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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站工作总结

作者: 曹czj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一

大家上午好!今天__区域公司领导深入我公司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评议。在此,我代表__公司向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上半年,在__区域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以目标责任制管理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初区域公司制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开发燃气用户市场;狠抓燃气工程建设;加快公司证照的办理;不断强化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在区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公司的工作有了整体的提高,但离区域公司的任务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下面我把上半年的主要工作综合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仁给予评价。

一、突出重点,全力抓好目标责任制管理。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认真落实区域公司制定的目标任务,公司召开目标责任制专题会议,对公司全年的任务向各部室分解。

二、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运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实行了安全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社会安全群管小组,通过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公司的场站安全、输配安全、用户安全、以及车辆安全、设备安全、仓库安全等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总结,上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小小的成绩,但是离区域公司制定的目标任务该有很大的差距,还有诸多工作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1、目标责任任务还需进一步加强落实,特别是公司的回款任务需要尽快解决。

2、沟通需要加强,班子领导之间的沟通、公司部门之间的沟通、员工之间的沟通、用户之间的沟通等,缺乏沟通,减少了信任、增加了摩擦。

3、加强执行力度与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公司的监督与过程控制,保证目标责任制任务的完成。

组织部门每天召开各部门班前班后会议、组织部门召开周工作会议、组织公司每月召开月工作总结会议及安全会议,定期召开班子会议,分析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其次,公司每月下达各部室工作任务,督促推动各部门公司的工作进程,有计划的进行工作的开展;三是制定《各部门月工作完成检查表》、《各部门月安全检查表》加强检查监督力度,保证执行力和工作的落实。

下半年,对__公司来说时间紧迫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诸多问题还需要亟待解决,为此,我将与各部门负责携手全体员工,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深入贯彻区域公司的管理精神,争取完成__公司全年目标任务,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二

致 :

因办理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更换燃气费代扣代缴账户手续的需要,现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44****50030)为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人员,代本人办理燃气费代扣代缴业务。代理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代扣银行卡账号:6230 ******* 868,开户人:****,开户行:深圳***银行**支行。

所需更换燃气费代扣代缴账户的房屋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大厦第**层**号房,共*套房屋。

本人对受权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自愿承担风险,如因本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权限不明,受权人的所有行为也均由本人承担。

受权人无转授权给他人的权利。特此授权!

授权人(本人签名):

授权人身份证号:

授权人联系方式: 2016年 月 日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三

据安全管理网报道:12月7日下午4时许,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一家正在试营业的加气站,发生液化天然气泄漏人员中毒事故。事故发生时,一辆运气罐车正通过输送管道给加气站的储气罐输气,发现液化气泄漏后,前后有7人进入罐内试图修复,4人不幸中毒身亡。这4人中年龄最大的一人40多岁,其余均为20多岁。

一是试营业之前的安全准备工作不充分。按照常规,加气站试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应该特别的严格规范,各项操作应该特别谨慎,各环节都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所谓试营业,“试”的重点应该放在安全上,而不是表面的营运,如此匆忙开业,早晚都会发生事故的。

二是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不当。在发现液化天然气泄漏之后,人员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进入充满泄漏气体的受限空间抢修,这本就是安全管理大忌。发现下去维修的人员可能出了问题之后,继续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几次下罐区冒险施救。这充分暴露出,该站的员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救援常识,事先没有进行应急预案学习演练。

三是给储气罐输气前,没有对相关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应该说,运气罐车给储气罐输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安全环节,输气前应该对相关设施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确认一切正常才能开始输气。

四是人员安全素质上的问题。员工缺乏安全意识说明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对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有章不循,甚至还可能存在操作不当等问题。

加气站属于特别危险的设施,储气存量一般都属重大危险源。储气罐本身压力的危险性,液化天然气易燃易爆的特性,经营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流动性,都决定着这个行业的危险程度。加气站又多建设在人员聚集稠密的地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这无论是对企业,对社会,还是员工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部门,还是加气站的经营者,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经营各环节的审核、审批、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管理,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降低标准。

作为加气站的经营法人,无论是国企还是个体性质,都应该严格依法经营,要充分认识加气站这一特殊行业的危险性,并进行综合危险性分析评估,制定预防消减措施。建站要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经营要有科学严谨的管理手段,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只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站涉及的易燃易爆、环境等潜在的危害因素,和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站应急预案,并通过平时的学习、演练,让员工清楚遇到突发事件知道采取什么措施,自己又该干什么。

二、制定加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操作规范和操作禁忌,熟练掌握加气操作流程,并严格遵守。

三、对员工做好上岗前的培训。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爆、消防、职业危害等岗前安全培训。让员掌握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四、配置常用应急防爆工具。为了防止黑色金属碰撞产生火花,达到防火防爆要求,常用的扳手、管钳、榔头、螺丝刀等工具都应该用铜质材料,另外还要配备相应的应急堵漏工具,最好配备空气呼吸器。

五、有严格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管理制度。如:加气站区域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手机,员工统一着防静电服装,在给客户加气期间车辆要熄火,人员要下车等等。

在青岛11.22输油管爆燃事故现场指出:“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高发期,衷心希望政府、企业、社会都来关注安全,深刻地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查找事故隐患,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保证类似事故不要再发生,流血的画面不要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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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站工作总结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政府部门发布了相关通告。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燃气安全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各位业户:

日 期 :20xx年5月17日(周二)-5月19日(周四)

时 间 :上午10:00时至下午19:00时

检查范围:b2栋、a1栋业户

注:1、请确认系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服务人员后,再接受入户服务;

2、燃气公司上门服务人员一律不收取现金,不推销产品;

3、当天安检员工号:012058

全县各燃气用户: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托克托县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

20xx年11月5日

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区域:天山区、沙区、水区、高新区(新市区)、开发区(头屯河区)

经营区域:米东区

经营区域:头区工业园区、甘泉堡工业园区

经营区域:乌鲁木齐县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五

xx区居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在xx办事处综治办的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了这次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现对这次活动取得的效果进行总结。

为切实加强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特成立了社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主任、书记担任,组员由社区各公共单位的综治分管领导社区民警、院坝保卫、社区委员组成,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综治专干担任。

组织社区义务法制志愿者队伍,在开展好社区消防宣传的同时,注重宣传与图片展相结合。展出内容涉及到图片展览、消防演练、安全生产、法规讲座。

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各项工作逐步到社区。社区的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要。特别是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结合社区的环境、特点,制定了长期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和驻区公共单位的院坝,门卫签订,层层抓落实,在辖区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检查xx次,累计检查单位、商铺xx_余家,与社区公共单位签订了xx份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与xx家重点防火单位鉴订了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组织大型的安全生产,消防检查_次,参加消防演练运动会_次,并且组队参加演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一如继往的做好今后的工作,把工作做实,落实到位,消除隐患,维护辖区的安全,尽职尽责的为社区居民服务。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六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做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6日南京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七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成绩斐然的xx,迎来了充满希望的xx。过去的一年,我们有付出也有收获;我们有欢笑也有泪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与体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努力工作继续坚持“不学习不上进就会下岗失业、不吃苦不耐劳就会被淘汰”的理念努力的工作,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和技术能力。

1、努力学习更深一步的了解的施工工艺和国家规范,并落实到实际、使自己成为一个燃气行业专业的施工管理人员。

2、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并加强反思,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力争把工作做到最好。

3、不断充电,增强自己的实际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管理水平。

4、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5、在工作中对安全问题决不放松,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等不靠,安全隐患不解除不放过。

6、“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我深知质量对一个企业来说多么的重要,所以我要熟悉图纸,熟悉规范,深入工地,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之中。并继续对质量通病进行分析并预防,争取把质量通病问题降到最低。

7“文明施工”是一个企业的窗口,也是一面镜子,他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所以也要继续加强对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八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场餐饮场所虽然不多,但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从而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本次治理的范围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要求必须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从而消除隐患,提高餐饮企业的安全。

(一)有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存液化气总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正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3、放置钢瓶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4、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年限为3年,到了期限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5、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固定。钢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至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和液化气。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2日至4月17日)。

场安监站摸清全场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场所并建立基础台帐。

2、自查自改的阶段(4月18日至5月底)。

各餐饮场所应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认真自查自改。

3、督查和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场安监站加强检查,同时配合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检查工作。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九

主要稽查指标完成情况:

1、全年共普查燃气用户5000余户,处理或纠正违章行为近百起,追缴欠费158万元,超额58%完成全年工作指标。

2、处理违章案件上访率、陈述申辩率、听证率、复议率和诉讼率均为0。

3、总公司交办案件60余件、信访反馈案件2件、上级主管部门指派案件2件,结案率均为100% 。

20xx年主要工作回顾

xx年我大队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强化管道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以查处各类燃气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燃气供应为目的,坚持“协调动作、突出重点、依法监察”的原则,开展了清理占压、查处违章开挖、打击私自改管和偷盗气等项工作,以确保管道燃气的正常运行。

(一)严格开展清理占压工作,维护管线安全

在清理占压工作中,我大队针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建筑物形成情况复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危及燃气管线安全的实际情况,坚持现场查实、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拆除和整改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约谈了解情况、讲解政策、阐述危害等手段,争取自行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积极稳步地推进清理占压工作。xx年共拆除、整改占压燃气管线建筑物9处,有效避免了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查处违章开挖行为,确保安全供气

今年因我市热网改造、供排水改造的全面展开,致使违章开挖案件明显增多,因违章开挖挖断燃气管线造成严重漏气的事故也较过去增长近5倍,为此我大队适时调整值班值宿人员结构,加强值班值宿人员配备,提高应急能力,做到处理紧急情况措施及时到位。同时建立起立体层级式应急联络体系,凡遇重大险情可通过应急联络体系,确保80%以上的稽查人员能够迅速向事故现场集中,开展工作维护现场。xx年里,大队共完成了包括道外北棵二道街、道外红旗一街区在内的近60余起抢险任务,为维护总公司安全稳定供气作出了贡献。

(三)打击私改燃气管线,保障用户用气安全

根据市建委打击私改燃气管线专项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我大队于xx年8月23日起,集中力量,采取“查纠并举”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打击私改燃气管线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我们主要采取举报、供气管理部门自查、大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没有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改动后隐蔽在装饰物后面,不便于今后检修的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坚决杜绝安全隐患。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已纠正私改行为10余起。

(四)打击偷盗气,减少燃气流失

今年大队对打击偷盗气的重点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将过去的以商服公益用户为重点,转向了占全市燃气用户98%以上的民用户,利用为民用户加封之机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偷盗气行为及时处理,有效维护了燃气企业的`经济利益。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工作,堵塞收费管理漏洞,我大队根据总公司《开展经营收费工作大检查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降低供销差率和提高燃气费收缴率两项中心任务,发挥稽查队伍的“尖刀”作用,以信息化作为支撑,与供气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以优异的成绩圆满完成了总公司交付的使命。

按文件要求截止到8月2日,共普查非民用户1801户,普查在线运行表具2384块。其中查出:失灵表具38块、关停用户482户、拒查用户2户、查处盗气案件9起、修正仪损坏9户、未安修正仪1户、表规格不符3户、无工程设计手续3户、直流1户、动封5户、用户表读数与超标记录不符2户、收费大账上记载停用但现仍在使用4户。

在普查的同时,稽查大队还对供气管理部门上报的226户拖欠煤气费的非民用户进行了核对和部分追缴,共追缴煤气费 1,074,347.00元。经核对其中:呆死帐户159户、已关栓停气87户。另外,经汇总目前民用户欠费用户共计11553户,已经追缴完毕2户,追缴煤气费280.00元。

在工作中,稽查人员发现了诸如煤气表具失灵不能及时更换、停业后再次营业用气没有重新建帐收费、德国埃尔斯特智能表修正仪失灵或没有安装修正仪、各供气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呆死帐户等影响经营收费的问题。同时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针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建立长效制约机制,堵塞经营管理方面的漏洞;建立稽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等项建议。

(一)加强监督

xx 年初按总公司要求,大队进一步加强了对供气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一是检查重点部位报警器的安装落实情况,重点对进户栓、调压箱背部等用户报警器的发放安装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给总公司有关部门,以确保安装报警器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针对管理处个别巡检人员巡检不到位的情况,大队开始对进户管、调压箱、阀门井等巡检部位进行投牌,提高巡检人员巡检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促进巡检到位,为供气安全提供保障。

(二)注重协作配合

做好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是与各供气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此大队与各供气管理部门建立起了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通过稽查与供气管理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形成了一个能够上下联动打击燃气违章行为的天罗地网。同时定期深入各供气管理部门,帮助解决刁蛮用户造成的工程、收费等各种困难,用真诚的服务增强联合打击窃气和违章用气的力度。

xx年以来,我大队按照总公司“六项工程”的要求,紧密联系燃气稽查实际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稽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锐意改革,探索创新,以“阳光稽查”活动为工作的切入点,初步建立首问负责制、错案追究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阳光大厅”,为强化稽查管理奠定基础。

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在xx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提高稽查专业化管理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客观上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稽查人员本位意识较重、服务意识不强、自身业务学习欠缺、行政执法业务的不熟练,在稽查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我们稽查工作上的错误甚至是不良影响,对稽查事业有百害而无一利。为此要客观全面地对待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把问题摆出来,认真剖析对待,以此搅动思想、转变观念,练好内功、强化素质、端正风纪、查摆问题、提高认识,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要坚决改正,针对出现的不良倾向,要坚决杜绝,短期内要取得较大突破和改进。

燃气站工作总结篇十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学校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责任体系和预防体系建设;压实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教职工岗位责任;结合学校安全“双控”机制建设和学校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学校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学校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安全用气意识,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校园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育事业安全发展。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内(含拥有产权的出租场所)的食堂、浴室、实验室、实训车间、锅炉房、出租校产等使用燃气的场所。

20xx年2月22日起至3月21日。

(一)迅速开展学校燃气安全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压实安全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协调联系,开展燃气安全拉网式排查,主动协调燃气企业做好入校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全域覆盖、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入校入场所检查要达到100%,全面摸清学校燃气用户(包括食堂、浴室、实验室、公寓等)底数,全面了解掌握校园燃气和瓶装(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线布局、维护保养情况。重点检查使用燃气学校及校内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检测、维护保养;学校在与食堂等产权场所的承租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时,是否针对允许使用燃气的。企业或个人载明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使用管理;使用燃气场所的管线布局、设施设备安装、燃气器具、配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超期未检和超期服役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现象;与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火源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对排查发现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燃气管道、间距、设施设备(钢瓶、灶具、锅炉、热水器、报警装置、软管、配件等)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进一步明确问题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确保问题隐患及时彻底整改销号。

(二)切实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扎实推进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师生群众风险防范、安全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努力提高师生安全素质和学校整体安全水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春季开学前对燃气管理使用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认真制定修订切实可行的燃气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演练。要结合实际,通过设立本系统本校安全举报邮箱、举报电话和宣传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等,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查找举报校园及周边包括燃气安全隐患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共同保障校园安全。

(一)加强组织保障。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教育局和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住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教育局将积极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三)加强措施保障。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使用燃气的学校(单位)进一步深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双控”机制建设,推进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学校要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清单,并在燃气使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燃气安全风险公告栏或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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