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工作报告提纲 公务员考试提纲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公务员考试工作报告提纲 公务员考试提纲篇一
提纲不需要完整格式、内容要点可罗列,语句连贯。一般由标题、正文两部分组成。
在实际作答过程中提纲可以不写称谓、落款和时间,突出答题要点。如果题目说明严格按照格式来的话就需要写清楚。
(1)标题
1)发文机关/发言人+关于+事由+文种
2)关于+事由+文种
如【关于上海文化发展战略的汇报提纲】
(2)正文
如果是汇报提纲,按照总结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解决对策的结构来行文,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如果是发言提纲,先介绍背景、讲话目的或针对的主要事项,接着表明态度、原则、观点,提出工作措施,期望和要求,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怎么样。
公务员考试工作报告提纲 公务员考试提纲篇二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在职在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3.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2016年毕业生除外);
4.现役军人;
5.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中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
6.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8.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
9.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10.录用后即与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
11.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
公务员考试工作报告提纲 公务员考试提纲篇三
提纲的基本格式有标题、前言、主体和结语。
1、标题:就写法而言,提纲标题的写法一般具备三个要素即可:关于+内容+文种;如,《关于xxx工作的汇报提纲》、《在xxx会议上的讲话提纲》。就标题的位置而言,标题位置须位于居中。
2、正文:提纲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
(1)开头:根据题干和给定材料,用较为简洁的文字引入发文事由,交代清楚发文的背景、现状等要素。
(2)主体:一般写基本情况,经验体会、问题教训和今后打算。它同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大体一致,具体需要结合材料,尽量分条呈现。
(3)结语:总结作用,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可省略,也可以简单总结。
公务员考试工作报告提纲 公务员考试提纲篇四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市级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街道、乡镇等基层职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关于做好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录发〔2015〕14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的协议。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队、站、所等各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在直辖市区级机关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11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公务员考试工作报告提纲 公务员考试提纲篇五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职位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监狱、戒毒管理系统的职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范围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辖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5.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本设区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设区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设区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7.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