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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

作者: 曹czj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一、信合卡的发放工作

截止12月31日,全年共计新增发信合卡_x张,累计总发卡量达到__张,完成了20pc年全年卡发放任务的_x%。年初至8月10日,累计新增发信合卡_x张,距全年任务__张还有较大差距,我部室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8月11以来,组织开展了信合卡免费营销活动,活动期间累计发放__张,顺利完成了全年新增发卡任务。同时12月以来,我部室为迎接信合ic卡的发行,积极与省联社相关部门联系,充分做好发行准备。

二、atm方面

年初以来,我部室加强了atm机的管理与制度梳理,并针对atm机业务开展了一次全面检查,排查并解决了存在问题,使得atm机业务得到健康发展。目前我社已在全县10个乡镇共计布放_台自助机器,20pc年新增布放x台atm,其中存取款一体机x台,完成全年任务的x%。全年共发生取款业务_x笔,取款金额_x万元,手续费收入_万元;发生存款业务_笔,存款金额_x万元;发生转账业务__笔,转账金额_x万元。有效的缓解了柜面渠道压力,提高了电子银行业务替代率。

三、“村村通”工作开展

20pc年我社加大了对“村村通”的投入力度,做到商户设备统一配套,每户都配置一台pos机、一张门牌、一台点钞机、一张办公桌、一台保险柜,将“村村通”的风险进一步降低。20pc年“村村通”新增_x台,累计布放_x台,达到全县行政村_x%的覆盖面,累计发生交易_x笔,金额__万元。“村村通”的开展有效的解决了农村金融支付环境的空白,给老百姓带去了方便。同时我部室制定了《 “村村通”应急预案》、《关于加强”诚者信合村村通“管理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通知20pc(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诚者信合村村通”管理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通知20pc(255)号》等,梳理了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人员,加强了商户的回访与管理。明确了以部室管理商户联系人、商户联系人管理商户的二级管理模式。同时我部室还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实现活机率90%。

四、特约商户方面

20pc年新增特约商户_x台,累计布放达_x台,全年发生交易_x笔,金额___万元,完成手续费收入__万元。同时,完成对特约商户管理的梳理。制定了《关于做好城区商户pos管理、回访等工作的通知20pc(152)号》文件,下放了管理权限,更有利于开展商户管理与回访工作。

截止12月31日特约商户与“村村通”共计 新增pos机__台,完成全年新增pos任务的__%。

五、网银手机银行方面

截止12月底,新增网银用户_x户,完成全年任务的157%,其中个人网上银行新增__户,企业网上银行16户,共发生转帐业务__笔,转帐金额为_x万元;新增手机银行用户_x户,完成全年任务的_x%,共发生交易_x笔,金额__万元。

结合atm机、特约商户、助农pos实现20pc年电子业务替代率__%,有效的缓解了柜面压力,减轻了柜员负担。

六、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培训工作

1、根据年初计划,确保电子银行业务正常运行,我部室分别在二月、八月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员培训。培训内容覆盖所有电子银行业务,取得了明显效果。

2、对pos机商户严格入网审核,加强对pos商户的培训,确保成熟一户发展一户。加强对pos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pos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使得特约商户管理更加规范。

七、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及我社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我县柜面已全部配备a类冠字号点钞机,全面实现冠字号查询。 同时,开展冠字号查询的培训工作,使得各网点柜面实现机具能查询,柜员会查询。

八、存在的问题

1、电子银行业务培训覆盖面未达到100%,因我社一线需保证业务正常,每次培训只能针对前来培训的员工,临柜人员无法再培训当日参与到培训中来,造成了培训存在盲点的问题。

2、atm机存在设备老化,布放年限较长的atm机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部分机器经常出现错账现象。

3、发卡量任务大,存在一定困难。因人文地域等因素,部分乡镇老百姓不愿使用银行卡,他们看不见流水就觉得钱不踏实,而我社又立足于农村,信合卡的推广有较大难度。

4、“村村通”业务进展缓慢。新事物的推广缺乏足够的关注,部分员工仍旧认为我社业务就只有信贷跟存款。“村村通”是项惠及民生的大工程,靠部门单打独斗,效果不理想。

九、20pc年工作计划

1、开展定期培训,确保培训覆盖面达到100%。计划全年开展两次全面培训及两次专项培训。培训采取轮流培训或远程视频培训的方式,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掌握电子银行业务。

2、做好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广工作。计划3月底前,每各网点推出1-2家综合服务网点,6月底前,按照省联社要求全面完成任务。

3、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竞赛活动。计划第一季度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竞赛活动,通过比赛,增加全体员工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关注度,调动员工积极性。通过竞赛活动的开展,将发卡量、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营销得更好。

4、加强营销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大力营销宣传,20pc年我部室将制定新的宣传方案。进一步推广电子银行业务,把握好业务走向,占领好市场。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好“金融夜校”工作,将金融业务转化为“村村通”推广的又一战线。

5、做好发卡任务的分配与督导。20pc年信合ic卡的上市,也是我社增发信合卡的最好机遇,我部室力增将信合ic卡的发卡任务做实做好。

6、开展两次电子银行业务自查。对我社atm机、特约商户、助农服务点等进行全面自查。整理收集现有问题并分析解决。让电子银行业务良性发展。

7、做好管理制度的梳理与规范。根据省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联社实际,逐步制定和完善我县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随着市场变化和竞争的激烈,就而言,要牢牢地把握市场的主动权,必须加强争夺市场的力度和加快抢占市场的速度,以下就是由本站为您提供的保险公司内勤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

积极适应股份制改革后新的管理模式和展业模式,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加强并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正确处理规模与效益。

三是继续加强与公安。

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五小车辆、学平险、校园方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承保率。

四是强化理赔服务工作。

努力提高现场查勘率,采取人性化服务,区别对待,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外部展业环境。

针对竞争,密切注意同行业发展举措,加大公关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参与竞争,巩固原有险种的市场份额,积极拓展新业务、新保源。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三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保险金额:人民币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四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五

现行最新的保险法是20xx年4月24日修正的,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xx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

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 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六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下面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保险公司大学生毕业精选实习工作报告文本。

一、实习目的

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二、实习地点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三、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四、总结

以上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当然,以我个人之见也发现了一些小的问题,如保险代理人考核制度不够健全,保险业务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出勤制度不够完善,分工不定期不够明确等需要改善。

这次实践教会了我许多,不仅让我扩展了知识搜集整理的视野,增长了社会见识,而且为我大学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是我青春时期的一笔重要财富,使我终生受益。

感谢在我实习期间所有帮助过我、教导过我的人!

感谢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给我这个难得的实习机会!

20xx年xx月x日至xx月x日,在xx学院的统一安排下,我们一组共9位同学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简称“xx支公司”)进行了毕业实习。

一.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1.培养从事经纪中介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解决经纪中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3.虚心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在实习中拜广大工作人员为师,虚心学习他们的好品质、好作风和好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经济工。

4.培养艰苦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

5.预演和准备就业。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

二.实习内容

参加了xx支公司的“锦绣人生”事业说明会和为期两天的新人培训后,公司安排我们到其中的一个部门——区域拓展部实地演练。

区域拓展又称区域收展,是寿险的区域化行销模式,源于家庭服务的理念,由公司派区域服务专员在固定区域内为客户进行上门服务,就像一个流动的门店一样,将客户与公司的关系透过一个渠道有机地结合起来。区域服务工作是保险和综合服务金融工作。

根据《xx保险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支机构区域拓展部下设展业区部、展业处、展业课、展业区四级展业服务单位。平安寿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区域拓展部设1个展业处、2个展业课和14个展业区。其中有17个团队管理者,分别是1个展业处经理、2个展业课长和14个展业区主任。该部门共有117个区域服务专员(通称“收展员”),所有的区域服务专员都通过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都是平安寿险的保险代理人。

1.参加部门的早会(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开始),吸收新知。早会一般是总结工作,分享经验,开展专题讲课,发布通知等。我认真做笔记,从中吸收到了新的知识,间接获得了工作经验。

2.虚心请教王xx经理、朱xx主任、梁xx师兄等,了解xx的寿险产品,熟悉区域服务专员的日常业务、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等。了解到的平安寿险产品有“xx爱心无限世纪天使”“xx钟爱一生”“xx财富一生”“xx智富人生”等。熟悉区域服务专员的日常业务是接触客户,为客户提供服务。其工作流程有五个步骤:寻找客户、约访、销售面谈、成交和售后服务。这五个步骤构成一个销售循环。其中售后服务包括收费、保全、理赔、递送生日卡或客户服务报等。如果区域服务专员提供了令客户满意的售后服务,就会产生转介绍,这样又会获取新的销售机会,新的销售循环又开始了。工作方法有很多,如怎样与客户打交道,这包括怎样去拜访客户,怎样跟客户讲保险,怎样为客户做保险计划,等等。

3.作为王xx经理的助理,协助她做一些内勤工作。如设计、制作部门会议室的大型板报——《“收获金秋”收展员业务竞赛成绩表》,设计、张贴部门用于激励员工的“帮助别人、成就自己”“我要去清远”“我要去西安”三条横幅等。同时,学习王xx经理如何管理团队。

4.在王xx经理的安排下,作为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回访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了电话调查。首先随机抽取两个展业课的部分收展员的《区域活动日志》(里面有收展员每天拜访了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然后根据日志里面的客户名单,打电话给客户,与客户进行沟通。主要调查客户认不认识公司的某某收展员,收展员对客户做了哪些服务,客户对收展员的服务满不满意,客户觉得收展员的服务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等。

三.实习结果

在xx优秀企业文化的熏陶,王xx经理的指导,以及我的努力之下,我在平安的实习获得了圆满成功。

1.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一是吸收了xx的优秀文化。每一次早会都唱公司司歌《平安颂》,并高声朗诵公司训导、服务宗旨、工作信条等,我觉得我已经融入到了xx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二是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不仅是一种风险管理办法,也是一种理财工具;保险代理人是在帮助别人,同时成就了自己。三是懂得了要迈向成功没有捷径,除了要有乐观的心态和毅力之外,更要拥有丰富的知识(knowledge)、执着的态度(attitude)、熟练的技巧(skill)和良好的习惯(habit)这四个专业条件,拥有这些特质可以让我们比别人更容易成功。四是增强了从事保险代理人等经纪中介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2.巩固了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在学校学习了《保险学》《保险法》等理论知识,实习中将这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很好地熟悉了“xx爱心无限世纪天使”“xx钟爱一生”“xx财富一生”“xx智富人生”等xx的寿险产品,能向客户讲解这些产品,并能向客户解释《xx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xx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xx)合同条款》等。

3.培养了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业务能力。实习中通过虚心学习,了解并熟悉了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初步具备了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能力。

4.提高了综合素质。(1)向部门优秀员工请教,掌握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2)协助王xx经理做了一些内勤工作,不仅出色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并获得好评,而且提高了自己的创新能力。同时,获得了一些管理团队的方法。(3)作为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回访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了电话调查,提高了自己与人沟通的能力。

5.实习中,找到了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差距,如经验不足、对事情的处理不够果断等。我将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未来的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准备。

经过了两年多的在校学习,我初步掌握了市场营销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这个科目是一个很广的学科,所涉及的内容博大精深,在这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是无法完全领会的。尽管如此,我们所学的这些东西却是踏上工作岗位不可或缺的基石,这要求我们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实际操作能力,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现实工作上的问题,把理论付诸于实习,真正掌握市场营销手段在生活中的重大作用。

这样的转化是个艰巨又漫长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可以真正操作的平台,而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实习这样的方式就是我们所必须做的。这不仅能让我们学有所用把课本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还可以为我们毕业走向社会做好准备。

我从xx年11月16日走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锁营销服务部当一门连锁店客服专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华安保险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以社会责任感和客户利益为重,凭借不断创新的精神及专业开发优势,开拓进取,奋力拼搏,在取得良好自身经营业绩同时,致力于探索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截至xx年,华安保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已开设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湖南、福建等25家分公司和300余家下设机构。

我应聘的是连锁店的客服专员,前两个月分别在广州和福州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和上岗实习。第一个月在广州培训的内容主要以理论为主,全围绕连锁店的运营开展工作技能培训。主要有保险基础知识、企业文化、客服技能、商务礼仪等知识,并聘请专业的培训公司给我们讲团队合作和人员管理,使我们在短时间内从一个完全不懂保险的学生迅速成为一个即将成为保险行业的专业人士。

第二个月回到福州进行第二轮的培训,此次主要以上岗实操为主要内容。就是把前一个月所有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公司老员工的协助和带领,我们初步掌握了所有的工作技能,并通过下门店实习巩固所学技能。

在福州学习了两个月后,由于泉州支公司急需人又加上我是泉州本地懂的,于是我被调到泉州临时做金融理财险。理财险是公司除连锁店以外又一项重要部分,在全国都做得非常好,就唯独福建做得很差,全国排名倒数第二。

这次泉州就是要加大力度进行全面打开市场。我们就是在这种局势下以一步一步去拓展市场,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去市区各个农业银行网点和工商银行网点,通过与行长主任打通关系,给柜员做知识培训打开销售渠道,接着通过驻点的形式进行渠道维护,并在盈余时间自己推销产品。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几个人就从年前的零市场到一个月后的百万业绩。

可以说,我们在这当中付出的努力是无法说清的,锻炼的价值也是无法估量的。在泉州这短短的三四个月,我不仅仅学到了熟练的开车技术,还学到了如何面对银行行长、主任等比较有身份的人,怎样去应付比我们有资历的长辈,怎样去打通各个渠道并进行长期维护,还有怎么样去营销产品、应付客户等。

积极性;后者虽符合企业的意愿却忽视员工多元化的需求,员工很少有机会参与福利计划的制订,无法表达真实需求,而这都是今后企业需要改进的。

时间过得真快,来这个公司已经6个多月了,回味这几个月时光心生许多感慨,上班族真是不容易啊!从衣食无忧的学生族突然变成为自己生计操劳奔波的上班族,这种转型来得很突然,刚开始都会手足无措。很怀念学生时代无忧无虑的日子,现在上班了什么事都要自己来做还要经常背负许多压力。出来上班这么久学的东西真的挺多,这些都是在学校无法尝试到的。

同时也发现,出了校门自己还很幼稚很无知,经历了许多挫折和打击才深深体会到这些。这半年的一切实习经历都是一笔很宝贵的财富,我希望这些能给我经验和教训,在接下去时间里更加努力去学习去探索,让自己对毕业后的生活掌控得游刃有余。

在3月6日,我们圆满的结束了封训阶段的培训,3月10日,正式迎来了展业实习阶段。同时我们也满怀着期待与信心,准备迎接这一时刻。当我们大家从各自的地方再一次聚集在天俯绿洲的时候,每个人的脸上都充满了自信与期待,因为我们将要面临的是各自从没有经历过的一项工作,一种全新的方式。

但是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我们在王炎老师的带领下顺利的结束了展业阶段的实习,在这将近3个月的时候里,感触很多,收获很多,但是,受伤也很多,让我感觉了酸甜苦辣的感受,同样体会到了业务员的辛苦。但是,不管我业绩怎么样,我经历了。记得在ptt的时候,有这样一句话:未曾经历,不成经验。有过这么一段经历,我相信对我以后的寿险发展道路,能起到很大的帮助。接下来,我还是就我在展业阶段的工作,做个总结。

这么将近3个月的时间,我自己的表现,有好的地方,当然也有很多值得改善的地方。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周一到周五,每天早上8点半,准时开晨会,给在展业中受伤的同伴心理上的安抚与治疗。下午,我们也经常邀请到很多优秀的导师来给我们讲授展业技巧,以此来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当然,更多时候,我们都会走到街上去进行拜访。不管是缘故的拜访,还是陌生的拜访,我们每天都很努力的去做。前期,我所做的就是联系上我所以在成都的朋友,让他们知道我来了成都,我到了平安保险公司工作。原本以为我的这些朋友在某方面会积极的帮助我,或许在保险上都有很强的意识,但是结果往往会出乎意料之外。我毕竟以前在同业做过,也深知业务员的情况,但毕竟没有自己亲自做个业务,现在遇到了,还真的很伤自尊的,和很多朋友在一起,一说到保险,就直接的拒绝我了,让我很受打击。所以在前期,很多同伴都开单咯,而我,还是白卷一张。

期间,我们经历了分公司45联动的对抗赛,也亲自参加了和东北区6部的对抗赛,同时也出了很多的激励方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终于开单咯。但惭愧的是把我自己推销出去咯,转过想想,这也是我迈出了第一步。在保险界有句话:自己都不买保险,你还能让别人买保险吗?之后,我继续努力拜访,遭受了无数的拒绝与打击,我对我自己说,在这期间,我一定要开出一单。终于,在5月的时候,通过给朋友无数次的讲解,总算是开出了一单,同时我也心安理得的接受了王教练的开单礼物。

我们这届鹏飞班,是不平常的一届。我们在08中国奥运年成立,经历了汶川 512大地震,组织参与各简单的公司20周年司庆,这一切,都让平凡的我们变的不平凡。特别在地震期间,我们手拿意外卡,走街串巷的给每个人推销意外卡。更多的是遭到他们的拒绝,但是我们都没有放弃。通过努力,我成功卖出了7张意外卡,在赚到一点零花钱的同时,也给7位客户送去了保障,我感到了我工作的神圣。

在整个展业期间,我担任了班上的文艺委员。同时,也给班上带来了一些手语舞,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让大家更好的传承下去。

其实,自我感觉,我也存在了很多不足的地方。有时候会想到去偷偷懒,没有一种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工作。同时,每天的拜访量也是大大的不足。营销的定律就是拜访出业绩,这也是我在此期间最大的不足。从我来平安起,我的压力就很大。从封训的第一天就两面黑旗到展业期间一直没有开单,从大家都签上了合同到我背负上1万多的债,其实我当时真的想过放弃,因为有很多困难我都无法去克服,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难处。后面还是决定选择坚持,到现在,除了背负上一点债务以外,一切的困难都解决了。只要努力工作,一切都会有的,一切也都会好的。

如今马上面临去机构实习了,新的挑战又将来临,我相信,我能面对工作中一切的挑战,因为平安是造就人才的摇篮。平安给了我这个舞台,我一定会尽力在这舞台上,演绎出精彩的人生。

一、实习目的

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实习内容

1、了解保险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形成的体制,企业文化与发展史。

2、了解保险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销部之间管理与责权利的划分。

3、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和熟悉主要险种和相关单证。

4、了解太保保险公司在个险、团险、企业年金险营销中的主要环节、主要险种、相关单证。

6、培养从事经纪中介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7、预演和准备就业。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

三、实习总结

20xx年xx月号是我踏入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一天。我怀着一份激动和好奇的心情来到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大学以来的第二次实习实践活动。但这次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是我的毕业实习。现在回想起来,虽然只有短短的两个月多的实践期,但在这两个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接触了很多优秀、积极工作、热爱生活的人,在这里我度过了一段快乐而又难忘的时光。咋眼看去,保险和我的专业只有一点关系,但在里面学到很多东西对我终身受用。在学校我虽然学习的是金融专业,但是我觉得无论我们干哪一行都要把它做的最好。实习结束之际,我想从专业知识和人生价值两方面对这两个月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1、参加部门的早会(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开始),吸收新知。早会一般是总结工作,分享经验,开展专题讲课,发布通知等。我认真做笔记,从中吸收到了新的知识,间接获得了工作经验。

2、虚心请教xx经理。开始自己没有任务做,经常很无聊的坐在那看一些资料和条款,背一些最基础的费率,看了几天的条款有点看烦了,对于一些词语跟本就不理解并且对其中的一些险种也是搞不清楚的,没有人对于我这种现象给我过多的解释,所以我就开始讨厌这样工作式的生活了,开始想念在学校的那些同学和朋友。x经理可能看出我有些心浮气躁了,就主动问我遇到了哪些问题,并细心给我讲解,让我对贵公司有了更深层的认识。

3、了解大地的财险产品,熟悉区域服务专员的日常业务、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等。区域服务专员的日常业务是接触客户,为客户提供服务。其工作流程有五个步骤:寻找客户、约访、销售面谈、成交和售后服务。这五个步骤构成一个销售循环。其中售后服务包括收费、保全、理赔、递送生日卡或客户服务报等。如果区域服务专员提供了令客户满意的售后服务,就会产生转介绍,这样又会获取新的销售机会,新的销售循环又开始了。工作方法有很多,如怎样与客户打交道,这包括怎样去拜访客户,怎样跟客户讲保险,怎样为客户做保险计划,等等。

4、作为经理的助理,协助她做一些内勤工作。如设计、制作部门会议室的大型板报,设计、张贴部门用于激励员工的三条横幅等。同时,学习经理如何管理团队。

5、在经理的安排下,作为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回访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了电话调查。首先随机抽取两个展业课的部分收展员的《区域活动日志》(里面有收展员每天拜访了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然后根据日志里面的客户名单,打电话给客户,与客户进行沟通。主要调查客户认不认识公司的某某收展员,收展员对客户做了哪些服务,客户对收展员的服务满不满意,客户觉得收展员的服务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等。

我们产险不但承保各种车辆,还有家庭安居理财,各种进出口货运险什么的。而我不仅要学会车险,同时还要把这不同种类的各种险别学会,这一个个都看着简单可操作起来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而且也不能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我们保险出单员主要是将保户或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单信息录入到保险公司专门的业务程序中去,虽然没有太大的难度,但要仔细认真,然后将保险单提交核保员,当核保员将保单核对并提交回出单员时,出单员按规定打印保险单证等。业务流程中出单员应注意核对保户或保险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并认真录入业务程序,需掌握一般的保险业务知识。我一开始就出的错误特别的多,出错之后就不能再改变了,而且就直接关系着钱的多少,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我们的工作是整个工作的把关口,如果第一个环节就出错了就后面的结果就会乱做一团。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保险条款和费率基本是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的,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加之当时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不多,竞争不甚激烈,各家公司正常经营一般都有较丰厚的利润。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逐步取消了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的做法,改由各家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地制定各种条款和拟定费率,实行费率市场化,这一改革的必然性和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我们的条款和费率经常的更换,我们要不停的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我觉得实习可以让我们更实际的机了解和熟悉工作实际的机会,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才可以知道工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自己更适合做什么、哪些知识是有用的、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职业,并据此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我首先要充分认识自己,进而不断地去改造自己;善于发挥自己的长处,敢于接受批评,弥补不足------这就是我对自己实习的态度。

很感谢学校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

(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2、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3、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

四、实习心得

这是我第二次到保险公司参加实习,更多的还是向前辈学习和自我努力。我国的保险事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保险队伍的素质也得到了加强。通过这几天的学习和和大家的教导,我对保险的了解更多了,特别是对于理赔方面的医疗费用审核报告计算做起来也比较得心应手了。我相信保险这个行业是非常有生机的,因为就整个世界来说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只在有风险的地方就需要保险。而且保险行业也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而我将来就是这其中的一个,我感到非常的荣幸。相信自己,我会做的更好!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七

乙方: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第二条:本协议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产品价格、产品设计、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成本、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会议内容、资料、公司决议等。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企业服务。

第六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或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七条:保密期限:劳动合同终止__年内。

第八条:脱密期限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第二条:本协议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产品价格、产品设计、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成本、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会议内容、资料、公司决议等。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企业服务。

第六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或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七条:保密期限:劳动合同终止__年内。

第八条:脱密期限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名: 签名:

身份证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z: 乙方(签名):

签名: 签名:

身份证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销售个人工作总结篇八

20xx年xx月x日至xx月x日,在xx学院的统一安排下,我们一组共9位同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支公司”)进行了毕业实习。

一.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1.培养从事经纪中介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解决经纪中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3.虚心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在实习中拜广大工作人员为师,虚心学习他们的好品质、好作风和好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经济工。

4.培养艰苦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

5.预演和准备就业。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

二.实习内容

参加了支公司的“锦绣人生”事业说明会和为期两天的新人培训后,公司安排我们到其中的一个部门——区域拓展部实地演练。

区域拓展又称区域收展,是寿险的区域化行销模式,源于家庭服务的理念,由公司派区域服务专员在固定区域内为客户进行上门服务,就像一个流动的门店一样,将客户与公司的关系透过一个渠道有机地结合起来。区域服务工作是保险和综合服务金融工作。

根据《保险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支机构区域拓展部下设展业区部、展业处、展业课、展业区四级展业服务单位。平安寿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区域拓展部设1个展业处、2个展业课和14个展业区。其中有17个团队管理者,分别是1个展业处经理、2个展业课长和14个展业区主任。该部门共有117个区域服务专员(通称“收展员”),所有的区域服务专员都通过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都是平安寿险的保险代理人。

1.参加部门的早会(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开始),吸收新知。早会一般是总结工作,分享经验,开展专题讲课,发布通知等。我认真做笔记,从中吸收到了新的知识,间接获得了工作经验。

2.虚心请教王经理、朱主任、梁师兄等,了解寿险产品,熟悉区域服务专员的日常业务、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等。了解到的平安寿险产品有“爱心无限世纪天使”“钟爱一生”“财富一生”“智富人生”等。熟悉区域服务专员的日常业务是接触客户,为客户提供服务。其工作流程有五个步骤:寻找客户、约访、销售面谈、成交和售后服务。这五个步骤构成一个销售循环。其中售后服务包括收费、保全、理赔、递送生日卡或客户服务报等。如果区域服务专员提供了令客户满意的售后服务,就会产生转介绍,这样又会获取新的销售机会,新的销售循环又开始了。工作方法有很多,如怎样与客户打交道,这包括怎样去拜访客户,怎样跟客户讲保险,怎样为客户做保险计划,等等。

3.作为王经理的助理,协助她做一些内勤工作。如设计、制作部门会议室的大型板报——《“收获金秋”收展员业务竞赛成绩表》,设计、张贴部门用于激励员工的“帮助别人、成就自己”“我要去清远”“我要去西安”三条横幅等。同时,学习王经理如何管理团队。

4.在王经理的安排下,作为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回访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了电话调查。首先随机抽取两个展业课的部分收展员的《区域活动日志》(里面有收展员每天拜访了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然后根据日志里面的客户名单,打电话给客户,与客户进行沟通。主要调查客户认不认识公司的某某收展员,收展员对客户做了哪些服务,客户对收展员的服务满不满意,客户觉得收展员的服务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等。

三.实习结果

在优秀企业文化的熏陶,王经理的指导,以及我的努力之下,我在平安的实习获得了圆满成功。

1.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一是吸收了优秀文化。每一次早会都唱公司司歌《平安颂》,并高声朗诵公司训导、服务宗旨、工作信条等,我觉得我已经融入到了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二是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不仅是一种风险管理办法,也是一种理财工具;保险代理人是在帮助别人,同时成就了自己。三是懂得了要迈向成功没有捷径,除了要有乐观的心态和毅力之外,更要拥有丰富的知识(knowledge)、执着的态度(attitude)、熟练的技巧(skill)和良好的习惯(habit)这四个专业条件,拥有这些特质可以让我们比别人更容易成功。四是增强了从事保险代理人等经纪中介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2.巩固了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在学校学习了《保险学》《保险法》等理论知识,实习中将这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很好地熟悉了“爱心无限世纪天使”“钟爱一生”“财富一生”“智富人生”等寿险产品,能向客户讲解这些产品,并能向客户解释《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合同条款》等。

3.培养了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业务能力。实习中通过虚心学习,了解并熟悉了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初步具备了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能力。

4.提高了综合素质。(1)向部门优秀员工请教,掌握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2)协助王经理做了一些内勤工作,不仅出色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并获得好评,而且提高了自己的创新能力。同时,获得了一些管理团队的方法。(3)作为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回访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了电话调查,提高了自己与人沟通的能力。

5.实习中,找到了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差距,如经验不足、对事情的处理不够果断等。我将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未来的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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