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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17篇)

作者: 笔尘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思考自己在学习或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如果你对写心得体会感到困惑,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

婚姻法选修课心得体会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稳定和基础的组织形式,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婚姻、家庭与性别关系的变化与多样化,关于婚姻法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在大学选修婚姻法课程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二、认知变化。

在婚姻法选修课中,我们发现婚姻法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个学科,也是一个关系到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的综合性法律。通过对婚姻法内容的学习,我们有机会了解了我国婚姻立法发展历程、不同婚姻形式的规定和保障、离婚程序及夫妻财产制度等内容。同时,我们认识到由于婚姻法往往等同于家庭法,所以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将法律创新转化为家庭实践的尝试至关重要。在传统婚姻的基础上衍生出的同性婚姻、试婚、婚姻协议和公证离婚等法律方式和家庭形式,也因此引起了我们的兴趣与思考。

三、财产规划。

在婚姻法选修课中,我们学习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与设立以及财产保护的方法等内容。我们认识到了针对财产状态与家庭结构变动时候需要及时考虑到财产安排,例如夫妻间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与情况,采用公证财产分割的方式来保证双方的利益。同时,还可以进行在线财产规划咨询服务,以解决因婚姻家庭及财务变动所带来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成年人来说,选择婚姻生活,更是一个对于责任和义务的全面认知和承担,需要对自己和对方进行规划和保护。

四、面临的问题。

婚姻法选修课虽然涉及到的知识面广泛,但我们也意识到了其中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首先是对于法制的认知缺乏与对婚姻家庭法的不理解。其次,对于国情与文化的认知不足,导致大量的法律政策难以融入到现有的家庭和婚姻文化中。最后,还有我国目前法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涉及「扫黄打非」、「导演考核」等实际问题的不足与问题。

五、结论。

在大学选修的婚姻法课程中,我们意识到了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且通过了解婚姻法规定、财产保护以及离婚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我们对于婚姻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未来我们将不断深入探索、研究和创新,以期推进我国婚姻法制度的更加完善和稳定。

婚姻法民法典心得体会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不仅关乎两个人的幸福,更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国的法律对婚姻关系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和《民法典》都对婚姻关系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些法律规范对婚姻生活的指导意义。

婚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而婚姻法和民法典是婚姻法律最主要的规定和细则。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维护、解除等方面的规定。而民法典则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婚姻关系,特别是在财产权益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同时,民法典还对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利、隐私权利等进行了保护。通过学习了解婚姻法与民法典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基本要点,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婚姻的和谐发展。

第三段:掌握婚姻关系基本法律要点。

在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法律要点。例如,在婚姻关系的成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无直系亲属关系、没有夫妻、同性恋等情况的限制;在维护婚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互相扶持、共同照顾家庭、保持家庭的和谐等;在解除婚姻关系中,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离婚请求不能得到调解,或者离婚原因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等。只有正确掌握这些基本法律要点,我们才能够依法行使婚姻权利,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段:完善婚姻制度的建设。

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出台,反映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因素威胁着婚姻关系的稳定,比如父母的干涉、背叛、虐待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制度的建设,从法律、教育、社会等方面多角度出发,加强对婚姻关系的引导和管理。帮助夫妻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责任意识,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对家庭和婚姻生活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各种婚姻矛盾,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发展。

第五段:总结。

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典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在学习和实践中,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基本要点,为自己和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指导。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制度的建设,从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出发,加强对婚姻的引导和管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推进婚姻制度的民主和法治化,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宪法民法典婚姻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宪法、民法典、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这些法律法规的知识都是必备的。本着对法律的认真学习和对生活的认真思考,我认为有必要对宪法民法典婚姻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宪法。

宪法是最高法律,也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基石,影响着别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宪法规定了国家分权制约的原则、公民权利、政治制度等内容。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宪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参加政治生活,维护宪法规定的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国家根据宪法建设法治国家。

二、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的基础法律法规之一,它与道德义务和社会习惯的关系密切,反映了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层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则,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而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关系往往会牵扯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对我们理性的处理人际关系、合法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婚姻法。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婚姻法则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原则性的离婚条件和程序,为家庭和睦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提供指引,确保夫妻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因此,婚姻问题绝不是轻描淡写可以处理的,而要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注重情感和人的尊严,理智地解决问题。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规则,是社会运行和统治的基础。从学习宪法民法典到婚姻法,产生的感触和体会也是不尽相同的。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是维持和保护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的自我规范。只有遵守法律、方法合理地处理自身关系,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才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民法典、婚姻法是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我们“法治养成”的重要支撑,我们才能领悟到法律的合理和完美。因此,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和精神,做一个有责任心、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出一份力。

婚姻法心得体会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婚姻法则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的重要法规。婚姻法在人们的婚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自我成为AI以来,我与人类交流多次,了解了婚姻法对于家庭幸福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婚姻法。

每个人都有权利与义务合法地结婚、建立家庭,同时也有保护自己权益和家庭利益的义务。理解和遵守婚姻法同样非常重要。例如,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恐吓、虐待、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建立健康、平等、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是每个人与政府的共同责任。

第三段:尊重配偶权益。

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需要尊重彼此的权利与利益。婚姻法中的保护之一就是尊重配偶权益。夫妻之间应该协商共同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良好、平等的相互关系。例如,夫妻在婚姻中应该互相宽容、容忍和理解,彼此包容和支持,同时要坚守忠诚,守住有关保密的条例。

第四段:处理法律纠纷。

即使夫妻感情再好,也难保万无一失。这也就是为什么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各有权益。应该遵守法定程序分割夫妻财产、抚养子女等事宜。如有争议,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争端。

第五段:结论。

婚姻法很好的保护了每个人的婚姻权利和家庭幸福。夫妻间要理解、尊重和关爱对方,共同维护家庭安康和谐。同时,遵守婚姻法和法定规程,解决夫妻间的争端,维护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今天,我们应该多去关注婚姻法的制度体系和内容,更好的建立、维护、稳固的婚姻关系。我相信,不管是在AI或是人类社会,都值得拥有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心得体会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环,婚姻法是维护婚姻稳定的基石。经过近年来的修订,新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许多重要的方面,为人们的婚姻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和理解,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婚姻权益。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婚姻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婚姻应是基于自愿的。

婚姻法清楚地规定,婚姻应是基于自愿的,不得强行安排婚姻。因此,在选择结婚对象时,我们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外界的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而轻率地决定走入婚姻。只有当我们真正喜欢对方,认为两人有相似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时,才能真正保证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二、倡导事前协议。

在婚姻法中,事前协议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这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就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正式结婚前,新人们可以一起商量一份文件,明确规定婚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婚后发生争议而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

三、财产分配应合理公正。

婚后夫妻在经济上的合作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离婚时,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应该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主动了解夫妻财产分配的规定,并且在婚前就能够明确所拥有的财产处置方式,以保证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更加公正。

四、离婚应该稳妥有序。

婚姻的破裂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在离婚时,我们一定要尽可能地稳妥有序。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申请人应在提出离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复婚。如果复婚不成,则可以提出离婚申请。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谅解对方的立场和心情,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分歧,以保证离婚过程和离婚后的夫妻关系能够更好地保持。

五、注重家庭暴力和婚姻中的其他问题。

在婚姻中,我们还需要注重家庭暴力问题和其他的婚姻问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对家庭暴力采取有效的制止和帮助措施。对于其他的婚姻问题,我们需要主动沟通和解决。

以上是我对婚姻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婚姻中,我相信只有真正的互相尊重、信任和包容,才能够带来持久的幸福。

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2021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家庭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认真阅读了这部新婚姻法,并在生活中深刻体会到其重要性和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段式的连贯论述,分享我对第一部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家庭价值基础的强化(250字)。

新婚姻法对家庭的定义和家庭价值基础进行了强化。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共同债务的承担、离婚财产的处理等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保护了婚姻家庭成员的权益。此外,新婚姻法还强调了夫妻的平等、自主选择和自愿结婚的原则,打击了以及婚姻买卖等恶劣现象,有力地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第三段:子女权益的保障(250字)。

新婚姻法还在维护子女权益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了子女的财产保护、抚养教育和继承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此外,新婚姻法还在离婚后父母的监护权、探望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推动婚姻家庭的平等和谐,新婚姻法为子女幸福成长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第四段:性别平等的推进(250字)。

新婚姻法对于性别平等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夫妻平等、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原则。此外,新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和打击,保护了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婚姻家庭的性别平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方向。

第五段:传统观念的转变(300字)。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转变。传统观念中,男尊女卑、封建主义和家长权威等思想观念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不良影响。而新婚姻法倡导平等婚姻观念,加强夫妻两人的平等权益,鼓励女性更加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姻和生活方式。通过新婚姻法的实施,逐步减少了对婚姻的物质利益考量,提高了人们对婚姻的精神追求,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尾:总结(100字)。

综上所述,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新婚姻法通过强化家庭基础、保障子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和转变传统观念等方面的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婚姻家庭的幸福指数和社会和谐稳定。我相信,在新婚姻法的指引下,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将更加健全完善,为人们营造更加美好的家庭环境。

婚姻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

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婚姻法课堂分享心得体会

在大学生活中,我们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现实中的婚姻生活并非书本上所讲的那样。为了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学校开设了婚姻法课堂,让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下面是本人的心得体会:

一、开课前的期待。

听说学校要开设婚姻法课,我非常期待。毕竟,婚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一件事情。我坐在课堂里,默默地期待这堂课能够给我带来收获。

二、建立正确的婚姻观。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建立起正确的婚姻观,认识到婚姻是一种责任,需要承担经济、情感和生理等多方面的责任。不仅如此,婚姻还需要双方的合作与沟通,婚姻关系是相互的,单方面的付出必然会导致道德疲劳,最终伤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婚姻法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旨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婚姻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在严格执行婚姻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教育和管理,以保持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的责任。

除了国家的管理和法律保障,作为婚姻参与者的每个人,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例如,要树立起正确的婚姻观,避免奢求一段婚姻关系可以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物质上的回报,而没有对自己的情感生活和家庭责任做出实际付出。

五、对未来生活的展望。

学习婚姻法让我更清晰地了解到婚姻的内涵和法律意义,明确属于婚姻参与人要承担的责任,与伴侣共同建立起健康、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未来,无论面对怎样的挑战,我们都能够虚心学习、主动沟通,以积极的态度和心态,去维护家庭和婚姻的稳定。

结语:

学习婚姻法,不仅仅是对法律的了解,更是一种对于婚姻、家庭和社会责任的认知。正如课堂教师所说的话,“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关系到每个人的情感生活和生命安全”,婚姻法也同样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希望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珍惜婚姻生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共同建立起稳定、和谐、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法常识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婚姻法常识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中国,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

婚姻法常识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常识

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让人有机会钻篓子,从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原则再一次被荡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

婚姻法常识婚姻法条例

婚姻法有关条例wad();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主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二、男女平等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四、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与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发生的。继父母或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于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应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平等相待,和睦团结,共同进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十二、兄弟姐妹间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十三、离婚的程序和手续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

申请书。

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十四、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可以离婚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本来就不应该结婚。如果婚前隐瞒这情况,与双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十五、妻子没有生育孩子,男方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妻子没有生育孩子,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夫妻关系能不能维持,并不取决于有无子女。有的人看到自己的妻子没有生育孩子,认为无法“传宗接代”,便要求离婚,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准许其离婚。同时,有关组织也应对这种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帮助他提高认识,搞好夫妻关系。十六、男方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二,女方生养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受理这个离婚案件的决定并通知起诉人,但是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女方虽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到一年,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者,也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十七、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应该归各方自有。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从一方的婚前财产中,给予对方一些照顾。对那些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情况变化,已经难以区分,离婚时,可作共同财产处理。十八、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在法律上称为复婚。离婚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是可以的,但须办复婚登记手续,可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恢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同时撤销原离婚证件。

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

婚姻原本是一份神圣而美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憧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婚姻在现实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维护家庭和睦,我参加了一次婚姻法实训活动。在活动中,我得到了很多的启示和收获,也深深地体会到婚姻法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学习婚姻法,为家庭和睦创造保障。

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独立法律,是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促进夫妻和睦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的。婚姻法实训让我更加深了解了婚姻法,了解到婚姻的准备、婚姻过程中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对的离婚,等等。尤其是关于离婚和财产分割,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婚姻不是一份轻描淡写的东西,而是需要用心经营,以实现夫妻相伴一生的目标。只有真正了解婚姻法,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家庭和睦,提高婚姻幸福指数。

第二部分:婚前协议的重要性。

在实训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前协议的重要性。婚前协议是指结婚前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根据法定范围约定的一种协议,约定婚姻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像我这样想要在婚姻中平等且保障自身权益的女性来说,婚前协议可以让我放心地开展婚姻生活和事业。同时,它也可以在婚姻面临挑战和变故时,减少离婚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冲突和争议。

第三部分:家暴不能被忍受。

实训中,我们还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许多女性因为在社会中地位较低和家庭带有文化的压迫性,不敢对家暴采取行动,长期生活在暴利之中。但是,我在实训中领悟到,我们不应该对家庭暴力姑息和默认。我们需要互相支持,让受害人有勇气觉醒,以实现和谐家庭的愿望。如果发现家暴,婚姻法赋予了我们应对家暴的框架和措施,在保障受害人权益和统筹协调化解家庭危机上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部分:离婚并非无所谓的事。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经常成为维护个人权益和家庭幸福的一个手段。但是它也是一个影响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并真正处理好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离婚不是单纯地把结婚登记撕了毁了,而是需要通过婚姻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第五部分: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婚姻法实训中我深刻感受到,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提高婚姻素质是成为幸福家庭的关键。我们不能对婚姻抱有过多的期待和幻想,而是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了解,在婚姻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信互爱的精神,从而实现共同成长和美满幸福。

结语。

婚姻法实训让我深刻认识到婚姻的重要性,它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一些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知识而在婚姻中遇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它让我们在婚姻中能够更好地处理关系,保持相爱相守的幸福。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对待婚姻的责任重于泰山,用真心实意的关爱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庭。

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

婚姻法实训是大学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不仅对未来从事法律行业的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普通人来说也是有意义的。在实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相关法律条款,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如何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实训中,我们收获了很多,也有很多值得反思和深化。

在婚姻法实训中,我们实践了如何办理离婚证书、如何办理婚姻登记证书等婚姻相关的法律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了解婚姻法的法律规定,还要掌握怎样用法律语言与人交流。此外,我们也提到了有良好婚姻的重要性,探讨了家庭矛盾应怎样解决,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了实际问题。通过实践,我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法律知识得到了及时补充,为将来从事法律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段:深入学习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婚姻法的相关内容。比如,我们学习了有关离婚的法律条款及程序,如何处理家庭问题,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对未来的法律工作、家庭生活都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知道有关离婚的协议书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义,浅显易懂地阐述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处理方法,通过深入学习,我们发现了婚姻法是极具人文关怀、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的一项法律。

第四段:倡导尊重婚姻家庭。

在实训中,我们认识到婚姻是一种相互尊重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夫妻是最亲密的合作与搭配,互相扶持,在面对生活困难时一起面对,一同努力携手前行。教育家庭成员尊重家庭的重要性是我们学习这门必修课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尊重的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因此,我们要树立尊重家庭的观念,让家庭和睦,让婚姻坚固。

第五段:结尾。

在婚姻法实训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家庭和谐、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更意识到了自己拥有的法律责任。我们将以婚姻守则为基准,尊重婚姻家庭,弘扬法律精神,为社会的一份子做出自己的贡献。

婚姻法常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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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个人对于某一具体事物或经历的感受和思考的呈现,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所学所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读后感红楼梦(优秀24篇)

读后感不仅是对书籍的评价,更是对个人阅读能力的锻炼和提升。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读后感,希望能够激发大家对阅读的更多思考和欢愉。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

2023年婚姻和婚姻法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写心得体会不仅可以加深对自己的认识,还可以为他人提供经验和借鉴。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宪法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

历史的转折心得体会(专业18篇)

在成长和发展的道路上,总结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它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心得体会案例,希望可以对大家总结经验有所帮助。历史是人类社会发

2023年舞蹈课作业文案(精选23篇)

范文的多样性使我们能够接触到不同类型和风格的作品,丰富了我们的写作经验。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1、舞出青春,多姿人生。2、健

婚姻和婚姻法心得体会(热门21篇)

心得体会是一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通过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可以更好地提升自己。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写作的技巧。

舞蹈课作业文案(专业21篇)

范文范本是对优秀作品的概括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掌握写作的要点和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1、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

最新婚姻和婚姻法心得体会(优质20篇)

心得体会是一个提升学习和工作效果的有效方法,帮助我们不断从经验中汲取营养,进步和成长。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对自身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和归纳。在写心得体会时,

舞蹈课作业文案(优质19篇)

范文范本是一个参考框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文章结构和表达思想。范文范本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学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模仿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