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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指南(优质20篇)

作者: 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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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1.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2.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3.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4.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5.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预兆。

6.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7.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8.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9.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

10.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11.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12.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13.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14.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

15.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6.事故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

17.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18.校园是我家,平安靠大家。

19.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20.安全意识人人有,美好生活乐悠悠。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1、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2、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3、安全生产创效益违规操作酿祸端。

4、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5、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6、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7、常在车间走,安全记心头。

8、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9、紧记父母生育恩,烦恼调理丢一边,你我生命我珍爱。

10、消防、消防,重在预防。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11、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12、安全从我做起,遵守安全规章。

13、隐患需早除才能岁岁平安无事,警钟要长鸣方可年年效益有加。

14、事故后果紧系心,安全素质不断升。

15、一线工人请注意,品质效率在于你。

16、安全是公示效益的保证,安全是员工幸福的源泉。

17、强化班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18、安全是关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9、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20、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21、致富千日功,出事当日空。

22、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23、不讲安全搭上命,挣座金山有啥用。

24、只有紧绷安全意识的.弦,才能弹出平安快乐的调。

25、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26、人人有改善的能力,事事有改善的余地。

27、仓储原则要遵守,先进先出是基础。

28、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29、无危为安无损为全,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损敢以此规,你我安全。

30、安全第一,心手相牵共享幸福生活;预防为主,相互合作确保永绩经营。

31、感情深,一口闷,酒后上班头发昏;上班之前不喝酒,互相提醒够朋友。

32、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33、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治理事故隐患,监督危险作业。

34、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35、安全一松,全线告终;坚持不懈,万事成功。

36、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37、安全意识在我心中,安全生产在我手中。

38、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39、关注安全小细节,记住规章防事故。

40、安全从警惕做起,幸福从安全开始。

41、爱家就是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42、安全入一个人的双腿,不珍惜它人生可能会止步于此。

43、安全是朵幸福花,大家浇灌美如画。

44、健康是生存的基础,安全是幸福的保证,而事故则是悲剧的根源。

45、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6、树立城市忧患意识,学会防灾避险应急逃生本领。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坚持工人持证上岗。

47、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48、爱是生命的花,生命是有爱的家,用心爱花,安全为家,幸福犹如得到天下。

49、安全帽必须戴,防止坠物掉下来。安全带是个宝,高空保险不能少。

50、平安要靠每一个人的,而不是要靠一个人做到就行。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凡在企业内进行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禁区内明火作业、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地面下的作业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2、审批程序。

2.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生产车间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并附有危险作业内容、范围、时间及防范措施,监护人。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分管经理批准后实施。

2.2危险作业范围大的作业,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2.3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任务部门共同研究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监督部门审查后,必要时经现场检查后,提出防护措施,报主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由安技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3、作业范围。

在审报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是在企业范围内场地作业,严禁超出企业范围以外作业场所。

4、监控防范措施。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工种的专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派人现场监护和指挥;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制定可能发生问题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协助解决。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一、目的为确保在危险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施工作业。

三、工作程序1危险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

(1)对于公司范围内危险施工作业,安监科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危险作业的评估。

(2)施工车间(部门)对每一项风险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并经公司安监科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1预热器清堵作业。

2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3交叉作业。

4高温作业。

五、预热器清堵作业过程。

1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中不允许有化纤制品),准备好捅料工具,同时将与现场无关的其它物品及杂物移到安全处,保护好捅料可能会影响的其它设备,并关闭压缩空气和空气炮。

2夜间清理要有足够照明。

3准备工作做好后,立即通知中控操作员保持一定的负压。

4工作时所站平台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特殊情况除外),其余的人应站在现场以外,且所处高度应高于捅料开孔位置,同时做到不影响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所能闪开的位置。

5预热器清扫一点时,其余部位不能打开,捅料时人不得正对捅料孔,以防熟料喷出烫伤。

6检查清理时,应按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与中控保持密切联系。

7清扫时,现场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和上风向,选择好逃逸路线。

8使用压缩空气吹灰时,应将管道先对准所处理的物料,确认无误后可开通压缩空气闸阀。取出风管时,应行先关闭闸阀然后取出空气管道。

9用水处理堵料时,方法与上述第七条相同,只是开水时人应尽量远离捅料孔(因水汽化时体积膨胀剧烈增大)。

10作业时必须有两个人在场相互照应,一旦发生喷料或塌料时,人应往上方的旁侧闪开。

11作业时,不准将捅料工具或其它能够引起堵料的物品落入预热器,一旦有物品掉入预热器应立即向中控及相关人员汇报,做到及时消除隐患。

12事情处理完后应关闭捅料孔并密封,同时恢复相关设备并清理现场。

13清理出的高温物料要妥善处理,在主要通路上要及时清理或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烫伤。

14向中控室汇报事故,以恢复正常生产。

六、篦冷机清大块作业过程。

1两人作业明确一人负责,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时严禁预热器同时进行清堵作业和放空气炮。

2篦冷机大块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机口时将三段篦床停止运转,一、二段篦床运转速度放慢,降低回转窑投料量和窑速,维持窑的运行。

3待破碎机停运后办理停电工作票,打开破碎机上部检修门,保持检修门处微微负压。

5不得采用让人进入篦冷机或在破碎机上方用风镐或人工打碎的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影响停窑时间长达2h以上,即费力也不安全。

6重新启动破碎机,未经拉出的大块熟料会由破碎机打碎。此过程要快。如果不能速战速决,只好止料、止火,人工进入篦冷机用风钻处理。

七、交叉作业过程。

1所有交叉作业都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

2需要交叉作业的车间(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交叉作业方案、明确交叉作业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对于进入危险区域(进入有限空间、维修电器设施、运转设备等作业)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业或施工,安排专人监护。

4交叉作业前,所在部门有义务向交叉作业人员交代本部门安全事项和作业管理要求;作业人员有权利向所在部门了解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要求和安全事项。

5作业时,所在部门必须派人陪同交叉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一同落实好安全措施,直至作业完成。

6由于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经安全调查组调查后,由责任人员的部门承担事故责任。

八、高温作业过程。

1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各车间(部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7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8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9相关部门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

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监护人员职责。

b)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d)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b)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d)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工作程序。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附件。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1.致富千日功,出事当日空。

2.居安思危年年乐,警钟长鸣岁岁欢。

3.没有主人翁精神,可悲;没有安全意识,可恨。

4.上班多留神,慎防意外生。

5.安全是天,安全是地,没有安全,就没有了天和地。

6.继天下之大任,防灾患于未然。

7.生产安全保驾,生命安全护航。

8.你重视,我参与,安全生产一起抓;齐努力,共谋划,生产安全靠大家。

9.生命最可贵,安全第一位。

10.镜子不擦试不明,事故不分析不清。

11.不放过隐患,不留下遗憾。

12.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13.今日注意安全,节日合家团圆。

14.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15.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2.目的: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程序,防范事故,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

3.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名词定义:

4.1危险作业是指: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包括:

5.参考文件/资料:。

6.职责:

a)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b)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c)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6.2监护人的职责。

a)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b)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c)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d)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6.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a)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b)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c)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4审批人员的职责。

a)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b)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c)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7.内容:

7.1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7.2.1危险作业部门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需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总经理审批。

7.2.2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办理。

7.2.3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报公司安环部,经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7.2.4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5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7.3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7.3.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7.3.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7.3.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7.3.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7.3.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7.3.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3.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7.3.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7.3.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安全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提请公司安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4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7.4.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7.4.1.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7.4.1.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7.4.1.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7.4.1.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4.1.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7.4.1.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4.1.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7.4.1.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7.4.1.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7.4.1.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7.4.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4.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4.2.11规定执行。

7.4.2.3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4.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4.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4.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4.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4.2.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4.2.11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通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4.2.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4.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7.4.3.1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4.3.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4.3.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4.3.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4.3.7在化学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学危害物质泄漏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7.4.3.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4.4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7.4.4.1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

7.4.4.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7.4.4.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4.4.4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7.4.4.5最小安全距离。

1)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作业法(间接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危险作业安全的宣传标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危险作业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作业的现场管理作出了规范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危险作业范围。

第三条下属作业属危险作业: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三)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四)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五)带电作业;

(六)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七)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八)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九)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章。

第四条作业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作业所需的安。

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所作业的工种及性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且严禁酒后作业。

第六条作业前,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执行任务的部门领导要指派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有实践经验的老工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八条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十条作业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误入现场而发生意外。

第十一条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现场安全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定义。

2.

1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

2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

3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

4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大致可分为三类:

3.

1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

2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

3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

1作业前

4.

1.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

测定日期;。

b.

测定时间;

c.

测定地点;

d.

测定方法和仪器;

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

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

1.2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

2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

3主要防护措施

4.

3.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

3.2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

3.3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

3.4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

3.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

3.6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

3.7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

3.8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

3.9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

3.10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

3.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

3.12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

3.13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

3.14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

1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

1.1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

1.2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

1.3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

2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

2.1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

2.2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

2.3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

2.4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

2.5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

2.6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

2.7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

2.8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

2.9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安全教育与管理。

6.

1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

1.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

1.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

1.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

1.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

2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

3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

3.1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

3.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管理。

7.

1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

2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

3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

2 引用文件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危险作业

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

4 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

4.1范围

a)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

b)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c)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

d)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e)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f)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

g)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

h)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4.2原则

危险作业必须坚持危险品定量少、作业人员少、工作程序少、危险作业与非危险作业现场分开的原则。

4.3作业人员条件

a)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责任心强;

b)经过安全技术教育或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

c)熟知作业对象及使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具有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危险作业申报要求

5.1进行危险作业时,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要共同研究拟定“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a)作业项目、量级、次数,拟定作业时间;

b)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

c)选择的作业场所及其准备情况;

d)作业人员、组织指挥及技术责任人的责任、分工;

e)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测及其应急预案;

f)人员教育培训;

g)方案论证结论及技术负责人意见与签名。

5.2作业单位领导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审查小组,对“危险作业实施方案”逐项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5.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a)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b)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d)技术人员、操作者、组织领导者安全责任未明确,各级签字不全的;

e)作业时间选定为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烈日、低温、黑夜(无足够照明的)等情况下进行的。

6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1由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表a.1),经审批方可作业。

6.2审签人员有权对产品状态、试验方法等提出质疑。必要时,要进行安全评审。

6.3对危险程度较大,且又无能力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 报送安全管理处室,由安全管理处室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并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一切危险工作应在白天进行(事故除外)。

6.6《危险作业审批单》和《危险工作准许证》一式两份,三人联签,三级审批后一份交安全环保处备案,一份留施工备查。

6.7在未取得《危险作业审批单》时,职工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分配的任何危险作业。

6.8《危险作业审批单》时效为24小时,超过时限另行办理。

7 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7.1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执行岗位定置、定员、定量和限定作业现场部位的原则。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7.2作业现场要设负责人,统一管理,设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责任。

7.3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临时用工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7.4放射源销毁等危险作业,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

7.5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防护设备、防护措施。

7.6在危险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

7.7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拟定好的安全程序、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注意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7.8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并作详细记录。

7.9为排除突然发生的危险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采取临时紧急安全防护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但必须将情况报告安全管理处室或主管业务处室和主管业务的公司领导。

7.10对于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隐患或有改变时,应立即向审批机关报告,待安全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作业。

7.11凡属危险作业范围,作业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对不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的单位和责任者追究责任。

总则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现场指挥、工作单位、安环处各一份,安环处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3安环处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六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制度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对热辐射强度较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制度,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五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由施工作业基层单位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审查合格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第二十条《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是高温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进行高温作业的基层单位保存;一联留存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作业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制度适用于本粮库所在区域内的危险作业、3.职责:

5.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5.

1)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并有专人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规定。

3)作业中如出现突发情况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作业负责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单,不得变更已审批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变更原审批计划时应重新填写申请单报批。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机械加工车间各类通用车床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2岗位安全作业职责l负责本岗位日常事故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包括班前、班中、班后的排查和处置;l负责本岗位设备操作或其他作业,在作业和故障排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l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工器具的日常保养,确保其安全功能完好有效,保养过程按规定安全作业,本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修;l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3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作业活动。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

可能伤害的对象。

工件和刀具装卡。

装卡工件时误触动设备运行开关,设备意外运转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卡盘无防松脱装置或工件装夹不牢,设备高速运转时卡盘或工件飞逸伤人。

物体打击。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工件加工。

选用刀具不当,或刀具受损有裂纹时,工件加工切削过程中刀具断裂飞出。

物体打击。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时,未采取防弯措施,棒料在离心力作用下甩弯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车床接地松动或脱落,接地电阻不符合使用要求,造成车床外壳带电并接触人体。

触电。

操作人员。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使用防护眼镜,加工过程产生的切屑进入眼睛,或高温切屑接触皮肤。

眼睛或皮肤伤害。

操作人员。

作业人员未佩戴工作帽,或违章戴手套操作等,头发或肢体等被运转设备部件夹入。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使用砂轮机磨刀。

使用前未检查,砂轮过期或有裂纹、变薄,或操作不当,造成砂轮碎片溅出伤人。

物体打击。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砂轮机防护罩损坏,或操作不当,人员肢体接触砂轮。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设备清扫保养。

设备清扫保养时,违章未停机作业,或误触动设备运行开关,设备意外运转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清扫铁屑时,未佩戴手套,手接触锋利的铁屑。

割伤。

操作人员。

4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4.1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4.2高速切削作业时应佩带防护眼镜。4.3加工铸铁工件、清扫铸铁粉末时,应佩戴活性炭防尘口罩。4.4车床操作作业不得戴手套;班后停机清理铁屑时,可佩戴帆布手套。4.5使用砂轮机磨刀时,严禁戴手套作业,应佩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5作业安全要求5.1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5.1.1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完好,各手柄是否处在正常位置;使用气动夹具夹紧工件的,工作前应检查压缩空气达到工作压力后才能开始工作;检查传动带、齿轮安全罩是否完好有效。5.1.2查看前一班次的交接班记录,是否有设备和工件、刀具异常情况,是否已经排查;如前一班次工件未加工完成,需检查工件是否夹正、夹牢,刀具是否选用正确并完好无破损。5.1.3查看周边作业环境是否无异常情况,包括电气箱柜及其线路是否完好,柜门是否关闭、设备站立的脚踏板是否完好,设备照明是否完好有效、设备及工具箱表面是否未放置工具、杂物等。5.1.4对设备加注润滑油、进行各项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时,不得开机作业。5.2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5.2.1装卸工件、卡具、安装刀具时,应停机并将刀架、尾座、顶针等移到安全位置,工件安装、拆卸完毕后严禁将紧固扳手留在卡盘上;操作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工件要夹正、夹牢,对卡盘进行紧固,检查确认紧固有效后方可开机加工;l长、细的工件的尾部应使用顶针进行固定;加工超长料时,必须采取防弯装置,使用有效的中心架或跟刀架;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若超出300mm及以上时,应设置牢靠有效的支撑架、中心架、防护栏等;各类防弯、防甩装置应可靠有效,并与警示标志配合使用;l刀具安装要垫好、放正、夹牢,加工前先锁紧方刀架,检查确认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后方可加工;l装好工件和刀具后,应对极限位置进行检查,并将小刀架调到合适位置,以免小刀架导轨碰撞卡盘而发生事故。5.2.2切削时要精力集中,时刻注意切削进程,严禁随意离开机床,任何情况下不得用手、棉纱等触摸旋转着的工件;操作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在刀架斜后方可观察切削情况,不得将头部正对工作旋转方向,身体不能离旋转工件太近;l选择合适的切削量,机床运转时严禁进行变速;l纵向或横向自动进给时,严禁大、中拖板超过极限位置,以防脱落或撞卡盘;自动走刀时,人员不得离开设备,随时观察进给位置,及时停止防止碰撞;l测量零件时应停机并将刀架、尾座、顶针等移到安全位置。5.2.3车刀磨损后,要及时刃磨;使用砂轮机磨刀时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砂轮机开机前应检查防护装置、砂轮是否完好、有效;l开机后先进行试车,确认工作正常方可使用;l操作时人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不得在砂轮侧面磨刀;l磨刀时手应握牢刀具,不得用力过猛;l磨刀时应通电使用砂轮机自带的吸尘装置。5.2.4清理切屑时应停机并将刀架、尾座、顶针等移到安全位置;操作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不能用手触摸切屑,清理切屑时应使用拉屑钩、扒屑铲、毛刷等专用工具;l切屑过多、过长、过大时,应使用挡屑板,并及时清理。5.2.5操作过程中,发现车床有不正常声音及故障、工件或刀具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关闭电源进行处置,由于设备原因造成的异常,应立即向车间机械修理组报修。5.3车床停车后的作业安全要求5.3.1清扫机床时,严禁开机作业,应关闭电源进行。5.3.2清除切屑应用专用钩子或毛刷等工具,不得用手,防止刀尖、切屑等物划伤手。5.3.3加油润滑机床导轨时,将溜板箱移至靠近尾架处,防止溜板箱、刀架、卡盘、尾架等相撞。5.3.4下班前,整理工具及物件,清扫周边地面,并关闭设备控制柜电源开关,填写交接班记录,对车床上未完成的工件情况、设备的异常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6岗位应急要求6.1工件和刀具发生松脱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停机前人员立即离开工件旋转方向,并通知周边人员离开现场。6.2切屑进入眼睛、皮肤,立即到厂医务室治疗;若碎片嵌入身体,切勿随意拔出,应由医师负责清理。6.3发生机械伤害时,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等处理,防止感染;严重的应立即到医院处置。6.4发生设备漏电时,应立即关闭设备配电柜电源;如发生人员触电,不得用肢体接触触电者,首先应关闭电源,来不及关闭时,应使用绝缘物体将带电物挑开。6.5周边发生火险时,应立即停机断电,使用周边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并同时报告车间当班带班人员(带班室电话-----);处置无效时立即撤离现场,按现场指示标识疏散到工厂东北大门处集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安全监控制度

6. 各特殊岗位必须持有效作业操作证上岗。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行政法规、规范和天津市以及中铁一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为确保施工作业,特别是危险作业过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与权限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作业监控制度,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配工作,把安全管理工作每一个环节落实到项目各个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中,确保其每位员工的职责和权限的履行。

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负责编制危险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办理审核、批准手续;负责审查、批准项目安全监控员编制的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控措施。

3、项目安全经理、安全员具体负责项目危险作业监控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充分支持项目安全监控员的工作。

定监控对象、监控措施和监控方式;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安全活动;对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实行旁站连续监控;负责监控内容的制定,建立监控记录,及时进行监控结果的反馈;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交流、搜集、整理、报关相关安全监控资料。

二、安全监控的实施

1、生产副经理(现场经理)、安全经理负责并牵头组织项目安全员、项目安全监控员及时进行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交底与沟通,确定危险作业的项目内容与作业时间。施工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申请。

2、项目安全监控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确定监控对象、监控措施和监控方式;对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实行旁站连续监控;监督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交底,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3、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负责进行危险作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现场交底工作,并负责危险作业的安全件监控措施的技术交底工作。

4、项目安全员对项目安全监控工作和制度的贯彻实施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本安全监控的项目与内容

1、大型地连墙钢筋笼起重吊装

2、深基坑开挖支护

3、结合项目施工具体情况,属危险作业或经进行危险、危害因

素辨识和评估,伴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作业。

四、安全监控记录

项目安全监控员负责建立监控记录,及时进行监控结果的反馈;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交流、搜集、整理、保管相关安全监控资料。

五、项目安全监控组织:

项目危险作业监控小组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八条 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十三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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