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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

作者: 曹czj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一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根据国办发[20xx]25号,财政部财建[20xx]249号,国家发改委[20xx]9号令之精神,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节约能耗提供科学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的前提条件及目的

一、乙方拥有自主授权许可专利知识产权的多功能节能设备,具有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并已在多个省分得到推广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非常稳定,受到使用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

二、甲方确有节能减排和改造目前高耗能燃烧设备的意愿。解决目前使用的燃烧设备综合利用率低、运行费用高、换煤除渣不方便等弊端。

三、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能产品和科学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即能避免一次性投资过大,又能实现长期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开支、满足环保、安全、可靠、稳定、便利要求等利好目的。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方式

一、本服务项目内容为:乙方为甲方现有使用燃煤及其他能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改造设计,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编制合理的管理方案,达到甲方实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要求。

二、服务方式为:由乙方采用承包方式,无偿提供节能产品进行设备更换,科学运行管理。乙方收取的承包服务费用标准,低于甲方现有能源消耗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

三、双方确认:甲方目前耗能及运行成本为:

1、 进餐全年耗能成本人民币大写:

2、证照及设备年检年审人民币大写:

3、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所需人民币大写: 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

四、乙方服务承包期为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承诺的服务工作内容及责任:

一、为甲方编制节能计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二、为甲方提供优质节能产品,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清单。本项目乙方提供的产品价值约人民币大写: 元。设备使用寿命为壹拾贰年。

三、为甲方安装调试上述节能产品、设备,并承诺该产品可降低能耗50%左右,每年可节约成本 左右。

四、乙方保证满足甲方所需的食堂内所用开水、热水,蒸饭、炒菜早餐燃烧时间在75分钟,中晚餐各60分等功能钟以内的燃料需求。

五、乙方负责承包期内的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正常运行,承担所需费用,并负责产品设备的一切安全事故。

六、乙方负责燃料成本开支费用。甲方提供燃料仓库并上锁保管。

七、除收取服务费外,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承包期满后,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八、由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原因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如当地煤改、禁煤等政策的,甲方需正常支付合同期内的年承包服务费,但要扣除燃料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一、出具开餐人员数量计划和食堂内所需开水、热水、蒸饭、蒸包点、炒菜等用量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上盖章。

二、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费用及主体外的管道及配件费用,包括开、热水箱的保温或者更换的费用、抽油烟罩、排烟油烟和煤烟等。

三、负责提供220v电源,电源控制柜接至离机组1米内,自来水管接至炉具安装位臵,与设备相关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负责对设备实施保管,不得有人为损坏或被人偷盗。负责要求操作人员按操作说明书使用操作。对所装水龙头三个月外如有损坏、应由甲方更换,其它设备人为损坏、被盗或者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损坏,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烧煤工人由乙方负责指定或者委托甲方聘用,但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如工人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并提供生活和住宿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排,承担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有效设计文件、产品清单予以认可,对乙方提供安装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认可。

七、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量给付乙方承包服务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在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产品设备,在服务承包期内,产品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服务承包期满并在承包服务费全部付清后,产品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

二、本合同乙方所设计的科学节能方案及其节能指标,是在甲方确认的现有能源消耗和出具的人员数量及其使用功能规模的基础上编制设计的,如果甲方超员、用量规模无节制或燃料含其他能源涨价,致使乙方承诺的节能指标下降,责任不在乙方,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且应按增加的开餐人员数量及增加和涨价费用,增加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确认的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服务费中包含科技服务费、产品设备货款、燃料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及其他乙方开支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操作人员工资,税费甲方自理。

第六条 服务费给付方式

一、第一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以后各年如遇人数增加量,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甲方应增付所需费用具体文案另行确定。

第一阶段于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年服务费的80%,即人民币大写: 。

第二阶段付第一年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大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以后每年的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每年付款时间为每期开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的50%即人民币大写: 。

三、款项只能通过转帐形式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对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确认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每延付一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延期给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自行拆除所提供的产品设备,其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除应全部支付乙方服务费外,还应按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价格支付所有价款。

三、乙方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拒付乙方服务费。

四、乙方如果不不能按时提供燃料,每误餐一次,罚款 元外,还应免费向用餐学生提供当餐方便面一盒。

五、违约补救:一方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可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费用,均应向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

2、本合同签订确认的开餐人数、能源价格表。上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全部服务费清结后失效。

三、执行本合同中出现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四、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税率是多少呢?一起看看吧!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了解,近期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emca)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并同国家节能中心共同召开了“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在会上,国家节能中心节能管理处辛升和emca副主任兼咨询研究部部长孙小亮通过与多位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近距离交流,了解他们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宝贵经验、碰到的障碍和问题。

一、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已成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emca调研及与会的节能服务公司反映,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已比较清晰,可操作性较强,大多数的节能服务公司均已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二、节能服务公司需对增值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方面,切断了增值税链条,客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客户成本增加,因此,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市场开发难度加大,甚至导致合同谈判失败;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节能服务公司需综合考虑企业类型(设备自产型企业或设备外购型企业)、购进设备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的比例、项目利润率,进行测算和筹划,可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或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纳税筹划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相一致。

三、“节能量要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门槛稍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才可申请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限制了较小规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不利于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持续发展。

另外,“1000吨标准煤”指的应是项目竣工后第三方检测确认的年节能量,即节能项目的体量和规模。但有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理解为项目的实际节能量。而项目的节能能力都是按照改造时工况测量来计算,由于经济在下行、企业减产等因素,项目产生的实际节能量会低于设计值,有可能低于1000吨标准煤,此时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争议。

四、政策条款和申请文件的模式“固化”

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内容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所附合同模板的要求,但由于合同模板的格式单一,实际上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时需要对内容不断增减和完善。但税务局机关审核时,有的地方会认为合同不合规,需要节能服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另外,由于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清晰,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项目认证的准备材料清单提出不同要求。

五、政策执行存在地区差异

座谈会上,有北京的两家企业反映,由于税务系统设置问题,同一个客户在税务部门的网络系统中只有一个id号,节能服务公司为同一家客户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能同时备案,因此,只可享受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北京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率为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上述问题在杭州等地区却不存在。

六、增值税即征即退探讨

虽然产业内一直呼吁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但是在此次会议上,也有企业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对于设备自产型或者设备采购金额占比较低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尤其是体量比较大的项目,由于项目进项税额较少,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虽然增值税可以退回,但附加税无法退回。由于附加税金额也很可观,相对于即征即退,免税对此类企业和项目更加有利。

七、基层机关需提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识

目前,仍存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在部分县市或偏远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于不了解政策,不予受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沟通时间比较长。因此,建议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培训,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和关注节能服务产业,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阻力。

八、相关税务培训“迫在眉睫”

在组织税收优惠培训方面,大家纷纷表示,如果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节能服务公司希望emca能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将同地区有成功减免税的经验拿出来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分享,为会员提供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不光涉及到政策本身,也涉及到政策落实的相关具体问题。”辛升强调,想要搞好节能服务,国家不仅要制定相关政策,也要经常性地听取节能服务公司的实践经验和政策建议。孙小亮也感言,emca作为连接两者的桥梁,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且意义重大,他希望emca努力做好节能服务公司与政府及相关单位的纽带,促进相关政策的深入落实,共同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做优、做强、做大,不断增强节能服务产业的活力和影响力!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附常见问答

可以。

2.不是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吗?

只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即可申请,是不是备案公司与能否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3.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的相关依据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4.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暂免征收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能。只有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如果希望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减免,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节能服务公司也可选择放弃免税,依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

合同期满,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用能企业时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享受优惠期不可间断,应连续计算。

10.何时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11.节能服务服务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构申请税收优惠?

应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也可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13.办理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1.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3.能源管理合同

4.照明合同能源管理

5.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6.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7.合同能源管理emc

8.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三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建设经营移交(bot)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

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

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

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

该工程的组成详

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

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

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

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

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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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能源管理资质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四

第1节:总则

1.2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的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量约 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项目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项目分步实施计划安排见附件1.1。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得修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的除外。

4.4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照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k为光伏发电单位电价为市电单位电价的8.5折。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5.2条所述表计量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注明付款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乙双方将与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届时节能分享方式、计量方法、结算方式等按三方协议执行。

5.5项目所产生节能减排中的碳排放量,由 方负责计量,并在国家碳交易相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6节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皮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资料,资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内容正确。涉及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乙方。

6.3 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涉及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项目设备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无误后甲方应立即签署确认书。

收文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6.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5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提前告知乙方。

6.12 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统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7节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1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7.3 乙方在进行光伏组件涉及安装时应以不改变和破坏甲方屋顶原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采光带,通风、排烟设备等)的位置及功能为准则。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乙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对所施工的家房屋顶与甲方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全面的防水检查,对需要修缮的部位进行封胶秀山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7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9 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10电站建成后,在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7.11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该项目运行和维护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7.12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维修,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年后的屋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11年5月6日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4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15乙方应保证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 项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9.3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资产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依照第12.4条的约定处理。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0.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0.5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 不可抗力

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

关的影响。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其它

13.1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2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录1.6.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5.1 项目联系人:双方均需指派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该项目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附件二、协议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1.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2.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4.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合同能源管理资质

7.emc合同能源管理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五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

则”(gb/t24915-)起草编制。

1.2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的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量约 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项目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项目分步实施计划安排见附件1.1。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得修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的除外。

4.4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照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k为光伏发电单位电价为市电单位电价的8.5折。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5.2条所述表计量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注明付款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根据国能新能337号文件的规定,在该项目正式运行前,甲

乙双方将与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届时节能分享方式、计量方法、结算方式等按三方协议执行。

5.5项目所产生节能减排中的碳排放量,由 方负责计量,并在国家碳交易相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6节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皮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资料,资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内容正确。涉及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乙方。

6.3 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涉及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项目设备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无误后甲方应立即签署确认书。

收文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6.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5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

提前告知乙方。

6.12 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统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7节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1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7.3 乙方在进行光伏组件涉及安装时应以不改变和破坏甲方屋顶原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采光带,通风、排烟设备等)的位置及功能为准则。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乙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对所施工的家房屋顶与甲方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全面的防水检查,对需要修缮的部位进行封胶秀山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7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9 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10电站建成后,在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7.11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该项目运行和维护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7.12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维修,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年后的屋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5月6日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4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15乙方应保证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 项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9.3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资产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依照第12.4条的约定处理。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0.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0.5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 不可抗力

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

关的影响。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其它

13.1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2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录1.6.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5.1 项目联系人:双方均需指派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该项目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附件二、协议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六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2.1 项目名称: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保证能够按照生产需求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淡季或不生产时需传至电网。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 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 万kwh(实际数值按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电量为准)。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 k×节能量(万kwh)。

(k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4 分享比例:前10年甲方分享该项目2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80%的总发电量收益。后15年甲方分享该项目3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70%的总发电量收益。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上月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15号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5.5 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80%-上网电量*20%)*电价(前10年);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70%-上网电量*30%)*电价(后15年),电价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与同期国家电网电价相同。(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的比例进行平均电价变动)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需执行园区的相关规范要求)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7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房屋损坏时,因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五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xx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0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备案。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是唯一有权处置项目资产的业主单位,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备案(需要乙方加盖公章确认),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 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9.7 本协议中太阳能发电相关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外即25年后,如该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运行发电,乙方需对太阳能光板及相关组件进行无偿拆除并对太阳能光板等设备进行无偿回收。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 如果乙方违反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10.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3.2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则每天按甲方当月节能效益的0.03%向乙方支付损失,节能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的电量进行核算,损失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6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8由于乙方设备故障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备进行停用。非设备故障或维护调试甲方不得进行停用,否则产生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xx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及相关第三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2.6如发生本协议10.8条,协议可提前解除,乙方可自行拆除乙方相关的设备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乙方需对甲方厂房恢复原样。

13.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双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购买。

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16.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6.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七篇)篇七

【摘要】本文通过对dsm项目中的典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项目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了epc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管理的过程、方式和方法,从项目准备、实施和效益分享阶段探讨了epc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般策略,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初步明确了epc项目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风险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过程管理

1.引言

dsm项目尤其是epc项目与市场联系十分紧密,在项目规划、决策、实施和评估等各个阶段都伴随着风险。

特别在工程类项目过程中,具有投资额较大、周期较长、涉及方较多等特点,因此对风险的管控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过程,较其他要素管理有管理持续时间长、涉及要素多等特点。

为确保实现dsm项目的预定目标,满足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管理,其主要目的是识别与项目有关的风险,评价和管理改善项目的执行效果,从而使潜在机会或回报最大化、使潜在风险最小化。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 epc)项目是我国dsm管理大力推广的以节能服务公司(esco)为主体的能效项目的融资和实施方式。

相对于一般dsm项目,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其风险也远大于一般dsm项目。

对此,有必要对epc项目中esco所采用的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研究,以求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的规避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主要研究epc项目过程风险控制,给出控制策略。

风险管理内容

epc项目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epc的全过程,实现对项目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这对保障epc项目顺利健康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根据风险的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等特点,项目风险管理的核心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风险识别;2)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筛选与诊断(风险评估);3)制定出相关的控制措施对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风险监控)。

epc项目常见的风险分类有以下四种:1)按照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政治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完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2)按照项目风险的可控制性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3)按照项目的运行阶段可分为项目规划决策阶段风险、项目启动实施阶段风险和审计验收阶段风险;4)按照项目的投入要素可分为人员要素风险、时间要素风险、资金要素风险、技术要素风险和其他要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1)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不准确带来的风险;2)物价波动形成的“经济风险”;3)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风险;4)投标报价风险;5)项目分包商的管理风险;6)项目设计与材料采购风险;7)合同责任不清的风险等。

项目过程风险控制策略

3.1 项目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风险一般为客户信用风险,本阶段的风险管理,首先由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组成企业资信评估小组,根据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进行企业资信评估,并形成分析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偿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

其次,项目经理对企业的总体特征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情况、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等方面。

再次,项目经理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对项目拟采用的技术进行技术风险评估。

项目评估小组根据以上分析,做出项目可行性结论。

拟实施项目必须得到分管经理和总经理的签字批准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

签署相关的能源管理合同,非文本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律顾问的审查。

3.2 项目实施阶段

本阶段风险主要是技术或设备风险以及施工风险。

本阶段的风险管理由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组成项目过程控制小组,及时了解和发现风险,使风险始终处在控制之中。

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是技术或设备风险以及施工风险。

esco可采用风险转移的方法,将风险通过合同或协议合理地转移给设备供应商和安装商。

由于epc项目是在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生产、建设交叉严重,项目建设难度很大。

把住项目技术关、施工质量关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力保证。

为确保项目技术的合理性,在开工前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当现场情况与设计发生冲突时,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对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使项目趋于完善;在施工过程中,建立现场办公会、项目监理、设计变更传送等制度;坚持每天开现场会汇总施工情况,准备第二天的工作。

监理工程师严把质量关,每一道工序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严格控制过程质量,保证整体较高的工程质量。

在施工收尾时,由使用单位及厂内各部门参加,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分头落实处理,再进行试运行。

3.3 项目效益分享阶段

这是epc业务的独特风险,需要esco关注和研究。

根据国内示范esco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全面了解客户的情况,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在出现风险时有相应的对策来化解。

必须在合同谈判时就与客户将效益分享比例及分享期限加以明确,并向客户解释清楚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依据。

制定合理的分享年限,并留有一定的应变余量,以保证在客户方面出现任何不利变化时,esco仍然能收回全部投资。

选择权威的能源审计部门监测项目节能量,以保证能公平合理地进行项目的能耗评估和节能效益分析。

审计部门最好是国家有关部门、当地或该行业影响力较大的机构。

esco在评估项目效益时,应注意回避与客户的不同意见,以避免可能导致的效益分享风险。

epc项目带给客户的效益不仅是通过节能方式,还有可能是通过降低设备维护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产量、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环境成本等多种渠道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应密切关注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层变动情况和项目运作状况,定期回访客户,催收节能效益。

4.结论

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方兴未艾,在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类型多样,主体各异。

对这些风险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电力部门经济效益,也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dsm项目中在我国发展的典型项目epc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更是涉及到各个层面,对项目中各个风险指标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与否,以及项目对esco的经济回报以及epc的节能效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

因此,对dsm项目进行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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