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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人员管理制度(模板21篇)

作者: 飞雪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规章制度不仅是约束和限制,更是促进个人和组织成长的机制,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受益。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

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停车场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1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

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停车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 (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 (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二)道路停车场:指在道路路内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下头小编为您供给2016年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景,车位情景,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礼貌礼貌用语规范,讲究礼貌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景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景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坚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一样。

(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职责。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供给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能够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内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车辆管理员职责: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区域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

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商场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严禁机动车辆在商场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等其他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商场停车区。

2、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3、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4、严禁运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枪支火药和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场。

一、停车场使用智能系统控制车辆出入口,入口使用车主ic卡,出口由车辆管理员凭ic卡记录,核对后放行。

二、车辆管理员必须熟悉车场智能系统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车辆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停车场管理规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证车辆安全,维护车场良好的停车秩序。

四、车辆进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车,排列整齐,不得阻塞通道,车管员认真核查车型、车牌号,避免出现差错。

五、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场存放,以免发生意外。如有车辆违反此规定进场时,应立即令其开出车场。并立即报告物业部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车辆管理员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智能控制中心,并注意其事态发展,交接班时叮嘱接班人注意,并记录在交接登记簿上,同时将其他事需注意的事项记录在登记簿上以备查。

七、车辆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收卡制度,如有遗失ic卡,按规定赔偿50元。

安保人员在物业部直接领导下,负责商场区各重点区域的安全防护。其职责如下:

一、礼貌地指挥进出车辆,收发出入卡,确认后予以放行。

二、对出入商场施工的人员,要凭物业部签发的“临时施工证”出入。

三、保持治安岗亭周围环境的整洁及设施、标识完好。

四、禁止推销广告、收拾垃圾等闲杂人员进入车库。

五、负责值班室内对讲机、充电器、棉大衣、雨衣、雨鞋等摆放整齐,及值班室内的卫生工作。六、认真完成交接班手续。及物业部交办其他工作。

一、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二、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三、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四、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玩游戏、及其它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五、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六、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七、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八、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九、遵守《员工手册管理规定》,不得带人停留,朋友来访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后方可接见。

道口岗工作规程。

一、车辆进岗。

1、当发现有车辆进入商场区域,驶近道口挡车器前时,应立即走近车辆,向顾客示意取卡进入。

2、待顾客取卡完毕后,应立即将道闸开启放行,并提示行驶路线,若后面有紧跟车辆排队时,应示意其停留,并致歉“对不起,久等了”,然后发卡。

3、车辆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确保道闸不损坏车辆。

4、当遇到公安、警察、政府部门执行公务的车辆要进入时,查证后放行,应作好《交接班记录》登记车牌号。

二、车辆出岗。

1、当发现有车辆驶出商场区域到达挡车器前时,即上前立正正并说“先生(小姐)您好,请您交还《ic卡》”,并核对车牌号。

2、若后面有车紧跟,应立即挡在车前示意停下,另一名值班员应立即放下道闸,再按止述规定处理下一辆车的放行,并说“对不起,久等了”。

三、注意事项。

1、车辆出入后切记放下道闸,以防车辆冲卡。

2、放下道闸时应格外小心,防止道闸碰损车辆和行人。

3、遵守服务礼貌用语。

车辆被盗、被损坏的处理程序。

一、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车管员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物业部。

二、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上报物业部领导处理。

三、属抛物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车辆进场时间,停放地点、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报告有关人员的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由管理处确认后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六、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七、车管员、管理处、车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作好调查处理。

车辆管理系统保养规程。

一、管理中心负责监控车辆管系统主机,工程技术部维修人员负责对该系统实施维修保养。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本机。

二、车辆管理系统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三、值班员应熟悉车辆管理系统报警信号与大厦各车辆出入口对应和编排。

四、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为确保运行正常,工程技术部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车辆管理系统设备保养项目计划表》进行检查:

5、每年检查:主控制器里的电机驱动部分加油,磨损部分及时更换,可控硅和继电器如损坏,则更换。

五、车辆管理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首先应分清故障类型、部位,并及时排除,一时排除不了的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维修单位,属保修内容,立即通知保修单位修理、保养,以便尽快修复投入正常工作,并记录在案。

六、软件及数据维护。

2、不正当操作,会造成程序里数据库混乱,应重新索引文件或拷入备份的数据库文件;。

3、在维护方面无任何特殊的要求,如发生突然停电,可在再次启动后,退到dos状态,用scandisk命令把硬盘检查一下,删除不连续簇。

一、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商场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车库实行24小时轮班制,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必须做好车库内机动车辆的进出登记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机动车辆的丢失和损坏。

三、车辆进入车库时,值班员必须指挥车辆按次序整齐停放,绝不允许乱停乱放。

四、对于临时停放的车辆,在车辆进入车场时必须做好车辆登记手续,发给“出入卡”,车辆离开时须凭此卡相符后方能放行。

五、凡是在车库内临时停放三天以上的车辆(包括三天)均须到物业部办理停放手续。六、车管员必须认真填写车库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凡是本班未收卡离开的车辆,一定要做好清点移交工作,须将进场时间、情况填写清楚,以便接班人掌握车辆的存入情况。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职责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职责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管理制度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供给临时服务。

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

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进行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理解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8、停放车辆时应坚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本大厦停车场内停放。

10、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坚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11、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异常事件登记表》。

12、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供给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职责,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停车场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 ,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 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 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 道德 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 ,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 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 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 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 公司 文明 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 ,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 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 奉公,坚持 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 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 、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 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停车场管理制度》(http://)。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 ,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 、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 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 、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 ,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 负责赔偿。

(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停车场值班人员应当提醒司机离车时锁好车辆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自行做好车辆和财产保管工作。

4、值班前禁止喝酒,值班时禁止喝酒 

8、西门岗必须按规操作,一卡一杆一车,临时卡先收钱后放行,禁止遥控起杆,违者罚款50元/次。

9、禁止擅自离岗,违者罚款50元/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

1)登记出入车辆的车牌及出入时间。

2)巡视时须留意车辆有否贴上有效的停车证、无有效车证者须加留意立即向上级报告处理。

3)留意进出车辆出入情况,凡进入停车场的任何车辆或自行车必须有物业管理处发出的停车证和员工停车证。

4)监控中心必须注意监察闭路电视画面出入的动态,按规定切换,发现情况立即通知就近的保安,并做好记录。

5)保安在巡逻时若有可疑人员在停车场内徘徊或逗留,需查明其身份来历。

6)核对车证资料与车主档案是否相符,及所停放的车位是否正确。

7)留意车辆门窗有否锁好,定期张贴车辆防盗通告。

8)与监控室或管理公司保持紧密联络。

9)当值保安不得擅离岗位。(本岗位必须24小时值班)。

1)本车场严禁货车、大客车进入。

2)停泊本车场内任何车辆应关好车门车窗,车内物品如有损失,与本车场无关。

3)所有驶入本车场的车辆,必须遵照物管处与公安交通部所制定的交规车速以及物管处保安部制定的路标驾驶。

4)任何车辆进入本车场,损坏本停车场任何公物,必须照价赔偿。

5)如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非指定认可的区域内,否则本车场保安有权将此违例车辆扣押。

6)由物管处核发本车场有效停车证,此车证应该是悬贴于车辆挡风玻璃显眼位置以便识别。

7)本车场内严禁摆放任何易燃物,也不准进行车辆修理,如属紧急维修应通知物管处,登记获允许后方可放行。

8)任何车辆不准在本车场内洗车(抹车除外)。

9)本车场实行有偿服务其按日租、月租2种形式,月租车位不得转让或作其它非停车用途,一经发现物管处即时收回该车位。

10)车场内严禁吸烟。

11)所有违例车辆包括占停、未能出示有效停车证、阻塞交通等均由物管处实施扣押,以维护停车场的秩序。

1)在场内超速行驶,进入车库不开方向指示灯等影响交通指挥的,按规定处理。

2)不能出示有效的'停车证,企图或已经驶入车场,而无合理的解释者,按规定车主须缴付有关的费用后,方可让其驶离。

3)乱停车位而无合理解释者或阻塞通道者,可按规则处理。

4)对于运送易燃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可确定其所运送的物品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危险物品,如属危险品须请其离开车场,在外起卸,免生意外。

5)在车位范围内外放置物品,须加制止。

6)进行修理车辆的须予劝止。

7)将车辆弃置于车场,可书面通知车主限时驶离,逾期者给予处罚。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停车场管理制度

规范停车场租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小区车辆交通安全。

1、客户办理地下停车场租赁时,首先查看车位租赁登记本,请客户选择车位号。

2、客户签定《车位租赁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暨承诺本》。

5、客户到财务稽核部交缴相关费用及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地库车位xx元/月露天车位xx元/月。

泊车证押金xx元/张。

小区外的租户需预交个xx月的押金。

6、凭收据办理泊车证,登记在《车位租赁登记本》上。

5、签发服务作业单,挂车位牌。

6、通知安管部领班签《车位更改记录》。

7、物业部办理人员制作泊车证,签发车位更改记录单,通知财务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户去财务稽核部结清相关费用。

9、签发服务作业单,领取车位牌。

10、及时在车位租赁本上登记更改。

11、其他规定参照租赁协议为准。

停车场管理制度

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职责。

(一)保安按标准收取非酒店消费客人驶出车辆的车位。

有偿使用费并放行。

(二)保安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

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保安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一条: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

目标识。

第三条: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

标识。

第四条: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

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照。

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

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

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

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

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巡视。

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

安全。

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

洁。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

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理情况。

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岗亭制度。

(二)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

内外清洁。

(三)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停放卡”

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收费办法。

第一条:收费标准: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

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

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

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

部。

(六)酒店租户、董事长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

业务办理的相关执法单位车辆。

免费停放。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由酒店质检部、值班经理进行审。

核、监督。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五、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1)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2)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2)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1、停车卡的办理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2、车卡的使用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停车场管理制度

1.依法循章对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4.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5.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6.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7.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场内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严格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仪容整洁,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2.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3.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5.禁止在停车场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不得留宿个人。

6.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停车场库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场内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停车场管理规定

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机动车进场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3.不损坏停车场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4.保持场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5.禁止在停车场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

7.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

8.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

9.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10.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3.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3.2.2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2.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3.3.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3.3.2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3.3.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3.4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3.5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3.5.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险”标志。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3.5.2所有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在有危险货物。

3.5.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3.5.4停车场内按消费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3.5.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3.5.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3.5.7停放车辆按顺序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3.5.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3.5.9在停车场内禁止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3.5.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3.5.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3.5.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3.5.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3.6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7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井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3.8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给予处罚。

停车场管理制度

(1)地下停车库车位使用权多为业主所买断,因此,车库管理采用ic卡门禁系统+摄像监视系统结合保安巡逻进行管理。做好车库的日常照明、排水、门禁、监视等系统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做好ic卡续费、车库防火等工作,制定车库管理制度,并张挂在车库醒目处,做到交通标志、标识、车位号清晰,及时通过监视系统了解车库内车辆进出、停放及意外等情况,每月统计整理车位使用情况。

(2)机动车出入小区实行出入证制度、登记制度,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具体办法按'xx小区'实际情况定)。小区醒目处公布机动车出入和停放规定。

(3)建立业主车辆档案,动态掌握业主拥有车辆的数量状况。业主自有车辆包月停放的,由管理处发放小区车辆停放证,放于车内挡风玻璃后,确定固定车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车主停车规定,按车位停放,签订车辆停放协议。

(4)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有交通标志,对车辆准入、限速、禁鸣等作出规定。车辆进出须登记(牌号、进出时间等)。

(5)地面停车场地划线规划停车位,按车位停放。

(6)门岗对机动车辆出入行驶进行指引,巡逻车管保安负责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疏导,做到管理有序,排列整齐,不堵塞交通,不影响行人通行。

(7)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其他非机动车划出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整齐,场地清洁。

(8)耐心劝导不遵守制度的车主,遇严重影响停放秩序和区域交通的事件按应急处理程序执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内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区域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商场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严禁机动车辆在商场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等其他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商场停车区。

2、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3、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大院停车管理,确保大会堂地下停车场正常运作,缓解大院停车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从机关大院靠西园里下侧应急门经大会堂直接进入地下停车场,离开停车场从大院正门出。应急门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40时—8:40,下午13:50—14:50;其他时间关闭,车辆从大院正门进出。

二、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在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好《江门市机关大院汽车出入证》,停车场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由停车场专用楼梯出入。

三、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使,不得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

四、车辆停放时,应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影响旁边车位的停放或造成车辆碰撞;在地下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时,要及时通知车场值班室(电话:3273119)处理,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视为肇事逃跑,承担全部责任。

五、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七、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发动机,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好并锁好车。同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防盗,避免由于防盗器过于敏感造成噪音过大,引起停车场消防系统自动报警运行,出现自动喷淋、自动关闭防火闸。

八、驾驶员因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地下停车场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全天候监控,并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

十、进入地下停车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站客、货运输的两个文明建设,推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照交通部,重庆市关于交通行业的管理规定和创建文明行业的要求,特别定本制度。

一、停车场内卫生监督与检查由车站办公室负责,站内停车位的划分线由车站办公室与停车场办公室具体实施。进站停放的车辆由停车场指派专人指挥停放,做到停放车辆整齐有序。

二、加大绿化投入,根据情况,利用站内的沟边地角见缝插绿,或移动盆栽绿化等方式,美化车场内环境,绿化员要定期除草,施肥、补苗、灭害等工作。车站要经常进行检查。

三、车场内设有专职保洁员,负责车场的保洁工作,做到随脏随扫,时刻保证车场地面的干净,垃圾储运员要做到垃圾不在站上过夜,做到日运日清;垃圾库要做到每日冲洗,不见污物和异味及鼠、蝇等害虫。

四、车场内的厕所要时刻保持干净,负责打扫厕所的保洁员,要经常冲洗厕所、消毒、杀虫等工作尽量做到厕所无异味,无蝇蛆等;冲水、洗手和照明设备要保持完好。

五、车场内设置的垃圾桶、痰盂等设施,专职保洁员要经常冲洗、整理和保管。

六、车场内根据实际情况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牌,以确保车场安全。

七、车场内的消防设备要时刻保持完好,消防员要会操作和使用消防器械;防火沙要堆放有序,不得作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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