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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题精选

作者: 曹czj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一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二

为加强案件的衔接和管理,确保的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的查处质量及效率,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衔接原则

(一)本制度是贯彻我局局级执法管理规程、规范案件在全部检查过程中的衔接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全面落实,形成内部环节分设、对外体现局级整体的高效机制,以提高案件的检查质量及效率。

(二)案件衔接与管理是指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各环节职责分工,案件及时传接,相关问题及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并将典型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三)案件在查处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

二、选案环节衔接与处理

(一)案件管理科负责对受理案件的统一管理。对受理的案件应记录、登记、编号,并进行筛选、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批后进入领案程序。评估约谈科对案件管理科转办案件提出评估意见,经科长审批后报案件管理科, 一般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案件按规定期限完成;自评和评估处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意见,经科长审批后报案件管理科。

(一)重大、重要、特殊以及市局要求办案时限的涉税案件,经局长批示后可指定专门检查组并提前安排实施稽查。

(二)根据市局或我局专项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专项稽查案件,可结合实际情况统一部署,并直接安排实施稽查。

(三)其他各类进入领案程序的涉税案件,将根据各稽查科在查案件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稽查科承受能力,原则上按照局长批示的时间顺序安排实施稽查。

第九条 案件管理科按照上述原则将案件分配给稽查科后,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实施查前准备工作。相关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上立案会研定,其他案件经局长审批后可直接实施稽查。

第十条 立案会由案件管理科负责组织并编发会议纪要,有上会案件及时召开。稽查科应在开会前1日将查前准备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案件管理科。

第十一条 经立案会确定稽查或局长直接批准立案稽查的案件,会后或批准后2日内由案件管理科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及《送达回证》,送交实施部门,并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下发时间作为正式进入稽查计时阶段的起始时间。

对需调查核实的案件,经局长批准由案件管理科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及《送达回证》,送交实施部门。

三 稽查实施(一)已立案的案件,经查找无法找到核查对象的案件,检查人员需填写《结案报告单》,报经局长批准后,“查无此户”办理结案。

(二)检查期间需要采取调账、调查取证、查询银行存款帐户等方式时,稽查科应填制《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并制作相应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税务机关检查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等检查文书,经案件管理科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相关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案件,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实施检查或单一调查取证形式。协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制作《协查报告》报案件管理科,经局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四)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期间,判定被查对象有涉税违法行为拟处罚的,应于研定会后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备案表》,报经案件管理科及局长签字后并入案卷。

(五)15个工作日内未检查完毕的案件,检查人员制作《中间报告》,说明未完成原因、延长时限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由稽查科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将《中间报告》复印件报案件管理科备案。

(六)对督办案件、要求时限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2日前制作《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由稽查科长批准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案件管理科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查办涉税案件已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经审理会审理定案后,检查人员按审理会确定的处理意见制作《重大案件情况报告表》及《重大案件呈阅单》,报送案件管理科审核,经局长签字同意后一并上报市局。市局批复后,案件管理科将市局批复意见转审理科,审理科制作相应税务处理文书转入执行环节。

(八)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延伸检查的案件,稽查科拟写《延伸检查申请》,经研定会批准或经局长批准后,由案件管理科进行案源输机、法律文书的登记制作及备案工作。

(九)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由稽查科提出申请报研定会确定或局长审定。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将情况报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协调解决。

(十)实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要求被查对象如实填制《单位基本情况报告表》,掌握其资金及资产状况,以利于查补税款组织入库工作。

(十一)检查人员在案件报送审理科同时填制《评估转稽查案件情况反馈单》(附表1),针对《纳税评估意见书》中提出的评估疑点将核实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评估约谈科。

第二十四条 经研定会同意,检查人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依据相关证据和检查情况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稽查科在将案卷报送审理科之前,需按要求将《税务检查报告》在稽查模块输机时上传。审理会审定需修改《税务检查报告》,审理科将案件回退到稽查环节,由检查人员修改后再次上传并转入审理环节,经审理科审核后转入执行环节。

四、稽查审理环节衔接

(一)对稽查科报审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审理完毕后3日内制作《审理工作底稿》并提交审理会。(二)审理会由审理科及时组织会议并编发会议纪要。遇特殊案件可根据局领导指示或研定会决定,审理科在稽查环节认定税务检查底稿之前,可提前介入进行案件审理工作,并及时提请召开审理会审定。

(三)审理会决定需退回稽查科的案件,在审理会后2日内制作《案件退回通知单》退回稽查科。退回案件稽查科应按审理会要求时限报送审理。

(四)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理科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达到听证标准的,由稽查科送达文书,并于送达当日将《送达回证》交审理科;未达到听证标准的,由执行科送达文书。告知期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期满后5日内审理科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经过听证的案件,我局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审理科接到听证报告后5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依据听证报告5日内重新制作,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

(五)未涉及行政处罚的有问题案件,审理科于审理会后5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

第三十一条 经市局批准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局长审阅批件后2日内将稽查案卷移交案件管理科。业务科协助案件管理科进行案卷审核。案件管理科在15日内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局长审批签发后与公安部门办理案卷交接,将案卷复印件移交公安部门。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审理科针对经审定的有问题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告知函》,并送交案件管理科反馈属地税务机关。案件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告知函》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并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会审定无问题的案件,审理科制作《税务检查结论》,由稽查科送达被查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审理科。审理科在3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审理环节的输机工作,整理、自查案卷移交案件管理科归档。

五、案件执行衔接

(一)执行人员收到审理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将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二)经研定会或局长批准,有必要对欠税人采取停售发票或限售发票措施的,由案件管理科与市局有关处室协调办理。

(三)我局欠税公告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上季度应当发布公告的告知送达、数据确认、报审、批准和发布工作。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执行科应在发现上述情况5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书面报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在3日内审核完毕经局长同意后上报市局。

(四)欠税人在公告后补缴欠税的,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检查补税税收缴款书2日内进行输机,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案件管理科,经审核无误后核减网上公告的欠税余额。

(五)执行科在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后,被查单位对告知事项提出异议的,执行科应在接到其提交的书面材料1日内上报案件管理科,由案件管理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如有必要可向市局相关处室请示,并初步拟定答复意见报局长审批。需要函复的,案件管理科制作复函经局长批准后,交由执行科送达被查单位。

(六)对执行完结的案件,在确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部入库后3日内制作《执行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执行环节的输机工作。执行科应对在本环节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资料、税收缴款书按户收集、整理、并入税务检查案卷。移交案卷之前,应依据案卷目录整理,从程序法、实体法对案卷资料进行自查后报案件管理科。

(七)执行科负责对税收缴款书的使用、保管等工作,每月末2日前完成票证使用情况的统计,报案件管理科。

六、其他方面衔接

(一)案例编写。审理会确定需编写案例的案件,由检查人员编写案例,并按《税务检查案例编写通知》规定期限内报送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于5内审核完毕报办公室和市局检查处。

(二)各环节输机。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各环节应按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相应环节的输机工作,做到情况数字准确、录入及时。

(三)报表统计。为符合报表报送的要求,除各环节及时、准确录入数据以外,审理科、评估科应填报《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附表2-审理)》、《纳税评估补税收入统计表(附表3-评估)》并于每月27日报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汇总后按规定上报市局检查处。

(四)业务政策问题的请示

2、对研定会、审理会确定需请示市局的,由我局负责政策请示答复的承办科室及时向市局相关处室请示。

(五)稽查建议

案件审理完毕,根据个案查处情况,经稽查科长批准,检查人员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应向被查对象或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偷税并拟移送的案件、上级指定的特殊案件不适用税务稽查建议。

对外建议应由检查人员填制《税务稽查建议表》经稽查科长批准后,由检查组送达被查单位,并将复印件报案件管理科备案。

对内建议由检查人员根据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内容包括系统内各方协调、政策法规、征管过程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经稽查科长批准,报送案件管理科审核,经局长同意后,反馈有关部门。

(六)案卷整理、交接与归档 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各环节应依据案卷目录整理检查案卷资料,从程序法、实体法对案卷资料进行自查后报下一环节。环节间办理案卷交接工作时应认真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料完整、手续齐备。对不符合标准的案卷,后一环节应予以退回补正。案件管理科对审理科、执行科报送的检查结案的案卷资料要逐一核对,对审核后的案件30日内归档立卷;业务科按照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对案卷进行全面审核,对不合格的案卷予以退回修改。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三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主要是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一学习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养。

一年来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注重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与国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抓好组织收入、税务改革、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与增强党性观念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钻研业务提高税收实践能力。

作为一名市局国税领导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通晓税收规律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我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工作中遇到政策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征询身边一些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决策减少工作失误。同时我自觉紧跟时代要求带头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了解金税工程相关知识还广泛涉猎经济、法律、管理、历史等学科的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奠定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联系实际提高统揽全局水平。

深入基层调研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是提高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每月用将近一半的时间下基层先后就组织收入工作、信息化建设、基层国税单位作风建设状况、税收服务等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国税部门作风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关于国税部门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着力点》等调研文章并都及时转化成了工作思路指导了工作实践。

在我看来学习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一种精神追求。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四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2017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1、税费收入要确保,2、征管手段要优化,3、科技兴税要到位,4、党风建设要严明,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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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胡书记“与时俱进”的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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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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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题精选篇五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字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字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__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20_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六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终了前制订下一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七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合理规避偷逃国家税收的嫌疑。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 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 *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 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发费)。(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八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贷:银行存款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2、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

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借:在建工程51,000

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就以上3个方面,最后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1)稽查后的账务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对会计分录的调整,还包括对一些涉税数据的调整。

(2)并非所有稽查查出的问题都需要对原有账务进行调整。

(3)账务调整是基于会计的记账原则,要根据会计的要求来进行调账。

(四)税务稽查调账的方法

一是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款。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产成品31000

应收账款15800

首先用红字冲销原账错误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红字)

贷:产成品31000(红字)

应收账款15800(红字)

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80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0

贷:产成品31000

是补充调整法。它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贷:商品销售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200

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总结出几句口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应付福利费4000

借:制造费用4000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贷:管理费用4000不应记的反方向减记

2、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3、对增值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1)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方余额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款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税款10万元。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先冲减留抵税额10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4)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8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万元

—未交增值税2万元

先冲抵留抵税额8万元,再补缴税款2万元。

4、查获额的分摊。

查获额是指不能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查增金额。

比如说,一个生产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将一项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10万元计入了生产成本,可是我们不能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生产成本不直接影响利润,它要通过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再通过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才影响利润,如果商品没有销售完,那么生产成本中多计的10万元则不会全部影响利润,而有部分是增加了产成品的金额,所以调增的部分只是影响利润的部分,另一部分应减少产成品的金额。而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产品不能库存,所以没有库存商品,所以,对电力行业所产生的查获额则不需要分摊,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九

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查有无完税凭证。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五、历年税务稽查关注领域风险点归

1.收入:是否隐瞒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及时性与金额的准确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扣除:是否虚列支出;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票据的合规性。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4.亏损弥补的真实性。

5.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资料充分性、程序合规性。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 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 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 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 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 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 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

七、销项税的检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八、进项税额的检查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燃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九、营业税的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计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7.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8.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9.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10.与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十、所得税收入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5.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税

十一、所得税扣除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手段虚增成本

7.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的资产损失

8.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1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如原材料收发存计算错误,或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多计销售数量进而多结转销售成本 17.销货退回不冲减销售成本

19.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税前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2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稽查题精选篇十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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