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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精选19篇)

作者: 翰墨

技术合同是在技术合作和交流过程中确立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规定性文件。以下是一些技术合同的范本,我们可以从中获取一些合同条款和格式要点的灵感。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让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2.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双)方所有。

(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六条。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公章)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帐 号

开户银行

(公章)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帐 号

开户银行

(公章)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帐 号

开户银行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委托方____份,服务方____份,中介方____份,鉴证单位____份,公证单位____份,承接方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2份(其中1份报____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技术服务合同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技术项目由乙方(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名称

1.1 服务项目名称是指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全称。本合同的技术服务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项目的名称)

1.2 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培训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

1.3 鉴于我国技术服务业的具体情况,技术服务合同的种类繁多复杂,法律上具体规定名称的,只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但技术服务的范围远不限于此,凡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需要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大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 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2.1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体现为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有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材料配方、设备改造、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经营管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和检索、复杂的物理测试及化学测试、生物测试、复杂的产品或材料性能的分析鉴定、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完成的特定技术工作、以及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服务方可就上述技术服务内容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

2.2 技术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做法、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双方约定服务方可以通过产品设计、工艺编制、非常规理化测试分析、企业技术改造、材料鉴定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中介活动等方式来提供技术服务。

2.3 技术服务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术服务项目的难度、具体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以及实施效果。例如,为引进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关键部件的消化吸收,通过技术服务,使技术设备能够达到某一种技术生活水平和某种标准。

第三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以及分阶段履行的各阶段的起止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协作事项应在______日内完成;服务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服务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3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以工艺产品结构的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以及利用技术和经验为特定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来完成。

第四条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4.1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服务方顺利开展服务工作,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背景资料等。

4.2 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根据服务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服务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服务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3 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数据:(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 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场所、交通、食宿等)

4.5 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方式和要求等。

第五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1 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服务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6.1 鉴于技术服务合同的验收比较特殊,其技术服务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形、不可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无法以硬指标衡量,故双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

6,2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服务成果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方式验收,也可以约定由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3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评价方法,则按照合同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七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7.1 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在本合同中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支付报酬元人民币。

7.2 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7.3 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等经费如果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其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额及方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8.2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

8.3 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补齐不足部分。

8.4 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5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6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委托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7 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8 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样品及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9 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减收报酬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0 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密不善,造成丢安、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1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适当措施也未及时通知委托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12 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9.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9.3 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9.4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5 双方也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0.1 技术服务:是指科学技术专家或者由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利用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他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一项服务活动。

10.2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议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0.3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10.4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的介绍活动,并协助解决约定的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10.5 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的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

10.6 技术工作成果:是指服务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完成的、以科学技术知识为内容的工作。

10.7 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当技术服务合同实施完成后,双方约定的通过何种标准和方式来验收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附文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01。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承诺共同遵守:

(1)乙方向甲方以有偿收费方式提供网络技术开发服务,为甲方发送宣传信息。

(2)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款约定向乙方支付信息发送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发送服务。

(1)信息内容:网络技术开。

(2)信息资费,见下表:

(3)信息在4月30日之前发送完毕。

双方约定选择以下第1种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或者银行转帐方式全额支付信息发送费用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把甲方信息发送完毕。

(2)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信息发送费用的50%作为信息发送预付款,待乙方为甲方信息发送完毕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信息发送费用剩余款项给乙方。

(3)信息发送完毕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信息发送费用给乙方。

(4)其他约定:

(1)乙方应保证甲方信息的正常发送。

(2)信息发送中若出现手机信息接收方的投诉或信息发送内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3)甲方所要发送的商务信息内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交。一般情况下,在甲方递交信息内容后乙方在24小时内会发送完毕。

(4)如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发送信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5)乙方平台对于甲方提交的商务信息在早上8:00—18:00时段发送。甲方要求乙方超出此时段发布,乙方有权予以拒绝,特殊情况双方另行解决.

(6)甲方不能向乙方指定帐号以外的任何帐号汇款,否则该项财务核算为无效(特殊情况经双方确认授权,可以适当变通)。

甲方保证所递交发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并对发送的信息内容单独承担责任,不得传播含有以下内容信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造谣中伤,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反动、色情、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恐吓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1)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自然灾害、战争或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对方,作为免责手续。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退还甲方剩余信息费用。

(2)因骨干网或传输网故障及国家或移动运营商政策变化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乙方退还甲方剩余信息费用。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 公司 帐户,并按 国 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 国 货币支付并汇给中 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 银行 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 到 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 返回 ,由甲方通过 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 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 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 的旅费和替换者来 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 xxx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 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 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 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 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 年,从乙方人员到达 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 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 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 的人员,不享受从 到 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 至 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 后, 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 国 市签字。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见证人: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提高猪场生产效益出发,受益方委托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对乙方猪场进行养猪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养猪生产的场地、设备、猪群以及疫苗、兽药、低值易耗品等生产必需品,负责处理和协调周边关系,保证正常生产的社会环境。

甲方派技术人员向乙方猪场提供养猪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等,负责改善猪场现场生产指标为主要工作目标。

乙方提供甲方技术场长以及技术员食宿。

1、按每头基础母猪年出栏17头合格育肥猪考核,达到17头(含)到18头(不含),超出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每头10元,达到18头(含)以上,超出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20元。未达到考核标准,达到16头(含)以上,17头以下(不含),少于部分甲方赔偿乙方每头10元,低于16头(不含),少于部分甲方赔偿乙方每头20元。以饲料形式进行补偿。

2、如遇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猪场严重受损,上述考核指标不予考核。

1、猪场生产实行场长负责制,各生产阶段(配种妊娠舍、产仔哺乳舍、保育舍、育肥舍)实行技术主管负责制。猪场设生产场长一人,由甲方派人员担任,负责全场的生产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协调;技术员由甲方或乙方派人员担任,技术员负责所管辖单元的全面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的免疫和协助场长完成日常工作,所有技术员服从场长的统一管理。

2、会计、统计、保管等人员由乙方派人担任,由甲方场长管理,在猪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完成工作。

1、乙方技术员、饲养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根据猪场管理办法由甲方场长制作工资表,由乙方负责发放。

3、员工激励办法,根据《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每月各单元评选出生产成绩优秀的饲养员实行物质奖励,召开猪场全体员工会议进行表彰,奖金由乙方发放。

1、甲方场长每周要按甲方公司规定的报表格式如实填写生产报表,交由猪场统计核查无误后上报给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各一份(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各一份)。

2、甲乙双方每月24日共同派人对猪群进行核查,清点猪群存栏汇总后做月报,按第一条款规定上报。

3、场长、技术员每周、每月要写出生产总结对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查找不足,提高生产水平。每周必须开周会,每月开月会。

1、乙方猪场必须全部用甲方饲料厂提供的饲料,价格根据市场原料的行情按甲方市场优惠价格执行,现场结算,甲方必须保证饲料质量。

2、兽药、疫苗、低值易耗品、燃料等由甲方场长定期上报计划和监督质量,由乙方采购送到猪场,不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甲方可以拒收。

3、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上报销售计划,由乙方负责销售。

4、销售猪磅码单及销售统计表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由乙方负责,甲方参与监督。

1、猪场的改造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方案后,由乙方负责改造和维修,甲方驻场人员协助完成。

2、服务到期双方只清点和移交猪群,不作房舍及其它建筑物的清点移交。

1、年出栏肥猪头数=年出栏肥猪数+(期末-期初)存栏+自留后备

基础母猪平均饲养头数

期末存栏=期末存栏仔猪+期末存栏保育猪+期末存栏育肥猪

期初存栏=期初存栏仔猪+期初存栏保育猪+期初存栏育肥猪

基础母猪平均饲养=52周饲养基础母猪头数之和

52周

5、基础母猪以配种分娩一次后为准,没有分娩的后备母猪不能计入基础母猪,用于制备高免血清和准备淘汰母猪不作为基础母猪计算。

1、乙方委托甲方技术服务的时间为1年,甲方提供的饲料必须保证质量、价格按甲方市场优惠价格结算。

2、委托技术服务时间从2015年*月*日起,指标考核时间从2015年*月*日-2016年*月*日委托技术服务终止,2016年*月*日清点后结算当年奖励。

3、委托技术服务期间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科学试验和人员实习。

1、甲方有为乙方猪场建立一套可行的管理文件,并且有逐渐完善并报乙方同意后执行的义务。

2、猪场文件包括:《猪场操作规程》、《猪场疫病防控制度》、《猪场管理办法》、《猪场报表》、《猪场生产技术服务合同》为准,猪场文件文件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条款从2015年*月*日起实行,2016年*月*日终止,此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负责人:

销售主管: 经办人:

技术总监: 地址:

销售总经理: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填写说明

第一、“协议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协议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协议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协议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4规定填写。

第二、技术服务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中包括技术培训协议和技术中介协议。

技术培训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协议。

技术中介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协议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协议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第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括技术服务的特征、标的范围及效益情况;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2、技术培训协议的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

3、技术中介协议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第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他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属技术培训协议此条款填写培训所需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应当约定的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

第六、其他:

协议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七、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第八、本协议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就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协议当应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4、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____标准,采用____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协议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____.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方负担。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方负担。

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___元,由____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

a.总付: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c.其他方式:

6、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服务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a.技术培训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b.技术中介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协议第______条约定,____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协议第______条约定,____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7、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协议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9、本协议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技术服务合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

(1)家私

(2)电器

(3)日用品

(4)书籍

(5)杂物

(6)贵重物品:电脑、服务器

二、搬迁搬出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搬迁搬到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签订搬迁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包装要求: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标准包装。也可由乙方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六、乙方责任: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甲方过错造成,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一般货物保险由乙方负责,贵重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及时对送达货物进行检验,逾期未收货,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用。

九、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本合同在双方履约后即行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服务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注:本参考格式可以应用于产品设计、工艺编制、测试分析、计算机程序编制、工程计算等辅助性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__________。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如下:

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__%;

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注:双方可约定由乙方实报实销或包干使用等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_。

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

第五条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注: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短期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八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3.验收费用由________方负担。

第九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___(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盖章)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__服务方担保人(名称):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盖章)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七、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八、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九、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十、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十一、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三、其他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后签订,也可以由委托人通过中介与被委托人协商签订,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遗漏其主要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元,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1)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_%;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其它方式: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_;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四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保密期限为:_________。

第五条技术成果收益归属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

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3.验收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九条保证期为_________(年月)。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十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_________。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可以应用于产品设计、工艺编制、测试分析、计算机程序编制、工程计算等辅助性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_元,支付方式如下:

(1)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注:双方可约定由乙方实报实销或包干使用等方式)。

(3)乙方开户银行:

(4)帐号: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年。

第五条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注: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短期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八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实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3.验收费用由方负担。

第九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

2.。

3.。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免。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大学” 或“南京大学(xx院系)”,并盖学校公章,因为只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院系没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括号中注明。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中心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盖该法人公章,其减免税由该法人单位办理。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

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外购材料金额和增值税抵扣。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最好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采购后开增殖税发票。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在学校入不同的帐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外购金额入e字头帐户,先扣税款,比如说,十万元进帐,先扣17%增值税,等购买材料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后再交财税科冲抵销项税款,进项增值税发票中不得出现“设备”字样,“材料”、“器材”均可。开发费用入d字头帐户,扣营业税。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地址:电话:

乙方:地址:电话: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甲方聘请乙方就下列项目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企业诊断咨询;对企业的现状、经营状态、运营问题和效率进行系统诊断;得出诊断结论分析,指出解决路向。

二、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以上单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项,三项合计优惠价为人民币元(含税)。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壹周内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并在________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

(二)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在签约并成功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受权人(签字):代表受权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是技术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和范围。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进行非常规性的计算、设计、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等服务。

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安装地点(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供应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检测服务

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技术文献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培训服务

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帮助用户掌握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等,有时还可在产品的模拟器或实物上进行实际的操作训练。

技术服务通过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来实施,技术服务合同文本由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

标题

直接注明技术服务所涉及的技术标的项目名称。

正文

技术服务合同的正文部分有以下几部分内容:

1. 技术服务合同标的及其特征,明确技术服务所要达到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

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委托方向受托人提供背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报酬和支付方式;

5.验收标准和办法;

6.双方在合作中需要对方协作的具体问题;

7.违约责任和解决办法。

落款

委托方和受托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等。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服务方:______(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序文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技术项目由乙方(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1.1服务项目名称是指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全称。本合同的技术服务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项目的名称)

1.2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培训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

1.3鉴于我国技术服务业的具体情况,技术服务合同的种类繁多复杂,法律上具体规定名称的,只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但技术服务的范围远不限于此,凡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需要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大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2.1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体现为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有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材料配方、设备改造、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经营管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和检索、复杂的物理测试及化学测试、生物测试、复杂的产品或材料性能的分析鉴定、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完成的特定技术工作、以及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服务方可就上述技术服务内容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

2.2技术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做法、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双方约定服务方可以通过产品设计、工艺编制、非常规理化测试分析、企业技术改造、材料鉴定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中介活动等方式来提供技术服务。

2.3技术服务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术服务项目的难度、具体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以及实施效果。例如,为引进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关键部件的消化吸收,通过技术服务,使技术设备能够达到某一种技术生活水平和某种标准。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以及分阶段履行的各阶段的起止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协作事项应在________日内完成;服务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服务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以工艺产品结构的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以及利用技术和经验为特定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来完成。

4.1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服务方顺利开展服务工作,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根据服务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服务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服务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3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数据:(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场所、交通、食宿等)

4.5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方式和要求等。

5.1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服务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6.1鉴于技术服务合同的验收比较特殊,其技术服务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形、不可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无法以硬指标衡量,故双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

6.2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服务成果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方式验收,也可以约定由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评价方法,则按照合同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7.1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在本合同中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支付报酬 元人民币。

7.2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7.3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等经费如果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其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额及方式。

8.1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8.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

8.3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补齐不足部分。

8.4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5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6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呆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委托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7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8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样品及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9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减收报酬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0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密不善,造成丢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1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适当措施也未及时通知委托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12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9.3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9.4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5双方也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0.1技术服务:是指科学技术专家或者由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利用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他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一项服务活动。

10.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议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0.3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10.4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的介绍活动,并协助解决约定的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10.5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的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

10.6技术工作成果:是指服务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完成的、以科学技术知识为内容的工作。

10.7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当技术服务合同实施完成后,双方约定的通过何种标准和方式来验收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请看“技术合同: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一文:

技术合同: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本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地区引种_________株以上、建立成规模种植基地_________亩以上的客户)。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二年嫁接种苗共_________株、其中_________株、_________株、_________株,单价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元,_________提货。

第二条 甲方每年举办三次技术班,乙方可选派_________人免费参加。培训内容包括:栽种、育苗、剪枝、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加工等。食宿、交通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甲方设专家热线,由著名专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 乙方有重大技术难题,甲方可派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每亩_________元/年。年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时即付。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品种纯正;

(2)苗株平均80公分;

(3)检疫手续齐全;

(4)均系二年生秋季嫁接种苗;

(5)按技术规范种植,成活率80%以上;

(6)包三年挂果、五年盛果。

(7)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索赔。不符前四项,由甲方按种苗价的一倍予以补偿;不符第五项,由甲方按缺苗实数补齐_________%额(乙方以死苗株为据)。不符第五项,如确因甲方过错,甲方每亩一次性赔偿_________元。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7.2 乙方的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服务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精诚合作”的原则,就乙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信息咨询,企业注册认证,项目申报认证服务,包括:

1.根据乙方的要求,详细向乙方介绍创新基金的有关情况,协助乙方选择申报项目,提示申报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2.对乙方提交的企业注册信息进行认证,协助企业完成注册工作。

3.对乙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相关附件的扫描,录入,打印,复印等工作;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推荐单位签注推荐意见后寄送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4.辅导,帮助乙方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5.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及推荐单位规定至项目申报受理前必须为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工作。

6.乙方自愿选择甲方作为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服务机构,按照申报要求及甲方的意见及时报送企业注册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资料,并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技术服务费金额为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在乙方向甲方报送企业注册资料时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对乙方的项目申报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与项目申报,推荐,评审无关的第三方提供乙方的项目申报资料。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项目由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终止。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

(签名) (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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