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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嘱起诉状汇总

作者: 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遗嘱起诉状汇总篇一

原告刘某子,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某中学学生,现住某某街1号某某局1栋单元102室。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1号某某局1楼1栋单元102室。

被告刘某父,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某某南大街5号11栋2单元501室。

诉讼请求

1、判定其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一名中学生,正在处于身体、学习迅速成长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一定的生活学习费用,而刘某不但不支付其抚养费,而且多次催要还不给予。情节十分严重。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被告对原告的抚养费。望贵院公正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最新遗嘱起诉状汇总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被告于入职原告处从事______工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在上班时被钻机砸伤右拇指,原告积极给予被告及时有效的治疗。

______年______月,被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______0级伤残。

2、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3、协议履行后,被告不得再以此为由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本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绝不反悔。

上述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签署当日,原告就依约支付被告工伤赔偿款及司法鉴定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第二天,原告又给被告报销医疗费用______元。至此,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仲裁或起诉,但__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劳仲案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却裁决原告还需支付被告____________元,自然无法成立。

被告受伤后,就伤残补偿问题与原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被告此时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协商的过程有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且被告伤情已经司法鉴定,双方亦一致确认为工伤______级,更何况双方协议也列明了工伤赔偿项目。被告当然应当知道其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而且这种处分行为是建立在被告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即其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显然合法有效。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约定了被告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足以认定被告已放弃了要求足额赔偿的权利,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此,仲裁委应依法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渝沙劳仲案字[______]第______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遗嘱起诉状汇总篇三

被告:

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

2、判令被告 返还原告出租的标的物,即原告出租给被告的 ;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 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 出租给被告 ,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原告并未与被告重新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且原告也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承租人 ,而被告 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在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后仍不能达到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的目的,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最新遗嘱起诉状汇总篇四

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五月二十日

原告:a,女, 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被告:b,男,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年4月24日,死亡于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年,死亡于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年12月5日,死亡于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x市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公证书》(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

(2)x年2月8日,xx市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根据r的意愿,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b一人继承” (根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屋)。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公证处还捏造事实说:本处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电话。

(3)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年3月15日,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证》。

(4)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w。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基于以上的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人r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

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更没有遗嘱的代书人,遗嘱的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违法、草率、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

原告认为,作为一个法人,公证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其公证行为,即,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他见证人也应当依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而且,公证机构仅仅是一个证明单位。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给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而仅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至于怎样办理,当然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本案《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国家的《遗嘱公证细则》的具体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本案的遗嘱公证并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而是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办理。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其公证书上承认:是“本处工作人员h”。由于“h”是非公证员,因此“h”只能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公证。由于见证人依法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因此见证人“h”应当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名。然而,在本案的《遗嘱》上,见证人“h”未签名。很显然,本案的代书遗嘱只能无效。

(3)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首先,因为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基于本案的代书遗嘱而作出的,而本案的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当然也无效。其次,该《公证书》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国家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第18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由于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嘱继承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因此公证机构理应谨慎处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至少应当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然而,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过原告,更未了解过原告的观点。相反,还要捏造事实地说: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很显然,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

(4)因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而依据这无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而取得的系争房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b出卖给案外人w,因此被告b应当向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即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2月 日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最新遗嘱起诉状汇总篇五

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于x年12月4日出生,于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于x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判令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被告于x年1月6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属再婚,张某膝下无子女,原告系被告女儿。张某与被告结婚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其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原告照顾。x年1月3日张某去世,其生前曾于x年1月13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由原告郑某继承,并由原告继续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和生活费以及因其病痛产生的医疗费,直至张某去世为此并同时承担其丧葬费。上述遗嘱有张某的朋友何某和潘某作为见证人。原告尚且全部履行对张某的养老送终义务并在其病故后也接受其遗赠。

被告作为张某唯一的合法法定继承人尚且也表示认可。现原告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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