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软件造价咨询合同(3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软件造价咨询公司篇一
1、接收委托方资料时必须在短时间内审核主要资料的完整性,如国家审计项目:项目立项文件、概预算批复文件、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报告或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有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地勘资料、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资料、收方资料、送审结算书、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材料核价单、工程隐蔽资料、施工及监理日记、开竣工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安全文明生产合格证等,以上资料尽量请委托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设计图、竣工图、送审结算书等。对社会其他结算审核项目可参照以上审核资料清单。
2、接收委托方资料时必须列资料清单并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未列,事后我司经办人员也应自行列出。咨询项目完成后清点资料对照清单交还委托方,尽量避免资料遗失情况的发生,在归还前发现有资料遗失时,经办人员必须及时主动告知公司主管人员共同处理。
3、各咨询项目由项目组长负责实施,根据咨询项目规模大小、委托方的时间要求、难易程度等,由公司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组组长商讨该项目应投入的人员配制。对于小项目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全衡后直接交办技术人员。
4、常规审计项目按以下流程及思路进行审计(社会审核项目参照执行):
(1)、编制审前调查记录;
(2)、查阅所有资料后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各审计局要求编写);
(4)、详细审阅招标文件,审阅重点:
1)、分析招标文件中造价部分的相关条款,同时对照施工合同有无相背之处。审核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计价要求、招标文件合同部分的计价原则及签订施工合同中计价原则的一致性,如有不同做问题提出。
2)、审核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进度款的拨付与施工合同的一致行,如有不同查明原因或作为问题提出。
3)、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审核评标过程的合法性、正确性、公平性等,发现有问题时谨慎提出并详细收集证据。
(5)、详细审阅施工承包合同,审阅重点:
1)、中标单位是否与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一致;
2)、施工合同中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明确施工合同中结算的计价方式,此点非常重要;
(6)、详细审阅设计施工图及地勘资料,便于后续工作的审核及判断;
(12)、计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5)、取费部分应逐项审核费率及费用计算公式的正确性;
5、以上工作完成后按审计程序形成审计取证记录核对稿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提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核对稿的内容经校对后形成审计取证记录,再按各审计局的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由于各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各技术人员应加强专业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审计(审核)工作能力,不断创新审计(审核)技巧,提高审计(审核)效率。以上审核思路是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制定,随着时间推移需公司各技术人员群策群力不断完善改进,共同提高。
1、接收委托方资料时必须在短时间内审核主要资料的完整性,如:地勘资料、设计施工图、送审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等,以上资料尽量请委托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设计图等,接收资料时应完善清单手续。
2、预算咨询项目经办人员的安排参照结算审核制度中的原则执行。
3、常规预算编制及审核项目按以下流程及思路进行编制及审核:
(1)、预算编制及审核范围按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实施如: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施工图中规定的计价范围。
(2)、工程量计算应准确、各子项目应完整不能漏项,工程量计算思路应清晰,工程量计算过程必须采用电算化包括:图形算量、excel、word、cad等各种软件,尽量避免手工算量和手工汇总统计。
(3)、工程量计算完成后必须自查,对工程量大,造价高的子项应重点检查,能用工程量指标的项目,必须对比分析,查明差距大的原因后校对,避免重大工程量计算失误。
(4)、定额套用应恰当,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调差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及结合市场价格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取。
(5)、取费部分要求参照结算审核制度;
(6)、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清单计价编制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
1、审核该工程立项程序、招投(邀)标程序、设计变更程序、概(预)算内控核批程序及概(预)算执行和变更调整程序是否合规、合理,树立主动控制造价观念,避免事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浪费。
2、审查工程中的签证记录,尤其是隐蔽工程记录,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程序合规合法性。
3、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定额套用或综合单价确定的合理性,检查材料价格(包括核价)有无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等不合理现象,并进行审计调整和披露。
4、审核分析该工程竣工结(决)算金额是否真实、合理、准确,是否如实反映工程造价。
5、对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高估冒算、虚假事项、违法违规以及因设计漏洞增大项目投资等问题予以评价和揭示,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建议。
6、审核该工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和该工程管理及决策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等情况。
7、严格按规实施跟踪审计调查,及时提交审计(核)实施方案,按时记录审计(核)日记,作好过程跟踪记录,并按相关要求作好取证工作,为以后的结算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资料依据。
8、会议中项目组应记录好合理化建议及意见,会后进行调整,同时每次会议后都要形成正式的会议记录交由办公室存档。
9、质量控制汇审制度作为公司对产品质量控制主要措施之一,公司技术人员应全力支持与配合,坚定不移的执行。
软件造价咨询公司篇二
一、作为一个项目部的造价师,我能按照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地完成项目部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1、对内的工作情况。按公司的规定要求,每月的月底统计当月的实际施工产值及成本分析情况。及时参加成本分析会议,对项目部每月的盈亏情况作出分析报告,对于施工阶段的预算书以实际情况按每个楼层每个分项工程进行编制,并打印全部的工料分析,作为定额人工和定额材料下达给生产经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定额编制的工料含量的高低水平作出适当科学合理化的调整,该定额人工作为工程任务单进行人工的控制和分配的基础,定额材料作为仓库进行定额领料的依据。平时在工作中总是积极地配合项目经理进行合同管理,参与一些分包合同的洽谈,根据公司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起草一些分包合同的草稿,分包合同签订后,对分包合同进行跟踪管理,每月初完成本项目部的上月的实际施工分配任务(包括分包方的粗分配),定额材料的统计,并向公司提交有关的报表,每月月底向公司提交下月的主要材料计划,预计下月的施工产值及各项的耗用成本,编制下月的成本保证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定额领料和成本跟踪控制,为项目部的成本控制提供一些合理化的保证措施,为项目部及时提供一些经营资料及数据,及时做好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及时参加项目的会议,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值班等。
2、对外(对业主和监理)的工作情况。每月月底向业主和监理提交的施工进度报表以作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及时与投资监理核对工程量,进度产值确定后,及时配合项目经理催促业主支付上月的工程进度款。及时向业主进行工程签证,做好一些索赔工程,特别是一些工程材料的报价,提前向业主和监理报价,以便业主审核后,我施工方材料员能及时采购,使得工程顺利施工。
总之,在经营方针上坚持最高的收入,最低的支出。对内工作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把握住定额,控制量,有时并且要留有一定的余量;对外工作资料齐全、用足政策、用足机会,时刻处理好业主、监理与施工方的关系,有时遇到一些工作困难,及时与领导联系汇报,以便寻找更好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公司的最大利润。
二、积极做好工程的审计工作。
做好了翔殷路的结算送审工作及结清御桥花园的审计扫尾工作等。
三、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积极做好项目部以外的工作。
本人在工作中,总是以大局为重。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和其他的预算工作。无论自己项目部手中的工作多忙,总是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当时项目部的事件比较多,本人总是加班加点,合理、科学地利用时间,既完成了项目部的份内事件,又完成了公司安排的任务。
四、积极适应和遵守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
今年以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改善或进一步的完善,本人总是积极适应这种情况,以公司各项现行的规章制度和造价师的职业道德为准则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本人的各项工作,为企业做好本人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五、利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加强学习。
平时注意收集上海市有关现行的定额资料文件,并加强学习工程量计算的技巧等业务知识。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以上为本人粗略的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请领导审阅,如工作上有不到之处,请领导不吝指出,以便本人及时改正,从而能更好地工作。
软件造价咨询公司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