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贝贝文库 > 安全提示语 >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

作者: 曹czj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篇一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行政拘留。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篇二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国家总局新执法文书,省局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冀安监管政法(2005)6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后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转发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二、第九条关于《责令整改指令书》增加如下内容: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增加关于《询问通知书》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四、修正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有关规范,作为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六、增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增加申请先予执行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八、增加执行中与有关部门协调的内容,作为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九、修正原延期缴纳罚款的有关内容,作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十、增加文书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作为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增加文书归档的规范,作为第五十条: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起止页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三)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查处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一般伤亡事故和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省属以上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向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请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为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聘请和管理。特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不得自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取得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许可取得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时,应当提请许可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

在有效期内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许可部门应当在撤销、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填写《责令整改指令书》,当场交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经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对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并可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立案和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七)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的;(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九)申报安全生产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十一)应予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五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需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原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章调查

第十九条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询问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压按指纹。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请在场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在场其他人员拒绝见证的,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当时情况后依法勘验检查。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勘验。

《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填写《鉴定委托书》,提出鉴定目的,委托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时,应当填写《抽样取证凭证》,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一)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已构成违法,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法制机构及具有执法职能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如实记录讨论参加人的意见以及最终形成的决定。

第五章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应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予以当场处罚。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不能当场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七日前应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时按规定做好《听证笔录》,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证结束后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采纳。

第三十八条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并在七日内送达受处罚人。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催缴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费管理机构,由收费管理机构公开变价处理或者由其委托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四十五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结案

第四十七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八条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并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十九条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起止页号。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条对较大数额罚款、重特大事故处理、责令关闭等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制度规范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具有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业务处(科)室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定期编制执法方案,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

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第五十三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具有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业务处(科)室应主动接受本机关法制机构的监督,于每季度终了三日内填写《行政执法情况季度报表》(附件一),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处罚情况等。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将罚款统计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连同本局罚款情况于每季度终了七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将投诉举报电话报省安监局法规处备案。受理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

(四)关闭企业和吊销许可证照的。

第五十六条建立并实行重大案件督查制度。

(一)在本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领导交办和批示的案件;(三)群众申诉、举报的案件;(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五)需要督查的其他案件。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法制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规范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六)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监督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附件二)送达被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被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前条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轻重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不办理或违规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件的;(五)违规执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五)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六)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

(三)一年中出现两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

(四)粗暴执法,被当事人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五)有其他违法情形需要离岗培训的。

(一)一年中出现三次以上较大执法过错的;(二)离岗培训后两年内再次出现前条情形之一的;(三)因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执法的。

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罚款批准手续,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第五十五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一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篇三

(六)涉及的文书

1、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听证告知书

4、听证会通知书

5、听证笔录

6、听证会报告书

7、案件处理呈批表

8、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10、罚款催缴通知书

1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3、文书送达回执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结案审批表 33 由于准备不充分,不当之处请包涵 34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篇四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 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2(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3(三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 执法准备工作。

(三)根据检查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

(六)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要根据检查的方式、方法、步骤,结合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专长,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分工。

第八条 进入受检单位。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入受检单位要着装严整,仪容整洁,向受检单位出示《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检查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现场执法检查。

(一)现场执法检查要按照检查提纲和工作分工,分头组织实施;

1、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3、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

4、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5、现场执行情况。

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受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情况的处理。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受检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情况的处理。

(四)执法人员要及时向被移送部门了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待结案后,将回函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案件副本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限期整改情况的处理。

(四)对未按照要求期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强制措施的实施。

(三)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执法人员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六)关闭;(七)拘留;

(八)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权限。

(九)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对法定依据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 9 缴,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在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条件。

(一)受检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范围。

10(六)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七)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已经批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组织立案调查。

(三)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七)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拟定处理意见,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案件集体审理。

(四)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集体审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八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12 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举行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听证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质证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并提出新的证 13 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三十一条 听证程序。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即: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章 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受检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采用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一)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宣告结束后交付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待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签收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留臵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保留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

(二)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6(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 17 偿要求。

第十章 结案

(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四十一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一)案卷首页;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审批表;

(四)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五)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

(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七)案件处理呈批表;

(八)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九)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销案报告;

(十一)其它有关材料;

(十二)卷宗封底。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过失的;(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四十七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 19 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卷宗。

第十二章 错案追究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错案,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件材料,受理行政投诉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十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

(一)监督管理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

(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主观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过错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十一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恪守职责,不滥用职权;

(二)与个人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错案的,执法人员应承担错案责任。

(一)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使用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执法对象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错案责任追究中,根据过错情节、性质,21 分别给予责任人如下行政处分。

(一)因过失造成错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故意违法执法造成错案,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决定,具体事务由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 错案审理过程中,应听取执法责任人的申辩,听取执法相对人的陈述。

第五十八条 在事实证据确凿,错案责任成立的基础上,由专门会议形成纪要,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申诉,也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解读模板篇五

现场处理决定书

()安监煤字【2014】第()号

--------煤矿 :

镇安监办于月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日期: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签名):日期:

年月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相关推荐

最新华为面试经历优秀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

2023年我喜欢我教学设计实用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2023年我喜欢我教学设计

服务员工作心得体会大全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给大

最新服务员工作心得体会(6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

2023年产品销售计划书模板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

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精选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

2023年学校学生会辞职信通用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2023年学生会成员辞职信优秀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

2023年小学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优质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

2023年学生会成员自我介绍优质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