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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6篇)

作者: 曹czj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一

第x谈话小组       主谈人:       记录:

被谈话人:         年龄: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分管工作:

你好,我们是县委第x巡察组,请你本着讲政治的态度,认真、负责、如实地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 你是哪一年当选村干部的?请说一下你的年龄和学历是怎样的?

2. 你们村有没有退休党员将党关系转回村里的?都是谁?

3. 你们村“两个代办”工作是如何开展的?都有谁负责?都开战了哪些“代办”业务?

4. 你们村常年不在家的党员有多少?平时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5. 近三年你们村培养了多少党员?你们村有没有因为违法乱纪被取消党员资格的人?他们是谁?

6. 你们村有没有集体收入?都是如何花的?

7. 你们村的支部章和村委会章都有谁掌管?

8. 你们村有哪些企业?企业的废水、废气是如何排放的?

9. 你们村有哪些项目?班子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过?

10. 你们村有多少贫困户、五保户?你们有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并引导其脱贫?

11. 你们村实现脱贫的有多少户?你们是如何保证其脱贫不返贫的?

12. 你认为你们村的驻村干部工作如何?有何改进之处?

13. 你们村公益事业是如何开展的?

14. 什么是四个自信?

15. 说说你对齐村镇党委领导班子的评价?你认为哪块工作还需要加强?

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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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经县委批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2022年村级巡察工作。其中,县委巡察x组负责巡察x镇所辖各行政村,并按照不低于行政村总数的x%,对重点村开展“点穴式”巡察。刚才,x组长通报了巡察任务安排,提出了工作要求。下面,受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我就开展好这次巡察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巡察重要性。村级党组织作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的“最后节点”,工作成效好不好,干部作风实不实,群众满意度高不高,直接影响党的执政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将“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内容”。开展村级巡察,这是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的重要要求。县委巡察始终在政治方向和原则上与巡视保持一致,把村级巡察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持续推动巡察工作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实现对村(社区)巡察全覆盖。村级巡察将坚持政治巡察方向不动摇,紧扣基层党组织职能使命,围绕“三个聚焦”监督重点,将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情况摆在首位,着重开展对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意识形态、项目建设等上级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关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道路出行、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不作为,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以及基层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x镇和各行政村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村级巡察的重大意义,以巡察为契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合力完成好巡察任务。本次村级巡察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巡察组、x镇、各行政村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巡察任务。x镇要落实好组织协调责任,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按照巡察组的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材料提供、信访接待、个别谈话以及食宿行后勤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
要妥善处理社情舆情,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巡察组,积极稳妥予以处置,为巡察组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各行政村及其村干部要充分信任巡察组,把接受巡察组的监督检查当作一次加强党性锻炼的机会,一次检验工作成效的机会,一次改进提升工作的机会,严格按照巡察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查摆问题、客观反映情况,支持巡察组深入开展工作。根据巡察工作要求,巡察期间,除按规定对巡察组进驻和反馈进行新闻报道外,巡察组其他活动一律不作报道。特别强调,被巡察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打探、询问巡察工作秘密、干扰巡察工作,对巡察组需要的材料,要及时、准确提供,对弄虚作假甚至对抗巡察了解情况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要强化责任担当,落实落细巡察问题整改。巡察发现的问题就在群众身边,是否整改到位、效果怎么样,群众看得到也感受得到,直接关系巡察权威和公信力。x镇要承担起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理念,把整改落实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对村级难以解决的问题,x镇要积极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对接,凝聚整改合力,共同抓好问题整改。各行政村要承担起整改直接责任,对巡察前自查的问题,要闻风而动、即知即改,认真写好《问题自查清单》及自查报告;
对巡察期间巡察组移交的问题,要边巡边改、立行立改,在巡察结束前向巡察组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对巡察后反馈的问题,要统筹研究、全面整改。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将持续强化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进一步压紧压实整改责任,特别是对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优先查办、快结快办,形成立竿见影的效果。

四要强化自身建设,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县委巡察组要坚决贯彻党章党规、巡视工作条例和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巡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方面,要按照巡察授权和巡察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巡察组组长负责制和巡察组组务会制度,充分发挥巡察组临时党小组战斗堡垒作用,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监督约束,抓好组员教育管理;
要充分尊重x镇及所辖行政村党员干部,不得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另一方面,要坚持“严实深细”作风,严格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问题线索专人专管,规范开展巡察谈话;
要严格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精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报告问题,严格落实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凡是写进报告的问题都要有充分的事实支撑和定性依据,确保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同时,希望x镇、各行政村切实配合巡察组落实好相关纪律要求,并对巡察干部遵守巡察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巡察组以良好的作风、严明的纪律认真履职。

总之,本次巡察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开展,大家要坚持工防结合,加强统筹,改进方式,共同保障巡察工作平稳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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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四

一:针对问题,深入剖析

祥和社区党支部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在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每条整改措施都能落实到位,每个人问题都能得到尽快解决,截至目前,指定的12项整改措施,已经落实完成3项;

反馈的12个具体问题,已完成整改个、基本完成整改个、未完成整改个。

二:明责任,抓关键,严督促,实落实

(一) 关于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1、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强,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

整改情况: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委成员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完善从严治党问责,追责机制,建立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

制度判定:基本完成

2、建档“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双责”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情况:针对此次巡察反馈结果,社区党委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班子会议,通过交流、思考、总结,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则仍和自觉性。同时根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逐一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形成整改方案。此外,为加强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社区党委组织开展有关党风廉政风险防控和重点领域监管,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效结合,认真履责,强化问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整改力度;增强责任感。

进度判定:已完成

(二)关于围绕党的思想建设方面问题。

1、社区党委党的建设不够规范、力度抓的不够,存在重业务、轻党建,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创建共产党员服务城活动成效不明显。

整改情况: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积极参加支部活动。要加强学习,充分利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基层党建设工作。

进度判定:已完成

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五

首先,感谢巡察工作办公室和第七巡察组的各位领导、同事。这次巡察既是对集团客户部工作成效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我们部门工作的一次指导和帮助,感谢大家!

我们将严肃对待巡察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形成工作质量提升长效机制。下面我代表集团客户部做表态发言。

一、提高思想站位,检视问题注重严肃、不回避。

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内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深化党业融合,从提高全面从严治党水平的政治高度,严肃检视巡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做到“以问题照己心、以问题正衣冠”,对照问题认真整改,让支部党建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这次巡察是对我们工作方法、工作成效的一次大检验,对巡察问题的正视、整改,是我们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集团客户部将履行好部门职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客户为根,服务为本”的理念,履行好“两个责任”,以党建为统领,检视自身,直面问题,克服困难,进一步落实好公司委以的服务品质提升重任。

二、坚持立行立改,整改问题注重深入、不敷衍。

对于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逐项认真梳理剖析,落实责任、建立台账、限定时间、细化措施。要坚持“立行立改、快速转变”的原则,根据问题有针对性的,来迅速提升我们的工作质量。对于复杂问题,也要快速细化整改计划,切实抓好跟踪落实。确保巡察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我们不仅要针对问题表现来改进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也要从问题根源上检视我们的初心和使命,要有整改问题“从心开始”的觉悟,把问题整改和工作质量提升形成行动自觉,深挖剖析问题、跟踪整改质量、注重后续预防,从根本上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工作思维、工作手段。

我们要把整改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看,与公司发展大局结合起来看,切实抓好整改工作深入落实,确保党建与业务工作质量双提升。

三、建立长效机制,防范问题注重长远、不复发。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巡察问题整改也做不到一劳永逸。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避免整改可以一蹴而就的心态,要在工作目标、规范要求、落实质量、动态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下功夫。巡察问题整改也要力争做到“整改一个问题,改进一类工作”的目标,既要注重对问题有针对性的当下立行立改,更要注重对问题进行总结反思的长远研究解决,要确保同类问题后续不再出现。

最后,我代表集团客户部向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及第七巡察组庄严承诺,我们将对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检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支部党的建设水平、业务管理水平。

巡察组反馈表态发言

在巡察组反馈会上表态发言

巡察组巡察表态发言

巡察组表态发言

交叉巡察组对乡镇党委巡察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如何写巡察谈话情况报告范文(精)六

通过开展以干代训、业务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巡察干部党性党纪、政策法规和巡察业务知识培训,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区委巡察办20xx年工作总结暨20xx年工作思路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xxxx年,在自治区、市党委巡视巡察机构的关心指导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区委巡察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突出“三个聚焦”要求,坚持“四个对照”监督标准,高质量实现九届区委巡察全覆盖。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巡察要求。

区委巡察办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

一是组织巡察机构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央第七轮巡视指导督导组培训会议精神、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动员会部署会精神、全国新任职县级巡察办主任提级培训班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巡视巡察动员部署会精神,并将相关学习内容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书记,领导小组学习后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以区委专题会议纪要下发。xxxx年,先后组织协调召开区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领导小组会等xx次,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巡视巡察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巡察工作。

二是组织巡察组成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区各级党委关于巡察工作各项新要求、新部署,自觉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十四五”规划、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等情况作为巡察监督重点,重点围绕争当先行区建设排头兵、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三区一地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工业强区、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我区重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二)坚守政治定位,圆满完成巡察全覆盖。

一是组织开展区委第九轮巡察。对x个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对x个党组织开展巡察“回头看”,共发现xx个问题,其中反馈被巡察党组织整改问题xx个,向区委组织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x个,移交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x件,组织处理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万元,万元。将“一把手”作为巡察监督重点对象,形成基本评价报告x篇,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为区委选人用人提供靶向参考。

二是认真落实上下联动要求。第九轮巡察结束后,及时组织召开区委书记专题会充分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既点人点事点问题,又点责任点作风点整改。落实“双反馈”“双报告”,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通报区级分管领导,巡察整改报告经区级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推动区级分管领导领衔抓整改,压实党组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是探索开展专项巡察。按照自治区党委、市委开展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巡察安排部署,成立专项巡察组,巡察办副主任任组长,科学制定方案,配强专业队伍,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水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市场监管局xxx区分局x个涉及粮食主管监管职责的单位党组织进行专项巡察。

四是全面总结九届区委巡察工作。撰写九届区委巡察工作综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九届区委共组织开展x轮巡察,巡察党组织xx个,延伸巡察党组织xx个。共形成巡察报告xx份,班子评价报告xx份,查找突出问题xxxx个,移交问题线索xx个。区纪委监委对巡察整改不到位、履职不尽责、推动工作不力等问题约谈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xx次,给予党政纪处分x人,组织处理xx人,诫勉谈话x人,万元,万元。共抽调包括纪检、组织、审计在内的专业干部xxx人次参加巡察,先后有x人被提拔重用,xx人晋升了职级。编印《xxx区委巡察工作流程》《巡察工作学习资料汇编》等x本制度汇编和学习资料,制定各项规范性制度文件xx件,全面整理归档九届区委巡察工作档案xxx卷,圆满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

(三)构建监督协同机制,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和王鸿津同志关于强化巡察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做实做细“后半篇文章”的讲话要求,打破部门壁垒,形成监督合力。用好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审计等单位已有监督成果,第九轮巡察共调取被巡察单位党建问题清单、审计报告、扫黑除恶线索等重要材料xx份,为前期巡察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建立巡察与信访、案件管理、党风政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协调配合机制,在重要信息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研判、发现问题交办等方面深度融合。

二是在九届区委巡察“全覆盖”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委督查室、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巡察办,对被巡察的xx个区直单位逐一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问题清零、整改成效,是否存在“改了又犯”“边改边犯”“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督查组发现问题当场反馈,督查通报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后印发全区各党组织,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x个党组织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组织处理xx人,其中科级干部xx人;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对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巡察整改真改、实改、改到位。

三是及时召开第九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会,各巡察组组长和派驻纪检组组长对x个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逐一点评。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发挥日常监督职责,组建督查组对第九轮各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梳理汇总后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报告。各被巡察党组织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夯实巡察基础工作,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选优配强巡察组人员xx人,其中x名年轻干部担任副组长或联络员,落实新任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察工作机制。实行“专业+经历+岗位相关度”匹配方式分组分工,在巡察中采取“巡前培训+巡中指导+巡后总结”方式,充分发挥组员专业特长,形成工作合力。严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干部全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六严守、五不准”要求。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在巡察结束后对每名巡察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由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存档备查。

二是积极组织巡察干部参加自治区巡视办、市巡察办组织的各类培训x场次,参训xx人次,参加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以干代训”x人次,x人参加全国新任职县级巡察办主任提级培训班,巡察干部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强巡察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金纪三期巡视巡察信息系统推广部署会精神,梳理汇总九届区委巡察工作信息数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系统录入。目前已完成组织领导、全覆盖任务、信息化建设、制度规范等x个模块的信息录入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部分抽调来的巡察干部对政治巡察定位不准,巡察发现问题的准确性不够,监督重点不够聚焦,部分巡察报告质量不高;

二是因我区各部门编制、人员较少,抽调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难度大,抽人难、难抽人的矛盾突出,影响巡察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是推进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贯通融合力度不够,相关协调协作机制仍需健全完善;

四是落实《xxx区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规定》不够有力,巡察干部激励保障机制仍需加强。

三、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是统筹谋划十届区委巡察工作。围绕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谋划十届区委巡察工作五年规划,高质量完成对xx个党组织巡察全覆盖,全力推进对社区(村)巡察全覆盖。科学制定年度巡察计划,确保年内完成两轮对xx个党组织的巡察任务,助力全区各级党组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好区委主体责任和区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发挥好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责任,提高区委巡察办统筹协调、服务保障、指导督导的能力,压实被巡察党组织主体责任,以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担当,推进巡察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加大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督查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应付整改、整改不力的党组织严肃问责,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联系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时限,确保主体责任和巡视巡察整改落实落细。统筹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担负起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整合调动监督力量,建立完善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四位一体”监督体系,继续加强对巡察整改的督查,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督查机制。

四是强化上下联动,完善巡视巡察格局。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要求和中纪委关于对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项监督贯通融合的要求,将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市委巡察办报备区委书记听取巡察汇报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巡察指导督导,对照自治区、市每轮巡察对象谋划确定我区年度巡察对象等具体联动措施落实落细,下借上势,统筹推进监督贯通融合,增强监督实效。

五是加强巡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及时更新巡察人才库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以干代训、业务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巡察干部党性党纪、政策法规和巡察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巡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注重在巡察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落实好新任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察工作机制,及时选派巡察机构人员参加自治区、市巡视巡察工作,不断提高巡察干部的各项能力。加强巡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充分运用金纪三期巡视巡察信息系统和巡察单机版,做到全面应用、会用善用、创新应用,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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