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制度(通用22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团体或机构为了规范成员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约束。规章制度是组织和机构的基本管理工具,是保证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c.应急检查。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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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6。其他。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江阴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卫生局20xx年卫生工作要点,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抓好医院创建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建设职业病防治院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结拼搏、锐意进取,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xx年,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通知要求我市被指定为第二批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市,而我院被江阴市卫生局指定为创建职业病防治院,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政府创建职业病防治示范市,在前几年职业卫生工作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
近二年来我院在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引导下,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标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稳步开展工作,学习职业健康的.各项业务知识,引进培育人才,到目前为我院已初步形成了一支职业健康监护队伍,使我院医疗卫生机构取得了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能够开展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我院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培养人才,积极配合我市职业病防治试点市,做好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审报工作。
我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建设,不仅是在思想上而且是在业务上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想关业务知识,对重点医务人员组织参加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班,同时进行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对放射科、检验科、主检医师、诊断医师送出去外出进修学习。从而提高了对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同时我们还与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作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了我们的业务能力。
我院根据职业病防治建设要求,对所有来院检查的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单独购买了职业病健康体检软件,体检项目、职业健康体检表按照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执行。
20xx年我院与江阴市疾控中心协作开展职业病体检工作,共对我市21家企业单位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8989人,都建立健康档案。其中有粉尘接触的1186人次,苯接触的596人次,进行血铅检查693人,检查结果基本正常。发现其他疾病高血压2135人,脂肪肝1468人,血脂增高1425人,尿酸增高634人,肝功能异常534人,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为确保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分公司特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体检。
一、体检时间。
每年1月-8月,计划用时8个月。
二、体检地点。
迁安疾控中心。
三、体检项目。
四、体检人员。
各车间、部室操作岗位职工及与操作岗位职工同等作业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五、体检安排。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根据公司体检计划,确定体检项目、体检人数、具体时间等事项后,组织员工到迁安市疾控中心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并将体检材料存档。
六、其它事项。
1、体检日期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如需调整体检批次,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
2、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
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第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第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办理健康证,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第四条健康证到期再进行体检的人员,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由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由学校食堂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六条健康证到期而未续办的人员,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七条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断医师签名。
4、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5、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阜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卫生局20xx年卫生工作要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结拼搏、锐意进取,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我中心自20xx年2月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以来,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标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稳步开展工作,学习职业健康的各项业务知识,引进培育人才,到目前为我中心形成了一支职业健康监护队伍,能够开展粉尘、化学性因素和物理因素等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为企业职工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等健康监护工作。
我中心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建设,不仅是在思想上而且是在业务上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想关业务知识,对重点医务人员组织参加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班,同时进行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而提高了对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
我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建设要求,对所有来中心检查的人员进行电子档案式管理,我中心于20xx年7月购买了《职业健康体检软件》,体检项目、职业健康体检表按照《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执行,据企业和个人的需求,设定特定的体检套餐。
为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及企业的需求,今年我中心在现有b超、心电图、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x光机等设备基础上,新购了肺功能仪、电测听仪及五官检查器等设备,使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由去年的90%增至100%。
今年我中心受20家企业的委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1589人,都建立了健康档案,其中有粉尘接触的117人次,苯接触的192人次,合计发现9例职业禁忌症,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进行调离。发现其他疾病高血压120人,脂肪肝300人,肝功能异常304人,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医院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总结
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来,我们在认真学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体检业务技能,不断完善科室相关制度与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0xx全年,我们分别为全县各花炮厂、水泥厂、采石场、童车厂等工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20xx年截止目前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现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汇报如下:
根据皖卫职健字[20xx]第46号文件规定,我院成功获得了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服务项目包括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有害物理因素、特殊作业等方面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工作。
职业健康体检是一项任务重、责任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工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人能否正确认识职业危害、能否正确对待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防护,医院对职业健康体检尤为重视。为确保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体检的领导力度,院职业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在组长李圣副院长的带领下,由检验科、功能科、放射科及各临床科室配合医务科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领导组下设职业健康检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院长杨斌兼任,成员由体检中心、病案室等人员组成,为完成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为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医院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健康体检仪器使用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我们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圆满地完成了检查任务。
1、为确保体检质量,杜绝体检过程中出现技术差错,专门组织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诊断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要求。要求全体参加体检人员要提高意识、细心谨慎,努力完成体检工作。
2、同时我院组织部分具有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于20xx年、20xx年前往**市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培训。并将所学知识通过学术讲座的形势传授给了其他体检工作者,达到了共同提高的效果。
1、认真填写《职业健康体检表》,将受检人员基本情况、各项检查结果填入表格,并将原始检查单粘贴附后,体检结论由体检组负责人及各检查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根据不同的检查结果,我们给出不同的检查结论。并根据具体检查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健康建议。
2、医院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体检表格全部内容及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备份,加盖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后,分发至各用人单位。原件由病案室保管,用人单位或受检工人均可来院查阅。
3、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我院病案室负责保管,病案室有专人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编排、归档和保管工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医务科负责登记和结果的汇总,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所。
幼儿园健康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做胸部*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2、
定期体验制度:三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每个入园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必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保人员应调离工作。
3、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季节性传染病高发期,发放《告家长书》,向家长宣传预防知识,提醒家长与幼儿园共同做好预防工作。
5、
对保育员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保育员业务能力。
6、
利用小报及宣传栏,宣传防病知识及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幼儿园健康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入园检查。幼儿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检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定期体检。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5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
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
xx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文档为doc格式。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调整开支范围,着力改进会风。《规定》强调会议费只用于保障会议食宿、文具、租用交通工具,以及制作会标、印刷文件资料等开支。现场会布置、会议新闻报道、表彰奖励、设备租赁、多媒体制作、外聘人员授课等开支,不得纳入会议费保障范围。严禁将会议费用于组织游览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购买纪念品等物品。
通过优化标准结构,增强标准适用性。《规定》将军队会议费最高限额标准与中央国家机关标准拉齐,保障会议合理需求。考虑到各地物价水平不同,明确各单位可在总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所属单位会议费具体标准。同时,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标准实行综合限额管理,不再区分房租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通过强化管控措施,增强制度执行力。《规定》要求建立会议计划审批、定点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各单位确定军内定点宾馆、招待所,核定收费价格,降低会议费开支水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超标准、超范围,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开支,以及虚列会议支出套取现金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问责相关单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奖励工资、纪律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修订印发《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是继今年出台总部机关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后的又一项重要法规,是解决“四风”问题、依法管财强化监督的实际举措,对于遏制会议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现象,更好地为实现强军目标和部队全面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前期预防的档案。
3、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11、群众监督档案。
(三)职业卫生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时进行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公司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九)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幼儿园健康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新生入园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入园。
新生入园前进行家访了解疾病史、传染史、过敏史、家庭史和生活习惯。
新职工必须持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就职。在职职工每年进行体检一次。
幼儿连续一个月缺勤,返回时必须重新体检,方可进园。
幼儿患传染病,返回时必须严格执行隔离检疫期,并进行体检合格方可进园。
幼儿每年年测量身高、查血色素一次,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每年检查视力一次,龋齿一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传达布置优先网络视频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近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与06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就会议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会议费管理,力求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新规定“四类会议”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原先分三类管理,此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并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将这部分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二类会议,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压会期减人数省区市领导出席有明确限制。
新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而06年规定中,二类会议会期的上限为3天。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与06年《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
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新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各类会议。
06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禁止现金方式结算。
06年《管理办法》并未对于会议费支付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办法规定,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出台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新规定中单独一章规定了出台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而06年的《管理办法》中并未有规定。
新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四道闸门管住会议费。
新办法明确四大新举措加强会议费管理。
四是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职业健康检查
问题: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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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6、其他。
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
甲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
经协商,乙方承担甲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甲、乙双方就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定如下事项: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情况委托乙方对甲方从事接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进行评价。
二、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__)安排检查项目,体检人数、具体项目及费用见附表。乙方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项目结果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评价。
三、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负责组织、核对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并按职业健康体检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圆珠笔以正楷字填写好受检者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类别,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乙方在收取甲方提供体检名单后安排体检并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以防止冒名顶替事件发生。
四、乙方应在体检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体检结果,包括:所有受检人员每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一份;检出职业禁忌症、需复查人员、其他疾病或重要阳性结果人员个体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一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1份。如需延长时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乙方在确定体检费用时应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甲方在每次体检结束,按实际检查项目和人数结算、支付体检总费用给乙方。
六、本次体检时间拟安排于月日进行。
体检地点: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
七、体检资料、报告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指定人员到乙方体检科领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体检结果。乙方仅对本次检查结果负责,并对甲方单位所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材料保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卫生监督机构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健康检查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1、成立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副矿级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4、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照,发现超标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尘洒水的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便。
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
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供应科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科负责从矿安全技术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通风科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
11、劳资科会同医院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体检制度,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每年12月组织接触粉尘的职工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及时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
13、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
幼儿园健康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新生入园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血色素检查、肝功能检查,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过敏史、家族史,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接触者方可入园。在园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学期测身高、体重两次,并做好录,进行健康分析、评析、疾病统汁,及时矫治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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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准确记录,对视力不良者及时与家长联系,以及时进行矫治。
4、
坚持晨检和全日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无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