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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

作者: 曹czj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一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主要包括:

(一)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的情况(见附表1、附表2)。具体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议题、表决情况、发言要点、与市国资委沟通情况等。

(二)开展调研情况(见附表3)。具体内容包括调研时间、调研对象、调研方式、调研内容等。

(三)遵守纪律情况(见附表4)。具体内容包括遵守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情况(见附表5)。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纳、取得的工作成效等。

(五)参加培训情况(见附表6)。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等。

(六)其他履职情况(见附表7)。主要记录参与市国资委组织的业务调研、专项工作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等。

(一)履职记录报送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报送工作责任制。其中,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由任职企业负责填写,经专职外部董事签字确认后报送;第(四)、(五)、(六)项内容由专职外部董事本人负责填写和报送。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每半年报送一次。

(二)履职记录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的收集、审核和保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工作台账。

(一)任职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国资委和专职外部董事的沟通,记录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确保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填报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二)任职企业和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对履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未按要求填报履职记录或填报履职记录不实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三)履职记录是专职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体现,是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二

作为xx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xx年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本着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将20zz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我均按时出席。对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均认真审议,积极与其他董事进行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科学、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就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20xx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2、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监督和核查,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审议程序合法、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主动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及时了解进展状况,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正、客观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有效促进了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xx年我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深入了解,尤其对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学习,为今后更好地履行义务和协助公司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1、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xx年,我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方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管理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

请各位董事审议。谢谢大家!

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三

董事长寄语大全-董事长寄语

董事长寄语大全_董事长寄语,董事长的寄语,表达了一个领导的态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董事长寄语大全_董事长寄语。

尊敬的各位同仁、广大支持春龙服饰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点击进入春龙服饰商业网站。在此,感谢各位朋友在百忙之中来关注春龙服饰。

公司的每一步发展都与广大同行分不开的:因为有您的信任和厚爱,才有我们今天“春龙”人的辉煌成就;因为有我们的精诚携手,才有我们今天“春龙”新的理念与实现。服装行业就是一个朝阳行业,也是一个处处充满竞争的行业。相对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大环境,以及市场多因素的不可控性,越来越多的服装界同仁感慨服装市场前景不甚明朗。春龙服饰却从纷繁复杂的市场得到先知,一个庞大的机会和思路正在“春龙”人的心中,那就是再次以大手笔运作,实施“精品推广战略”运作,在产品专业化领域,确立自己女裤的领导者的角色。“春龙”人坚信,选择一个好产品,潜注心血,是企业走向成熟的关键。“精品推广战略”就是春龙服饰针对当前产品过剩、市场疲软等现状,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瞄准郑州女裤领域细分市场,通过终端输送精品、以质量拉动市场,终端拉动销售、辐射全国等多种营销手法,实施春龙服饰既定的专业化发展道路。让我们再接再厉,并肩奋斗,和谐共建服装产品市场。由此,我们诚挚地邀请广大业内人士光临我公司指导和考查,真诚希望明天辉煌的里程上,有您与“春龙”的携手同行。

吾自从商二十余年,资财遑论与日俱增,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闲暇有思,生也有涯财亦有数。劳神伤体累及家人牵挂,实属不该。遂潜研养生,精读医家,受益匪浅,吾身体力行得经验和心得二三。“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余之昨日不望同侪赴继,余之今日忝当友人镜鉴;

吾自幼承袭国学家风,7岁起研读中医养生论着,历经四十余载;通晓中医养生原理,极擅食材的组合搭配,精于熬制养生汤饮,遂发现乌梅组合搭配中草食材,其食疗养生功效显着,对于人体的各项机能皆有辅助作用,对于此项成果,吾惊喜若狂,思食品安全之现状,全民痛彻心扉,国人体质每况愈下,痛定之余,遂想此项成果付诸于妙动水果草本饮料,还我同胞健康体魄,以尽我微薄之力!

躬耕商界勿忘革命之本钱,事务纷扰且留身家之康健,为己得一体安泰,为家得一庭和谐。

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好!

当我带领康力管理团队全体同仁向大家郑重地宣告康力直销正式在中国启动的时候,我的心情是那样的激动。

弹指一挥间,广东康力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在这十几年中,康力已经由当初的单一化产业发展成为集医药生产、批发、物流、贸易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优秀企业,真正实现了公司“为健康而努力”的企业精神。在此,我非常感谢各级领导、海外友人及社会各界在康力健康成长过程中所给予的大力支持。

今天,康力不仅建立了一整套先进的运营管理模式,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队伍,而且拓展了一条崭新的弘扬民族企业品牌之路,在国际上亦享有很高的声誉。

直销是国际上先进的营销模式,但在中国走了一段弯路。目前,在政府大力整顿和规范之后,展露出健康发展的态势。中国商务部先后批准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给外资和内资企业,广东康力有幸名列其中。2006年12月22日商务部批准了广东康力直销经营许可资格。2007年1月8日,商务部正式颁发给广东康力直销经营许可证。康力选择此时进入直销领域,除了具有时代意义之外,更希望凭借既有的发展基础,让康力在直销行业里创造辉煌。

今天的康力将以中国为康力事业的核心基地,向全球发展,以康力直销带动康力其它产业,实现新的跨越。

康力直销事业不仅是康力的事业,更是大家共同的事业!让我们齐心协力,为创造出华人的世界直销品牌而努力奋斗!

《中国企业报》曾有这么一段话:“一个企业发展到需要自办一张报纸的时候,说明她已经具备了充足的内力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一个企业已经觉悟到用文化作为载体进行内部沟通、外树形象的时候,更说明她已经发展、壮大,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底蕴”。艰苦创业、玉汝于成,如今的金鼎发展到需要文化来引领和彰显的时候了,金鼎需要一个充分展现自己的窗口,客户需要一个了解金鼎的快捷方式。

有人说,煤矿行业是最缺乏文化关注的行业,是文化的沙漠地带。那么,既然我们站在了煤矿安全的最高点,要决心致力于为煤矿安全解决实际问题,要推进、应用一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就必须改造沙漠为绿洲,就需要为绿洲中的绿树共同努力,阻挡恼人的“沙尘暴”。而《金鼎月报》就如同绿洲中的嫩苗,既已破土而出,必将显现蓬勃生机!

《金鼎月报》的创立,是服务于金鼎并承载金鼎集团的企业品牌,是宣传、深化企业文化和企业理念的重要阵地,它为金鼎人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让金鼎的每一个重要时刻、精彩瞬间变成铅字永远留存,同时,它的成立也是金鼎与社会沟通的最有力工具,搭建了金鼎与外界间的精神桥梁,成为公司与客户及合作伙伴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在这里,我们将继续秉承“诚信、专业、求实、创新”的精神,“为煤矿安全保驾护航”的使命,立足于广大员工,力求宣传公司做贡献。

十年风雨兼程,康百万机械的每一点进步成长离不开社会各界友人的关心与帮助、离不开行业专家的鼓励与鞭策,更离不开广大客户的信赖。对此,康百万人将永怀感恩之心。

今天,我们已经迈入了一个全球化经济空前繁荣和发展的世纪,全球范围的矿山机械产品市场是我们走向长远的有力支撑,我们努力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产品,让客户享受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企业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一时的所谓成功,而在于持续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经过数十年的沉淀积累,康百万实业公司已经形成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下辖5个独资企业,分别是—河南固德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昆明昆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永升预应力有限公司、巩义市康店金工机械厂、巩义市保利金商贸有限公司,总资产达1.6亿元。公司拥有大中型选矿案例及砂石生产线项目数百项,更有成功运作丹江口万吨钒钛铁矿选厂等超大型项目的经验,其中丹江口万吨钒钛铁矿选厂当年即回收全部投资。公司具有完备的出口手续及经验,产品出口至缅甸、越南、老挝等东南亚国家及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东欧国家及朝鲜。康百万机械虽声名远播,却从不敢懈怠,始终坚持以全部的心力,打造一流企业为目标,朝着“扛起企业兴旺之责,实现人生价值”的宏大目标迈进。

展望未来,为践行肩负起兴旺行业的光荣使命,康百万人将迎来更加艰苦卓绝的挑战!公司秉承“康百万”家族诚实、守信、勤俭的原则,保持儒家中庸、留余的处世态度,大胆开拓、勇于创新,信奉服务至上原则,坚持“品牌战略、质量取胜”方针,立足长远,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畅通无忧的售后服务。并不断推出优化新产品,以坚定的信念,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努力创造无愧于客户、无愧于社会和时代的优异成绩,奋力把康百万人矢志不渝、紧固全球的理想推向新的高峰。

天地和谐,源于携手。

精品人品同在,效益使命永辉。

不以眼前利益出卖未来!

我们追求稳健经营、诚信为本。我们高举责任大旗,向着梦想前进。 我们追求勤勉做事,真诚做人。我们与光明者同行,共创无疆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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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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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管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统一、激励和约束且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且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方案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方案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方案。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之上企业运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选拔和聘用

第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由国资委聘用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和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提出建议人选;

(七)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

(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章评价和薪酬

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运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

第六章退出

第二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俩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委组[2009]发字23号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范围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三)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企业运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之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且、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和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之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的有效文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之上职务的人员;

(二)2年内曾和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和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选聘

第十条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岗位描述。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拟聘外部董事的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人选遴选。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市管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人选中遴选拟任人选;

(三)情况沟通。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部董事拟任职公司、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四)考察了解。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的实际,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了解情况;

(五)讨论决定。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外部董事拟任人选;

(六)任前公示。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和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任职公司进行承诺;

(七)依法聘用。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且明确任期;

(八)委派或推荐。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任职公司发文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人事关系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或由本人自行委托社会人才机构代管,或经批准转入上海市市管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且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之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之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六)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工作报酬;

(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方案;

(八)《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任职公司运营运营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积极参加董事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自觉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报酬外,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在市管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公司不超过3家;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兼职的公司最多不超过2家。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方案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方案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和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方案的,能够书面或通

讯方式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方案。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一)泄漏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履行职责中违反任职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的;

(三)1年内本人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

(六)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管企业的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评价

第二十条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外部董事的评价一般采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评价、董事自我评价和董事相互评价等方法,仍应听取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党委(党组)成员、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价外部董事的重点是董事的德、能、勤、

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且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工作报酬

第二十四条外部董事受聘期间享有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岗位津贴标准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岗位职责、企业类别等因素制订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岗位津贴由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发放。

第二十七条除岗位津贴外,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会议津贴制度,适当给予外部董事会议津贴。

第七章解聘、辞职

第二十八条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且被批准的;

(五)年度考核及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的;

(七)工作失职的;

(八)擅自离职的;

(九)《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外部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能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和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订。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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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国资发

[2010]100号)

哈国资发〔2010〕10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和完善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建设,现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工作,推进科学决策机制,建设规范的企业董事会,加强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任用、聘用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原则;

(二)发挥专业专长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统一、激励和约束且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和履行职责要求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专业技术等方面专长或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

资本运作、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10年之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之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且在时间上给予支持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俩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人员;

(二)俩年内曾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和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高管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人员。

第三章选聘

第八条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对推荐和自荐的外部董事人选进行资格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录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第九条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拟聘外部董事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按照企业董事会需选配外部董事的数量和条件进行遴选,考虑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市国资委向任职公司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颁发外部董事聘书,且明确任期。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方案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运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三)参和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运营风险;

(四)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运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且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之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2名)之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不执行市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公司有关资料、找任职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类工作情况;

(六)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运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方案;

(八)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且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且载明授权范围;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四)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信息等无形资源帮助任职公司改善运营管理,但不介入公司的具体运营业务;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方案工作,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会议及培训;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和遵守竞业禁止规定;

(九)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外部董事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就外部董事的问询进行如实答复,对公司运营层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须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和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且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能够免除责任。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实行聘任制,首次聘期1年。聘期结束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能够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员工,不和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二十条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方案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方案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和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中,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方案有关事宜的,能够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市国资委方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外部董事评价制度。对外部董事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分别和任职公司董事、经理层和党委成员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方案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且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 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且被批准的;

(五)经年度评价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

(六)工作失职的;

(七)擅自离职的;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外部董事在聘期结束前能够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和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六章工作报酬

第二十九条外部董事受聘期间享有岗位津贴、董事会议津贴。外部董事的岗位津贴、董事会议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条对在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除市国资委规定的津贴和费用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其他薪酬和福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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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五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监督和审核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现对公司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时任独立董事李闯先生、李思先生、姜峰先生、时任董事罗淑女士及孟庆文先生5名委员组成,召集人为时任独立董事李闯先生。因到期换届,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xxx新先生、独立董事曾艺斌先生、独立董事曾金金女士、董事陈德全先生及董事司培超先生5名委员组成,召集人为独立董事xxx新先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包含3名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独立董事xxx新先生、曾艺斌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保证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延续和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11次会议,具体如下:1、2018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其中3次为现场会议,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进行现场沟通,督促立信事务所按照约定的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就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提出要求。就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说明、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并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2、2019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收购珠海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定价遵循了相关原则,履行了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3、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债务代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本次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以及中珠商业城市更新项目均属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质资产,有利于增加公司经营收益,增强及提高公司未来的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4、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一致推选xxx新先生为本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5、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告》及正文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予以审议。6、2019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关于全资孙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通过收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产,再由控股股东将相关价款用于偿还占用公司的资金,能使公司顺利收回部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欠款,减少公司资产损失并控制潜在风险,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需要。7、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予以审议。8、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予以审议。

1、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在2018年报审计期间检查和督促年报工作及时有序进行。(1)确定审计计划。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磋商,确定具体事项和时间安排。(2)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通过与管理层及财务人员的沟通,同意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报表用以审计,并严格要求财务部门重点关注财务资料的保密工作及日后事项工作,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中应严格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提交的事项进行沟通和交流。(4)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初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审计计划的时间安排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并提出专业意见。(5)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总结,认为2018年度,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期内,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始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及时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服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有鉴于此,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报告期内,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为80万元、作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3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365号),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我们尊重其独立判断。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将监督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后续审计委员会将加强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努力实现公司内控制度规范、覆盖全面、执行有效,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管理、督促及指导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5、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现公司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流程,并编制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管理层已识别上述重大缺陷并拟定整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计委员将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反映的相关问题,督促公司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深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梳理完善现有制度,并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我们在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7、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2018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交易过程所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的相关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等进行审查,保证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监督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公司财务部主要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提高对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增强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自觉性。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督促公司将加强关联方交易管理,严格落实关联方交易的跟进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关联方交易控制程序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等方面较好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了专业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监督公司的审计工作。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强化内外审计机构及经营层的沟通交流,围绕内控管理、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金占用等领域充分履职,加强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督促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内控意识,防范内控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推荐外部董事述职报告范本六

我作为xx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14年来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从而维护了公司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职以来,本人全部出席了公司董事会。本人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在召开董事会之前本人能够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我作为一名管理学学者,在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从宏观形势认真分析国内市场状况,从公司生产经营上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任职以来,本人在公司做出各项重大决策前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具体如下:

任职以来,本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了《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均系正常经营性占用;2、公司无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项目建设组织合理。

(1)“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2)公司全资子公司“xx有限公司”的“年产100,000吨新型纤维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继续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符合《^v^公司法》、《^v^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推进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v^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任职以来,本人对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我本人在2014年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我在今后将继续关心和支持xx的生产与发展,为xx发展做出我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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