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起诉状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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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诉状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_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被告:,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第三人:,电话:,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6576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1417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沈阳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开发了“__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年___月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号_____单元_____楼_____号门市房,并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76576元,该门市房交付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维修基金4414元、契税7063元、物业费227元、水电费300元、采暖费1386元、有线电视初装费430元、垃圾清运费150元、办证工本费200元,共计14170元,现被告又将_______________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ssssss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才意外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来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产分割起诉状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遗产(总价约________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死亡)。被告________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________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
被告: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2,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万元及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溢价损失34万元,返还购房款5万元,合计80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1于20______年9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在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间服务下,原告以人民币205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2与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__区号__区幢____室物业(该房产证显示被告2与被告1系夫妻关系)。合同对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递件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当原告和居间人面与被告2电话联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该房产。
20______年11月4日,被告1以该期限房价波动较大其夫妻没有购置合适价格新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该地段房价大涨,现今该交易房屋的房价已增至280万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时价格上涨了75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能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价部分。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及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要求被告支付41万元的违约金,及承担交易房屋溢价部分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共有物分割起诉状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xx女19xx年x月xx日生人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
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
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
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律师建议【2】。
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
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3】。
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
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关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房屋分割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倪楠,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李林,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__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__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共有物分割起诉状
被告:xxx,女,出生年月:1x71年x月2日,住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481600元)。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2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xxx04xxxx13xxxxx0.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共有物分割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1月11日,原告毕世某与被告余某某、盛某某签订达成《房屋联建协议》,约定被告余某某、盛某某将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高速公路出口210国道旁,小地名为“大坟堡”的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一幅,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与原告进行联合建房,房屋的建设及资金由原告负担,建房的用地由被告余某某、盛某某提供,房屋建成后,靠左侧的门面一间和二楼的住房一层归被告余某某及盛某某所有,其余另一间门面和三四楼、楼顶的一切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水电由双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今后如遇政府拆迁,地基双方各占一半。而且,在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门面房屋下面的地下室由原告修建使用,地下室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如因政府征用拆迁,赔偿费用也归原告所有,但该地下室占地面积(3.5×9m)归被告余某某及盛某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于至期间投入资金对该房屋进行修建,可刚建设完成地下负一层,该房屋便因旧城改造和政府对该片区进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停建。20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抢建门面及第二层,抢建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抢建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如今后政府不予赔偿时,其建设费用也由二人各承担一半。按照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抢建成了一楼门面房两间74.03平方米,二楼住房一层115.69平方米,地下室一间42.47平方米。同时,原告还与邻居就相关共墙问题进行协商,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
可是,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余某某却未经原告同意和知晓,以自己和女儿盛小某(即本案第三人)的名义,擅自于6月21日与第三人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签订达成了《桐梓县娄山关镇(南部)马鞍山片区建设一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4月20日分别获得了拆迁安置门面房两间(即:d区5、6号,面积分别为38.69平方米)、住房两套(即:c区5栋1单元3楼c型1室,面积115.69平方米;d区a栋a型9楼,面积127.44平方米)、车库一间(即:c区74号,面积42.47平方米),并将上述房屋在第三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登记为盛小某、余某某共同所有。2月19日,第三人盛小某因准备将c区5栋1单元3楼住房一套出售给案外人姚某某,从而被原告发现,知道权利被侵害。204月29日,原告依法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余某某、盛小某擅自与第三人重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签订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可是,该院经过审理却于年6月30日以“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已明确告知原告就物权纠纷另案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余某某、盛某某均系同一村集体的村民,双方签订达成的《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违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高速公路出口210国道旁,小地名为“大坟堡”处的农村房屋,应归原告毕世某与被告余某某、盛某某共同共有,且该房屋已被作为合法建筑予以拆迁并获得了安置。因此,因拆迁该房屋而获得的安置还房,也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由双方各自分割二分之一。为此,依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为感。
此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房屋纠纷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x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
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x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x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x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x9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x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x9年×月×日。
房屋民事起诉状
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1月29日作出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月1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
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租期,租金65000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
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
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经再审查明,19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
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
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恢。
审判员姜宇杰。
代理审判员曲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雪。
房屋漏水起诉状
诉讼请求:____。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________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在被告管理的________从事________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_______,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住院治疗________天,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手术后出院。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依法做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前往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______鉴[_____]鉴字第______号),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______级。被告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直未给原告购买综合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____市____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_____府发[_____]____号)》的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情证明书》及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为证。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房屋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户籍地:____西省____市____县____镇____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户籍地:____西省____市____县____镇____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被告搬离上海市____路____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____路____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____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____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____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__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____法院
具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漏水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__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12月8日死亡)。被告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
原告:贺×,……。
被告:xx××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