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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视野大学英语3课文翻译怎么写(3篇)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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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zhang》第39条。这个原则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违背,并发生了一些错误的判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 判决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zhang》。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一)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操作性。

(二)中西方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更注重对****的保护,而我国刑法则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把重点放在了打击犯罪上,对****保护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付诸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认定方面,在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找法活动。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隐性规定是法律文本内容上的包容规定,要将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相结合,做到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在司法解释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也不应被允许。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以浙江裸liao案检讨我国的司法实践

因在网络裸liao,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xing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liao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liao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目的确实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观上方某凭借裸liao行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裸liao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尽管网络环境需要净化,裸liao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裸liao属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将网络裸liao入罪。就本案而言,与有罪判决相比,如果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话,尽管客观上放纵了被告乃至其他类似的行为,但是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法治理念的尊崇。

(三)我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制度

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产生了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包括严打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如今,虽然“严打”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机关的一些行动仍然冠以“严打”的称号,严重侵犯了****。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这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并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机能。劳动教养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四)由许霆取款机案浅析媒体及公众对于判决的影响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记卡现金只有170余元,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进行了取走17万余元。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17万,但因本案具有atm机出现故障等以及许霆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一审的无期判决有些量刑过重。但从重审改判来看,媒体与舆论显然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广州中院在压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原则,许霆案虽然具有从轻情节但仍应该在法定刑之内判处刑罚。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规定与执行方面的缺陷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地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我国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侧重于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方面的过分强调则势必会影响到刑法****保障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错误适用类推原则,在量刑时忽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致使对被告人量刑不正确。另外,由于目前网络媒体的盛行公众及媒体的各种舆论给了审判法院非常大的压力,使其在判决时往往会抛弃罪刑法定原则而做出一个能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些个别案件的审判上,由于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还不够完善,也会出现最终政府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

(二)关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

1.应该严格遵守禁止类推原则并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法院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行为与相应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与该行为近似的刑法规定。此外,进行刑法解释时,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解释限定在法条原文文义的范围之内,并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应该高度重视刑罚的法定化。当我们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罚的法定化,事实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我国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忽视了刑罚的法定化使这些判决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量刑不正确。因此,在未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使判决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完善刑法分则,做到与时俱进。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对很多新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刑法规定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删相关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法院在判决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完善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立法技术问题,使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更好地得到体现,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坚持司法独立,为了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使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以及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克服这些问题,切实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法院才能在审判工作中更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公民的****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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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视野大学英语3课文翻译怎么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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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6日至7日,仰韶文化发现九十周年纪念大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河南省渑池县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物局、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渑池县人民政府承办。来自瑞典国立东方博物馆、瑞典国家世界文化博物馆、德国考古研究院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国家文物局、国家博物馆、中国文物报社、北京大学等国内数十家单位的仰韶文化方面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纪念活动旨在充分宣传展示光辉灿烂的中华史前文明;回顾总结仰韶文化发现90年来的主要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仰韶文化的历史和学术地位;缅怀历代考古学家为中国仰韶文化研究和文明探源作出的巨大贡献;交流仰韶文化最新研究成果,探讨仰韶文化研究方法和方向;推动中瑞文化交流,增进中瑞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以仰韶文化研究为平台,开创中原文化和华夏文明研究的新篇章。

1921年10月27日至12月1日,经过一个多月的发掘,瑞典地质考古学家安特生和我国地质学家袁复礼等在河南渑池县仰韶村发现了大量精美的陶器和石器,以该村命名的仰韶文化诞生。仰韶文化对于中国考古学意义非凡:这是中国考古史上第一个以遗址地命名的考古学文化,这种命名方法后来也成为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的通则,沿用至今。仰韶村遗址的发掘,也被视为西方近代田野考古学真正传人中国的标志性事件。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田野考古发掘工作,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就此起步。1923年安特生的《中国远古之文化》正式发表,把仰韶文化确立为中国史前文化,这不仅使中国无石器时代的论调不攻自破,而且让仰韶文化走向了世界。

11月6日上午,仰韶文化发现九十周年纪念大会在渑池县体育馆召开。11月6日下午至7日下午,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仰韶文化博物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所长陈星灿研究员、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副院长张弛教授、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方燕明研究员相继主持了三个时段的学术研讨会,共有26位与会代表进行了大会学术发言。闭幕式上,著名考古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石兴邦研究员发表了讲话,北京大学教授严文明进行了大会学术总结。

一、田野考古新发现介绍

李新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题为《河南灵宝西坡遗址的新发现》发言中介绍了西坡遗址的最新考古成果。该遗址自2000年到2006年共进行了六次发掘,发现了特大房址和墓地,为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所发现的我国史前时期规模最大、建筑面积达516平方米的超大型房屋,说明聚落内部结构已由仰韶早期的向心式布局开始转变为开放式布局,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出现,也昭示着仰韶文化中晚期社会复杂化程度的提高。2011年9月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对遗址进行第七次发掘。此次发掘重大发现之一是遗址中心区的大型房址f107。f107门道向南,内可能有火塘。根据f107的剖面,推测房址的建筑程序大约为挖坑——立柱——填土——挖地穴——垫土——铺白灰面。该房址的发现为深入探讨仰韶时期大型房址的建筑工艺提供了新线索。新的发现总能带来新的启示。一个文化内涵的丰富取决于细致的田野考古,我们现在许多定性的研究需要大量考古信息的支撑。

吉平(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吉林大学边疆考古中心)在题为《内蒙古通辽市哈民忙哈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的发言中介绍了哈民忙哈的考古新发现。该遗址堪称中国史前考古的空前大发现。遗址地处内蒙古科左中旗舍伯吐镇东南约15公里,南距通辽市区40公里,总面积达17万多平方米。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经过两年的考古发掘,共清理出房址43座、墓葬6座、灰坑33座、环壕1条,清理面积达4000余平米,出土了大量珍贵遗物近千件。特别重要的是在7座房屋遗迹中发现了完整的房屋顶部木质结构,完整再现了新石器时代半地穴式房屋的构筑框架,这在全国来讲尚属首次。另外在几座房址当中还发现凌乱堆弃的大量人骨遗骸,有一座房址内多达97具,反映了当时部落战争的真实场景,这对于进一步研究新石器时代当地原始居民的社会结构、政治关系以及生活方式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

哈民遗址距今约6000年至5000年之间,规模之大、保存之好、现象之复杂奇特、出土遗物之丰富在整个东北亚地区的史前考古中都极其罕见。遗存所反映的文化面貌是一种全新的考古学文化遗存。这类遗存的文化中心大体分部在中国东北的科尔沁沙地地区,年代与红山文化相当。所以,哈民忙哈遗址的考古发掘,健全了中国东北地区考古学文化的谱系与序列,极大地丰富了草原文化。

二、仰韶文化区系类型研究

张居中(中国科技大学)在题为《三论仰韶时代文化》的发言中把仰韶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分为三个层次:“典型仰韶文化”、“典型仰韶文化的亲缘文化”以及存在典型仰韶文化因素的考古学文化。仰韶时代诸文化的原始农业发展水平,随着气候的波动,各地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而由于典型仰韶文化的大举东进,与大河村文化的剧烈冲撞,才产生了黄河中游地区最早的城址——西山古城,并随后形成了强大的王湾三期文化,出现了一批龙山时代的古城址。

魏兴涛(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题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关系再研究——豫西晋南和关中地区仰韶文化的新认识》的发言中,详细梳理了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的关系研究简史。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原占优势的半坡类型比庙底沟类型早的观点受到挑战,平行说重新抬头。还分析比较了“半坡类型遭遇庙底沟类型说”以及“平行说”在层位、年代、文化内涵方面的证据,并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依然有赖于对豫西晋南关中地区仰韶文化个时期遗存综合考察基础上的全面分析。此外,还讨论了仰韶初期枣园类型与零口类型的关系、仰韶早期东庄类型的来源及其与半坡类型的关系、仰韶早期东庄类型与仰韶中期庙底沟类型的关系、仰韶中期庙底沟类型与泉护类型的关系几个重要学术问题。

戴向明(中国国家博物馆)在题为《陕晋豫地区仰韶早期文化的有关问题》的发言中对主要涉及仰韶文化中心即陕晋豫相邻地区的两个相关问题展开:仰韶早期文化时空范围的界定,以及仰韶早期向中期文化的转变。根据对陕西关中地区、晋南仰韶早期遗存的分析,两个地区在相当于关中北首岭的阶段的文化面貌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可命名为“枣园文化”;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差异,晋南豫西的考古学文化可称为“枣园类型”,关中地区者称为“零口类型”,后者发展成为半坡类型,而半坡类型繁荣时期向晋南豫西扩张,与枣园类型后继类型结合成为“东庄类型”。仰韶中期的庙底沟文化最早起源于晋南豫西,是在半坡文化的关东变体东庄类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张天恩(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渭河流域仰韶早期文化的观察》一文中指出,渭水流域是仰韶文化分布最多、发展序列最完善的地区之一。详细论述了半坡类型、史家类型的来源与分布,以及原子头类型的发展状况,并认为渭水流域的仰韶早期文化,确实经历了以半坡、史家和原子头类型为代表的早、中、晚三个发展阶段。

陈剑(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题为《四川地区新石器遗存中的仰韶文化因素例说——以川西北高原为中心》的发言中,从彩陶风格、陶小口瓶、灰坑葬、尚红风俗、生业形式等角度分析,认为仰韶文化对四川地区新石器遗存的影响,具有阶段性、波浪式、多层次、全方位特征,仰韶晚期文化与哈休、营盘山遗址为代表的川西北高原史前文化之间存在文化渊源关系。并对仰韶文化因素传人四川的两条路径与特征、仰韶文化向四川扩张的环境动力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三、仰韶文化墓葬研究

张弛(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发表了题为《仰韶文化兴盛时期的葬仪》的演讲,把仰韶文化的埋葬方式主要划分为单人一次葬和多人大型合葬两类。前者又可细分为小型墓葬、墓地和大型墓葬、墓地,分别以福临堡、西坡等遗址为代表。多人大型合葬以洪山庙遗址和八里岗遗址中墓葬为代表。仰韶文化单人大型墓与红山文化、大溪文化、大汶口文化的大型单人墓葬在葬具、随葬品设置方面多有相似之处,可以认为仰韶文化鼎盛时期已经产生了大、小墓葬的分化,并且此时各文化的上层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交流。而二次合葬则延续了史家类型的遗风,但其规模更大、同时可能伴有复杂的仪式。

马萧林(河南省文物局)在题为《竖穴土坑墓深度复原研究——以河南灵宝西坡墓地为例》的发言中认为,西坡墓地中,有的墓葬有二层台,有的则不见,墓坑深度多在60厘米左右,墓葬分布比较稀疏。而墓葬填土中常见片状分布的棕红色土。同时,遗址边缘地区发现了类似的棕红色土层的分布。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方法对部分墓葬的填土及来自遗址周边的土壤样本进行元素分析的结果显示,西坡墓地的部分填土微量元素特征与采集于遗址南部的红土特征相似。推测西坡墓地的墓葬在建造的时候即打破了这层棕红色土。根据这层棕红色土的高度,西坡墓地墓葬原高度可能约为3米,但后来上层的部分被破坏掉,直接导致墓葬现存深度变浅;不少墓葬也可能被破坏殆尽,因而剩余墓葬的分布显得很稀疏。

四、仰韶文化与中国文明起源研究

严文明(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指出,文明是一个长期酝酿的过程。过去我们把仰韶文化同夏联系,后来又把龙山文化与夏联系,现在认为二里头与夏关系更近,与仰韶文化好像关系不大了,但文明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仰韶文化至少在酝酿和准备期起了重要的作用。

陈星灿(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指出,中国文明起源的探索,可以说—直伴随着对仰韶文化的不断认识。从20年代的仰韶文化西来说,到后来的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东西二元对立说,再到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的仰韶龙山一元发展说,发展为现在的多元说,应该说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末期发现了李家村等早于仰韶文化的遗存,但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70年代在华北地区,磁山裴李岗和老官台文化等前仰韶文化和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的发现,中国史前文化的土著性和连续发展性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自80年代中期以来,对中国史前文化的总体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现在知道,中国史前文化既不是外来的,也不是从国内某一个中心向外传播的。各地的史前文化是在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或多或少都对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黄河中心论或中原中心论的一元论终于被多元论所取代。

朱乃诚(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题为《仰韶文化在中国文明起源中的地位与作用》发言中,归纳并总结了仰韶文化在中国文明起源中的地位与作用。认为仰韶文化形成一个长达2000年的稳定文化圈,有利于原始文化持续不断的发展,仰韶文化对周边地区的文化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仰韶文化成就是仰韶文化的人们在适应黄土地带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发展粟作农业经济及其聚落生活活动而逐步形成的,并且由此奠定了黄土地带农业文化的根基,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精神文化意识,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核心内容。

曹兵武(中国文物报社)在题为《庙底沟化及相关问题》的发言中认为,庙底沟文化是第一次建基于考古学文化判断的大范围统一的文化面貌。半坡时期,农业的发展促使人群向河谷地带集中。这种集中的机制促成了仰韶文化内核逐渐形成。而庙底沟时期,随着农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人群集中力度与前相比更大。参照埃及早期文化在尼罗河谷的聚集趋势,这种集中的趋势可能是促使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韩建业(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历史文博系)在题为《庙底沟时代与“早期中国”》的发言中指出,仰韶文化东庄——庙底沟类型时期,中国大部地区文化首次交融联系形成以中原为核心的文化共同体,这个文化共同体所处的新时代即为庙底沟时代。该时代是在东庄——庙底沟类型的强力扩张影响下形成,这个三层次的文化共同体,与商代政治地理的三层次结构竟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该共同体无论在地理还是文化上,都为夏商乃至于秦汉以后的中国奠定了基础,因此可称为“早期中国文化圈”,或者文化上的“早期中国”,简称“早期中国”。

五、仰韶文化彩陶及艺术研究

王仁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仰韶时代的艺术精神》发言中认为,史前艺术的功能不仅在于欣赏,更是为了演示信仰而作。追踪彩陶纹饰传播,也是探索文化共同体信仰的途径。仰韶文化彩陶鱼纹图案经过变幻、拆解、组合、谐和、二次拆解重组,其演变中存在由写实到抽象(简化)、由抽象到拆分、由拆分到重组三个过程。并以鱼纹的演化与传播为例,探讨了艺术传承与文化认同的深层次问题。如果从彩陶来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半坡文化的彩陶,是庙底沟文化彩陶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彩陶的主要器形上,两个文化有一致的选择;在彩陶的构图原则与绘制方式上,两个文化有相同的传统。更重要的是在题材的选择上,两个文化也有相同的选择,或者说庙底沟文化彩陶上的一些典型题材,在半坡文化中都能找到出现的源头。这都充分显示出两个文化先后连续发展的脉络。彩陶是仰韶文化的标志性器物。仰韶文化遗留下的彩陶遗址分布极为广泛,半坡和庙底沟之外,还有马家窑、半山、马厂等支系。彩陶艺术虽然是原始时代流行的艺术,但已经非常成熟与完备,达到了一种高峰与极致。它所建立起的艺术体系,对后来的艺术发展也起了重要的影响。彩陶传播的过程中,携带了文化传统,将广大区域居民的精神聚集到了一起,为后来的统一局面奠定了浓厚的文化基础。这种传播,不仅仅是艺术思潮的扩散,意味着更深刻的文化认同,标志着华夏历史上的一次文化大融合,是一个伟大文明的酝酿与准备。事实上,以晋、陕、豫交界地带为中心区域的庙底沟类型在其所处的时代(距今约6000年至5300年)确实居于领先的强势地位,成为中国史前时代第一个繁盛期的最绚丽、最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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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9日至30日,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文学评论》编辑部在上海财大——浙江南北湖,联合举办了一次题为经济生活与中国传统文学的学术研讨会。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地将“经济生活”和“中国传统文学”挂起钩来,并且以此作为话语中心和研讨对象的学术会议,到会的海内外专家学者五十多人。我觉得这次研讨会立题新颖,富有学术探讨精神,不仅对于中国传统文学,乃至对于整个中国传统学术文化领域而言都很重要。“文革”以后,我国传统文学研究无疑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时至今日,我们应当如何进一步开拓视野?如何寻求新的学术生长点,探讨新的研究途径?不少同志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思考。研究这些问题,实质上也涉及到如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学术研究工作继续向前推进,是有意义的。这次学术研讨会过后,《文学评论》、《社会科学报》等报刊随即作了报 道,引起了学界的重视。现在经过许多同志的共同努力,由许建平、祁志祥同志主编的《经济生活与中国传统文学论集》也已经编成,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本书围绕“文学研究的经济视角”这一论述中心,从多方面展开了研究。首先一个论题是“从经济视角研究文学的学理依据与学术意义”,这一组文章很重要,是本书主要精神所在,各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集中阐述了经济和文学的关系,指出二者所存在的关系是内在的必然的而不是附加的。作者们对从经济视角研究文学的学理依据与学术意义作了很充分的解释,其中颇具理论深度,多有新的见解,对大家很有帮助。第二个论题和第三个论题,分别从经济文化与文学流变、文化营销与文学传播两个方面论析了经济生活与古代文学创作及其传播的关系,文章有理有据,读之颇有启发。第四个论题是“作家经济观、经济收入与文学创作”,主要是论述前人的经济观念及经济状况与文艺创作的关系。其中有一篇文章对20世纪中国作家不同时期所得的稿酬收入情况作过详细的调查,生动具体地描述了作家们的经济状况,读来很有意思。第五个论题是“园林经济与园林文学”,几篇文章谈的是园林经济、园林别业、园林宴游与园林文学,这是很有民族特色的文艺话题,读者从中可以领略古代士人生活及其审美情趣。

本书不是有关经济生活与中国传统文学的专著,而是有关这一论题的多人论文集。总的说来,基本主题鲜明突出,内容相当丰富,在不长的时间之内能够聚集这样一批成果已属不易,论集中那些反映了作者多年研究和思考成果的文章,更加值得我们重视。作为一个读者,我个人从此书得到许多启发和教益,同时也想趁这个机会,谈一点有关的情况和看法,跟大家讨论。

随着世界上全球化问题的提出和中外学术文化交流的加强,也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社会思想所出现的种种发展变化,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要全面地提升我们的国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哲学社会科学就不应该被轻视,中央多次强调要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要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这正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进一步克服学术思想和研究途径的狭隘化,不断摆脱一些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和束缚。例如研究中国传统文化遗产,我们过去往往只重视它的政治意义、重视它与政治的关系,在这方面用力较多,有时候为了突出政治还对之作出过度的阐释;而对于文学与经济,对于经济生活与传统文学的关系则认识不足,很少关注,要谈也只是将经济作为一种背景来谈,即便将两者联系起来评析,也流于一般化,缺乏深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想,就研究主体而言,是我们学术思想不够开放、活跃,未能确认文学有它的政治属性,同时也有它的经济属性。换句话说,“突出政治”的思维习惯,使人们只重视政治生活与传统文学关系的研究,而不重视经济生活与传统文学关系的研究,以至于阻碍人们对文学属性的全面性认识,未能充分地认识到有关“经济生活与传统文学”的研究意义和价值。由此也使我想到,这次全国“经济生活与中国传统文学”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和这本论集的出版,对于全国更多的人们一起来开拓、深化中国传统文学的研究,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然,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不平衡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包括学术领域在内,一种新颖的价值观念的提出和展开并不是偶然的,它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也需要吸纳以往逐渐积累的一些认识成果。回顾一下过去,我国学术界并不是完全没有思考过“商”与“文”的关系问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下半叶和九十年代初,有些同志就已经关注到古代文学特别是长篇章回小说的传播与出版技术的发展和商业经营的关系,觉察到文学作品既是文化产品也是一种商品。有些同志已开始认真地就古代文学中的商人、商人与士人、商贾与世风这类课题进行研究,并且陆续出版了一些值得称赞的著作。我这里特别要提到的就是不久前出版的一部专著,即邵毅平同志的《中国文学中的商人世界》,这部四十多万字的书将中国文学表现商人的历史分为五个时期,并以时代为序,分章对我国唐以前文学、唐五代文学、宋元文学、明代文学、清代文学中有关商人的表现,作了系统性的叙述和评论,这是至今为止研究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商人的一部力作。此书虽然迟至2005年6月方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但它的前身是作者1990年起在章培恒先生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4年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当然现在这部著作是经过十年以上时间不断地增补方才完成的。在这以前,他的17万字的《传统中国商人的文学呈现》则已经作为顾晓鸣先生主编的《中国传统商人丛书》之一种,先由海天出版社于1993年11月出版了。

如果说邵毅平的《中国文学中的商人世界》是取纵向的“全史”式的梳理,而以明清两代作为重点来展开他的论述的话,那么陈大康的《明代商贾与世风》则是采取设置专题的方式从各个角度专论有明一代的社会状况,书中所列15个专题,其中有:《商贾势力膨胀前的艰难挣扎》、《商贾婚姻难题及其家庭生活》、《商贾的发家与经商法则》、《商贾对政治权利的向往与追求》、《儒、商关系之演变》、《突破封建等级制的住与行》、《伪劣商品的制造与泛滥》、《欲海横流与骗局的盛行》等等,全书24万多字,对明代商贾与明代经济生活和社会风貌作了具体的描述和评议。如今收在《经济生活与中国传统文学论集》里的是单篇文章,不可能有专著那样大的篇幅,而涉及的范围却更宽广、课题也更多样。重要的是,无论是此前的科研成果还是现在的研究著述,共同的学术实践都证明了文学与经济确实存在着内在的密切的关系,这再次说明这次学术会议明确地提出文学研究的经济视角,这个理念既是当今文学理论自觉的一种体现,同时也凝结了大家在学术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共识。

从经济视角研究文学、研究传统文学,既是对学术研究领域的积极开拓,同时又很有益于读者,使他们的思想精神境界有可能得到滋养和提高。我们知道,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活动,经济基础和经济力量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基础和条件。人离不开经济生活,经济生活乃是人的生活,而文学则离不开人和人的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就是人的生活的全部。举例来说,如果研究明代商贾与世风这个论题,人们就会认识到,“明代商贾及其活动和势力既与当时历史条件分不开,是明代政治、社会、文化诸因素的综合产物;而商贾们的经济活动、生活方式、道德观念,连同他们逐渐发展起来的势力,又反过来影响和作用于明代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拙文《明代商贾与世风·序》)文学作品与历史著作不同,它具有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形象性和生动性使它具有审美的功能,使人易于受到熏陶和感染,再加上研究者对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以及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的剖析,人们从商贾及其活动引发的社会发展变化中,去认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复杂状况,去审视生活中的美和丑,去借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去思考如何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时同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们应当具有怎样的财富观和贫富观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和情性会潜移默化,思维的水平和能力也会得到提高。这本来并不奇怪,因为作家、评论家和读者他们所处的地位和视角虽有不同,但创作、研究、欣赏有共同之处,这些活动其实都是面对生活、面对人生,共同处在精神生活之途中,都在不断寻求如何更好地去认识历史和社会,更好地去审视人生和人性的意义,而人类的历史证明,有追求就会有进步,我想这也正是文学研究,特别是优秀的传统文学研究具有其特殊作用和价值的地方。

最后想提一下学术研究中思想方法的问题。现在我们主张拓宽学术视野,继续解放思想、摆脱传统习惯思维,就很需要遵循辩证法和实事求是的法则。正如本书《前言》所言,“文学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但庸俗社会学、政治决定论盛行的年代,这项研究被曲解和简单化了。新时期以来,摆脱了依附关系的文学研究,热衷于文学的自主性、自律性研究,而文学与经济生活的研究则被冷落一旁。”现在我们总结经验教训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为古代文学研究寻找一个新的生长点。”我们批评过去学术研究中“突出政治”,批评重视文学与政治的关系,轻视文学与经济的关系及其所产生的弊病,这种批评无疑是实事求是的;但当我们纠正这些错误和偏颇时,我们同样要实事求是地确认,文学具有经济性和政治性,并不是片面地一概否定对文学作品作政治分析,何况在实际生活中,经济和政治是并存和互通的;更不是以是否进行了经济生活研究来作为衡量传统文学研究价值的标准,一味追求传统文学研究中的经济主义。同样,寻求新的研究途径和新的研究方法,也不是片面地否认过去一切的研究途径和方法。正如王国维所言,学问没有中西古今之分,做学问的方法也是如此。我们应当避免克服了一种简单化,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简单化。在文学研究中鲜明地提出要重视经济生活与中国传统文学的研究,我觉得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学术理念,随着大家的努力,我国传统文学的研究必将出现新的局面,获得更多新的成果。

2006年3月

作者简介:郭豫适(1933—),男,广东潮阳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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