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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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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篇一

正确做法:眼神坚定

在具体的面试过程中,要勇敢的直视考官的眼睛,看别人的眼睛说话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同时在具体答题过程中眼神更不要飘忽不定,我们要勇敢的表达,我们面试答题不仅仅是靠一张嘴巴,还要借助我们的眼神与表情。

面部表情僵硬

正确做法:要根据考场情况,在问好时和与考官做交流时,都要发自内心的嘴角上扬,让自己的表情呈现出轻松喜悦的状态,建议考生可以在题目训练的对着镜子多练习一下,既可以训练表情,又可以愉悦自己。

内容套路化明显、交流感差

如何作答?

我们不必一上来就说的高大上“我要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样会给考官觉得有点假。那不妨,“我们先做普通人,再做有思想的人”。

那么,第一,我们不否认现实性需求,包括就业需求、父母期望、待遇考量、工作地点等因素(此部分可说可不说)。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确实是真情实感了,但是于考官来讲,他不是“慈善家”,你想要什么就施舍给你什么。他是想要找一个“喜欢这份工作,并且能够长久稳定地、踏实努力地、有能力做好这份工作的人”。

因此,第二,除了现实性需求之外,我们还要给考官展示,我有这方面的兴趣爱好,我认同渴望这份工作,这份工作能给我带来快乐,且我的性格能力也能够做好这份工作。而这些要素不是干瘪的说出来的,而是需要事例数据来证明“我真的就是这样”。

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篇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明码标价的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游经营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游经营者出具由江苏省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六、旅游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权知道旅游经营者是否已办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也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险条款处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经有认定权的部门认定后,有权要求组团旅游经营者赔偿。

十、旅游者属于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双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鉴证;办理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该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约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投诉、调解机构:

江苏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邮编:210003。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电话:-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邮编:210024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邮编:210024

各省辖市均有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合同当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组团旅游经营者),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时,应按约定交纳旅游费。

3、甲、乙双方对“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的另行约定:“______________(如无另行约定,按“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规定执行)。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游单位______________,人数(男___人、女___人),名单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人数___。

团号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

主要游览景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用餐次数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险情况: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应交纳团费总额: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

付款方式:

2.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形:

2.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双方损失的,各自承担责任;

3.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减轻责任:

1.有证据证明属非过失、非故意的违约;

2.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责任:

2.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六)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消费者协会投诉提出赔偿请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补充条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游者]:

身份证号码:(单位章)

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月日

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篇三

继2月6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召开中心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夏宝龙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后,2月10日上午,全省11个地市交通运输局(委)、沿海港航(务)局以及义乌交通运输局长集聚杭州,学习讨论夏宝龙省长调研交通运输工作讲话精神。当天下午,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召开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夏宝龙省长重要讲话精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在杭厅领导、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厅管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系统数千名干部职工参加了视频会。厅党组书记、厅长郭剑彪就下一步大学习大讨论进行了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徐纪平主持大会。

郭剑彪指出,夏省长的讲话精练有力,思想体系严密,将现代交通的地位提到了新高度,内涵扩展到新的深度,建设推进增强到新的力度。全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从“进一步提高对现代交通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快机制体制创新研究;进一步深化‘大交通’方案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环境”五个方面把握精神实质。

郭剑彪强调,全系统要把传达学习夏省长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既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做好全面汇报工作,也要抓好系统内的学习,要传达至全系统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干部职工。各级各单位要以党委(支部)为单位开展深入的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研究贯彻举措,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夏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树立和强化“大投入促进大发展”、“大交通服务大战略”、“大责任作出大贡献”三种意识。

郭剑彪指出,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至关重要,意义重大。要将夏省长的指示学习好、领会好、结合好、落实好,要抓好与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与服务实施三大国家战略、与完善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三个方面的结合。

2.浙江大学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

吕祖善代表浙江省委、省政府对协议的`签署表示祝贺,对华润集团长期以来对浙江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华润集团是我国成长最快、发展最好、最具市场活力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之一,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近两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应对得当,取得了长足发展。长期以来,华润集团与浙江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浙江投资项目涉及医药、零售、饮料、地产等多个领域,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浙江大学作为浙江高等教育的领头羊,综合实力雄厚,不仅为浙江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而且在科技成果研发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这次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手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是对长期以来华润与浙江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希望以本次签约为契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为促进浙江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合作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签约仪式前,吕祖善与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进行了座谈。吕祖善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浙江已进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华润和浙江良好合作基础上,此次华润与浙大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显示了当代一流企业与一流大学的历史使命和战略眼光,浙江省对此表示全力支持。希望双方将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与促进浙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在金融、商贸、物流等方面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新能源、物联网、生物医药等方面加快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中心镇小城市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在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

浙江大学党委书记张曦、校长杨卫出席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浙大与华润集团将在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等研发领域,以及新兴产业培育、拔尖人才培养、金融服务、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入而广泛的合作。

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篇四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考勤与请假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考勤和病假、事假审批权限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上课(含晨跑、早读、读报、班团活动、自修课等)、军训、实训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等均须考勤。

二、考勤项目为:旷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参加班团活动以及学校、学部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按旷课节数计。

三、学生考勤由班级考勤人员、任课老师和班主任共同执行。班级考勤人员每日将本班学生考勤情况登记在规定表格内,并写在黑板右下方,以便任课教师核实,于周末各班统计好之后交学部办公室。

四、学生请假及证明规定

1.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二种。

2. 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它有力证明(公假需出具学校或学部等相关部门书面证明)。

3. 病假:由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五、学生请假手续及准假权限规定

1.学生的各种请假都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和请假条,请假条须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起止日期等,假满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准假权限

一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学部审批;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由学生处审批;十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请长假,由校长室审批。

3.考试请假、学期注册请假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生请假的几项规定

1.请假条如有伪造或未经批准先行离校而后由家长来电请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2.请假人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病情严重或遇有其他因素无法到场,可由父母、亲属、班干部代办。

3.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予准假。

4.假满后,如不能如期销假,需续假者应向班主任申请续假,续假者在假满回校后到班主任办理销假手续,并出具续假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5.假内,如提前返校,应到学部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七、一学期内,学生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八、考勤人员必须严格考勤,如若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干扰正常考勤工作,不准威胁考勤人员。

九、本规定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

(二)事假;

(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报到注册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核(各研究机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核,下同),研工部批准。

第五条 课程学习阶段,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未定导师的.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下同);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研工部批准。

第六条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因公事派遣请假1个月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研工部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和《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经审批后将请假单交至学院(机构)研究生辅导员处。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连续超过1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

第十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向导师及学院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十二条 报到注册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逾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计算方法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工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篇五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下文是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地权属证书;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管部门衔接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造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第十八条 林业生产单位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投入。

第十九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应当以合同的形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等公益林的,应当依法给予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 林地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使用分为下列三类: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第二十四条 征收、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征收、占用林地申请表;

(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表;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占用林地申请表;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征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面积低于前款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上报或依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对拟批准的申请,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林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有法定依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时的公告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占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转委托。

第三十四条 一个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征收、占用林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和审批,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林地范围的具体划定,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 林地使用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 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四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并按每个界桩、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办理林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林地类别和性质的;

(三)弄虚作假审批林地使用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批林地使用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或天然林区统称为林地。世界的天然林区主要分布在热带雨林带和亚寒带针叶林带,以及中、低纬度的山区。据1992年统计,世界森林面积为38.6亿公顷,森林覆盖率约为30%。我国宜林地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5%以上。1994年底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3.9%。

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阅读 浙江省公务员面试篇六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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