赶到我家查看漏水原因,并迅速联系了中天七建的xx工程师负责处理我家漏水问题。

五一放假期间,xx工程师带领xx两位工人为我家负一楼重新进行防水处理施工,在施工期间,他们替业主思考负责,工作细致认真,不怕麻烦,由于近期雨水较多,天气很潮湿,他们为保证工程质量,提出要等到防水胶全部干透才能铺地砖和瓷片,为此他们等了十多天,期间他们也多次上我家查看防水胶是否已经干透,直到防水胶全部干透后,他们才又为我家重新铺好地砖和瓷片,并主动帮我安装好卸下的洗手盆和马桶。

在处理我家漏水问题和进行楼层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xx主任、xx工程师以及xx工程师、xx两位工人从没有表现出厌烦,也从未抱怨,而是一向认真用心地查找原因,不辞辛劳地为我解决问题,这令我十分感动。

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深感动了我,进一步加深了我对xx地产客户关联中心的认识,同时也让我再次体会到领导率先垂范的作用,正因在我办理收楼手续和进行房屋装修期间,客户关联中心的xx经理对我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也总是用心给与回应,并亲自去现场查看,迅速为我解决问题。

我想过多的润色也没有必要,最真实的东西也最打动人。

请贵公司再次转达我对xx主任、xx工程师以及xx工程师、xxxx两位工人的感谢,并期望这种认真的工作态度能够代表大部分xx地产员工的面貌。

祝贵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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