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处置工作报告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股权处置工作报告篇一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订。
14.2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
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
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
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
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
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
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年。
对超过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
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年。
超过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
买方绝不接受超过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条件在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
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18.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18..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对于&/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
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
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
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股权处置工作报告篇二
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可以从总则、管理机构、持股的股份、准予资格、认购、兑现期股、转让、中止和取消、财务、特别条款及附则等方面来规范管理。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实现,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本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企业管理层持股包括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现金入股取得《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期股是指公司出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个人事先约定,在经营管理者任职期间按照当前约定好的价格,以各种方式购买的股份。期股兑现以前,持有者代理履行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享有受益权,但没有其它所有权。期股兑现以后,与普通股份享受同等权利。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利于约束和激励、促使创新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
管理层持股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执行管理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董事会下不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责成公司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履行四项职责:首先是审批董事会制定的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其次是审批管理层持股方案;再次审查批准董事会成员认购股份的资格和认购金额;最后负责决定修改、废止、终止期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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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履行职责包括:拟订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和持股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与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和持股方案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批准公司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认购人资格和其认购金额;托管由于职位空缺和预留的期股份额;审批年度期股兑现方案;负责管理层持股的日常管理;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持股股份
公司任现职的管理层人员持股额度合计不得超出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包括已经持有的普通股份和认购的期股以及授予的期权额度。也不得成为相对大股东。现金入股只有在公司创立或增资扩股时,才对管理层设立入股安排。期股认购与公司准予资格范围内人员人事变化同步进行,至少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同期期股受益和兑现期股。兑现期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出让的股份,但现职管理层人员的股份除外。兑现公司创立时设置的期股由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兑现期股以年度为周期,具体按《股权托管、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安排执行,最长兑现期从认购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认购的期股、由期股兑现转成的普通股份、现职管理层人员已经持有的普通股份,都不得转让、出售、交换、抵押担保和偿还债务,但管理层人员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抵押贷款除外。当公司发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收新的投资者、溢价或跌价转让等影响股本的行为时,若对未兑现期股有不利于认购人的影响力时,要做必要调整,以保护管理层利益。
四、准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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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的人员,可以在公司将来实施股份期权计划时通过行权持股。有如此情形之一的,取消准予资格: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此原因被判定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持有期股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于为公司长期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在期股全部兑现以前正常离职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继续享有期股资格。
五、认购股份、股权
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遵守自愿的原则。但是为了促进管理层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创立时的期股与现金入股配套设置,认购期股的同时必须以规定的现金数额入股。现金入股的可以不认购期股。现金入股的由管理层的个人与其他出资人或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交足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等),公司向出资者出据《出资证明》。认购期股需要认购人与公司或股份让与人签署《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公司创立时应先签署《出资协议书》。《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是实现期股计划、规范期股认购兑现和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应载明让与人、受让人股东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时间计划;每年度兑现比例;收益处理;转让前委托管理;中止、取消;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现金入股、认购期股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持有人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约执行。
六、兑现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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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现金交割完成以后,将新的股东名单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转让、中止和取消
无论什么原因被解聘、离职,其现金入股或兑现期股获得的普通股权所有权不变。管理层人员持有的普通股份,在其被解聘职务以后可以转让、出售、交换、抵押贷款和偿还债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不再受聘管理层职务的,期股计划立即终止。因公死亡或因工(公)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可以酌情延长期股计划。期股持有人被辞退、自动离职的不再享受未兑现的期股收益和兑现期股。期股持有人被公司不再续聘、退休(包括病退)、非因公死亡、非因工(公)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可以享受未兑现期股收益和兑现期股。期股持有人如果发生可能影响其兑现期股事项时,股东大会可以中止兑现。
八、财务及特别条款
如果没有同时进行的增资扩股计划,让与股份得到的资金应撤出公司。公司实施管理层持股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规费、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管理费用。股东转让其股份,发生在公司以外的费用由股东承担。管理层持股计划和其管理办法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作出资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他合法行为。对于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业、破产或解散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东大会做出的特别决议需要中止期股计划。
九、附则及其他
附则表明本办法的解释权设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及其他说明。其他作为落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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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处置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本办法所指公司股东是指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依法受让公司股份并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 股权: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为准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载明的收益权、表决权、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股权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指涉及公司股权的增减、分红兑现、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发放、股权转让、股权处置、登记确认、重大决策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五条 股东名册:公司增资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
第六条 公司总股本:*******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元。
股东实际享有股份不受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影响,每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各实际出资额除以公司总股本。
(一)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
(二)与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
(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的;
(四)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的;
(六)个人和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和责任超过本人出资额,或所持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划的。
第十三条 为顺利办理公司股东代表出现变化后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代表须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出现时,将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一并转让给今后新补选的股东代表名义上持有。股东代表资格终止后,由公司董事会重新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补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制订与股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工作;
第十七条 《出资证明书》管理
(一)《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资产部发放和管理。
(二)《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出资人保管,副本由公司资产部保管。
(三)出资人凭公司原出具的股金收据换领《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技术资产管理部办理。
(四)《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私下交易或作为质押凭证。
(五)出资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被盗的,应提交已登报公告声明作废的报样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资产部审核后方可补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即股东不愿保留股份申请公司收购股权、股东退休股权转让、股东死亡股权继承、夫妻离婚股权处置等统称为股权转让,下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进行有偿转让,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股东因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或辞职、退休、公司解聘、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不愿意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书面申请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所持股份。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的计价原则:按上年度每股帐面净值计价。
度每股帐面净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回其不保留股份一方的股份份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购回的股份,由董事会决定,可冲减公司资本公积金,可转让给有贡献的股东和公司内非股东的优秀员工认购,受让人按上一年度公司确定的股权价值进行认购。
公司每年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股东和股份增减及股份处理情况,并向股东进行公示。
第六章 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的转让必须在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书(签字捺印);
(二)《出资证明书》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字捺印);
(四)办理股权继承的,还应提供:
2、继承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3、经公证的股权财产继承分割协议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
(五)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供:
1、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捺印);
2、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其他有关协议。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是《公司章程》的补充内容,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公司
****年**月**日
股权处置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3、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备案核准程序。
第八条 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计划协议书》是授出激励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解锁)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时间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 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在实施该次激励计划之初确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
第十七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激励数量的,可以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审查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股权处置工作报告篇五
股权管理制度
证券管理部
日期:
年7月24日
日期: 年7月25日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二、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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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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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事项;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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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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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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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知公司股东。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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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