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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

作者: 曹czj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一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处理事务的能力,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在李先生和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参加了三次庭审,五次外出取证,三次立案,一次参与调解,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申诉3份,委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申诉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咨询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一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有价值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该在《公安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朋友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须有扎实的后勤保障,想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法庭之间穿梭,时间和精力都很长。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自家后院起火,经常被家人亲戚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困扰,总是情绪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子?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是如果再加上一种感觉,那就大错特错了。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该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的所有法律服务人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根据实际需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复杂了。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都需要团结,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难堪。他们在事务所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少汽油;如果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标。

3.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自己的职责,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了一些事实,容易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困境。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楚,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才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关于这一点,我从杨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准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设计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和生活

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二

聘用方: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合伙(作)人会议研究决定,聘用

为甲方专职律师,现根据《律师法》《民法典》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通过甲方首次办理律师执业证的,聘用期限自首次领证之日起 ________年。)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纳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每年应完成业务收费

万元或业务量

件(标准件)。

3、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____日内将卷宗归整入档。

4、服从甲方管理和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级参加甲方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执业期间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乙方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手续。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所需各类手续、材料用纸等,并承担乙方收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完成业务收费定额的,甲方按每月

元发放工资,收费超过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

%计提奖金。

4、甲方依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解除合同时,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接受专业培训教育和深造。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违约责任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应内容。

2、在聘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均应征得对方同意。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解除。解除合同应依列条款办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

(2)非本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合同解除时,乙方在清理完所有债权债务以及交接清所承办的案件、卷宗材料,交回执业证后,甲方办理解除手续。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乙方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甲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后,甲方未如数支付工资;

(2)因甲方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如有续签意向,应在期限届满前 ____日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同意与对方续签合同或拟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在期满前 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三

现在我已经是一名律师了,当律师还是不错的,目前。

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些学法律的人,其中有很多可以聊得来的,他们向我请教如何才能当好律师,我一时也答不上来,只好先推脱一下。

现在又机会了,我可以写出来,然后给他们看,看完之后就可以明白很多道理了。

我当律师的总结:

首先我要郑重地道歉,因为答应大家要在博客写一篇关于实习的总结文章,结果现在还没有整出来!其次我要郑重地声明,很感谢大家还称我为一声师兄(尽管大家素不相识,仅仅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不过实在是不敢当。只是大家都是网友,不用“师弟”,又不知怎么称呼大家,所以权且用之,莫怪莫怪!最后是祝大家早日找到称心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顺利地完成最艰难的一年实习时期!

下面是我写给大家的一点建议,关于实习的总结,我一定尽快写:

山东的那位“师弟”已经出深圳了,找了两个星期,还没有着落!我想说,深圳是一个很需要实习律师的地方,但是,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是实习律师需要的!

第一,不要去那些只由行政人员负责“面试”的律所,因为,这样你可能实习完成了都很难得跟指导律师见一面,谈何学习?要小心这样的所,打着以招实习生的幌子,来招揽有案源的实习生!

第二,不要在乎所的规模大小,不怕明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感受很深)!真正有水平的律师,重在个人,现在我国的律所还没有规模化地走向公司制的改革!

第三,不要太看重自己做助理或实习时的那点工资,有多少都没关系,和指导律师面谈时,如果觉得满意,价钱让对方开,因为我有个不是很充份的经验,凡是真正的大律师,是不会亏待自己的助理的。这个尽管放心!

第四,不要找没有薪金的助理或实习位置,原因很简单, 不管在哪里(更无须说深圳)都是要生存的,而且,一个律师如果连助理的工资都付不出的话,那么要么这个是个铁公鸡,要么是个没多少案子可以做的小律师!而我的经验是,吝啬的人是不可能做得成大律师的!

第五,如果有关系,最好用一下,不过,就算是动用了关系,找的律师和我以前遇到的一样时,那么建议不如自己再辛苦一点,宁肯自己去找!因为至少有一年,你一定不能浪费在执业前学习的最好也是最重要的时光!

真心地祝福大家早日实现各自的理想!时间有限,暂时草草地先写这些。

不过我写再多也是没用的,重要的是你自己要多努力,不能只待在家里。多出去实习,因为是能力问题,任何人都帮不了你的,只有自己的能力上去了,找工作也就好找了。

自己努力,加上我的一点经验,相信你会成功的。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四

据我观察了解,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

在学校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也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进入律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

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

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根据县委和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县司法局开展全县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刀刃向内的勇气、自我革命的决心,坚决整治律师行业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一支与党同心同德的人民律师队伍,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建设平安、法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目标任务

1.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律师队伍,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坚守执业为民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肃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整治敲警钟、以纪律树导向、以制度强约束,营造依法执业、服务为民的行业新风。

3.树立良好队伍形象。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恪守诚信、敢于担当的新时代人民律师队伍。

(二)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全县执业律师及担任律所“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的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

重点围绕两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

(一)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等等。

(二)违法违规执业。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发表不实之词等行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代理不尽职尽责,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等等。

专项治理为期8个月,从2021年3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总结提升等4个环节,对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和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其中涉及律师与市、县两级司法机关人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的查处在6月底前基本结束。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六

聘请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第四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四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第六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2、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3、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4、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5、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九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24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_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聘请方(签字):_________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七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将近一年的实习生活已经结束。回首这一年,感触颇多,收获甚丰。在实习这段时间,我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以及指导律师和其他律师孜孜不倦的教诲和帮助,学会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在此,我要对给予我极大帮助的指导律师以及其他律师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接待当事人;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辩护词、代理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对律师的工作有点陌生,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快速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我深知这些工作有利于锻炼我的综合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于是我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件事,从不得过且过。有时还做一些相关的总结,比便日后巩固,努力将实习给我带来的益处最大化。因此,我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而且,整理卷宗就相当于在接触案例,通过书面材料可以看到各种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的适用,无形之中多了很多学习的机会。因此,只要用心,整理卷宗也可以学到相当多的知识,如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案件的处理及法律的适用,这对将来独立处理案件至关重要。我从未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是乐此不疲,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力,熟悉法律法规的运用,且积累实践经验。我们在学校很少涉猎法律文书的相关知识,实习期间正好得到了充分的学习和锻炼,让我们基本掌握了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而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成功。我明显感觉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真正理解了学海无涯的深刻含义,这将促使我今后要更加努力学习和不断积累,早日做到厚积而薄发,实现各方面能力的综合提升。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术语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对于这近一年的实习和工作,总结和归纳一下,我得出如下一些感想:

在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可以让你迅速找到案件的切入点,能提高办案效率。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为此,作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培养良好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执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与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良好关系,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径之一。

第一,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哪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哪种观点。这样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可以做到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有重点的巩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分析,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的辩论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是受益匪浅。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更加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除了上面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和当事人进行顺畅的沟通,也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尤其是律师行业,需要跟各行各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如何与人沟通,与人合作,是一名执业律师必备的技能。对于我这个刚刚入行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继续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她对案件的处理,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慢慢的,我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旁听时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很多时候也都会拿自己的看法跟指导律师交流。但我知道这距离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差的很远。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在沟通成为时代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我最大的收获是学会了与人沟通,学会了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却问题多多,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却模棱两可。因此,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这也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如果说要做一位合格的与时俱进的律师,那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是非常必要的。

能够从事律师行业是我一直追求的梦想。虽然这个行业对于年轻执业律师来说,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同行间竞争压力很大,但我相信只要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不断努力,尊重事实,恰当运用法律,切实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一定会将这份职业做的出色。我想我今后的人生也将会变得充实而有意义。

篇六:律师的实习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律师的实习个人工作总结我的实习总结 对20xx年一年的实习,从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执业规划等四个方面做如下总结:

1、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

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4、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

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八

重庆市所民/经/行/非字第号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重庆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重庆市律师事务所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精选律师行业新年度工作总结汇总九

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_年x月12日至x月15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如下。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代理词的写作。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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