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5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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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篇一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篇二
昨日(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该举动是2011年底政策的延伸,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元到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元到500元。
此外,去年国务院还曾出台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1年6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首次给出了界定指标。工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微型企业大多是10人以下。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多地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为20000元,因此国务院此举更大的意义在于明确国家未来减税的方向。
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室中心主任陈乃醒也表示,免征额要逐步提升,不可能一下子提高到几十万。国家政策要兼顾地方和国家的利益。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地方税收可能都会成问题。再说,太过优惠的政策也不一定是好事。他还指出,小微企业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并审时度势地进行转型升级。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篇三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
2.技术内容: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
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
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
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
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
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
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
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
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
2. ;
3. 。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
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
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
2. ;
3. 。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
是:
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
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
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
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
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
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
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
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
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
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
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
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
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
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
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篇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篇五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原技术开发合同减免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继续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以下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免税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xx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