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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模板

作者: 曹czj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劳动法模板篇一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最新劳动法模板篇二

在劳工运动的压力和社会权力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工人罢工逐渐被法律所认可并成为工人对抗资本的一项权利。先是,罢工不被作为刑事犯罪,但仍然被认为是民事侵权。19世纪下半期,在美国各州法院不再用刑事共谋罪指控劳工罢工,民事禁令被法院普遍用来对抗有组织劳工的各种利益诉求活动。这种禁令依据的是普通法上的“明显的侵权行为”原则:即故意施加于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如此,关于罢工的法律限制显然还是被改善,工人的罢工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不过这一权利仅仅是作为一种自由权,即工人有工作的权利也有不工作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妨害雇主的自由,除非提出试图终止雇用合同的通知,否则罢工即是违反合同。罢工作为自由权,在法律上获得了刑事豁免,但仍然没有免除民事责任。

罢工究竟是否合法?罢工是否是员工拥有的一项权利?当提出这一系列敏感的问题时,一方面人们就会质疑:罢工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影响社会秩序,怎么可能成为一项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对罢工的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通常就会在应对和处理员工罢工问题时出现失当的行为,进而为企业增添更多的成本和麻烦。因而,理解罢工的法律性质和相关规定是企业应对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

集体争议权是劳动者的三大劳权之一。集体争议权又称为集体行动权,它的核心是罢工行为,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等。罢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抗争手段之一,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在西方资本主义产生阶段,罢工遭到了各国法律的严厉禁止。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1824年英国承认了工人的罢工权。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公民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

但是,我国的罢工立法总体而言是不完整不健全的。尽管《工会法》和一些地方法规以消极的方式认可了劳动者的罢工的合法性,但由于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权罢工”,并且缺乏罢工权利保障和罢工权利行使的具体规范,致使目前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行动的处理处于一种缺乏规制的状态中。这种情况一是表现为目前我国多数的自发罢工行为的无序化和不可控的状况;二是表现工人的合法罢工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罢工立法,明确工人享有罢工权并对于罢工权的行使和罢工的处理作出具体规范,特别是就合法罢工的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作出明确规定,已是实现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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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模板篇三

杜克贵

2009250056

劳动法之大学生勤工俭学

(1)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 %。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 %。

(2)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 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非凡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

(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治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120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 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假如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 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实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 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 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 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 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详细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使我们有了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劳动法适用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理应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供给因而更加需要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大学生课外勤工俭学关系到高校正在进行的就业培养机制的改革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对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进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份内事更是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责任。为此首先高校要加大对学生课外勤工俭学的管理和引导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劳动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领悟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切实理解劳动法维护弱者权益、维系社会稳定、追求社会和谐的立法宗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查证和约束才能使劳动法各级各类立法的规定不至于落空。综上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到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大学生课外兼职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根本的保障大学生才能通过课外兼职获取更多的实践技能和工作经验也能改变目前高校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碰到的种种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新劳动法模板篇四

最新劳动法律政策解读与律师实务》(2013年度无锡实习律师培训讲稿提纲)

背景

1.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3.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目标

1.了解法律变化

2.洞悉法律风险

3.提供应对方案

目录

1.劳务派遣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

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非全日制用工和顶岗实习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2.违法劳务派遣的后果

3.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2013年54.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

1.1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新法限制劳务派遣的三板斧

1.2 违法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1.责令改正:如何改正?

2.处以罚款:罚款多少?

3.赔偿责任:如何赔偿?

1.3 能否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4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 1.同工同酬:

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社保缴纳: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1.5过渡期以及溯及力

1.修改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规避办法

2.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是否有终止的选择权?

3.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告知义务

4.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5.企业如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规避办法 2.1.1规避办法

·不发生“劳动关系” ·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连续订立”、不“10年” ·忽悠!回避!符合条件也不签!

2.1.2 规避办法是否有效?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第五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约定续延或协商延长: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北京高院:无

·广州中院:有

·江苏高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2.3 新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单位应至少提前30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问题:

·单位未主动书面告知的法律后果如何?

·如果双方实际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法律后果如何?

2.4 新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

·问题:

·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两个双倍工资?

2.5如何应对?

1.合理使用第一次劳动合同的考察期。2.以双方协议终止替代单方通知终止。

3.严格守法,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绩效考核,规范用工管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合同文本的交付与签收

2.三类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应对

3.试用期因医疗期而中止的利弊与应对

4.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订的法律后果

3.1合同文本的交付

·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给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应对:

·单独制作劳动合同签收单,交员工签收。

3.2 三类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

3.2.1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

3.2.2 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对比:

·问题:

·新法有无溯及力?如何理解溯及力?单位如何应对?

3.3试用期中止

·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问题:

·试用期中止,对单位利弊影响如何?如何防范和应对?

3.4合同期满续订

·合同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续订,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续订满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高温津贴

2.特殊工时工作制

3.非因本人原因变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4.保密与竞业限制

5.口头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以及后果

4.1高温津贴

4.2特殊工时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

4.3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人单位

·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人单位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五条

·1.组织委派或任命;

·2.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合并、分立;

·3.下属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流动或轮流订立合同;

·4.变动用人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

4.4脱密期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

4.5竞业限制

1.能否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3.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4.竞业限制效力是否受解除合同原因影响?

5.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后果如何?

8.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问题1: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冲突,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打架,法律如何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问题2:

·普通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无锡中院典型案例vs江苏高院典型案例vs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4.6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无效,但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第十一条

·口头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只要内容不违法,有效。

4.7劳动合同中止

·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缴社会保险,不计算工作年限。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如何?没有工会怎么办?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删除了原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无需提前30天通知。

5.2单方解除通知工会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第十二条

·没有工会的,是否需要通知当地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5.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无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需鉴定:

·原劳动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第七条

·医疗期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直接通知解除?

六、非全日制用工和顶岗实习1.非全日制用工

2.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

6.1非全日制用工

·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6.2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应当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提醒:

1.订立书面协议。

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安全培训,保留证据。

最新劳动法模板篇五

劳动法辞退赔偿是什么?怎样才能获得劳动法辞退赔偿呢?如果劳动法辞退赔偿该获得而没有获得该怎么办呢?或许还有很多人纠结这些问题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 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 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 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 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 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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