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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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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一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途径和方法,开展亲子苑及各类亲子活动的教养工作,满足社区家庭开展早期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教师指导社区家长、婴幼儿的能力,提升家长的教育观念,提高中心指导站在辖区内的声誉,共促婴幼儿发展,全面提高镇0—3岁儿童其家长或看护人员的受指导率及指导质量。

二、工作重点

利用中心指导站得资源推行社区婴幼儿亲子活动及亲子指导活动;为散居婴幼儿家庭发放幼儿园自编的小报,从而提高社区家庭的教养意识。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学习

1、直接面对家长的育儿咨询指导师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指导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随着这项新形式服务工作的展开,我们更迫切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提升工作责任感。学习内容如:《婴幼儿健康成长指南》、《小儿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及常见病防治》、《0—3岁婴幼儿早期智能开发》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幼组织的学习讨论为每月一次。

2、除了学习借鉴理论知识,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拓展新的思路,发表自我见解,积极创编适合婴幼儿家庭的亲自游戏,以丰富我们指导站在早教工作中的软件资源。

(二)加强联动:

1、加强与外界资源的联系,继续积极主动与街道妇联负责人沟通,商议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家教指导工作,互通信息,互惠共赢。

2、继续积极参加区早教中心召开的会议,密切配合区早教中心的工作项目。

3、定期开展大教研活动,共同为本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服务。

(三)运用新教育理念,提供早教服务内容

深入有效地开展早教推广及服务活动,早教中心指导站将开设亲子活动、家长讲座、早教咨询、发放资料、早教宣传等多种服务形式,有意识地做好家长工作;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科学指导散居婴幼儿家庭的做法,在实践后反思、讨论并积累成功经验,留下宝贵资料。

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二

1.入园检查制度:按照托幼机构要求对新入园幼儿、插班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幼儿,要通知和配合幼儿家长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主任和保健医生,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予以照顾。

2.幼儿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必须按照托幼机构要求根部不同岗位职责,检查合格后方可就职。

1.在园的幼儿每年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组织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对比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2.对因故未能按时体检的幼儿,园方要另外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100%。

3.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并标明体检项目。

4.保健医生组织幼儿体检前要进行谈话教育,讲解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5.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对法定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做好隔离、消毒措施,以及对班级的检疫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6.设专人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幼儿近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1.保健医生负责整理、统计幼儿健康体检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幼儿体检表。

2.查看幼儿健康资料需通过园领导同意方可查看,查看完毕后及时归还、归档。

3.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资料要经常通风、防潮、防蛀虫。

附:

1.入园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内容及要求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2)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3)儿童入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检测血红蛋白。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检测。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

(3)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儿童离开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保健医生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由保教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xx市(县)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发热、腹泻、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需离岗,治愈后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根据xx市(县)妇幼保健院的要求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工作,并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持证上岗。

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三

1、加强园内卫生工作,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卫生方针。疫情期间,自备口罩上学,严格按照正确的七步洗手法,饭前便后要及时洗手。

2、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每学年对幼儿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家长。

3、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利用广播、橱窗等宣传形式对幼儿进行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宣讲。

4、及时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必要时立即护送至医院诊治。

5、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加强幼儿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幼儿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6、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大脑的活动特点,合理安排学习方法,注意用脑卫生,提高学习效率。

7、做好园内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幼儿人人讲卫生。

1、幼儿园为每位教职工建立健康档案,教职工健康档案属个人隐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为其保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2、安排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

3、关注教师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培训、疗愈等资源。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对有需要的教师进行心理关怀。

4、教职工家人中如有新冠肺炎、麻疹、水肿、红热、流行性腮炎、小儿麻痹、传染性肝炎、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者时,必须报告保健室或学校负责人,再酌情处理。

5、教职工若本人有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如患传染病应立即停止工作,按照疾控部门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待身体痊愈后经医学检查符合要求再返岗。

1、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对幼儿在校期间的健康状况、疾病诊治、预防接种等情况做好记录。对记录结果定期统计分析,用以指导防病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2、对患病或体弱的幼儿实施医学照顾,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休息、治疗意见。对因病不能或不宜坚持在校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学或退学意见。

3、对患病或体弱的幼儿,针对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帮助幼儿提高健康水平,顺利完成学业。

4、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数据库,以方便幼儿健康档案的管理、疾病防治、传染病防控工作及其统计分析。

1、密切注意社会上各种传染病的流行趋势,接受上级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并保持与之联系,以使我校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有的放矢,主动有效。

2、对食堂的环境卫生、原料贮存与加工、出售、食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校内商店所经营的食品实施卫生监督,预防食源性的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对校园内的环境实施卫生监督,消灭蚊蝇滋生地,预防肠道传染病和虫媒传播。

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四

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要求如下:

1.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及血色素检验。

2.幼儿入园时要有预防接种卡,做到凭证入园。并督促家长按时完成接种内容。

3.体检后要对检查情况分析、评价,并对贫血患儿,体弱儿,肥胖儿做好疾病统计及矫治工作。(对贫血10克以下,体弱儿,肥胖儿在入园一个月内建立个案)

二.定期体格检查:

1.三岁以上幼儿每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下幼儿每年体检二次。血色素检查每年一次,牙齿检查及龋齿治疗每一年半一次。

2.每半年测量身长、检查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分析、评价、统计及矫治工作。

3.新进工作人员必须全面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一次。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不宜担任营养员工作,e抗原阳性的工作人员应调离接触食品及儿童的工作。

5.滴虫霉菌阳性者,化脓性皮肤病,活动性结核及其它传染病需立即离岗治疗,愈后需持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才能恢复工作。

1.每日晨间检查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2.全日健康观察重点:观察晨间来园带药有异常的(晨间带药均由卫生部门证明)。

一日活动过程中出现异常的幼儿。

3.及时做好观察记录及异常幼儿的处理工作,相关记录要遵循语言文字规范。

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五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到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园三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2、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婴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3、婴幼儿晨间检查

1)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员做晨检,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婴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2)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婴幼儿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3)由保健员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4、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员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六

1.每学期由本园聘请的幼教专家进行幼儿健康、卫生知识讲座一次。

2.定期由幼儿保健人员对保教人员讲课,内容涉及对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

3.园内定期以黑板报、卫生栏等形式宣传相关知识。

4.园内备有幼儿健康教育图书、杂志供教师参考,教师必须适时向幼儿讲授卫生知识,进行健康教育。

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合格方可入园。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有医院健康证明方可工作。

2.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入园幼儿每年由社区院来园体检一次,每季度测身高,进行健康分析与评价,指导家长做好幼儿的健康教育,并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幼儿成长记录。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每日观察记录。

1.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春季节锻炼。

3.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锻炼要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适合不同年龄幼儿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幼儿园健康管理制度优秀篇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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