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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燃气管道安装安全协议精选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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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燃气管道安装安全协议精选篇一

乙方:

一、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安装 ,每台 元,共计 台,合同总价款为 元。

二、安装要求

1、安装要求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经甲方及使用司机确认为准。材质 。

2、安装物品明细单

三、安装时间、地点、方式及质保维护期限

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安装。

2、交付(安装)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具体送达地址及分配数量由甲方提供。

3、本合同价款含模具使用费及发往甲方指定地点的物流费用。如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经甲方检验与制作要求有差别的,乙方负责免费调换。调换工作须在交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自产品全部交付之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对因材料质量和制造工艺有关的产品缺陷免费维修。乙方在保修期内更换的所有部件应符合质量标准,保修期同该合同标的物的整体保修期相一致。以下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因用户自行修改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或损坏(如火灾、水灾、地震、雷震、电击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或物理损坏);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四、付款方式

1、履约保证金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缴纳合同标的额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按时完成建设工程(或交付产品)后,甲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的 。工程(或产品)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退还其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2、价款支付

在合同签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总价款 %,共 元。在工程完成(或货物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经全部验收合格的,经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共 元;合同金额的 %,即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在质保期内已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在期满后返还。

五、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履行。

2、因乙方原因延迟交付或调换产品的,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标的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后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燃气管道安装安全协议精选篇二

乙方:: 天然气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安装内容及收费

安装材料类别安装方式收费标准备注

商品房(元/套)私房(元/套)

铝塑复合管

12/16标准暗埋240240不含打(扩)孔、开槽

明管180320

多头暗埋400350

明管300450

镀锌管

dn15标准明管480640

多头800800

不锈钢波纹管

dn13标准暗埋、明管600700

多头800900

每套含20米内燃气管。超出以上各类型长度的加收委托安装服务费。

米、不锈钢波纹管40元/米。

具用户。

暗管口)

铝塑复合管口 镀锌管口 不锈钢波纹管口

二、安装内容及收费

三、工程质量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城镇燃气室内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四、收费方式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委托安装服务费,如材料超出类型规定长度的以实 际安装长度收取。

五、安装范围

燃气表至甲方户内燃器具之间的燃气管道及阀门安装。

六、材料供应

1、本次安装所需的燃气管、阀门由乙方提供。

2、套管、报警器连接线、燃气具间的专用连接管由甲方自行选购提供。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并配合乙方按规范完成燃气设施安装,有权对乙方安装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合理化意见。

2、甲方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及质量规定的燃气器具。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安装,为乙方施工无偿提供水、电及其它辅助安装器具。同时应协调与周围业主的关系,如因周围个人或单位阻挠安装或其他原因影响安装的,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如因甲方原因延误安装进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燃气管道设施安装验收完毕后,需迁移、拆除、增减燃气管道及管件的,应向乙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如由乙方施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其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相关规定。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交于甲方签字确认,若日后通气检测不合格原因是由甲方原因导致的,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管材、管件、工时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对所安装的燃气管道免费保质期为安装完成之日起1年(人为损坏、第三方破坏除外)在燃气管道使用年限内保修。

3、如甲方安装场所或燃气具不符合安全用气规范,乙方有权拒绝安装。

九、工程工期

乙方确保根据服务承诺的工期完成安装,但非乙方原因除外。

十、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附则: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或代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甲方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燃气管道安装安全协议精选篇三

承包单位: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本工程项目分包协议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分包范围:

二、工程期限

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三、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1) 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施工期间,甲方指派岳振利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指派张贵恒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8、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9、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0、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1、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2、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3、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4、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 贯彻先订协议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协议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协议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8、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1、 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各项规定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附 则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2、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作为本工程项目分包协议的附件同日生效,至本工程项目分包协议履行完毕即失效。

承包单位:项目部 分包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最新燃气管道安装安全协议精选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的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运营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明确详细标识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送途经旗区及市经信、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城镇边缘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人员活动较少的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村庄;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外、十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等;

3.天然气管道穿越的矿区及采空区;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

6.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八条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运营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十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嘎查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实施具体保护,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保护。

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存在与管道穿越,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助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拆除占压、违章违法建筑物。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时与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天然气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责任与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九)对天然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线安装gps、远程摄像和主动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天然气管道,提高安全监控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  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沿线建设、施工

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的单位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天然气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如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须事先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十四条高危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配合管道运营企业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依据管道运营公司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占压、施工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天然气管道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报送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要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以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管为重点,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第十七条各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抓好天然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旗区每季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和整治,苏木乡镇每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嘎查村每半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市、旗区经委部门应强化天然气管道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挂牌督办。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和督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条市、旗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保护-法》、《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好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石油、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甲醇等化工产品的管道输送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经营与自供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担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

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七条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应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拆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最新燃气管道安装安全协议精选篇五

乙方: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甲方将施工升降机安装项目委托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安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使用说明书,安装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后,甲方项目经理、安全员、现场监理必须到达施工现场,提前把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疏散出去,并拉上警戒线不准任何非施工人员入内,如有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地安全员、现场监理应积极配合,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或设备基础问题所造成的事故,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安装方案由乙方按甲方现场要求自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后方能按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乙方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持证上岗,听从指挥,安全文明施工,做好一切安全措施,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项目经理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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