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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上安全心得体会 暑期水上夏令营实用

作者: 曹czj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章 通航保障

第七条 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

第八条 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没有所有人、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九条 水库、水电站、节制闸等管理单位进行调水作业前,应当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水情信息。

第十条 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水上水下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水上加油(气)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

第十二条 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要求,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确需改装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建造检验。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内河、湖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五)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第十六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对人身财产安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负责。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第三章渡口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听取当地居民-意见;渡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批准设置渡口,应当组织渡运安全论证;撤销渡口,批准机关应当公告。

第十九条 设置渡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禁止在有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

第二十条 长江、淮河干流的渡口码头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等渡口码头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停泊船筏、捕捞、采砂、堆砂以及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和规定的技术规范渡运,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

(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

(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

(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

(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渡口渡船和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公益性渡口工作人员予以经济补贴,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水上救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队伍参与水上搜救。对在水上救助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

第二十五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运输业务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拥有的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海事业务进行宏观指导。

(二)拟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

(三)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统计上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指导、帮助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督促、检查船舶(艇、筏)、设施和人员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等。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负责特殊情况时制订和组织实施重要航段或水域的交通管制方案、管理规定。

(五)协助上级搞好船员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业务资料和日常统计上报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二

利用班会、中队活动、学校广播、黑板报、主题班会、升旗仪式、观看水上交通安全图片等宣传形式及工具,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

学生的安危不仅仅牵动了一个家庭,更牵动了我校每一位教师的心,学生无小事,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是细心加耐心,让每一个在我校学习的孩子都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通过本次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总之,我们将以本次活动为新的起点,在日常生活中,重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让师生自觉学习水上交通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努力把我校的安全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xx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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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三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对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明确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水上应急预案,保障涉水工程的水域通航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二十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它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风景区主要是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作为依托,其开发与建设涉及很多重要方面,如水工设施自身安全、防洪抗旱及供水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域和滨水土地的开发强度,娱乐项目的选择及工程项目的选址等。其中,水上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极其重要。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旅游者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水利风景区的开发与建设中,必须给予水上项目管理应有的重视与专门的研究。

建设的主要原则

1.安全至上原则

在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建设时,必须坚持安全至上原则。这里所指的安全是既要保证水质安全,保证水利工程自身的功能及安全,也要求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只有保证了水质、水利工程以及旅游者的安全,才能使风景区可持续发展,并使旅游者安全参与和享受水上项目。

2.预防污染原则

水是水利风景区的灵魂,水工程、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文化等,都与水密切关联。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禁止一切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确保水文生态平衡。在水上项目固定设施的材料选择方面,尽可能选用天然资源环境材料、环保建材、环境工程材料等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环境材料。另外,游船的选取也应以不对水体产生任何污染为前提条件。同时,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要时刻注重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做到零排放、零污染,确保水利风景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

3.因地制宜原则

水利风景区主要包括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等六大类型。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很大,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必须坚决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尊重现有的地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地貌特征进行规划设计,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效结合,形成个性化和特色景观。另外,不同水利风景区的水上项目一定要紧密结合景区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季节变化、周边环境,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各种自然、人文状况,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规划建设。同时,水利风景区在建设发展水上项目时不能为了建设新颖项目而建造破坏景区环境与氛围的不必要的人工设施。

4.强化特色原则

从目前的水利风景区的开发情况来看,很多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都缺乏新意、没有特色。我国的水利风景区大都各具特色,或是依山傍水,或是富有人文内涵,或是具有治水文化,所以水上项目建设也应走特色化、差异化的道路,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生态特性等融到水上项目的特色建设之中,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先、人先我特、人特我精。

建设的基本构想

1.提升休闲品位

休闲旅游作为未来旅游发展的趋势,而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能够很好地体现其休闲性,但目前水上项目的休闲品位有待提升。以水域游船为例,多数景区将水域游船作为水上运载工具,很少使其发挥休闲功能。景区可以结合自己的特色,设计游船的游览线路,放慢游船节奏,并对游船内部环境进行优化,增加清净、品位高雅的场所供旅游者休息、交流等等,并开展游船休闲娱乐活动,拓展其休闲功能。另外可以增加水岸观景项目,开展景区休闲体验活动,供旅游者在水岸边休息、聊天、品茗、戏水、垂钓等。

2.融入文化因素

深入挖掘景区文化内涵将是水利风景区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水利风景区大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即便是新修建的且地处偏僻的水利风景区,也“无古不成今”,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水利风景区,因其所属不同的地域,各具不同的地域文化,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关键在于发掘、整理和创新。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建设要本着强化特色的原则,融入景区或者区域的文化因素,要使水上项目与整个风景区或是区域内的文化氛围相适应。而现今一些风景怡然、条件优厚的水库资源仅仅在可利用的水面上开发了游船和垂钓项目,开发深度明显不足、缺乏特色文化展示,不能打造核心竞争力,这样就削弱了其应有的吸引力和景区竞争力。

可以深入挖掘区域内的文化因素,并使其能在水上项目上有所体现。如在游船外观设计上加入地方文化的元素,在码头或是专设的垂钓点加入与水、与景区相关的历史典故、治水故事、诗词歌赋等精神文化产物,使其与景区相呼应、融合,并辅助水利风景区宣传弘扬水文化、景区文化、地域文化。

3.增加教育功能

我国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大多以休闲娱乐为主,很少赋予水上项目教育功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倾向于在闲暇时间带孩子出去旅游,通过参加旅游活动增长孩子的见识。而在亲子游中,父母往往是旅游活动的决策者,在我国,父母更希望在旅游过程中能寓教于乐,使孩子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增加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教育功能,就是在水利风景区“亲水”特色上增加了教育特色,从而提升景区的吸引力。

水利风景区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比如多样化的水资源、动植物资源。还有人类在面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水土流失等恶劣的自然环境时,所一贯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和水利人大无畏、无私奉献的水利精神,治水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轨迹和习俗等人文资源。在建设水上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诸如可以建造亲水平台,开展水情教育,让旅游者能更加接近水中生物,更接近水利工程,并辅以解说指示板等让旅游者能更清楚地了解风景区内的相关资源与历史。

另有一些景区会设有大型游船供旅游者水上旅游,在这种游船上大都会配有解说系统,为使青少年能融入其中,达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可以专门配以青少年版的解说词。水上项目教育功能的增加可以开拓亲子游市场,提升景区整体的竞争力。

水上项目的管理

1.突出项目特色,借助媒体,广泛宣传

目前大多水利风景区以观赏水域或是水利工程作为水利风景区的宣传点,而水上项目仅作为普通风景点,致使诸多水利风景区都建设了水上项目,但游客参与度普遍不高。为使旅游者能够更多地接触水上项目,提高旅游者参加水上项目的积极性,可以根据不同的水上项目功能推出不同的线路,针对不同旅游群体重点宣传不同的水上项目,诸如制定青年线路、亲子线路、疗养线路等,突出特色重点宣传。向富于冒险精神、需求刺激的青年旅游者宣传推广竹筏、水上步行器等娱乐性强的项目;向三口之家,亲子游的旅游者推荐教育功能强的项目;向以疗养休闲为目的的旅游者推荐水上廊道等康体类项目,使得不同需求的旅游群体都有满足自身需求的水上项目,愿意参与,从而提高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的参与度,使其得到推广。

另外,随着诸多城市建设地铁,城际铁路推广,可以借助公交、地铁等新型移动媒体宣传,既能降低成本,又能使受众增加。新型移动媒体的流动性以及长时间性能增加受众人群的数量,从而使广告宣传的范围扩大,能使受众反复接触广告,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2.确保项目安全,严格监控,统一管理

由于水利风景区的季节性比较明显,所以可以在淡季时对景区内的水上项目实施全面的检查更新维修。而在旺季或汛期,要注意流量控制,必要的时候要停止相关旅游活动的开展,诸如开展旅游船舶检查,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对于不合格设施要及时更换或修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完善安全设备。

目前一些水利风景区中的水上项目大都为个人承包或是个人经营的状况,并不是由景区统一管理的。同时,景区监管制度不严,放任经营者违规围栏水域或是为降低成本不对废气废物进行处理,致使景区的水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专设部门或是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管理景区内水上项目的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指导下定期检查、复查。其监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是否会造成水域污染;废气废物回收设施是否配备;水上救护机构和设施是否齐全;水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是否配齐;救生、消防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应根据水污染监测数据对水上项目接待量进行调控,从而使得水利风景区水上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

3.重视游客管理,注重引导,规范行为

生态环境是水利风景区生命力之所在。但是调查显示多数旅游者缺乏群体意识,环境责任感不强,而环境责任感影响旅游者是否会产生保护环境的实践行动及其对生态保护的参与程度。水上项目作为旅游者参与体验性活动项目,必须重视旅游者管理以及对旅游者行为的积极引导,以此减少旅游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

水上项目需要完善对解说系统和指示牌的建设,标明垃圾箱,厕所等景区内基础设施所在位置,提示旅游者不要乱扔垃圾,乱刻乱画,要保护景区环境,同时,解说系统和指示牌需要做到内容简明扼要。另外,景区可以向旅游者发放相关资料,手册作为提示,水上项目工作人员也要做到以身作则,并提醒旅游者在参与水上项目时不要做危害环境的行为,使景区内能营造环保氛围使更多旅游者受到感染,拥有环境意识。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四

1. 别变成大浪的'午餐~2. 全社会齐抓共管,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

3.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4. 如果你不珍惜生命,生命也不会珍惜你。

5. 如果你想变成死鱼一条,就请在此处下水。

6. 若果你嫌命长,请在此处下水。

7. 请不要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8. 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9. 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10.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11. 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争做遵章守纪职工。

12. 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13. 居安思危除隐患,预防为主保安全。

14. 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15. 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五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自觉遵守渡口法规,坚持维护渡运安全!

3、安全来自谨慎,事故出于麻痹!

4、十次事故九次超载,宁等十渡不抢一渡!

5、抢上抢下,超载违章,冒险航行是产生特大事故的前兆!

6、为了您和您的`家庭幸福,请您遵守渡运安全秩序!

7、救生、消防设备随船备用

8、预防事故人人监督,保障安全人人有责!

9、增强交通法规意识,提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10、全民重视渡口安全,大家支持渡口建设!

1、安全来自谨慎,事故出于麻痹。

2、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自大意。

3、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5、安全为了你我他,遵章守纪靠大家。

6、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7、不坐违章船,平安把家还。

8、餐饮娱乐船应当配备消防、救生、防污设备。

9、船舶超载莫去挤,一旦出事害自己。

10、逢场赶船别去挤,安全随时记心里。

11、公民乘船应当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1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设平安水上交通。

13、驾船莫违章,航行保安康。

14、江河更清洁,航行更安全。

15、讲安全,说安全,请你别乘超载船。

16、今日安全投入,明日效益产生。

17、救生、消防设备随船备用。

18、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19、抢上抢下,超载违章,冒险航行是产生特大事故的前兆。

20、全面构建水上交通和谐安全环境。

21、全民重视渡口安全,大家支持渡口建设。

22、群众在我心中,安全在我手中。

23、人人关注安全,为水上交通平安担一份责任。

24、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25、人为本,法为纲,安全为了奔小康。

26、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7、认真贯彻《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努力构建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28、十次事故九次超载,宁等十渡不抢一渡。

29、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30、疏忽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航道的暗礁。

31、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2、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33、为了您和您的家庭幸福,请您遵守渡运安全秩序。

34、违章造船,危及安全。

35、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36、行船摆渡为致富,安全生产必须顾。

37、严禁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航行。

38、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船。

39、严禁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船舶。

40、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41、严禁向船舶外违法排放污染物。

42、严禁向船舶在非夜航航段夜航。

43、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44、严禁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45、用制度管安全,用责任管人员。

46、预防事故人人监督,保障安全人人有责。

47、增强交通法规意识,提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48、自觉遵守渡口法规,坚持维护渡运安全。

49、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50、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六

出于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设以及落实情况的目的,按照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因素的不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区域行政制度和响应的隶属关系,进行总结并分析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特性以及海事监管方面的特性。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特性分析

水上交通与陆地交通相比有其特有性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例如想要确保船舶顺利安全的航行除了保证船舶自身状况正常、相关操作人员正常操作以及水上航道状况正常外,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气候状况(包括:雨雪、风力、风速、风向、雾等)、航道水流情况(包括:流向、流速以及流性等)、航道水位变化情况等等。水上航行的船舶种类较多,包括货用船(包括:普通货船、危险货船、自卸货船以及散装货船等等)、客用船(包括:客渡船、客货船以及高速客船等等)、工程用船(包括:采砂船、采金船等等)以及旅游用船(包括游乐船、摩托艇等等),对于如此多的船舶种类、如此复杂的情况,增强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单单是对水上运输企业具有较高的要求,对于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海事机构来说都是非常大的挑战,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现阶段我国的水上船舶按照作业类型来分可以分为六类,包括:客货运输类、旅游类、农用类、渔业类、渡口类以及采砂采金类。这六种类型的船舶成为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影响元素。

1、相应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应的依据

对于客货运输类船舶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规定,省、市、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水路运输内容的管理,对于进行水路营运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要通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对于旅游类船舶来说,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规定,旅游地政府起到领导的作用,下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对应的部门要对旅游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采砂采金类船舶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采砂采金类船舶的运行要由相应的水利行政部门会同对应的海事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同等级的海事部门要对自身管辖内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县级以上的政府来说要增强自身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级政府对于自身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具有的职责包括:建立并逐渐完善行政村以及船舶所有者的安全责任制;对于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渡口船舶、船员以及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并指导船舶所有者、船舶的实际经营者以及船员熟悉并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渡口来说,其设置或者撤销要通过县级政府进行批准,县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委派相关部门专门对渡口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特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相关原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特征包括:①各级政府负责以及相应的海事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类以及采砂采金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营业运输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⑤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进行管理。

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相关责任的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关系,可将省市县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制划分,形成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于相关责任制进行分析可得出:①各级政府是自身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责任在于建立并逐渐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监督并指导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②相关主管单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主要负责对涉及到自身行业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并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③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的总体安排对本行政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管理,乡镇级政府来负责对渡口渡船以及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的排查;④相关的海事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对于除渔业类船舶之外所有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海事执法,对于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特点在于“三向”管理,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总管,相应行业进行主管,海事部门进行监管。

在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海事机构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这也确定了海事机构对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水上交通安全具有复杂性以及特殊性,复杂性方面主要体现为:船舶数量以及类型较多、船舶的用途比较复杂、船员具有较复杂的岗位职责;特殊性方面主要体现为:船舶的构造复杂并且其操作以及航道情况等涉及到的安全因素都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来掌握,另外,船舶的运行、作业实施以及停泊等都是处在较为特殊的自然环境之中,所以,海事机构在进行实际的监管工作时表现出了重要的特性。

1、海事机构除了要做好海事执法工作外,更重要的在于监督以及指导

海事机构要代表同等级的政府部门对于下级政府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船舶持有人进行监督以及指导,对其进行管理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这些都是海事机构监管责任的要求,也是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的要求。   从法律法规以及责任制角度上来看,海事机构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能,应充分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从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安全性角度上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很难设置专业性很强的船舶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人员,因此就不能满足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的需求。但是海事机构具有执法的职能,并具有较为专业的人员,可以充分掌握跟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技能,可以提供内容更加全面的指导,可以帮助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进行管理,使其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海事机构要想很好的完成监管工作,要想很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特殊性方面的要求,海事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海事人员除了要具有最为基本的行政执法素质外,还要充分学习专业方面的知识以便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

在进行海事方面的执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以及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都需要船舶、航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在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检查时,要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出船舶所处状态是否适合航行,这就需要相关检查人员充分掌握船舶设施、船体动力系统、船体结构及工艺等相关知识,对这些知识掌握的越丰富,对于查找出安全方面的隐患越有利,从而对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进行海事执法时同样需要应用到专业方面的知识来判断船舶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例如对于船舶超载的情况,判断方法主要是通过船舶承载时的最小干舷情况来判定船舶是否处于超载状态,这就需要采用船舶检验以及性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对于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要应用专业的知识。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因素比较复杂,船舶的运行情况、操作人员的情况、航道的情况、运行过程中水流的情况以及货物装载情况等都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海事人员除了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船舶结构性能、船舶驾驶情况以及气象条件等等,这样才能全面、细致、清晰的调查事故原因,最后进行妥善处理。

相比于陆地交通,水上交通有其自身特殊性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要求海事人员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方面的知识,充分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性方面的需求,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农业部。

第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首先通过电话简要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个港口或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渔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九)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委托事故渔船到达渔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共同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或其指定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

未经授权,调查人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第二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为自然灾害事故的,应当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

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避免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远洋渔业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六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调查材料。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属于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管辖范围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事故简况;

(五)当事人责任;

(六)协议内容;

(七)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失踪;

(十)其他,指以上类型以外的导致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一)台风或大风,指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分别遭遇八级、十级和十二级以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七)其他,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八条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九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水上安全心得体会暑期水上夏令营篇八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自觉遵守渡口法规,坚持维护渡运安全!

3、安全来自谨慎,事故出于麻痹!

4、十次事故九次超载,宁等十渡不抢一渡!

5、抢上抢下,超载违章,冒险航行是产生特大事故的`前兆!

6、不管安全的领导不是好领导,不顾安全的公民不是好公民!

7、为了您和您的家庭幸福,请您遵守渡运安全秩序!

8、预防事故人人监督,保障安全人人有责!

9、增强交通法规意识,提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10、全民重视渡口安全,大家支持渡口建设!

11、确保春运安全,合家欢度春节!

12、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船!

13、坚决打击非客船非法载客!

14、救生、消防设备随船备用

15、保障春运水路交通安全,营造平安祥和节日氛围!

16、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春运交通安全!

17、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春运!

18、安全出行,平安春运

19、确保春运安全分分秒秒,换来幸福岁岁年年

20、春运安全,情系万家

21、平安春运,拒绝违章

22、春节回家团圆,莫忘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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