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委托书 执法委托书要一年一签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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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委托书期限篇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年8月11日起至年12月1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
(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___
(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执法委托书期限篇二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二)实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评查工作;
(三)实施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实施完成我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
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2月21日起至_______年12月31日止。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执法委托书期限篇三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执法委托书期限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
为了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健康,局领导决定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委托给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条例》(以上法律法规如有修改、补充或变更,执法主体按最新规定执行)。________年6月1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1日由您委托。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经卫生局批准)。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当地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必须接受我们局的监督。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错误,你必须及时向我们局报告。每年年底,你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全年执法情况。
3.不得超越权限执法或者再次委托执法。
4.委托权限只在委托期间有效。
5.本委托书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蔚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执法委托书期限篇五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委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 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 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