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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

作者: 曹czj

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演讲稿的事情愈发增多。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演讲稿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讲稿,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篇一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为一个人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帮助他人,抵制不良诱惑。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只要自己不违法,别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家人做出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当及时阻止,给他们讲解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后果,那你就立了大功,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比如:有的家长晚上喝酒回来,把音响打开,乘着酒劲拼命地唱歌,影响到楼上楼下,你呢可以好好劝劝家长,告诉他夜深人静的时候,这么大的声响会搅得邻居不安的,同时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人家打了110,民警来处理多不好啊。这样你的家长可能就会及时改正。

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入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谢谢大家!

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篇二

各位老师,同学们、孩子们,大家好!

曾经我也走过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的年代,而今我的孩子差不多与你们同龄,叫一声“孩子们”,我们都倍感亲切。同时,我也倍感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与老师、同学们共同学习和交流,共同探讨中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再结合案例,正确的认识一些社会现象。

…缔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磕磕巴巴,一个小偷趴在梁上,听了一遍又一遍,眼看天快亮了,实在忍无可忍从梁上蹦下来,把小孩的书一丢,张口就背“庆历四年春,滕子京缔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俱兴,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刻唐贤今人诗赋于其上……”一篇文章在贼嘴里,极其流畅地背了出来。贼听了一夜,早已经“被背诵”了,这贼一甩袖子,说你怎么这么笨,东西也不偷了,扬长而去。

学生学习法律是现今形势的需要,首先学了才懂,只有学了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你们的课本上已经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通过学习,在遇到具体事宜的时候,用脑筋想想: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学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既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又有效防止违法犯罪,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懂了才会用,才会正确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们享有哪些权利,你们知道吗?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等,学了才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那么,我们应当学习哪些法律?作为初中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引起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一下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举例: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风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

在这个案例中,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习人格尊严”的规定。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xx年5月15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室附近遇到黄某,即向黄某索要香烟,黄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黄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个将黄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黄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黄某腹部打去,当黄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黄某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度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那么,对于校园里经常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应如何正确对待?

不接触外面不良社会青年,俗话说的好“近朱者亦,近墨者黑”,跟那些人接触的多了,会扭曲我们对社会观的认识,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案例: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会经常上网,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网络里学来的。许多青少年经受不住网络的诱惑,纷纷涌向网吧,沉溺其中,不可自拔。有的甚至几天几夜泡在网吧,甚至因此而走上绝路。青少年一旦沉迷于电子游戏就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便会产生情绪烦躁、抑郁等症状,与的成瘾特征极其相似,故被称为“电子”。

举几个例子:20xx年春节期间,许多年轻人选择在网吧过年,结果因上网过度,造成眼睛疲劳或不适就诊的人数激增,严重者甚至导致视网膜脱落;北京一所网吧发生大火,烧死24名年轻人;厦门一中学生去网吧上网,与成年人发生口角,被用弹簧刀惨无人道地杀害;天津市一少年,在网吧玩网络玩游戏时突然暴死。血淋淋的事件,一桩桩、一件件,都警示人们:整顿网吧,刻不容缓。然而,作为我们青少年更应严格要求自己,远离网吧,拒绝诱惑,在假期生活中,要文明上网,正确处理好上网与学习、上网与休息的关系,争作一名合格的健康发展的中学生。

再举个案例: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渲染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使辍学。没钱上网,小新就想到了偷。20xx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xx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血泊中,响声心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打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告诉办案律师,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苦流涕。

当然现今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更快更多更方便的获取新的知识,有利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当更好的利用网络为我们的未来服务,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

最后,跟大家聊一下在自我保护方面,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

1、匪(刑)警报案电话:110

2、火警报案电话:119

3、交通事故报案电话:122

4、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

第二个是要注意交通安全。

第三个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注意野外用火,学会在火灾中逃生。

4、不抽烟、不喝酒,加强体育锻炼;

5、注意身心安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以我们家乡人曾国藩为榜样,最大可能地挖掘自身潜力,打造完美自我!

最后祝各位老师和同学们齐心协力在新的学年里取得长足进步。谢谢大家!

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篇三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本文是关于励志演讲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面效应的影响。

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许多案例表明,校园犯罪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气候,越是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学生纪律差的学校,发生的事件越多。学校犯罪事件又是一种见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勾当,因此它只能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么参与犯罪者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

总之,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这都寄希望于广大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文/王文献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先听这样一个例子:前不久,广州新华市华润化妆品厂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当场烧死11人,损失9.8万多元,惨剧原因是该厂违法使用大量易燃易爆化学品丁烷。从这宗惨剧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守法可以使惨剧避免!趋利不可忘法!

那么,什么叫遵纪守法呢?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

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中学生,是我们国家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在你们的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但从生理和心理特点看,中学生正处在向成年人过渡期间,各方面还不成熟,也是情感最激烈、最充满冲动、幻想而最容易动摇的时期。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把这青春期的到来称之为“人生的第二次诞生”。处于这个时期的青年人,感情容易冲动,仿似一艘航行在变幻莫测的海洋上的航船,不大了解自己所作所为的深切后果,血气方刚,说干就干,因而或许干出许多惊天动地的壮烈义举,或许导致违法犯罪铸成终身憾事。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要慎重啊!

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相左、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奉劝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

中学生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实验初中的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让我们无愧于祖国,无愧于社会!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做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我们对法律不应该感到陌生。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青少年要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就必须树立远大理想,遵守社会公德,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用道德、纪律、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同学们在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不能忽略学习法律知识。

那么什么是违法呢?违法就是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要受到制裁。学生王某从小娇生惯养,在校时经常跟同学打架,上课不守纪律,不听教师的教诲,他的心目中,没有礼貌、道德观念,因学习成绩跟不上,自动退学。打工后,经常无事生非,打架斗殴,曾几次在公共场所结伙打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过后王某不接受教训,后在一次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被捕,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上述案例中,王某在校行为属于违纪;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是触犯刑事犯罪行为,王某的后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还有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某中学三名学生旷课到另一中学,在校门口对一学生进行恐吓、殴打,迫使其掏出自己身上携带的40元钱。就是这几名学生,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做文明中学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是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

总之,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这都寄希望于广大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文/李云成同学们,作为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意识呢,这是我今天要讲的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批判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这里面用简单的语言概括就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己。比如说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作为我们应该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

如“尊敬教师,热爱班级,努力为学校和班级做好人好事,在家孝敬父母等。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起远大理想,将来报效祖国。

一个人只有用知识武装了头脑,将来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的价值规律,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

纵观世界,哪个国家知识强盛,哪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便强大,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世界上的霸权有,被称为世界警察,他之所以强大,是因为他的科技强大,科技强大是因为人的素质高,人的素质高是因为接受的教育层次高。

美国50年代普及了高中教育,而我们才刚刚建国,现在美国已经普及了大学教育,我们国家现在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且相当艰难。

励志演讲,希望对您有帮助!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新世纪的主人,希望你们认真学习,遵纪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立场成才,祖国的未来寄托在你们身上。

最后祝同学们幸福快乐,健康成长。,希望能帮助您!

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篇四

大家早上好!

我们是八(5)班同学代表,我们今天的国旗下讲话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争做合格中学生。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也是我们金坛的法制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不忘初心,尊崇宪法,共筑共享法治金坛”。每当12月,我们校园都会积极开展“与法同行,告别陋习,走向文明”主题教育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但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了我们,比如网吧、网络游戏、黄赌毒等对我们的成长就极为不利,我们也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犯罪啊。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我们青少年的思想还比较的幼稚,行动往往不成熟不理智,容易犯错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据了解,全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所以,希望我们同学为确保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除了做到不闯红灯外,我们要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未满16周岁,我们不能骑电动车上路。骑自行车时不要带人,不要听音乐,不要多人并排骑车,更不要逆行车等。

2、在我们的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打,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因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希望我们同学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青少年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但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篇五

大家好!

我叫,在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xx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xx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xx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发生在去年十月份的一件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住在北门村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 、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祝大家过一个愉快的暑假。

法制教育的演讲稿优秀篇六

很高兴与大家一起以这种方式迎接12.4法制宣传日的到来。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东西溪派出所向战斗在教育一线的园丁们致以由衷的敬意,并向孜孜以求的莘莘学子们问好!我今天宣讲的题目是《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讲到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有句老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就是规范。这规矩往大里讲就可成为法律。没有规和矩就划不成方和圆,有规矩就有了约束力。法就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那法与道德、纪律有何不同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给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懂法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违法。那什么是违法呢?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做你却做了,这就是违法。违法可分两种: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指的是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青少年学生而言,由于不懂法而违法的事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益的。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呢?是因为一般违法的适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你认真学习、了解、领会了法律的内涵,就可使你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违法甚至犯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六章,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是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是处罚程序,第五章是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涉及违法行为名称有151个。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呢?那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有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一:杨某(男,24岁),某厂工人,2008年7月3日上午十时许,去县城南大街商店买了一个西瓜,并让售货员给切开口,杨某见西瓜是生瓜,要求换一个,售货员不给换,双方先是激烈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先是杨某用西瓜打周某,周某顺手用算盘还手打杨某,杨某抓住算盘又打了周某,这时,另一售货员张某也来助打,用雨伞打了杨某一下,杨某就绕开柜台打张某并踢了周某小腹一脚,后被制止,经医院检查,周、张二人多出软组织挫伤。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小事引起,后动手殴打致人受伤。虽不属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属于情节轻微的危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因此,分别给予周某、张某、杨某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及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某地一男青年赵某,20岁,于2009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参观游览时,明知该山庄某建筑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并严禁污抹或刻划。但赵某却用水果刀在该古建筑上刻划了“赵某于2009年5月1日到此一游”字样,当即被管理员抓获并送往派出所。对此,公安机关给予了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病去县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家长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孩子死亡,于是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燃放鞭炮,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是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例。因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即处警告及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某中学学生张某,男,十五岁,在家中听说了某地发生了大规模的疫情,他道听途说之后,便在校园里见同学便说:我县爆发了大规模的疫情,县城很多学校都放学了。结果学生们人人自危,无心学习,以致很多学生不敢到校读书了。

后经学校调查,方知谣言的源头是张某。由于张某谎传疫情,制造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本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张某不满十六周岁,免于拘留,由其监护人缴处200元罚款。

同学们,你们恰同学少年,正是指江山意气风发之时。未来是属于你们的。由衷希望你们在成长的道理上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一名合格的优秀公民。最后祝老师们工作顺利,同学们学习进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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