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篇一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9、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0、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10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2.上市股票
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篇二
大家下午好!带着渴望和期盼,怀着激情和梦想,我终于成为了临港三中的一名学生!
很荣幸,能代表七年级新生,站在这里,为我们即将开始的三中生涯作一次畅想和展望。
今天,我们正从现实的“足下”坚定而笃实地迈步向前,奔向那千里之外的远方,奔向那理想的征程。
就在这几天,我们刚刚经历了一场军训的洗礼和磨练。我们从中收获了友谊、毅力和团结;我们学到了乐观、感恩和拼搏:我们学会了思考、理解和坚持。
而今天,我们正是带着这些收获,带着鹰击长空的胆魄和豪情责任感,器宇轩昂地迈进了生机勃勃的三中校园。“青春者,人生之王,人生之春,人生之华!”青春烂漫的时光,正是我们求知奋进的最佳时节。在这美丽的时节,我们要鼓足干劲,满怀自信;勤洒汗水,苦练技能,学到安身立命的真本领,不辜负亲友殷切的期望,老师们焦灼的目光。
同学们,从今天起,我们将一起度过三年宝贵的学习时光。我们相信,在学校领导的关心下,在老师的辛勤培育下,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我们一定会成长为一个品德高尚、积极进取、热爱生活、富有理想的合格中学生,向父母、学校、社会、祖国上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善哉,三中学子!天人相谐,兼容并包。
美哉,三中学子!和而不同,亮节风高。试看今日之三中,乾坤心碑,日月同辉!
祝愿同学们在新的起点,新的航程中扬起前进的风帆,取得更辉煌的成绩!祝愿老师们幸福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篇三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
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
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篇四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篇五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大多数情况)
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货币、财物、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4.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6、主债与从债(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
二、债的法定体系
政法干警半年工作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五篇六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节法律作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